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标准--国家规定的招投标标准和四川省的招投标标准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贪污腐败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评标办法、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函,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公平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质疑和申诉处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合同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明确了解招标条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当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不能为特定企业定制,不能排除潜在竞争者。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当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审核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原则)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建设部令第89 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川府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按计划支付;(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八条投标(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或设计等资质;(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报价表;(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投标保证金;(7)资格审查资料;(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
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要求、技术规格等相关信息,确保招标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计划、要求等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招标截止时间,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经营许可和技术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将不符合投标资格。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事宜。
第四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第八条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独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报价和履约条件等信息。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查阅评标结果并提出异议,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履约义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招标人应当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或招标人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扣除保证金、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确保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权利。
第四条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招标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文件的内容。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人的资质要求、工程量及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竞争、强制参与。
(四)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和建议给予及时回复,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修改招标文件。
(五)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投标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取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参观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情况。
(三)向招标人提出询问和建议,并要求招标人做出及时回复。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五)参与评标活动并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
第七条投标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搞虚假投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
(三)配合招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四)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解答问题。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招标活动的公告和发布招标文件。
(三)组织技术交流、开标、评标等环节的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四川招标投标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评审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一、《省进一步要求》的适用范围《省进一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
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标准文件之前,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二、《省进一步要求》与《标准文件》的衔接《标准文件》针对的是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
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ningwangyu112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45号2005年7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建设部令第89 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限制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投资人、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个人,以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人、招标人、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避免和打击任何伤害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
招标人对标的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和调研,拟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行审查招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内容。
任何违反招投标活动规则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第七条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征收标准,买卖价款支付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监管,严厉打击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招标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计划,并在规定机关指定的媒体公告招标计划和招标公告,确认招标批准,制定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标准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公正确定中标人,以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投资主体和投标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定义评标委员会,指定代理机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要求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标。
第三章投标人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自行审查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以免影响后期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包含虚假陈述,不得搭售或者乱收费,不得妨碍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或者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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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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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四川省规定(续)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 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资料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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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国家规定
类别
招标标准(多少规模以上的项目需要进行 招标)
施工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补充条件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资料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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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四川省规定
一、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资料来源:《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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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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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四川省规定(续)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七、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四、上一条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 (一)民用建筑包括: 1、住宅建筑。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 2、办公建筑。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 3、公共建筑。 (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 (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 (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候机楼、航运站客运楼。 (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 (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 (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 (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园游乐设施。 (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 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 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
招标标准--国家规定的招投标 标准和四川省的招投标标准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国家规定(续)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资料来源:《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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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四川省规定
类别
招标标准(多少规模以上的项目需要进行 招标)
施工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