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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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过 错 方”的说 法 在 司法 实 践 当 中可 能会 出现 歧 义 。因为在实践 中很 难证 明婚姻 中 的某 一方是 绝对 的错 或
是绝对 的对 , 从哲学 的角度看 , 不能说 某受 害方是 绝对 的 也
无过错 。“ 过错方 ” 无 可能也 有某 种 过错 , 只是过 错 程度 不 同而 已, 如果绝对地按照 “ 无过错 ” 的标 准来 确定权 利人 , 那 么 , 多的离婚 案件 中将 不存 在 可 以主 张损 害赔 偿 的权 利 很
人 民法 院于 20 年 公 布 了《 于适 用 ( 01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 干问题 的解释 ( ) ( 若 一 》 以下简称 《 司法解释 ( ) ) 一 》,
其 中就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 围、 责任 主体等做 了较 为详 细的规
定 ; 高人 民法院又于 20 年公 布 了《 于适 用 ( 最 03 关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婚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 , 二 》 将离 婚损 害赔偿 的
的过错行为侵犯 了对方 的合法权 益 , 由此构成 侵权行 为 , 那
么给对方造成损 害的 , 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责 任说认 为, 离婚损害赔偿既不 同于违约责任 , 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 而 是婚姻法新创设 的一 种民事责任。
由于我 国不 承认婚姻 契约论 , 加之夫妻之 间的义务 是一 种法定义务 , 不可 以通过 当事人 的约定 予 以排 除或变 更 , 因
( ) 观 方 面 二 客
离婚一 方的行为具有违 法性 。即过错 方 的行 为违 反 了
作者简介 : 杜爱 霞(9 6 ) 女 , 17 一 , 河南许 昌人 , 硕士 , 中原工学 院信 息商务 学院讲 师 ,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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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法规定 的义务 , : 如 夫妻 应 当互 相忠 实 、 相 尊重 的义 互
《 婚姻法 》 4 第 6条没 有对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责任 主 体进 行明确的界定 , 即离婚损害赔偿 的责任主体是仅 限于有过错 的配偶 , 还是 也包 括破坏他 人家庭 的第 三人 的问题 不 明确 。
因而导致我 国学术界 有两种 声音 : 一种 认为 , 第三 者应 当是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的责任 主体 , 应作为共 同侵权人 负连带责
摘 要 : 国现行《 我 婚姻 法》 确立 了婚姻 家庭 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 利 , 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 赔偿 责任 的 离婚 损 害赔偿 制度 。该制度 确认 的 离婚损 害赔偿 责任属 于 民法 中的 特殊责任 , 其构成要件 包括无过错 方受有损 害结果 , 过错方具有 法定的严 重过 错行为 , 害行 为导致 离婚 的发 生, 损 受 害方无过错 。 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的确立具有重 大的现 实意义, 同时存在 一些 不足 之处 , 但 赔偿请 求权的主体表 述不 准确 , 围不清晰 , 范 责任 主体不充足 , 列举形 式规定 的赔偿 责任过 错情 形不周 延。建议针 对这 些 问题和 缺 陷完善 我
离婚本身 以及离婚 与法定 过错 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 , 把离婚损害赔偿 归入侵权 责任不 太合适 。因而本 文赞 同特
度以人为本 , 映了婚姻 家庭 中义务 的本 质 , 反 通过 法律 强调 婚姻当事人所应承担 的婚姻义务 和道义责任 , 为婚姻 无过 并
殊责任说 。离婚损 害赔偿 责任 如同不履 行扶养义务 、 养义 赡
有效 地抑制重婚 、 居 、 姘 家庭暴力等违法行 为 , 维护婚 姻家庭 稳定 。另一方面 , 离婚损 害赔 偿制 度使 《 婚姻 法 》 责任 的 从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 6— 7
须一方具有法定 的过错 。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 如果离
婚 的双方均无过错 ,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制度 。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确 立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该 制
此违约责任说不可取 。从 责任 构成 要件来看 , 离婚损 害赔偿 与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 件不 完全相同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构成要 件不仅包括违法行 为 、 过错 、 损害事 实 、 因果关 系等 , 还包 括
( 关 于离婚损 害赔偿 责任 的过 错情形 三)
《 婚姻法 》 4 规 定 : 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 致 离婚 第 6条 “ 导
的, 无过错方 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的 ; 有配偶者 与他人 同
居的 ; 实施 家庭暴力的 ; 虐待 、 遗弃家庭成员 的。 从实 际情况 ” 来看 , 不足以涵盖现实 中存在 的各种受 害人应 当请求离婚 这 损害赔偿 的情形 。这 四种行 为只是生 活中 比较典型 的行 为 ,
第2 8条规定 : 婚姻法第 4 6条规定 的 “ 损害赔 偿 ” 包 括物 质 , 损害赔偿和精神损 害赔偿 。
( ) 四 因果 关 系
笔者认为 ,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不应 当仅 限于婚姻 的 当
事人 。因为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 的 目的是弥补 受害 人 因配偶
一
方的法定过错行为 造成 的损害 , 惩罚 过错方 , 离婚 时有 使
角度对婚姻行为进行 调节 、 规范 和制裁 , 使我 国 的婚 姻立 法
与时俱进 , 并且更科学 , 更加具 有可操作 性。
二、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的性质 关 于离婚损 害赔偿 责任 的性质 , 认识 不一 , 在侵权 责 存 任说 、 违约责任说和特殊 民事责任说 。 违约责任说认 为 , 离婚损 害赔偿是 因为一方有违反 夫妻
这个损害事实包 括两个 方面 。一 方面 是离婚 事 实 的发 生。《 婚姻法》 4 第 6条规 定 的是 因破 坏婚 姻 家庭 关 系行 为 而导致离婚 的, 能够请求赔偿 。如果没有 出现离婚这一 最 才
终结果 , 即使 这些违法行 为 已经 造成 了实质 性 的损害 , 不 也
能请求赔偿 。即如果无 过错 方宽恕 对方 的侵害行 为 而没 有
人。
从立法 的意图来看 , 里 的“ 这 无过 错 ” 的是 不存 在 条 指
文 中规定 的四种 情形 , 即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施家 实 庭暴力 、 虐待 、 弃家庭成员 。实际上在婚姻 当中 , 了做出 遗 除 法律规定 的四种行 为的人 , 就是 我们 通 常意 义上 说 的受 害 人 。所 以 , 在立法技术上可 以考虑用 “ 受害人 ” 来代 替“ 过 无 错方 ” 避免在实践 中产 生歧义 。 , 2 请 求 权人 范 围不 明确 。例如 : 一 方有 实施 家庭 暴 . 在 力、 虐待 、 遗弃家 庭成员 的行 为 时 , 不少 人会 认 为 , 受到损 害 的未成年人 子女 或其他家庭成员 , 应当可 以提 出离婚 损害 也 赔偿 。离婚损 害赔偿 是 因为配偶 一方在 婚 内实施 了法定 的 违法行为而导致 离婚 , 过错 配偶 因此 造成无过错配偶物 质的
任。另一种认为 , 承担 离婚 损害赔偿责任 的主体仅 限于婚姻 的当事人 , 能包 括第 三人。对于第 三人 的行 为 , 不 是一 个道 德问题 , 不应 当由法律进行 调整 , 只有 在第三 者 的行为 有 比 较严重的情节 、 比较重大 的损害 时 , 害人才 可 以提起 侵权 受
之诉 。
适用范 围扩大至登记 离婚 。这 些司法解 释和 《 婚姻 法》 同 一 构成 了我 国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 , 但该制度还存在需要 进一步
完善的地方 。
一
忠实 、 相互扶助等义务 的违约行为 , 由此 给对 方造成损害 的 , 应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说认 为 , 离婚 的发生是 因为一方
但是不能概括一切行 为 。离婚 损害赔 偿制度 是对 过错 行为 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 导致婚 姻破裂 结果进 行惩罚 的赔 偿制 度 。这种过错 , 不论是何种形式 , 只要 违背 了《 姻法》 婚 的基
本原则 , 达到一定程度并导致婚姻破裂 , 都应予 以赔偿 。《 婚 姻法》 4 第 6条 以列举 的方 式对众 多 的过 错予 以 了较 大的 限 制, 仅列举 了 四种情形 , 远远 不能达 到保护婚 姻 中的受 害者 的目的。所 以, 当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 的方法来扩 应 张负担离婚损 害赔偿责 任的过错 情形 。 参考文献 :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 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的概念 , 国立法 并没 有直 接规定 , 各 只是规定 了离婚损害赔偿 的适用 。根据 其规定及 其 目的 , 本 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是指我 国法律规范规定 的婚姻家
庭生活 中因一方 的过错而 导致 离婚 的 , 无过错 的一方 依法享 有请求损害赔偿 的权利 , 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的
务 的民事责任一样属 于婚 姻家庭法 固有 的民事责任 。
三 、 婚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构 成 要件 离 ( ) 观 方 面 一 主
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法律 保 障。该 制度有 利 于填补 受害 方的损失 , 使受侵 害的权 益得到恢 复和救 济 ; 离婚 损害赔 偿 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使当事人 的精神损 害以财产 的方式 得到赔偿 , 有利 于抚 慰受 害者 的精 神 ; 通过责令 婚姻 侵权 者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有利 于制裁 和预 防违 法行 为 , 进而 能够
的。
损害的根本原 因 , 即另一方 当事人重婚 、 与他人 同居 、 实施 家 庭暴力等 因素导致 离婚发生 , 不管 当事人以何种理 由提起 而
离婚 , 如 : 例 如果 当事人 以感情破裂为 由提起离婚 , 在审 理中 若查明 “ 感情 破裂 ” 实际上 是违 法行 为造 成 的 , 应 当适 用 就
违法行为与损 害事实具 有 因果关 系。这就 要求 过错 一 方的违法行 为与无 过错一 方 的损 害事 实具有 法律上 的直 接 因果关系 。这有 以下 两层 含义 : 一是违法行 为是导致离婚 和
过错的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一起 承担连带责任 , 对受 害方较为
有利 , 可以使 其得到充分 的保 障 , 同时达到惩 罚过 错方 的 目
以通过其他 的法 律规定 , 民法 通则》中有关 保 护公 民人 如《
身权和财产权 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 。 ( ) 二 关于 离婚损 害赔偿 的责任 主体
务, 夫妻有相互扶 养的义务等 , 具有重婚 、 配偶 者与他人 同 有
居、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 、 遗弃家庭成员等 法定 违法行为 。 ( ) 三 须无过错 方受有损 害事 实
国 离婚 损 害 赔偿 制度 。
关键词 : 婚姻 法; 离婚 损害赔偿 ; 赔偿 责任 中图分 类号 : F 5 D5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3 1 (0 10 0 3 0 1 8— 7 5 2 1 )4— 0 1— 2 0
现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婚姻 法 》 4 第 6条 以法律 的形 式 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为 了增强该 法的可操 作性 , 最高
第2 8卷 第 4期
V0 . 8 12 No 4 .
中州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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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8月 01
Au . 01 g2 1
我 国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及 其 完善
杜 爱 霞
( 中原 工 学 院 信 息商 务 学院 , 州 400 ) 郑 50 7
离婚损害赔偿 。二是 这个过 错必 须是离 婚损 害赔 偿 请求 权
人 的配偶 的过错 , 如果是请求权人 因 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 的
过错造成财产或精 神损害 , 也不 能要 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
四、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其完善
( ) 于 离婚 损 害 赔偿 请 求 权 的 主 体 一 关
提出离婚请求 , 害方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这样 就否定 了婚 受
内赔偿 的可能性 。另 一方面 是受 害人具有 财产 损害 与精 神 损 害。这种损害事实 是确定 赔偿 数额 的依据 。其 中关 于精 神损害赔偿 , 司法解 释( ) 确 定 的。《 是《 一 》 司法解 释 ( )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