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当代中 国的刑法理念
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刑法理念,是指人们对于刑法的性质、功能、目的、价值等基本问题的总体认识和根本看法。
在当代中国,刑法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不断演进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核心是保障人权。
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刑法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认定犯罪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刑法对于刑罚的适用也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滥用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保障公民不受不公正、不合理的刑罚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重要基石。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意味着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以便公民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其随意出入人罪,也为公民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重要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要求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和公平,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宽严相济是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重要政策导向。
宽严相济强调在刑事司法中,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犯罪,要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
人 本 主义 作为 一种价 值观 和方法 论 ,对 近世 以来 的
各种 社会科 学都 产生 了极 为深远 的影 响 ,其 中无不 渗透 、 蕴涵着 人文精 神 。 而作 为当代社会 科学 重要范 畴 的法 学也概 莫能外 , 深受其 影响 。 观当今世 界绝 综 大多 数 国家 的法 律 , 精神 、 其 原则及 法律 制 度 的构 建 无 不 以人 的 需求和 幸福 为本位 和 出发点 ,无 不 昭示
20 0 9年 7月 第 4期 总第 1 2期 3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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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 主义刑 法观的现 实基础
收 藕 日期 :0 9 0 — 6 20—3 2
作 者 简介 : 李永 升 (9 4 , , 1 6-) 男 安徽 怀 宁人 , 南政 法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究 方 向 : 法 学 ; 荣飞 (9 8 , , 西 博 研 刑 陈 17 -) 男 江 西遂 川人 , 南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讲 师 , 学博 士 , 究 方 向 : 法 学。 西 法 研 刑
人 本 主义 的精 神 , 如我 国有学 者指 出 的那样 , 诚 在法
治 主 义 看 来 , 律 之 所 以对 人 有 意 义 。 因 为 首 先 它 法 是
最新-国家治理下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 精品
国家治理下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摘要目前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视角多集中于政治学领域,尚未扩张到刑法学视野。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涉及的内容审视,刑法治理社会的目标与价值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存在高度的契合,均以社会达到善治为其终极追求。
随着政治国家的式微与市民社会的兴起,一味强调刑法工具主义的倾向不具有可取性,理应凸显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理念。
鉴于国家—社会二元模式业已形成,对刑法专有治理域场以及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域场应有所区分,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工具主义;人权;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一、问题意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
至此,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作为我国治国方略的重要思想而备受瞩目。
然而,关于国家治理问题早就有之,如在美国成立之初,联邦党人就提出了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可以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1]如果说这是一种基于政府设立选择意愿的问题,那么我国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则更加侧重于在稳定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如何修复和完善现有治理措施的缺陷与不足。
因为从总体上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首先强调的是基本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2]。
作为一种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包括治理理念、治理方法以及治理效果等重要内容。
首先,在治理理念上,注重多元化的价值观念。
在当前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3]。
其次,在治理方法上,注重多元化的治理手段。
现代化的治理,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实现治理能力质的飞跃。
刑法法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研究
刑法法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研究一、引言近年来,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目标。
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刑法法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刑法法学是对刑法这门法律学科进行研究的学科,它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法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二、刑法法学的基本原理与思想刑法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研究对象是刑法。
刑法法学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展开研究,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
刑法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无抽象与罪有疑问原则,即法律要具体明确,罪行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这些基本原理是刑法法学研究的基础,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指导。
三、刑法法学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贡献1. 保障社会公正刑法法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保障社会公正。
刑法作为一种正义的工具,通过规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公正的保障机制。
刑法法学对刑法的研究和发展,可以增加对犯罪行为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2. 提升法治水平刑法法学通过研究法律制度和规范,为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做出了贡献。
刑法法学不仅研究刑法的理论,还关注刑法的实践运作,探索刑法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和原则。
通过深入研究,刑法法学可以为修订刑法提供参考意见,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3. 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刑法法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人权和人道主义。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保障人权和关注人道主义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刑法法学通过研究刑法制度和实践,为确保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人道待遇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指导。
只有确保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进。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刑法法学的挑战和需求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刑法法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需求。
首先,治理现代化的进程要求刑法法学要紧跟时代发展,深入研究反映社会现实的犯罪行为和刑罚问题。
其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刑法法学还需要关注刑法的国际化和比较研究,以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
浅析“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
位” 的刑法理念 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因此 ,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刑 法 理 念 作 为 一 个 主 观 范 畴 的概 念 , 有 深 层 性 的 特 点 。 刑 法 具 在 文化 结构体系中, 刑法理念总是居于深层或潜隐 的地位 , 它不一定与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保持一致 , 却控制和影响居于表层的刑法规则和 刑法操作 系统的状态与功效 不同 的时代 , 同的社会政治 、 不 经济 、 文 化和法律制度 , 会形成不同的刑法理念 , 这种理念也会 随着时代的变 化而变化 。随着世 界人权 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以及我 国物质文明、 精 神 文 明 和 法 制 文 明 的 高速 发 展 , 国 传 统 的 以“ 我 国家 为 本 位 ” 刑法 理 的 念 已经不适 应社会 的发展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 已成 为时代的 要 求 和 我 国法 治现 代 化 的 迫 切 需 要 。 以人 为 本 ” 刑 法 理 念 认 为 , “ 的 为 稳定社会治安或国家统治秩序而适用刑法 , 只是为了达到“ 以人为本” 的 刑 事 法 治 的 手段 , 护 和 确 保 每 一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才 是刑 事 法 治 的 维 终 极 目标 , 体 而 言 , 内容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具 其 市 民刑法 的刑法性质理 念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 植于一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 并在 此 基 础 上 发 挥 其 应 有 的功 能 。 此 , 法 的 价值 取 决 于 一 定 的 社 会 结 因 刑 构 , 会 结 构 对 刑 法 的价 值 取 向 具有 决 定性 的 作用 。 会 结 构 根 据 市 社 社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是 否 分 化 , 以 区分 为一 元 结构 和 二元 结 构 。 市 可 当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高 度 重 合 , 二 为 一 , 市 民 社 会 被 政 治 国 家 完 全 合 即 淹 没 时 , 个 社 会 就 被 称 为一 元 社会 结 构 的社 会 ; 当 市 民 社会 从政 这 而 治国家中彻底分化出来, 存在着 与政治 国家相对的且独立的市民社会 时 , 一 社 会 就 是 二 元 社 会 结 构 的社 会 。在 不 同 的社 会 结 构 形态 中 , 这 刑法 具有不同的使命 。 在一元社会 结构 的社会里 , 刑法 以保护 国家利 益和 社会秩序为 己任 , 以将人权保障作为价值导 向, 时的刑法是 难 这 种 政治刑法, 是单纯推行国家意志的工具 , 以残暴 、 专制为特征 。 在 二元 社会 结构里, 刑法不再是单纯推行 国家意志 、 镇压犯罪 的一种法 律 工 具 , 是 限 制 国 家权 力 滥 用 、 护 公 民 个 人权 利 与 自 由的 宪章 , 而 保 以 民主 、 道 为 其 基 本特 征 。 一 时 期 的 刑 法 称 之 为 市 民刑 法 。 民刑 人 这 市 法 的价值取 向曲社会本位主义 的偏差逐步向个人本位的方向转变 , 将 人权保 障放在 首位 , 即倡导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 。因此 , 民刑 市 法从本质上 说就是法治国家的刑法。 ( ) 法是 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 一 刑 而非限制国民 自由的 长期 以来 , 力至上心理在我国根深蒂固 , 权 刑法被看作是用来限 制 国 民行 为 的 , 百姓 往 往 把 刑 法 看 作 是 自己 的对 立 面 而 不 是维 护 自 己 权 利 的 宪 章 。 市 民 刑 法 的 理 念 要 求 刑 法 限 定 国 家 权 力 的 范 围 。 因 为 国 家 权 力 具 有 扩 张 性 , 公 民 个 人 权 利 相 对 于 强 大 的 国 家 权 力 是 弱 小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4 . 1 1 0 .5 22 0 ) 53 1 0
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规定
论我国刑法中缺乏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
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也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违反人本主义精神的规定进行剖析。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规定“人本主义”指的就是传统文化中的人道精神,即珍惜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维护人的权利,实现人的理想,并以此作为指导和检验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标准。
一、我国死刑制度虽然现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而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也一直存在争议。
自两千多年前,“杀人偿命”的观点,一直伴随着中国历史的脚步延续至今,并且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之中。
虽然中国人接受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到先进思想,但这一思想不可能被轻易拔除。
而且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刑罚的轻缓化其实是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手段多样化的效果。
但是从中国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治理能力的相对不足,治理手段相对简单化决定了我国目前是不可能废除死刑①”。
因此目前这一阶段,只有减少和限制死刑才是符合刑法人本主义精神。
我国刑法在限制死刑方面已经做了很大努力,但死刑立法还是偏多,核准程序不完善。
立法机关应该以人本理念为导向,调查和分析我国现存的死刑条文,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和完善死刑核准程序,从而使我国刑法更加科学,充满人文关怀的理念和色彩。
在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只能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范围,这样才是符合现代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的,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剥夺人的生命始终是一种罪恶。
我国在97刑法所确定的死刑罪名达58个,在这些死刑罪名中,绝大多数是配置给非生命犯罪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较少使用的罪名占三分之一,实践中基本上备而不用;经济犯罪占了三分之一;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仅占三分之一。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就是希望通过重判多杀来遏制这些严重违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者:杨曼来源:《新长征》 2014年第10期杨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国治党治军等各方面的能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了解和认清现实基础为根本、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完善和创新制度体系为突破、以强化和提升制度执行力为重点,这样才能形成科学、规范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执政党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以了解和认清现实基础为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
我国今天的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亦即: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的现实基础是由历史的传承、现实的国情与所处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
要不断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重视全球化浪潮的发展趋势,做到了解中国历史、明确中国特色、发挥中国优势、走好中国道路。
1.基于基本国情的需求,认清自身现状。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治理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两者构成了我国社会治理的前提。
从人口规模来看,第6 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13.39 亿。
从地域规模来看,我国现有国土面积960 万平方公里,占世界土地面积的7.2%,居世界第三位。
无论人口规模还是地域规模,中国都体现了一个巨型社会的基本特征,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国家治理必须在极端复杂的超大型社会的国情下进行,有大国治理和大党治理的复杂性。
最新 以人为本作为良法善治的内核与特征-精品
以人为本作为良法善治的内核与特征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是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以人为本良法善治特征研究的,欢迎阅读借鉴。
正如肖扬所说:“经过百年摸索,人们终于懂得‘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
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作为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刑事法治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其基本价值的实现固然离不开一系列外在和内在的条件。
除此之外,行为理念上尚须有一个与其治理目标相符的价值观作引导,它属于的范畴。
唯有法律人在刑事法治实践过程中自觉应运刑事法治的核心理念和专业技术来分析、处理案情,才能在现代刑事法治实践中产生与其目标一致的社会效果。
而要达到这一社会治理效果,就要求在现代社会治理实践中尊重人权,呵护人性,保障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即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思想概述现实中人们对“以人为本”的理解往往趋同于“人文精神”“人本主义”“人文主义”等。
在客观上,理论界对“以人为本”并未形成一致性的观点,对其内涵的理解也是仁智可见。
樊崇义教授认为,“以人为本”的内涵与人文主义价值理念具有一致性,以人为本的实质就是人文精神。
亦有学者认为,“以人为本”就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式,即将“以人为本”作为处理问题的精神理念,“以人为本”是出发点也是最终归宿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人为本”最重要的一点是充分表达对人性价值的确认和奉行。
基本要求是充分尊重任何人的合理人权,对人类社会实践所面临的任何标的物都应充分体现人性的价值理念,同时也意味着人们必须对生活中所有有悖人性的现象坚决制止或修正。
以上关于“以人为本”内涵和价值理念的诸种观点虽莫衷一是,但笔者认为都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尊重。
强调人本主义立场,树立以人文精神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和改造自然观,构建尊重人性,肯定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方向。
论人本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论人本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哲学上关于人本主义的学理和概念源远流长、学派众多,但就本源而言,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它强调人的价值,尊重个人的独立人格和正当利益,并且以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作为追求的理想。
在世界法治的发展史上,以人本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的人本主义司法观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尽管中间有过曲折,但人的主体性地位仍然随着时代的变迀获得了不断的提升。
同样,在刑事司法中,人本主义含有这样的一种基本理念,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平等人格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反对将其工具化。
黑格尔在其著名的《法哲学原理》中曾经指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
可以说,司法制度中的所有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在于关注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研宄人本主义精神的法律意蕴对于探求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人本主义的法律意藴在探讨人本主义的法律意蕴之前,需要对人本主义做一简单的表述,但本文并不想将人本主义学说的源流加以展开,而是就其共同的精神加以评述,以明晰本文相关问题将要讨论的语境。
在西文中与人本主义相对应的英文词汇有两个,分别是humanism和anthropology,译成中文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人文主义、人类学等,如果统一采用人本主义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的流派仍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实质。
然而,从现代意义上说,当前西方的人本主义观念主要得益于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
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致力于个人的得救,提倡“所有的人都同样是上帝的子孙,每个人都具有他自己的独特意志”这一教派原则。
②这一观念为西方人本主义奠定了宗教基础,意指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其性别、种族、身份、地位,都拥有内在的尊严,即使是最卑微的受难者甚至最残忍的暴徒,其人的资格同样无法剥夺。
后来,哲学家康德在其研宄中提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③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存在中,人获得了应有的尊严。
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慎刑观
《 田师 范专 科 学 校 学报 》( 和 汉文 综 合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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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 09第 Leabharlann 卷 第 六 期 u. 0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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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6 2期
无论 足古代 中国或 西方,刑 罚最初所具有 的野 蛮、残 酷、是相 同的。它所具有 的统治者 随心所欲 的镇压 、迫 害异 己者的非 人道性 使 我们不寒而粟 。中国一向就有 “ 大刑用 甲兵 ,其 次用斧钺 ;中刑 张俊杰 用 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 这无 不说明了刑罚随便滥施 ” 给 人们带米的伤害性 。相传刑罚是苗人创造 的。古代 中国苗人是蛮 (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 河南南阳 430) 700 族 ,在华夏文 明中蛮族野蛮 、落后的代名词 。对于先进的华夏族是 刑 。 L 费J 捅 人本主义思 想在中国 源远流 长, 对中 它 国社会的 是多 不用刑法 的,而是靠风俗 习惯、礼仪的 , 罚仅是针对外族的 。 随 影响 方 着 部落征战 的频繁刑罚慢慢的也实行于 自己族 内了。 秦统 一六 国后 , 面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而且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价值走向。其具体表现:刑罚从随心所欲到五刑制度的确立:宽仁慎刑,爱惜人 虽然 没有 五刑之名 ,但有五刑之实,完全承袭 了以肉刑 、生命刑为 命: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慎重刑狱 ,以防草管人命。以上几个层面具体体现了 特征的奴隶制五刑。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肉刑的弊端逐步得到有 识之士的批 。终于在汉文帝时逐步得以废除。到隋唐确立了封建 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慎刑观精神。 社会 的五J制度。正如马小红教授所 说 “ f _ l J 有学者认为 , l 世纪 以 在 9 L 键 1 刑罚;人 天 司j 本主义: 刑 慎 前 ,中固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文明、最人道的。连 中国传统的人文 主义 思想历 史悠久,比起 欧洲人文主义 的产生 剑桥 中国晚清史》也承认 :‘ 与当时 (9世纪 中叶 ) 1 早两干多年。从 “ 先王何命,格谨天 服” “ , 予迓续乃命于天 ” “ 到 天 美国人写的 《 西方的观点相反, 中国法律是非常符合人道的 ’中国传统刑法思想 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聪 ,自我民聪 ;天明畏,自我民 ,“ J 明威”已经说明中国传统人本土义是 殷商天道观发生动摇的基础 突…人的主体地位,排斥宗教迷信的消极影响,反对客观归罪感, 提倡慎刑 ,恤刑 ,尊重血缘亲情等人类本性,这些 民族文化的优秀 上不断的形成 了。 了周朝统治者 已 从德的方面考虑政治的得 失。 到 ” 在春秋战国时期 ,经过儒家和其他 学派的广泛论证 ,比较全面地确 成果,时至今日仍是我们应当批判地加以继承的宝贵财富。 ( )奴隶制的刑罚 。夏朝有 “ 一 大辟二百 ”的记载,大辟就是 立了人在 自 宇宙中的地位和人的社会价值。 然 正如孔子说 : 未 能事 “ 人,焉能事鬼 ?” 人本 主义表现 法文化中也是悠久的 , 具有 死刑,执行方式有诛、杀、戮等。到了商朝,特别商纣时刑罚是很 。… “ E 中国特 色的人 本主义 的法文化 到了汉朝 已经成熟 ” 具体表现 : 残酷 的。夏=和 商王随时可 以用各种方式惩罚人,在商纣的所谓的 “ 醢九族 、脯鄂侯 、剖 比千 ”记载中,刑罚的滥施达到 了令人发指 立法和司法的许 多方面 。纵观古代 中困刑罚由繁到简 、由随心所欲 到五刑制度的确立 ,J是在 以人 为奉的人本主义慎刑观精神指 导下 的地 步。州朝从商 的灭亡 中吸取教训,慎刑思想以被提高到很高的 下 如 惟乃丕 考文王, 克明德慎罚” , 了穆王时期 的 《 到 吕 发展起 来的。这种人本主义 的慎刑规 的深 切关怀对我们党提 L的科 位置 , “ J l 刑》就提 到丫: 苗民弗用灵 ,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 刑日法 ,杀戮无 “ 学 发展 观具有 重大的借鉴意义。 行 为的,符合两个不 同犯罪 的构成要件 ,因而应构成两个不 同的犯 罪处罚 ” 。 罪 。如果认为 “ 逃逸致 人死亡 ”包括行 为人逃逸 时对被害人可能 本人认为, 逃逸致人死亡” “ 与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 死 亡结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则 故意逃逸致人死 亡的行 为与过失的 要 区别有 :第一 ,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因逃逸 致人死亡” 的主 交 通肇事行为分别符合故意 杀人罪和交通肇 事罪 的构成要件 , 白 应 观方 面为过失,故意杀人罪、伤 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第二, 依照这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而不是仅依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理, 否则,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故 就 违反了一罪与数罪相区别 的刑法綦本理论 。再 次,根据罪责刑相 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方式是作 为;第三,两者对 法益的 适应 的刑法基本原则 ,该规定不应包括故意心态在 内。如果 “ 因逃 侵害程度不I。单纯逃逸 后,由于受害人还有 可能被 其他人 救助, | J 逸致 人死亡”包括行为人逃逸时对于被害人可能会死亡的严重后果 所 以逃逸行为只是对生命 、健康造 成危 险。所以逃逸 行为对法 益的 是 过失的心理态度, 还是故意 的心理态度 , 都适用相 同的量刑幅度 , 侵害程度轻于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罪,这也是刑法对 逃逸致人死亡 这 样做 明显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 则的。 的处罚轻于故意杀人罪 、伤害犯罪的原因。 ( 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客观 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 握 “ 州法实践中,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 过程 中,明确 知道 自己的 逃逸致 人死亡 ”的客观要件 ,应注意 以下两点 :第一 ,逃逸与死T 驾驶行为会进一步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顾 I 二 结果 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 _肇事者 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 受害人死活而继续驾驶,最后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或者将被 卜 j 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 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后隐藏 或者遗弃 ,如将被害人放在 不易被 发现 的 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E-者没有 果关系。 q % 第二, 地方,自己钙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对这 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 些所情的 “ 积极逃逸”的情形,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22 3 条或第24 3 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 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之前的交通肇 逃逸致 人死亡,只应足逃逸行为在先 ,死亡结果在后 。如行为人交 事行为也构成犯罪的情况 下,则应 以交通 肇事罪和 故意杀人罪 或故 通肇事 当场致 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 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 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 罚。 果关系 ,不属 于 “ 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 综一所 述,交通 肇事逃逸 的司法认定是一个 复杂 的法律 问题, I : 经死亡 ,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 ,抢救失时而死亡的, 影响认 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准确把握、 定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全面判断、不枉不纵 ,让法律更好地为办案实践服务 。 ( )“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 ”与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参考文献: 在现实情 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肇事 [ 高秀东. 1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 M. 04 人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继续前行逃离现场;第二种是 [] 2冯方,王艳文. 论交通肇事罪之 “ 因逃逸致人死亡 ”[]山西高等学校社 J. 肇事人 明知发 生事故,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 会科学学报,20 1 ). 0 6( 1 现场;第三种是肇事人查看事故具体情况后,为掩盖事故、逃避法 [] 3马建文, 杜宁.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 “ 因逃逸致人死亡”[]辽宁警专学报, J. 律责任,将受害人转移至它处后逃离现场。如果这三种情形都导致 20 4 ( ) . 0 5 受害人死亡,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前两种情况 ( 前两种情况也 ] 李英伟. 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研究【]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o J. O6 可 以称为单纯逃逸的行 为) 一股认为属于刑法第13 3条规定的 “ 因逃 ( ). 6 逸致人死亡 ” ,对第 三种 情、,根据 《 况 解释》第6 条规定 “ 为人在 行 [] 5张波. 交通肇事 “ 逃逸 ”的定性��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应“以人为本”原则的几点思考以人为本原则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应“以人为本”原则的几点思考以人为本原则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应“以人为本”原则的几点思考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党中央相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高度发展,党在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已经形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及人权日益受到重视和保护。
罪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特殊组成部分、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人权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但在实际中,各界对罪犯权益保护等问题存在许多争议和矛盾。
因此与罪犯息息相关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否应为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及人权提供保障,体现“以人为本”的特征便成为许多法律工作者及法学专家的研究热点。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自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发展过程,许多从事刑事法律研究的学者、专家以及广大监狱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调研,为建立健全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为中国监狱事业的蓬勃发展都作出了宝贵贡献。
20__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标志党和国家锐意改革,各项工作朝着“以人为本”方向迈进。
但是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的人权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
罪犯是对国家和人民犯下罪恶的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及人权是否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社会上对此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笔者作为普通的监狱人民警察,认为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对罪犯的惩罚是必然的,但惩罚并不意味着就是践踏他们的人权,就是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罪犯的合法权益及基本人权应得到有力保障,我国新时期刑罚执行制度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
下面笔者想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性和途径两个方面谈几点个人浅见,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同仁的批评和指正。
一、刑罚执行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性在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同时,国际人权斗争的形势也日益激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常以人权问题对我国无理指责,千方百计地进行经济制约。
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论述
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论述摘要作为宏观问题,刑法现代化涉及到了刑法结构以及刑法调整两方面内容。
传统理念制约了刑法现代化发展。
国际法律发展促使刑法呈现现代化发展,这就需要完善司法、立法以及公众参与度等,实现刑法成熟化发展。
在刑法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需要转变过去“厉而不严”的发展形式,实现“严而不厉”发展,完善我国刑法法律体系。
本文主要对刑法现代化相关理论作了分析,针对刑法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刑法现代化完善对策,为实现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打下了基础。
关键词刑法现代化司法立法参与度一、前言所谓现代化并不是科学技术发展现代化,实际上属于社会发展概念。
社会现代化包含的内容非常的广泛,不仅包含了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容,还包含了法律以及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部分,法律实现社会系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需要注重秩序均衡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作用,实现社会现代化发展。
在刑法发展过程中,需要认识到犯罪刑罚的重要作用,结合自由、权益,实现刑法现代化发展。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现代化属于变迁过程,这就需要重视刑法现代化转变工作,有效建设刑法发展体系。
二、刑法现代化概述现代化刑法理念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对近代西方社会的刑法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国创设了法律刑法发电,对刑法现代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工业革命中后期德国、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提供了成功的借鉴。
随着世界文化日益发展,刑法现代化不断延续,对法律现代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技术方面现代化除了刑法观念上因素,刑法现代化还体现在刑法技术方面的现代化。
在刑法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需要从刑法技术着手,设计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现代精神的刑法法律,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合理、更加明确行为规则,有效执行现代化刑法技术,在形式上严格规范法律,在体系上注重法律完整性,在过程上坚持刑法程序性,实现法律多样化、效益化以及科学化发展,形成对法律合理追求。
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作者:孙成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纵观世界司法界的发展历史,刑事法律体系是出现最早、体例最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更是早在远古文明时期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制度的雏形。
作为国家强制约束力的重要象征,刑事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从中可以清晰地折射出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对《刑法》做了若干次的修订和完善,以《刑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已经初见雏形。
一、我国《刑法》历次修订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1.我国《刑法》修正案修订基本情况。
在近期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前,我国共先后七次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来,在十余年的时间内我国多次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陆续增加了一些新的罪行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删除了部分不适应社会发展实际的原有罪行、罪名及处罚方式。
例如2005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等等。
同时调整的罪行罪名包括《刑法》修正案(四)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刑法》修正案(七)中绑架罪(第239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等等。
2.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
许多法学专家对于我国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治
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治法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
人治,就是通过制定以道德标准来约人民的行为。
而“法治”与“法制”在一般看来是没什么区别,都是依靠于法律。
其实,它们在含义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法制”,它所强调的是一种静态,而“法治”,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动态。
以前,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是法制,而最近十年,推出了法治,而最近又推出了人治。
为什么要推出法治和人治?据我了解,法治与过去的法制更加优越,法治所重视的是用法律来治理,而不再是法制当中的用法律来管制。
而人治它所侧重的是一种德治,以德治国,以人为本。
所以无论是法治还是人治,它都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反映时代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现在的国民素质相对于那些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这是我国目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国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
如近时间所发生的“佛山十八途人”事件真实的反应出我国的一些国民的内心冷漠,素质低,面对一个懦弱的、生命垂危的小女孩,竟无一人伸出援手。
从法律上来看,这些路人都没有犯法,但是,如果我国也像欧洲一些国家一样,实行人治,那么这个悲惨的案例也就不存在了。
这个问题客观的反应出了以德治国的必要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有过“国”应当采用人治还是采用法治。
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
我认为,法治应和人治相结合,不要将这两个“强行分离”,其实它们两个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联系密切的。
人治也可以说的上是以德治国。
对于目前来说,“德”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有时代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人本理念应用于刑罚执行的尺度
人本理念应用于刑罚执行的尺度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艰巨任务,在新形势下的刑罚执行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发展态势。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运用行刑资源,不断创新管理教育制度和新的方法、理念,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能力。
一、坚持“人本理念”为中心的行刑观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理念。
以人为本,意味着一切发展都是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目的,以人为依托的主体性。
在监狱刑罚执行具体操作中,必须坚持人本理念,紧紧围绕教育和改造罪犯为中心开展刑罚执行工作。
1、“人本理念”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首先要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监狱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中的任务、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坚持从优待警,尽力为民警改善工作条件,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监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要不断提高民警执行刑罚的能力,监狱刑罚执行的能力、水平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只有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执法水平高的专业形刑罚执行队伍,才能确保监狱刑罚执行公正、公平、正义。
2、完善罪犯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人的尊严的根本所在。
要贯彻“人本理念”,就必须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当前,尊重与保障罪犯的权利已经成为行刑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将实现历史性的飞跃。
尊重和改进人权保护是目前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3、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押人员被关押,失去了人身自由,但也依法享受着应有的各项权利。
从调查情况看,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
如对患病在押人员及早发现、及时救治工作相对滞后;在押人员殴打在押人员并导致重新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现代刑罚理念的应有之义
我国现代刑罚理念的应有之义
浅析我国现代刑罚理念的应有之义
【摘要】现代刑罚理念应以刑罚基本理论为根基,植根于本土社会,从社会个体出发,倡导人道主义理念。
作为我国刑事政策鞭策之纲的现代刑罚理念以其谦抑性、轻刑化的主张与刑罚目的得到完美的契合,理应被时代所接纳,以保障人权、实现基本的价值定位。
【关键词】现代刑罚理念;本土化;人道主义刑罚观;轻刑化一、我国现代刑罚理念应有内涵及其特征
刑罚观念是关于刑罚及其基本理论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刑事法律政策的走向和趋势。
法学界关于刑罚理念的学说和争论也呈现出一派盎然之色。
一种紧跟时代发展、适合我国本土生长的现代刑罚观念理应在我国扎根、发芽。
(一)我国现代刑罚理念的应有内涵
一种观念的存在就像是一个活体,有其成长的土壤和立命的根基。
我国的刑罚观念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腾飞和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而日益完善。
一种符合我国本土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引领下的现代刑罚观念亟需建立。
但其应有内涵不能脱离“我国”、“现代”、“刑罚”与“观念”这四个词根。
下文将从四个基本的词根出发,分别进行论述分析,试得出我国现代刑罚之应有观念。
首先,“我国”,这一词根明确指出,我国现代刑罚观念的建立不能脱离中国这一本土土壤,即关于刑罚基本理念与制度应该贴近我国的社会现状、贴近我国现有的风土人情。
朱苏力教授在《从药家。
刑法中的刑法现代化与人权保护研究
刑法中的刑法现代化与人权保护研究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现代化的改革和研究。
同时,人权保护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在刑法领域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法现代化与人权保护的相关研究。
一、刑法现代化的内涵与特点刑法现代化是指刑法在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法治进程的情况下,不断更新、改革和创新,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刑法现代化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法现代化要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传统的刑法注重惩罚,强调对犯罪行为的后果进行制裁。
而现代刑法则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预防工作,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刑法现代化要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传统的刑法侧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往往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导致了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而现代刑法要更加关注人权保护,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最后,刑法现代化要注重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犯罪活动往往具有跨国性质,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打击。
因此,刑法现代化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犯罪打击与防范的国际化。
二、刑法现代化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刑法现代化与人权保护密不可分,二者互为条件和保障。
刑法现代化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而人权保护是刑法现代化的目标之一。
首先,刑法现代化要求以人权为核心议题。
人权是刑法的重要价值基础,现代刑法应以人权为核心,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刑法应当确保人权得到合理保护,对犯罪分子进行合法且公正的审判,防止任意拘禁和非人道对待。
其次,刑法现代化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程序和法治机制。
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人权保护至关重要。
在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责划分,保障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后,刑法现代化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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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近年来,我国宪法秉承“法治文明、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法治
建设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在必行,人本主义刑法观作为政法社会生态
文明的指引,正备受重视甚至热捧。
首先,从理论上讲,人本主义刑法观从“即人”的角度探寻犯罪中存在的仁慈、怜悯
与包容;以“以人”的思路解读精神的崇高,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以“立人”呼唤和谐、美好的社会。
它明确提出:人是主体,法律是道德的实现,以“人”为本、“慈悲”为刑,消除了不公、残忍、排外,推动法治健康发展。
其次,从实践中看,在设立人本主义刑法观的指引下,我国实施普惠性刑罚技术以及
刑事从宽配合和担保险抗抗犯等政策,减轻刑罚力度,实现相对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人
本主义刑法观的思考使我国的实践化认罪认罚技术更加完善,有效地推动了司法工作的专
业化水平的提高,使我国法律社会更加完善和充实。
此外,人本主义刑法观还为公民宪法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不管实施刑罚技术,还是
实践司法配合,宪法法规都需要依赖人本主义刑法观,使公民权利得到坚实的保护,而这
一进程正确的宣传更是关键,也是保障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总之,人本主义刑法观不仅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理念,也是中国人道德修养
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旦日。
承蒙党和政府重视,人本主义刑法观正助力我国实施 rul-
off-the-gray-hair 养老政策,在补充法律法规、更新法律文化形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