离婚和财产制度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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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财产制度历史沿革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禁止离婚主义、

2,许可离婚主义、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专权离婚主义。

----丈夫决定

(2)限制离婚主义。

-----必须符合法定理由才许可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

-----根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自由意志

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三,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是与当时的宗法家族制度相适应的。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实行限制离婚主义中剥夺妇女离婚权的专权离婚主义。我国古代的离婚有四种方式:出妻、和离、义绝和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规定的离婚制度,在立法体例上模仿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在立法内容上仍保留了不少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残余,在本质上反映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要求。该法对离婚规定了两种形式,即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1)两愿离婚。是指基于婚姻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2)判决离婚。即法院根据当事人离婚的诉请,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3,解放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先后进行了大量的婚姻立法,其中不少是对离婚问题所作的规定,包括确定离婚自由;赋予夫妻平等的离婚权;对离婚原因作了概括、或列举、或例示的规定;确立了离婚登记制度;在离婚问题上,对革命军人给予特殊保护,对妇女给予特殊照顾,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这些规定,为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离婚制度始创于1950年。1950年婚姻法渊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同时又针对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对离婚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坚持离婚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夫妻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确立了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对离婚理由作概括性规定;注意保护怀孕、分娩期间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1950年婚姻法彻底废除了我国沿袭了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离婚制度,同时也未采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离婚立法的有责离婚主义,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离婚制度。5,1980年婚姻法在继承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充分总结了建国30年来的实践经验,针对当时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1950年婚姻法有关离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完善了离婚的程度。

6,2001年4

月28日公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在离婚制度方面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基本保留1980年婚姻法离婚一章的内容和结构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注意科学性、可操作性。其中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完善的内容有如下几个:增加了裁判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增加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请求补偿权。修改的内容如下:修改了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修改了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修改了关于复婚登记的有关规定;修改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方的确认的有关规定;修改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修改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的有关规定;修改了离婚后生活帮助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一)我国封建社会不承认夫妻财产制

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二)1950年《婚姻法》以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夫妻间实行一般共同制,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它的实施,对于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夫妻财产法的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三)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主要是将原来的一般共同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一方面是对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概括,只有夫妻共有财产而没有夫妻特有财产,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另一方面是没有为夫妻财产约定制定具体的规范,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四)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形成了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且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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