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附件1: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一、认真遵守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无有偿家教、私自办班、体罚学生等违背师德规范的行为。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学中级或小学一级以上职称和《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内)。
三、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学科教学水平较高,同行公认;所上示范课、观摩课,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课件、教具(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技能竞赛)等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
四、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曾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过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辅、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五、积极帮助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成长,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或学生至少有2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或竞赛等方面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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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及时为中小学校补充优秀师资,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公开招聘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目标,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各地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素质高、能力强的教学专业人才,为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招聘学校范围全省各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含省直单位举办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
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以及研究生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可由所在设区市组织招聘。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一)具有与岗位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含参加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且在2020年8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可以任教小学任一学科。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请资格条件(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完整版 中小学高级、一级职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请资格条件(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发表于:2011-11-02 20:13:03 阅读次数: 3488简介: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2011-10-18 /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2011-10-18 /Content/show.php?id=1456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执行高于本条件的评价标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第一条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知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知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江西省教育厅目录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 4评审办法的通知 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5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8一、适用范围8二、基本条件8(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8(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8(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8(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8(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8(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9(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9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9(一)学历经历方面9(二)工作任务方面9(三)教育教学方面10(四)教研科研方面11(五)示范引领方面11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12 (一)学历经历方面12(二)工作任务方面12(三)教育教学方面13(四)教研科研方面14(五)示范引领方面14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15(一)学历经历方面15(二)工作任务方面15(三)教育教学方面15(四)教研科研方面16(五)示范引领方面16六、破格条件16(一)正高级教师17(二)高级教师17(三)一级教师17七、附则解释18(一)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18 (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18(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18(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18(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19(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19(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19(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19(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19(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20(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20(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0(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21(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21(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1(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1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19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导语:根据《2017年江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得知,2017年江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条件如下,欢迎阅读参考。
(一)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并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应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的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同的教师资格,以及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教师函〔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决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印发)。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8年及以后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相关政策另行印发。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2018-江西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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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3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四)获中师学历满5年,且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6•【字号】赣府厅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6日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手段,加快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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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就2018年我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即: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申请人应当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016年(含2016年)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检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
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
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即:户籍在江西省且取得《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江西省全日制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网上报名1.拟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络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凡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请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⑴第一阶段网报时间:2018年4月9日至4月13日工作日期间;网报对象为:所有已经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2018年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
⑵第二阶段网报时间:2018年6月13日至6月17日工作日期间,网报对象为:参加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考试合格证明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2018年5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
2.网上申请报名时,仔细阅读所选择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的“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完成报名后自行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申请人应牢记报名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的重要查询条件。
4.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应根据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全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告之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1.现场确认提交材料⑴报名完成后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A3纸正反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⑵《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如期毕业证明材料1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⑹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1份;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2张(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⑻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现场确认其他补充材料⑴2018年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补充提交材料:①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和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籍表复印件1份;②参加教育教学实习3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1份。
⑵2016年和2017年往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补充提交材料:①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和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籍表复印件1份;②参加教育教学实习3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1份;③由毕业学校提供的毕业当年未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说明材料1份。
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补充提交材料:①网络打印的中职学前教育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过渡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成绩光盘上进行核对审验盖章确认);②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以上教育教学实习要求: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教育硕士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
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
但参加“国培计划”和“高校音体美专业大学生赴边远农村小学支教志愿服务”统一安排的教育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
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所提供的档案材料复印件须由学校或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和“与原件一致”印章。
(三)体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体检工作。
现场确认时应告知申请人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
(四)教育教学能力面试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2016年和2017年往届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应届毕业时认定教师资格的,按以往面试要求组织对其所学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力面试,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并已取得我省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过渡考试合格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按以往面试要求组织对其所学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力面试,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网上认定,证书发放对2018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进行查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认定操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认定工作要求,在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8月31日前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本地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违规处理(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加强领导,协助市、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预审和现场确认工作。
学校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