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9_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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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1)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1)
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
在2.2m以上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
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技和顶盖走廊、檐廊,按往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天柱的走廊、檐
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sin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
阳台,按其水平面积~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11.有往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
排柱的车棚、货绷、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极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问、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
十一、本定额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
(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
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建筑工程工期定额

建筑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5749_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1)

5749_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1)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部分。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完整履约。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基础施工前的降水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和室外工程、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经现场监理确认,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1%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十、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0.98。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化的时代,建筑安装工程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 轻重的地位。而作为这一领域的重要参考工具,《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书 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启示。
这本书的编撰基础深厚,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 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它不仅仅是一本书,更是一个集结了无数专家学者 和业界精英智慧与经验的结晶。编者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家现行产品标 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了 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他相关附录: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工期定额的相关规范、图表以及计算公 式等,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
通过对《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这本书的目录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书的 编排严谨、逻辑清晰。从基础理论到实际应用,从制定方法到各类工程项目的具 体定额,该书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学习框架。对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 的相关人员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本极具价值的参考书籍。无论是初学者还是经 验丰富的专业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在谈到工期的定义时,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工期是指一项工程从开工起到 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在施工过 程中因各种原因而顺延的工期。”这定义清晰地阐述了工期的含义,为读者提供 了明确的理解。
关于工期管理的原则,书中提到:“工期管理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工期的有效性。”这不仅强调了工期管 理的重要性,还提醒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质量与工期的平衡。
在建筑行业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相信这本书将继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为 行业的进步做出贡献。
作者简介
这是《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这本书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者和工程师来说,是一本非常重要的 参考书。通过阅读这本书,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工期的概念和影响,掌握工期的计算和安排方法, 以及掌握工期管理的要点和难点。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它的制订对于工程量进度和经济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工程管理者和施工队伍更好地安排工程进度和资源减少延误和浪费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定额,也称为“施工时间定额”。该定额包含了建筑结构、建筑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消防设备、智能建筑系统等工程的施工时间。它的制订对于工程质量、进度和经济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工程管理者和施工队伍更好地安排工程进度和资源,减少延误和浪费,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 说 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 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 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 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 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 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 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 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 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建筑工程全国工期定额(最新)
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 4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 (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 乘0.35系数;加 2个乘 0.2系数;加 3个乘 015系数; 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 工期。 5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6.开挖一层立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护坡桩施工的工期承发包双方可按施工方案 确定增加无数,但最多不超过50天。 7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 进行基础处理时,由承发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 8.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 100 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 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 500 m2以上,在1000 m2以下者增加工期 ID天;在5 000 m2以内者增 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十一、本定额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 (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 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 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 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 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 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 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 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 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国家工期定额

国家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总说明⼀、《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程⼯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期定额执⾏情况,在⼴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成。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程施⼯合同、确定合理⼯期及施⼯索赔的基础,也是施⼯企业编制施⼯组织设计、确定投标⼯期、安排施⼯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候条件差别较⼤,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东、⼴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西、⼭东、河南、陕西、⽢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省、⾃治区内由于⽓候条件不同,也可按⼯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程不分地区类别,执⾏统⼀的⼯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平调整幅度,各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程⼯期是指单项⼯程从基础破⼟开⼯(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完成建筑安装⼯程施⼯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的全过程所需的⽇历天数。

六、本定额⼯期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的因素造成⼯程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可顺延⼯期。

七、因重⼤设计变更或发包⽅原因造成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后,可顺延⼯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5749_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1)

5749_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1)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21〕根底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平安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局部。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确实定原那么:(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完整履约。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根底施工前的降水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和室外工程、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经现场监理确认,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1%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十、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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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部分。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完整履约。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基础施工前的降水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和室外工程、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经现场监理确认,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1%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十、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0.98。

十一、框架剪力墙结构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1.10。

十二、施工工期的计算(一)招标人应按照本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

(二)施工工期的计算依据:1.本定额;2.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3.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工期的要求和发包方式;5.工程质量标准;6.施工现场交通、环境状况;7.地质资料;8.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9.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定额的工期是按照合格产品编制的。

招标人(或发包人)要求达到优质工程标准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工程结算价。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或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已包含第十六条中的工期调整幅度)。

1.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造价不增加。

2.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上至1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乘以0.4‰比例计算。

3.压缩定额工期15%以上至30%以内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或按以下方法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15%以内的天数按上一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15%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乘以1‰比例计算。

4.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五)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

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十三、施工工期的调整(一)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期应予顺延。

(二)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极端天气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按照实际耽搁的工期予以顺延。

(三)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出入较大的,应按照实际地质情况调整施工工期。

(四)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溶洞、暗河、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工期相应顺延。

(五)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延误施工或暂停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施工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施工工期:1.质量标准要求提高的,工期按照本说明的规定计算;2.工程结构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计算施工工期;3.工程规模发生变化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定额协商调整施工工期;4.工程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定额协商调整施工工期。

设计变更期间,暂停施工或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相应顺延。

(八)每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内的,工期不顺延。

每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应顺延工期,顺延天数根据累计停工时间和下列公式计算:Tds=int(S/8)式中:S-累计停工时间((小时)Tds-顺延工期天数对一周停水停电情况的认定,应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或由业主、监理确认。

(九)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施工工期:1.发包人指令暂停施工的,暂停施工的天数为顺延天数;2.按照发包人的指令调整施工顺序和进度而增加施工工期的,按照计划施工进度与调整后的施工进度的差异调整合同工期;3.发包人要求重复检验影响施工进度的:(1)检验不合格,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或设计原因外,工期不予顺延;(2)检验合格,工期顺延,顺延天数视实际影响程度确定。

(十)建设工程竣工前,发、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十一)施工过程中,以下情况影响关键工作或导致暂停施工的,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1.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规定开工的;2.施工技术性暂停施工的;3.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或违约而引起的暂停施工或暂缓施工的;4.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返工的;5.承包人未能遵守政府管理规定,被责令停工整改的;6.承包人的其他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

十四、本定额凡注明“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

十五、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十六、本定额是按照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区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

建筑工程分类说明1一般规定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及专业工程。

2民用建筑1)民用建筑按照用途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卫生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2)居住建筑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住宅、公寓、别墅、宿舍等。

3)办公建筑按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党政机关办公楼、事业单位办公楼、企业单位办公楼、商务办公用房等。

4)旅馆酒店建筑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宾馆、度假村、招待所等。

5)商业建筑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综合商厦、会展中心、超市、菜市场、专业商店等。

6)居民服务建筑分为餐饮用房、银行营业和证券营业用房、电信及计算机服务用房、邮政用房、小区会所、生活服务用房等。

7)文化建筑分为文艺演出用房、艺术展览用房、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宫、游乐场馆、电影院(含影城)、宗教寺院以及舞厅、歌厅、游艺厅等用房。

8)教育建筑分为教学楼、试验室等其他用房。

9)体育建筑分为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等。

10)卫生建筑分为病房、医技楼、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

11)交通建筑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等。

12)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分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

3、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分为厂房、仓库、辅助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工程等。

4、构筑物工程1)构筑物工程分为工业构筑物、民用构筑物、水工构筑物等。

2)工业构筑物分为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等。

3)民用构筑物分为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等。

水工构筑物分为沟、池、沉井、水塔等。

第一部分民用建筑工程说明一、本部分包括民用建筑±0.00以下工程、±0.00以上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

二、±0.00以下工程划分为无地下室和有地下室两部分。

无地下室项目按基础类型及首层建筑面积划分,有地下室项目按地下室层数、地下室建筑面积划分。

其工期包括±0.00以下全部工程内容。

三、±0.00以上工程按工程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及建筑面积划分。

其工期包括±0.00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全部工程内容。

四、本部分装饰装修是按一般装修标准考虑的,毛坯房按照相应工期乘以0.95;中级装修按照相应工期乘以1.05;高级装修按照相应工期乘以1.20系数计算。

一般装修、中级装修、高级装修的划分标准如下:1.高级装修:墙面、楼地面每项分别满足3个及3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为高级装修;2.中级装修:墙面、楼地面、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中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而积70%以上者为中级装修。

五、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使用功能分为以下四类计算工期:1.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公寓等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宾馆、酒店、饭店工程: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酒吧、餐厅、会所、娱乐场所等建筑物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3.公共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场、学校、养老院、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等建筑物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一、±000以下工程1无地下室工程2有地下室工程二、±000以上工程1居住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结构类型:现浇剪力墙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筒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架结构结构类型:装配式结构结构类型:钢结构结构类型:钢混结构2办公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结构类型:现浇剪力墙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筒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架结构结构类型:装配式结构结构类型:钢结构结构类型:钢混结构3旅馆酒店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结构类型:现浇剪力墙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筒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架结构结构类型:装配式结构结构类型:钢结构结构类型:钢混结构4商业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结构类型:现浇剪力墙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筒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架结构结构类型:装配式结构结构类型:钢结构结构类型:钢混结构5居民服务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6文化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结构类型:现浇剪力墙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筒结构结构类型:现浇框架结构结构类型:装配式结构结构类型:钢结构结构类型:钢混结构7教育建筑结构类型: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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