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须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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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须知及流程

一、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一)核发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提供的材料:

1.本年度《工资手册》;

2.劳动合同文本(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集体合同;

3.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副本;

2.《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核准通知书》;

4.《企业章程》;

5.劳动合同文本(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

6.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办事机构通知书》,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企业分户、并户、名称变更凭上述材料办理。

当年度《工资手册》丢失,经企业基本存款帐户银行核实并出具已发工资总额证明后,按原签发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核发下年度《工资手册》,从12月20起至翌年1月31日止。

二、办理程序:

《工资手册》的审核、签发、监督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中央、部队在沈企业;

2.市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区、县(市)、开发区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2.驻区的民营企业;

3.驻区的私营企业;

4.驻区的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含港澳台、外商独立投资经营企业的驻沈分支机构);

5.经社会团体管理办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7.港澳台、外商独立投资经营的企业。

三、受理时间和办理方式:每周四全天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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