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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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我省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根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要求。

1. 锅炉节能审查工作一般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需要补交锅炉节能方面的相关技术资料,具体参见附件2“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文件清单”。

2. 申请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3、对正在申请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四、节能审查内容及要求

1、锅炉节能审查内容包括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涉及锅炉经济性能的内容。

2、各类工业锅炉的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规程》附件A中限定值的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要求。

3、锅炉结构、设计参数、计量检测控制仪表、辅机等的设计与配备应当满足《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4、审查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项目为《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应当全部符合;B类项目为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内容,是节能审查的基础

参数,对不符合项目应当进行修改。具体类别见附件3“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项目记录表”。

5、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应当符合《规程》及本办法的要求。

6、设计说明书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规程》第七条中相关要求。

7、锅炉的设计计算应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和介质动力计算。各计算书应包括计算依据的标准、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汇总表。计算项目应齐全。

8、锅炉的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应符合《规程》要求,并与锅炉结构相符。

9、锅炉结构包括燃烧设备(炉拱、炉排、燃烧器等)、炉膛结构、各受热面布置、检修门(孔)等应符合《规程》中相关要求。燃烧器应标明其型号、功率、压头等参数。

10、炉墙、保温的设计及材料与厚度的选择应满足《规程》中关于炉体温度的要求。应明确标明炉墙、保温的材料和厚度。

11、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满足《规程》附录B的要求。锅炉本体及尾部烟风道应预留能效测点。各仪表宜标明是否属于供货范围。

12、锅炉配套辅机包括:鼓、引风机、循环水泵、补水泵等,应在设计说明和总图中明确标明其型号、压头、流量、功率等参数。风机、水泵的选型应与阻力计算结果相适应。

五、节能审查程序

1、新设计锅炉产品节能审查程序

(1)申请单位在提交“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的同时提交“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书”一式两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2)受理

鉴定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

根据不同的锅炉,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或资料。

(3)审查

a. 鉴定机构完成节能审查后,做出相应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b. 审查结论

①符合节能要求

A类、B类项目全部符合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②基本符合节能要求,需进行设计修改。锅炉设计中存在B类项目不符合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结果报鉴定机构确认。

③不符合节能要求。锅炉设计中存在A类项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修改后由原鉴定机构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4)出具报告。

对于符合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出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见附件4);对于基本符合节能要求,需要进行设计修改的,鉴定机构明确修改意见,申请单位修改完成后,报原鉴定机构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并在相关锅炉图纸(底图)上盖锅炉设计文件审批专用章。盖章资料清单详见附件5“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盖章资料清单”。

2、已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安全性能)的锅炉产品节能审查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受理

鉴定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确认后,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

根据不同的锅炉,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或资料。

(3)审查

a. 鉴定机构完成节能审查后,做出相应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b. 审查结论

①符合节能要求

A类、B类项目全部符合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②基本符合节能要求,需进行设计修改。锅炉设计中存在B类项目不符合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结果报鉴定机构确认。

③不符合节能要求。锅炉设计中存在A类项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修改后由原鉴定机构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4)出具报告。

对于符合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出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对于基本符合节能要求,需要进行设计修改的,鉴定机构明确修改意见,申请单位修改完成后,报原鉴定机构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并在相应图纸(底图)上加盖锅炉设计文件审批专用章。盖章资料清单详见附件5“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盖章资料清单”。

六、修改设计

1、申请单位对已经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如果影响到锅炉的能效,需要重新到原鉴定机构进行节能审查,同时在申请书中明确修改的具体内容。修改后的锅炉型号和设计图号一般应保持不变。

2、修改下列内容的锅炉设计文件,必须到原鉴定机构进行节能审查:

a. 主要参数(包括: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出口压力、出口温度、燃料特性等);

b. 主要结构(包括:炉膛结构、受热面、炉墙、省煤器、空气预热器);

c. 燃烧系统(包括:炉拱、炉排、燃烧器);

d、计量、检测、控制仪表及预留监测孔位置变化。

3、当有关节能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经过涉及节能内容的修改,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对已通过节能审查的设计文件做相应的修改,将修改情况报原鉴定机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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