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附件1: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一、认真遵守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无有偿家教、私自办班、体罚学生等违背师德规范的行为。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学中级或小学一级以上职称和《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内)。
三、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学科教学水平较高,同行公认;所上示范课、观摩课,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课件、教具(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技能竞赛)等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
四、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曾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过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辅、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五、积极帮助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成长,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或学生至少有2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或竞赛等方面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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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及时为中小学校补充优秀师资,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公开招聘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目标,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各地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素质高、能力强的教学专业人才,为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招聘学校范围全省各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含省直单位举办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
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以及研究生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可由所在设区市组织招聘。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一)具有与岗位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含参加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且在2020年8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可以任教小学任一学科。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请资格条件(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完整版 中小学高级、一级职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请资格条件(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发表于:2011-11-02 20:13:03 阅读次数: 3488简介: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2011-10-18 /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2011-10-18 /Content/show.php?id=1456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执行高于本条件的评价标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知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知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江西省教育厅目录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 4评审办法的通知 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5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8一、适用范围8二、基本条件8(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8(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8(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8(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8(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8(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9(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9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9(一)学历经历方面9(二)工作任务方面9(三)教育教学方面10(四)教研科研方面11(五)示范引领方面11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12 (一)学历经历方面12(二)工作任务方面12(三)教育教学方面13(四)教研科研方面14(五)示范引领方面14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15(一)学历经历方面15(二)工作任务方面15(三)教育教学方面15(四)教研科研方面16(五)示范引领方面16六、破格条件16(一)正高级教师17(二)高级教师17(三)一级教师17七、附则解释18(一)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18 (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18(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18(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18(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19(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19(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19(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19(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19(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20(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20(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0(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21(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21(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1(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1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19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导语:根据《2017年江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得知,2017年江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如下,欢迎阅读参考。
(一)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并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应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的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同的教师资格,以及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教师函〔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决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印发)。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8年及以后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相关政策另行印发。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2018-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3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获中师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6•【字号】赣府厅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6日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手段,加快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作者:来源:《江西教育A》2016年第08期编者按:今年是职称改革全面实施后首次职称评审年。
5月,我省出台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新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在制度层面,有很大突破;在评审标准上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体现了不少新的导向。
但在具体实践中,新政策要落实到位,仍需各地各级评审机构坚持基本原则和根本导向,才能使评审标准不偏离。
为此,本刊全文转载《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并邀请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基层教师从各自角度,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操作手册2018年5月一、申请人网上申报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2、网报时间9.11-9.303、申报操作流程登陆注册网站→进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按网页上的申报步骤填写身份信息、选择正确的注册机构和确认点→填写申请资料→完成申报等待校级审核。
第三步“填写身份信息”中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二代18位身份证号,如原证书上号码错误进行过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正确的18位身份证号;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按照证书填写,进行过信息更正的填写更正后的正确证书号。
证书上没有任教学科的填“无”第四步“选择注册机构”中填写的内容请仔细阅读网页上的填写说明,上半部分必须按照教师资格证书如实填写,下半部分按照现阶段工作实际情况填写。
认定机构按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发证机构来选择,注册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选择。
核对前两栏证书基本信息和注册机构选择等是否填写正确,如有错误可点击“上一步”返回重填。
萍乡市教育局设置系统登录密码和填写常用邮箱,并牢记。
现阶段信息从左至右逐行填写,必须真实、准确。
按要求使用规范的证件照,不能使用大头照、艺术照、自拍照或模糊不清的照片第七步“填写申请材料”先确认前两栏证书基本信息和注册机构、确认点选择等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如有错误可点击“上一步”返回重填;再填写最后一栏“现阶段工作相关信息”,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申报。
点击“提交”后,出现此界面即完成注册,注册完成后,应立即“登录系统”查看或修改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输入注册时所填的“证件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和登录密码”,再点击“登录”查看信息和注意事项下载打印个人定期注册申请表修改申报信息和登录密码教师个人申报信息提交后可自行登陆系统查看本人填写的注册信息、审核进度、修改申报信息密码及下载打印个人定期注册申请表。
教师个人现场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教师聘用合同或聘书原件、复印件4、《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两份5、师德表现证明、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由学校统一出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推进教师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省教育厅对2018年试行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1年1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分构成与计算第三章学分冲抵第四章学分登记与审核第五章培训考核与监管第六章学分使用第七章附则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全省教师职后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五年一周期教师职后培训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岗教师的职后培训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研训机构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岗人员。
第三条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结合、统筹培训与自主培训兼容、培训为主与多元提升兼顾”的管理原则,着力构建“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落实、教师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所有教育教学类培训项目均实行学分管理,具体涵盖三级两类培训。
三级指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设区市和县(区、市)级培训以及校本级培训;两类培训:一是统筹培训,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项目;二是自主培训,即各中小学校(含学校发展共同体,下同)根据自身教师队伍发展的状况和需要,自主组织实施的校本级培训(含校本教研)。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补充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电教馆: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教育信息化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信息化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信息化教学应用水平,经研究,决定2016年开展全省中小学信息化教学应用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并将其纳入全省第三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中,便于统一选拔、统一培养、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办法按照《江西省中小学信息化教学应用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试行)》(见附件1),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
二、选拔名额首批全省中小学信息化教学应用骨干教师计划选拔450名。
推荐名额(见附件2)按1:1.2的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省电教馆择优推荐。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选拔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选拔推荐工作。
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到选拔条件公开、指标公开、推荐人选公开、投诉渠道公开。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今后不得再次参加选拔。
已被省教育厅选拔培养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学科教师不得申报。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审查推荐人选的资质和有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须报送的材料如下:1.对照《江西省中小学信息化教学应用骨干教师推荐材料目录》(附件3),将有关材料复印件逐人装订成册,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统一上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0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各地各单位要对学校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
未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学校暂停职称评审工作。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需在下达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内择优排序推荐。
推荐工作要采取材料评议、说课讲课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将综合排名(含得分)及说课讲课评分(百分制)报送省职称办和省教育厅职改办。
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推荐工作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重点推荐长期在一线教师工作岗位上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得到同行和社会认可的教师。
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教研、电教、装备、培训等机构参照校级领导管理的人员不得超过30%。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六)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1。
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2。
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一)学历经历方面1。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
从教以来,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或任现职以来,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3。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4。
从教以来,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方面1.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条件(最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条件一、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各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正高级教师85%)。
(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1.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一)学历经历方面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教以来,有3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4.从教以来,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听)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体检表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体检表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除已有规定外,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二)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三)结核病未治愈者;(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五)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六) 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七) 有癫痫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八) 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九) 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十) 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爱滋病毒检测阳性者;(十一) 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者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十二)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力不合格者;(十三)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十四) 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十五) 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十六) 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十七) 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2018取得教师资格合格证后如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什么时候申报?
【导语】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般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次,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考⽣【温馨提⽰:笔试和⾯试全部合格的考⽣】,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由于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并不统⼀,因此需要以各地公告为准,教师资格频道特别为⼤家带来了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认定有所帮助。
申报时间2018年教师资格证认定上申报时间地区认定申报时间北京春季:3⽉21-27⽇,6⽉19-25⽇;秋季:9⽉11-17⽇湖南春季:3⽉15-30⽇;秋季:10⽉15-30⽇江苏春季:4⽉4-18⽇;秋季:9⽉18-30⽇湖北春季:3⽉21⽇-4⽉3⽇;秋季:9⽉25⽇-10⽉11⽇⽢肃3⽉21⽇-6⽉21⽇宁夏春季:3⽉26⽇-4⽉13⽇;秋季:10⽉9⽇-10⽉24⽇青海4⽉11⽇⾄4⽉19⽇贵州3⽉20⽇-5⽉25⽇云南4⽉18⽇⾄5⽉18⽇四川4⽉1⽇-7⽉10⽇湖北春季:3⽉21⽇-4⽉3⽇;秋季:9⽉25⽇-10⽉12⽇河北6⽉8⽇-6⽉19⽇⼭西咨询认定机构吉林第1批:5⽉15-30⽇;第2批:6⽉20-27⽇辽宁春季:4⽉12-27⽇;秋季:9⽉17⽇-10⽉19⽇海南咨询认定机构⼴西5⽉2⽇⾄5⽉30⽇⼴东5⽉24⽇⾄6⽉1⽇安徽咨询认定机构浙江3⽉28⽇⾄6⽉30⽇⽢肃3⽉21⽇-6⽉21⽇江西第⼀阶段:4⽉9-13⽇;第⼆阶段:6⽉13-17⽇重庆3⽉23⽇9:00-4⽉1⽇18:00福建3⽉21⽇-5⽉31⽇、6⽉10⽇-7⽉25⽇、9⽉11⽇-12⽉15⽇天津6⽉中旬陕西咨询认定机构河南第⼀次:3⽉26⽇-4⽉1⽇;第⼆次:6⽉13-19⽇⼭东第⼀次:3⽉21-19⽇;第⼆次:6⽉20-28⽇⿊龙江春季:4⽉20-30⽇上海春季:4⽉1⽇-6⽉15⽇申请流程在规定的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进⾏上报名。
⽬前,全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员分为以下四类。
第⼀类是持有教育部考试中⼼颁发的“中⼩学和幼⼉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155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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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就2018年我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即: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申请人应当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016年(含2016年)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检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
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
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即:户籍在江西省且取得《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江西省全日制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网上报名1.拟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络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凡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请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⑴第一阶段网报时间:2018年4月9日至4月13日工作日期间;网报对象为:所有已经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2018年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
⑵第二阶段网报时间:2018年6月13日至6月17日工作日期间,网报对象为:参加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考试合格证明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2018年5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
2.网上申请报名时,仔细阅读所选择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的“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完成报名后自行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申请人应牢记报名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的重要查询条件。
4.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应根据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全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告之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1.现场确认提交材料⑴报名完成后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A3纸正反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⑵《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如期毕业证明材料1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⑹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1份;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2张(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⑻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现场确认其他补充材料⑴2018年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补充提交材料:①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和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籍表复印件1份;②参加教育教学实习3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1份。
⑵2016年和2017年往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补充提交材料:①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和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籍表复印件1份;②参加教育教学实习3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1份;③由毕业学校提供的毕业当年未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说明材料1份。
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补充提交材料:①网络打印的中职学前教育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过渡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②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以上教育教学实习要求: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教育硕士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
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
但参加“国培计划”和“高校音体美专业大学生赴边远农村小学支教志愿服务”统一安排的教育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
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所提供的档案材料复印件须由学校或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和“与原件一致”印章。
(三)体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体检工作。
现场确认时应告知申请人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
(四)教育教学能力面试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2016年和2017年往届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应届毕业时认定教师资格的,按以往面试要求组织对其所学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力面试,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并已取得我省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过渡考试合格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按以往面试要求组织对其所学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力面试,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网上认定,证书发放对2018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进行查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认定操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认定工作要求,在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8月31日前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本地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违规处理(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加强领导,协助市、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预审和现场确认工作。
学校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