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串通投标;(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骗取中标;(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以及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6]3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程序规定》(川建发[2002]13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二○○六年三月七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开始到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包括项目报建、代理委托、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洽谈和签订。
第三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
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采购活动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在采购过程中,质疑和投诉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和管理采购质疑投诉行为,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四川省制定并实施了《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通过建立健全的质疑投诉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和处理质疑投诉问题,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市场环境。
三、管理流程3.1 采购质疑管理流程1.提出质疑:任何与采购有关的供应商、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均有权利提出对采购活动的质疑。
2.质疑受理:质疑受理部门接收到质疑申请后,对质疑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质疑方发出受理通知。
3.质疑调查:质疑受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疑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4.质疑处理:根据质疑调查结果,质疑受理部门对质疑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质疑方发出处理结果通知。
3.2 采购投诉管理流程1.提出投诉:任何与采购有关的供应商、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均有权利就采购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提出投诉。
2.投诉受理:投诉受理部门接收到投诉申请后,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投诉方发出受理通知。
3.投诉调查:投诉受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投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各方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4.投诉处理:根据投诉调查结果,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投诉方发出处理结果通知。
四、处理原则在《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处理过程中,采用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处理质疑和投诉问题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尽量避免主观因素对处理结果的影响。
2.快速高效原则:尽快处理质疑和投诉问题,减少处理时间,确保及时给出处理结果。
3.权益保护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注重维护供应商、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投诉问题。
为了保障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有效的投诉处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投诉主体及权利1. 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主体主要包括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等相关方。
2. 权利投诉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人有权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招标人有权得到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有权依法进行评标工作;- 监督机构有权对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投诉渠道1. 投诉方式投诉主体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提出投诉。
书面投诉应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
2. 投诉时间投诉主体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投诉,否则将无法受理。
合理时间的界定应以事发时间、事后了解情况的时间、合理预期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投诉受理1. 受理机构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接收、处理和回复相关投诉。
2. 投诉受理流程(1) 投诉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每一份投诉进行登记,并为投诉人提供投诉编号,以便后续跟踪和查询。
(2) 投诉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3) 反馈及处理:投诉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主体反馈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若投诉属实,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结果通知:投诉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主体及时通知处理结果,并留存相关记录供后续查询。
五、投诉处理原则1. 公平原则投诉处理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法律原则投诉处理应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政策。
3. 实际原则投诉处理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兼顾各方的合理诉求。
4. 效率原则投诉处理应高效、迅速,确保问题可以及时得到解决。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范围第四条投诉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行为的;(三)资格预审结果或中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四)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投诉人资格第五条投诉人可以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
第四章投诉程序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投诉期限的,投诉人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顺延期限的申请。
第五章投诉内容第九条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标工作,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其他招标方式。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参与。
第七条招标人应评审投标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并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投标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规定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活动,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活动:指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的行为。
2.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4.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布的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等内容的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范本,具体招投标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3—22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年国家七部委第号令,根据年月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年第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原则)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年国家七部委第号令,根据年月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年第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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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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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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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0-3-22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
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
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
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
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服时,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24小时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投诉。
第十条投诉提出时限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并同时送招标人。
超过上述时限,提交的书面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处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应尽快确定是否受理,确定受理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招标工作暂停,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征得同级监察机关同意,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二条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复审申请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书面结论的24小时内,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同时送招标人。
第十三条对复审申请的处理投诉人的复审申请受理后,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
的24小时内,通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工作暂停。
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征得同级监察机关同意,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的时限规定,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投诉或复审处理结论作出后,如不影响原决标结果的,招标工作继续进行;如影响原决标结果的,按结论重新确定中标单位;并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涉及标底价格质疑的处理,按川建委价发(1999)073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处理异议、投诉、复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