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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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的定量包装商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如果生 产和销售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定量包 装商品,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产品标准和有关的合同规定等。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与定量包装商品有关的计量活动的行为 实施者包括生产出口定量包装商品(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生产者和销售进 口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者,无论是否属 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 当遵守本办法。从境外进口定量包装商 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企业,视为进口定 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

标注时应使用的计量单位
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 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附表1的规定,与原《规 定》表(四)的规定相比较,对于质量、体积 和长度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要求是相同 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于以面积标注的净含量的 计量单位要求。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净含量的标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 “不小于”、“大约”、“>”和“≦”等词 语或符号。 与原《规定》相比较,本办法对固体、液体、 半流体等不同物理状态的商品应该采取何种物 理量和计量单位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因为对液 体、半流体的标注有使用体积计量单位的,也 有使用质量计量单位的,为了方便企业的生产, 所以没有再作硬性规定,而由企业按照产品标 准等有关的规定自定。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 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 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克,而没 有“净含量”三个字,则消费者可以理 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 克,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克。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 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理解,所 以可以免予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 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 文标注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管理规定讲义

定量包装管理规定讲义
法制性:计量旳社会性,不但要依赖于科学技术手 段,而且还必须有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旳法制保障。
溯源 量值传递
国际原则器或物理定义 传递装置
国家基准器具 比较旳装置和措施
副基准器具 比较旳装置和措施 国家法制计量部门旳工作基准器具
计量原则 工作计量器具
量值传递与溯源旳相同点
目旳是基本相同旳 量值传递:是确保计量单位和统一和实现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 参加计量确保能力评价工作,确保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企业计量确保能力评价规范》旳要求, 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旳予以备案, 并颁发全国统一旳《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 量确保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旳定量包装 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旳计量确保能力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章第三条中要求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旳其他计量单位,为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旳名称、符号由 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该废除。废除方法由国务院公布。
计量单位就是“用以定量表达同种量量值而约定采用旳特定 量”,它具有名称、符号和定义,其数值为1。
时,T值旳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假如出现小数,就把该数
进位到下一种紧邻旳整数。这个值可能不小于1%,但 这是能够接受旳,因为商品旳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 小数。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旳平均实际含量应该不小于 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旳措施评估一种检验批旳定量包装商品, 应该按照本方法附表4中旳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旳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 之差不小于允许短缺量旳件数以及样本旳平均实际含 量应该符合本方法附表4旳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解读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验规则》)将于2024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问题一:《检验规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解答:为扎实推进民生计量工作,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3月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使《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支撑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升计量质控能力,践行企业责任,提高国际竞争力,需要对《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问题二:《检验规则》的修订意义是什么?解答: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检验规则》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等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使消费者对商品净含量的理解更加容易、准确。

其次,优化了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采用科学的抽样和检验方法,使抽样检验置信概率达到99.5%,从而保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检验规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引导企业更加规范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同时对企业定量包装技术能力和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三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接轨。

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版)和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推动我国定量包装商品更加适应国际化市场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定量包装商品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定量包装的商品。

由于涉及到计量领域,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监督管理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规定。

通过监督管理措施,防止生产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国家计量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三、计量标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单位、包装容积或重量等参数以及测量方法、容许误差等详细规定。

根据功能和用途可以将计量标准分为强制性计量标准和推荐性计量标准。

强制性计量标准是必须遵守的计量标准,任何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不能违反规定。

推荐性计量标准则是建议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四、监督管理要求(一)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包装材料、计量设备、生产车间等进行管理。

3.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出具检定合格证明。

(二)经营企业1.经营企业应从有成熟的生产企业采购定量包装商品,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

2.经营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计量管理体系,对计量设备和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并出示检定合格证明。

(三)检验检测机构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测。

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检验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管理。

3.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及接受外部审核,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检查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5.1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24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24年第45号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此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署开展,共抽查企业8466家,对食品类、日用品类、农资建材类以及其他种类定量包装商品抽查共计28411批次,其中净含量标注合格27631批次,合格率为97.25%,比上年下降0.35个百分点;净含量检验合格27442批次,合格率为96.59%,比上年提升1.66个百分点。

二、检查结果分析从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看,此次抽查的519家大型企业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8.46%,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9.05%;1549家中型企业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8.14%,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7.33%;6398家小型企业的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6.81%,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6.06%。

大、中型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和检验合格率均高于小型企业。

从商品类别看,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7.79%,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6.92%;日用品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3.90%,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5.24%;农资建材及其他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率为96.17%,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5.55%。

从具体商品看,此次抽查的26种定量包装商品中,净含量标注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有20种,低于90%的有2种;净含量检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有21种,没有低于90%的情况。

解读《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大众标准化》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近年业,定量包装商品因其方便、卫生、存放时间长等特点,备受广大
消费者的欢迎,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大约有70%都是定量包装商品。

由于企业素质、包装设备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参
差不齐,导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管理水平差异较大,从而引发了不少计量纠纷,需要尽快完善规章,加大和强化监管力度。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强制实行。

【总页数】2页(P43-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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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讲议课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讲议课件

01
发展趋势
02
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将更加广泛,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度

消费者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关注度将不断提高,推动监管制度的
03
完善和市场规范。
未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 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将更加明显,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未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01
展望
02
01
02
03
04
计量监督检查的职责和 权限。
计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 方法。
计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 要求。
计量监督检查结果的处 理和运用。
0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量值传递溯源 要求的计量器具;
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规定器 具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等
得缺斤少两或虚标商品量。
02
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对购进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
检查、对销售的商品进行计量等,以确保商品量的准确性。
03
接受政府部门的计量监督
销售者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按照相关规定提交
有关资料,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
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
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品牌奶粉进行了抽 查,发现确实存在计量不足的问题。 经进一步调查,问题奶粉涉及多个批 次,涉案金额较大。市场监管部门立 即责令该品牌奶粉停止销售,并对已 经售出的奶粉进行召回。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不足案件。消费者在购买奶粉时,关 注的是奶粉的净含量和价格,而该品 牌奶粉的实际净含量与标称不符,给 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抽 查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浅析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

浅析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

浅析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摘要:本文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途径等方面分析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管不足的实际状况及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出阐述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已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同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快速发展,其产品计量合格与否,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生产企业的形象和市场信誉,关系到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00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新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出台实施,扩大了监管范围和监管量限,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科学。

但就威海地区来看,虽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查合格率在不断提高,但短斤少量的现象时常发生。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的问题,已逐渐上升为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

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1. 部分企业计量知识匮乏、计量管理不到位计量设备配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选择不合理,选配的计量设备的量程、检测精度和准确度等级不满足使用要求;对于新购进的计量设备、器具,认为出厂是合格的,就无须检定和校准,不计误差情况;很多计量器具超期使用,有的根本从未进行过计量检定,很多计量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对使用条件、操作方法、校验知识知之甚少,这都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

同时,企业计量管理不到位,包装现场抽检制度、核查制度不完善,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计量监管措施,当发生计量超差现象时不能及时发现,造成成批的商品不合格。

一些企业对商品定量包装缺乏重视意识,对包装设备的要求不够严格,甚至故意作手脚,加之在产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净含量的缺失。

2. 定量包装商品外包装物的监管不到位企业对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管力度不够。

在日常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商品外包装重量的误差不重视,有的以单件外包装作为整批外包装的标准值去重,有的甚至忽略外包装的重量。

如何理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

如何理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
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 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量检验, 》 / ,搞好计量监督谈谈 自己的看法 5 规
张 闰川
喀什地 区计量检定所 新疆 喀什 8 4 0 400
摘要:随着 国民经济的发展, 真正体现到定量包装 商品-我们 的生活息息相关, 9 但定量包装 商品在市场 中所 占的比重越来越 大, 的问题比较突 出, 有 特别是 因水分变 化等 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 的商品,由于企业对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 2 0 年 5 3 ( 05 月 0日国家质检总局 7 号令 ,以下 5 简称 《 办法》 和 《 ) 定量包装商 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 》 J F 00 20 以下简称 《 (J1 7—0 5 规则 》 理解 的不 同,计量监督中容 易产 生矛盾纠纷 ,现就如何理 ) 解《 办法 》 《 、 规则》搞 好计量 监督谈谈 自己的看 法。 关键词 :《 办法 》 规则 》净含 量 水分 执 法原则 、《
要求,其 中第 十一条是对 企业 提出 的要求 , 即:生产者应 当采取措施保证 在规定条件 下 商品净含量 的准确 第十 二条是对质量技 术 监督部 门的要求 ,即: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进 行计量监 督检查时 ,应 当充分考虑 环境及水 分变化等 因素对定量包 装商 品净含 量产生 的 影响 ;第 十三条是对检 验机构 的要 求 ,应 当 考虑储存 和运输环 境条件可能 引起 的商 品净 含量 的合理变化 。《 规则》 512条 是对因水 .. 分变 化导致净含 量变化较大 的定量包装商 品 的监督检验原 则,即 :对 因水分变化等 因素 导致净含量变 化较大 的定量 包装商 品,质 量 技 术监督部 门的计量监 督检 查原则上应在 企 业进行 。 通过 以上 规定可 以看 出 ,质量技 术监督 部 门进行计 量监督时 ,如果抽检不合 格,企 业不 能只 强调让监督检 验部 门考虑 其水分 的 变化 ,强调 《 规则》51 条要求质监部 门原 .. 2 则上在现 场检验 ,而回避 《 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应 该采取措施保 证在规定条件 下商 品净 含量 准确的责任 。而质量技术监 督部 门进行 计量监督 时,即要充分理解 《 办法》 规 则》 、《 的规定,严肃 处理短少行 为企业,不失法律 的严肃性 ;又 要充分考虑什 么样的净含量 变 化 是 合 理 的 ,做 到 以 理 服 人 , 即 能 合 理 地 评 价 水分变化对 净含量的 影响,又能处理 实际 净含量短少 的企业 ,体 现法 律的尊严 。这里 关键的是要充 分理解检 验判定原则 ,特 别是 特殊判定原则。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1. 引言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保证商品质量和计量准确性的重要指标。

为了规范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的检验工作,制定本文档。

2. 术语定义•定量包装商品:指按照一定的规格和方法包装的商品。

•净含量:指商品净重减去包装材料的重量后的实际含量。

•计量检验:指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定量化的检验和测量。

3. 检验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

4. 检验准备4.1 工作环境 - 检验环境应符合计量检定要求,保证良好的工作条件。

- 温度应在20℃±2℃之间。

- 湿度应在50%±5%之间。

4.2 检验设备和器具 -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天平进行定量测量。

- 定期维护和校准检验设备和器具,确保其准确度和稳定性。

5. 检验方法5.1 样品选择 - 样品应随机抽取,代表性良好,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 样品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的要求。

5.2 校准和调试 - 确保电子天平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在检验之前进行校准和调试。

5.3 检验步骤- 将样品放置在电子天平上,记录商品的重量。

- 计算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商品重量-包装材料重量。

- 重复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作为最终的净含量结果。

6. 检验要求6.1 准确度要求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测量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 允许误差范围应在规定范围内。

6.2 检验记录 - 检验人员应填写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检验设备信息、检验步骤、检验结果等内容。

7. 检验结果处理7.1 合格判定 - 如果检验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判定为合格。

- 如果检验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判定为不合格。

7.2 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合格的样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退货、返工等。

8. 检验报告8.1 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样品信息、检验结果、检验记录等。

8.2 检验报告应及时编制,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存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该办法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和计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计量标准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计量检定的要求等。

其中,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量商品的标准单位,如千克、克、升等;计量规则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的方法和规程,如重量计量、容量计量等;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和计量系统进行检定,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计量检定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措施。

办法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以及对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的要求。

通过检定,可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消除计量误差,保证商品定量包装的公平、准确和合法性。

再次,计量监督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核心环节。

办法规定了计量监督机构的责任和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负责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抽检,检查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并责令生产和销售方改进和整改。

最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可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定量包装商品时得到合理、公平和准确的计量结果。

另一方面,通过计量监督和处罚措施,可以打击非法、不公平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助于深化市场监管改革,提升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浅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浅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的 良好局面 。目前 , 商品的计量 与其质量 、 性能 量违法行为 , 视情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 努力 相 比较 ,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还有所 营造 良好的市场计量秩序 ,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 欠缺 。 需要加强包装 i 宣传力度 , 1 量 大力提高全 合 法权益 ,从而强化市 民对商品定量包装的维 民计量 法制意识 ,增强食业做好定量包装商品 权信心和意识 。 计量管理 的 自 觉性 。同时 , 充分利用“ 世界计量 最后 , 计量检测 、 监管部 门要加强地区间的 日” 念 日, 开展 咨询宣传 活动 , 持和 工作交流 , 等纪 积极 保 适时召开经验推广和交流会 , 相互学 强化与广播 电视 、 、 报纸 门户网站 等新闻媒体的 习借鉴检测方法、 地方企业管理措施和监管途 联系 , 广泛宣传《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管理办 径 , 不断探索创新 , 条件成熟的可以大力开展定 法》 等法律法规 , 普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知识。 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标志认证工作,根本 2 . 2加强计量监督管理队伍和机制建设 性、 规范化地保证定量包装商 品净含量准确性 , 首先 , 不断提高计量检测机构 的建设水平 , 以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 量监督与管理。 不断更新 、 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档案 。 目 2 3指导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 、 销售企业强化 前在很 多地 区 , 由于受资金 、 观念 意识 、 系体 内部管理 体 制等多方面影响 ,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水 对于生产企业 , 的管理 是根本 , 对人 首先要 平 、设备先进程度与 当地较大企业相 比都无优 千方 百计 助其 加强 内部 的计 量监督 和考核 工 势可言 , 不能满 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 , 作。 选择 好内部计量监管相关责任人 , 并严抓落 质监 部门要根据 当地经济环境 的实际情 况 , 打 实 , 期和随机检查检测人员对定量包装商品 定 造一支适应 当地发展的高水平的计量检测与监 净含量计量 检验是 否严格按 照 《 则》要求 进 规 管队伍 。并在对 当地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企业计 行 ,确保对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流程实行有效监 量管 理基本情 况进行全 面调查 摸底基础上 , 建 控。强化对生产一线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等相 , 立企业计量工作管理档案 ,内容要涵盖企业管 关人员的定期考核 , 使计量管理工作与企业经 理体 系 、 相关人 员情况 、 仪器设 备情况 、 测能 济责任制挂钩 , 检 具体说与个人工资挂钩 。 力情况等方面 , 以利于实施长效动态 管理 。 同时应加强对计 量器具 、 设备的管理 。 生产 其次 ,对各类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指 导和监 企业对在用 的计量 器具 、 设备要进行详尽的分 管措施 。 不同企业的产 品, 对其定 量包装要求差 类登记 。对于列人 国家强检 计量器具 目录的计 异很大 。质监部 门要利用不断完善的企业商 品 量器具种类 , 主动 、 向法定计量部门 申请 应 及时 档案 , 对企业实施针对性 的指导工作 , 并采取相 强制检定或送检 。对 于未列人 国家强检 汁量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解读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解读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解读10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章》(JJF 1070-2023)在内的3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为关心大家准时了解新旧规范详细变化,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比对,从中梳理出术语和符号、计量要求、计量检验的要求、结果评定与报告以及附录五个方面的修订变化,供大家参考。

一、增加了部分术语,并修订相关定义新增“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等术语的解释,使定义更清楚、便于理解。

如明确本规范定义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包括药品、危急化学品,即本规范不适用于药品、危急化学品。

新增术语“商品的主展现面”“标签”,便于明确净含量标注位置,同时,强调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包括标注在标签上的净含量。

新增多个术语的别名,如“批量”又称“检验批的大小”,“单位商品”即“单件商品”,“样本单位”即“单位样品”。

将“偏差”修改为“单件商品的误差”,“平均偏差”修改为“平均误差”,并进行了定义修订。

新增术语“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介质”“包装材料”“毛重”“随机抽样”“样本修正因子”,删除术语“总重”。

二、细化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1、新规范细化了单件商品的标注要求强调净含量应于“定量包装商品包装主展现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且应易于理解,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会;新增净含量标注中数字部分的有效数字要求“不应超过3位有效数字”;新增包含赠品的商品的净含量标注要求;新增非销售的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要求。

除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外,新增净含量标注的其他显著性要求,如“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楚可见的粗体字体标注”“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分”“假如净含量是压花或模塑方式标注在商品包装容器表面的,则净含量的信息应明显易见,并易于阅读和理解”。

另外,“表2 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的要求及检查方法”无变化。

2、修订了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及检查方法新增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类别(方式)选择要求“应基于消费者的使用和贸易习惯”,并列出了各种状态的商品通常选择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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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讲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落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愈来愈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民生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总结经验。为将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并保持《办法》同有关国际建议要求相一致,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药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适用《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适用一般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办法》中,相关规定补充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中。
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贝1制定本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Q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
1、《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作了哪些界定?
《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即“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办法》针对的是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仅对短缺量作出要求,对超量未作要求。而药品、危险化学品属于特殊商品,在“量”上既不可“少”也不可“多”,且成分含量也是其非常重要的指标。
2、《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模式作了哪些调整?
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深化计量领域改革,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为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将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的举措和成果通过规章固化下来,确立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制度。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同时,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已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要求。通过取消政府核查发证,改由企业自我声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法Βιβλιοθήκη 计量单位的选择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A)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3、《办法》如何与相关国际建议更好衔接?
原《办法》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提出了一些具体技术要求,这些具体要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04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1997版)相一致。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1)已经对相关国际建议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版),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一些技术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为同国际建议要求相统一,此次《办法》修订对相关技术要求作出了调整,技术性较强的抽样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现在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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