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平板电脑、智能手表之类的,价值老多钱了。
甲公司呢,很聪明,和保险公司乙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的是一切险,想着这下可万无一失了。
这船就从国外的港口出发,在海上漂啊漂。
结果呢,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风暴,那海浪就跟疯了似的往船上扑。
船在风暴里晃得像个醉汉,好多货物就开始在船舱里撞来撞去,那些电子产品可娇贵了,好多都被撞坏了。
等船到了目的港,甲公司一检查货物,心都凉了半截。
然后就去找保险公司乙理赔。
乙公司刚开始还不太乐意呢,他们就开始调查。
调查发现,确实是在运输途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风暴,而且合同里签的一切险是包含这种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坏的。
这时候乙公司就没话说了,按照合同规定给甲公司赔了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真的很重要,就像给货物穿上了一层保护罩。
不管海上有多危险,只要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得承担责任,可不能耍赖。
还有一个案例呢。
丙公司运了一船新鲜的水果,也是和保险公司丁签了保险合同,保的是水渍险。
这船航行的时候呢,不知道怎么的,船上的制冷设备突然坏了。
水果啊,在那种高温下,很快就开始腐烂变质。
丙公司去找丁公司理赔,丁公司却说:“咱这水渍险啊,主要是保那些因为海水啊、淡水啊浸湿导致的货物损失,你这制冷设备坏了可不是我们保的范围。
”丙公司就不服气了,觉得都是在运输途中出的问题,为啥不赔。
但是仔细一看合同,还真像丁公司说的那样。
这个案例就是提醒那些做海上运输生意的,签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以为能赔,结果保险公司不认账,那就亏大了。
你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
下面就给您讲个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案例哈。
话说有个公司呢,咱就叫它A公司吧。
A公司做的是出口生意,要把一大批特别精美的陶瓷制品运到国外去。
这陶瓷制品可金贵了,就像一个个娇贵的小宝贝儿似的。
A公司挺聪明的,知道海洋运输风险大呀,就给这批陶瓷在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都安排妥当了,这批陶瓷就开开心心(当然啦,它们没感情,就是个形容哈)地踏上了海运之旅。
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那可真是倒霉催的,遇到了一场大风暴。
这风暴可不得了,那海浪就像一群发疯的巨兽,一个劲儿地往船上扑。
船在浪里就像一片小树叶似的,被晃得七荤八素的。
结果呢,好多陶瓷制品都被晃倒了,相互碰撞,那“噼里啪啦”的声音,就像心碎的声音一样。
等船到了目的地,收货的人一检查,发现有一大半的陶瓷都破损得不成样子了。
这时候,A公司就想到了自己投的保险啊。
于是赶紧联系保险公司,说:“亲,你看我这陶瓷,在海上被折腾成这样了,你们可得赔啊。
”保险公司呢,就开始调查。
他们查看了当时的气象记录,确定是遇到了大风暴,又看了A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运输合同这些东西。
保险公司的人心里就想:“嗯,这情况符合我们保险条款里的规定啊。
”因为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里面,这种由于恶劣天气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在承保范围内的。
所以呢,最后保险公司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A公司赔了钱。
A公司虽然因为货物损失挺心疼的,但是好在有保险兜底,也算是减少了不少损失呢。
您看,这就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作用,就像一个安全卫士一样,在货物遇到危险的时候,站出来保护企业的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安全、高效、经济的特点备受青睐。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的案例为例,探讨海上货物运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问题。
某公司计划从中国上海港出口一批钢材到美国纽约港,货物数量为1000吨。
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该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货物包装、运输船舶选择、运输时间等等。
为了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该公司需要在这些方面做出合理的决策。
首先,货物包装是货物运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钢材作为一种重型货物,其包装必须要足够牢固,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需要选择适合钢材运输的包装材料,比如木箱、木托盘等。
同时,还需要对包装进行合理的固定和加固,以确保在海上运输中不会出现松动或者倾斜的情况。
其次,运输船舶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需要根据货物的数量和质量,选择适合的货运船舶。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货物数量较大,公司可能需要选择集装箱船或者散货船进行运输。
在选择船舶时,还需要考虑船舶的航线、船期、运输时间等因素,以确保货物能够准时到达目的地。
最后,运输时间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在货物运输中,时间就是金钱。
公司需要尽量缩短货物的运输时间,以减少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需要根据船舶的航速和航线,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运时间,以确保货物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诸多问题和挑战。
作为一个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货物运输需要公司在货物包装、运输船舶选择、运输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决策,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行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促进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海上货运案例
案例2答案
• 2、 收货人该如何办?为什么? • 收货人应当向货运站提赔,要求货运站赔偿其损失。 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 ①仓库收据的出具 表明货运站已收到货主的货物;②仓库收据的出具表 明货运站对收到的货开始承担责任;③货运站在卸车 记录上签收,表明双方交接责任已明确转移;④装箱 单出具则表明皮鞋已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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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 答:投保责任险 ;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主保函换 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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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 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 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 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 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 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 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 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 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 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 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 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问: • (1)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 • (2)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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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答案
•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 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 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 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通用范文(正式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件概述本文档旨在分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约问题。
该案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等相关问题,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纠纷案件。
案情描述合同签订原告为货物发货人,被告为货物承运人。
双方于年月x日签署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装运港运送至目的港,合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
货物属于类别,具体描述如下:。
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货物于年月x日装船,并按时运抵目的港。
然而,在目的港卸货时,被告发现部分货物受潮、损坏,并提出索赔要求。
纠纷产生原告对于货物的受潮、损坏情况提出质疑,并拒绝承认自己存在任何责任。
被告认为货物损坏是原告在包装、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并提出索赔要求。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不当处理,导致其受潮并损坏。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在发货时是完好无损的。
被告主张被告称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是完好无损的。
被告认为货物损坏是原告在包装和装卸过程中的不当操作造成的,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运输费用和货物损失。
法律解析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于货物运输的履行义务,承运人应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港,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般来说,承运人需要对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进行合理的安排,并尽力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装卸港口和时间,并且确认货物在装船时是完好且符合合同约定的。
因此,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免受损坏。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是由发货人或托运人的责任造成的,则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虽然原告在装船时确认货物无损,但被告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受潮、损坏,这表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损失。
原告对货物的损坏情况提出质疑,并表示自己没有进行任何不当操作。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好运来贸易公司,他们从A国买了一大批超级贵的电子设备,准备运到B国去大赚一笔。
然后呢,就找了个叫乘风破浪航运公司的来运这批货。
好运来贸易公司很聪明啊,他们花了不少钱向安心保险公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想着这下就万无一失啦。
结果呢,这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风雨。
那海浪大得就像山一样,感觉能把船给吞了。
船虽然拼命抵抗,但还是有一部分货物被海水给泡坏了。
等船到了B国,好运来贸易公司就赶紧去找安心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险公司呢,一开始有点不太乐意,就派人去调查。
调查的人发现,乘风破浪航运公司在装货的时候,没有按照标准的安全程序来,有些货物的堆放位置不太对,这可能也导致了货物在暴风雨中更容易受损。
好运来贸易公司就很生气,说:“我买了你们保险,你们就得赔!”安心保险公司就说:“可是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啊。
”这就有点扯皮啦。
最后呢,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说,虽然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但海上的暴风雨才是直接导致货物受损的主要原因,而且好运来贸易公司已经买了保险合同,安心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同来赔偿。
不过呢,因为航运公司也有过错,所以法院也判航运公司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比如赔偿好运来贸易公司一些额外的损失,像货物延误造成的一些费用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虽然能保障大家的利益,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各方都得按照规矩来做事才行。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案例外国案例
海上运输合同案例外国案例那我给你讲个超有趣的海上运输合同外国案例哈。
在英国有这么个事儿。
有一家海鲜贸易公司,就叫它海味鲜公司吧,和一个航运公司签了海上运输合同。
海味鲜公司要把一大批新鲜的龙虾从英国运往美国,那可是价值不菲啊。
按照合同呢,航运公司得保证在特定的日期之前把龙虾运到美国的港口。
结果呢,这航运公司的船在半路上出了机械故障,耽搁了好几天。
等船到美国的时候,那些龙虾啊,好多都死翘翘了。
海味鲜公司就不干了呀,说你们航运公司得赔我损失。
航运公司却觉得自己也很冤,说这机械故障又不是我想的,是意外嘛。
然后就打官司了。
法庭审理的时候呢,就仔细看这个海上运输合同。
合同里规定了航运公司有义务保证货物按时安全抵达。
虽然是机械故障这种意外情况,但法庭认为航运公司应该有一些应急措施或者更好的维护来避免这种长时间的耽搁。
最后呢,法庭判决航运公司要赔偿海味鲜公司大部分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海上运输合同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哪怕是意外,只要没达到合同里承诺的,就可能要承担责任呢。
还有个美国的案例也很有意思。
有个科技公司要把一批昂贵的电脑设备运到欧洲。
他们找了一家小的航运公司,签了合同。
这个合同里关于货物的包装标准写得有点模糊。
等设备运到欧洲的时候,发现好多电脑都被撞坏了。
科技公司就要求航运公司赔偿。
航运公司就耍赖说,你们包装得不好啊。
科技公司说,合同里又没明确说我们的包装得做到什么程度。
最后呢,因为合同的模糊性,法庭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像这种电脑设备的一般运输要求啊之类的。
最后判定航运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科技公司自己因为包装没有按照一般合理的谨慎标准,也承担一部分损失。
这个案例就说明海上运输合同得写得详细、明确才行,不然出了问题,大家都有理说不清。
海洋运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我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货轮“海之翼”号在执行货物运输任务时,与一艘外籍货轮“洋之航”号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海之翼”号严重受损,船员受伤,部分货物损失。
事故发生后,双方船员立即展开救援,但由于事故发生在公海,救援工作受到一定限制。
随后,双方船东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我国某海事法院。
二、案件审理1. 案件受理我国某海事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2)船舶航行日志、通信记录等书面材料;(3)船员证言、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4)船舶检验报告、货物损失鉴定报告等专业技术性鉴定意见。
3. 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海之翼”号在公海航行,按照规定航线行驶。
而“洋之航”号在接近“海之翼”号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时,“洋之航”号船员在瞭望和操作上存在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洋之航”号船员在瞭望和操作上存在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海之翼”号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赔偿判决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法院判决“洋之航”号船东赔偿“海之翼”号船东经济损失及船员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船舶航行日志、通信记录等证据,认定“洋之航”号船员在瞭望和操作上存在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从而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船舶损失;(2)货物损失;(3)船员伤亡及医疗费用;(4)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 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那我给你讲一个超经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例。
就说有个公司A,它要从一个遥远的国度运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设备到自己的国家。
于是呢,就找了一家航运公司B负责运输,同时为了保险起见,又和保险公司C 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这船就载着满当当的电子设备出发了。
谁知道啊,在海上航行的时候,突然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风雨。
这暴风雨就像个发了疯的怪兽一样,把船摇得那叫一个厉害。
结果,一部分电子设备就因为船的剧烈摇晃和进水,被损坏得不成样子了。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目的地,公司A就傻眼了,这设备坏了好多,损失可不小啊。
然后公司A就去找保险公司C索赔。
保险公司C呢,一开始有点犹豫,就派人各种调查。
他们查看了当时的天气报告,航运公司B的航海日志,还有货物的包装情况等。
发现确实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造成的损失,而且航运公司B也没有什么操作失误的地方。
最后呢,按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C就乖乖地给公司A赔付了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运输风险大得很,保险合同就像个保护神一样,只要符合规定,就能让受损方减少损失呢。
你说是不是有点像在海上给货物买了个“平安符”呀?哈哈。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洋运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沿海城市一家货轮公司(以下简称“货轮公司”)派遣一艘名为“海舟号”的货轮从我国某港口出发,前往东南亚某国。
货轮满载货物,共计20,000吨。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恶劣天气的影响,“海舟号”遭遇巨浪袭击,导致货轮倾覆,货物全部沉入海底。
事故发生后,货轮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经调查,事故导致20名船员遇难,货物损失约1000万美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和货轮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货主认为,货轮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货轮公司则认为,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轮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货轮公司在航行过程中,虽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倾覆事故,货轮公司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3.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货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货轮公司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3. 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由货主自行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海洋运输相关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海洋运输合同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在海洋运输合同中,货轮公司有义务确保运输安全,保障货物的安全。
然而,本案中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轮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不可抗力因素在海洋运输中的作用。
在海洋运输中,不可抗力因素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海上运输合同案例外国案例
海上运输合同案例外国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超有趣的外国海上运输合同案例。
一、案例背景。
有个美国的进口商,叫山姆,他从巴西的一个农场主,就叫他若昂吧,那订购了一大批超级新鲜的热带水果,准备在美国市场大赚一笔。
山姆找了一家希腊的航运公司,这家公司的船叫“海蓝星号”,来负责把水果从巴西运到美国。
二、合同签订。
他们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要求航运公司要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因为这水果娇贵得很,稍微伺候不好就烂掉了。
而且要在规定的20天内到达美国的某个港口。
三、运输途中的意外。
这“海蓝星号”刚出发的时候还挺顺利的,可是呢,在大西洋中间的时候,船的制冷系统突然出故障了。
船员们手忙脚乱地修,但是没那么快修好。
结果,水果就开始慢慢变质了。
而且,因为这个故障,船还晚点了好几天。
四、到达后的纠纷。
等船终于晃晃悠悠地到达美国港口的时候,山姆去看货,差点没晕过去。
水果好多都烂得不成样子了。
山姆就特别生气,他觉得航运公司违反了合同,要他们赔偿所有水果的损失。
航运公司呢,就觉得自己也很委屈啊,制冷系统出故障又不是他们想的,而且他们也尽力修了,只是不可抗力因素嘛。
五、法院判决。
这个案子就闹到了美国的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制冷系统故障可能算是意外情况,但是航运公司有责任在出发前确保船只设备的良好运行。
而且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要保持合适的温度湿度以及按时到达,航运公司都没有做到。
所以最后判决航运公司要赔偿山姆大部分水果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运输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双方都得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海上运输合同案例外国案例
海上运输合同案例外国案例那我给你讲个超有趣的外国海上运输合同案例。
一、“消失的香蕉”案例。
1. 案件背景。
在热带国家A和欧洲国家B之间有频繁的海上香蕉运输业务。
有一家水果公司,就叫它“甜果公司”吧,跟一家航运公司签订了海上运输合同。
甜果公司要把一大批超级新鲜、黄澄澄的香蕉从A国运到B国。
合同里规定得可详细了,航运公司得保证香蕉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还得按时到达B国港口,不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 事情发展。
结果呢,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风暴。
这场风暴可不得了,把船吹得偏离了航线好远。
航运公司的船员们当时也是拼了命想保护那些香蕉,但是因为偏离航线太远,船到了一个偏远的小港口去躲避风暴。
这个小港口没有合适的设备来维持香蕉所需要的储存条件。
等船终于到了B国港口的时候,那些香蕉已经变得黑乎乎、软趴趴的了,根本没法卖了。
3. 法院判决。
甜果公司就把航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所有香蕉的损失。
航运公司觉得很委屈啊,说这是不可抗力的风暴造成的。
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风暴是不可抗力,但是航运公司在选择躲避风暴的港口时存在失误。
如果他们选择一个更合适的港口,或许香蕉就不会坏掉。
最后航运公司还是被判要赔偿甜果公司大部分香蕉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在海上运输合同里,即使遇到不可抗力,承运人也得合理应对,不然还是得赔钱呢。
二、“神秘的货舱进水”案例。
1. 案件背景。
有个贸易商叫汤姆,他和一家航运公司签订合同,要把一批昂贵的电子产品从美国运到日本。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航运公司要保证货物的安全,避免货物受潮等情况。
2. 事情发展。
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货舱突然进水了。
那些电子产品可都是很精密的,一进水就基本报废了。
航运公司的人也很纳闷,他们检查了船的外壳,发现没有破损啊。
后来调查发现,原来是船上的一个排水管道的阀门老化了,在航行过程中突然坏掉,海水就从管道那里灌进了货舱。
3. 法院判决。
汤姆把航运公司告上法庭,航运公司试图辩称这是一个意外,他们不知道阀门老化的情况。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2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2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梅、阚琳琳,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托代理人祝默泉、沈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委托被告某船务公司运输了原告承保的被保险人收货人日本玛鲁哈公司的冻蟹肉共三个集装箱,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
其后,被告某船务公司又以托运人身份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订舱,后者也出具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no。
czxu9600079出现货损,经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确定损失金额为23121582日元。
原告经认真核对,确认了上述损失,并依据保险单作出了赔付,被保险人玛鲁哈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因几方被告不同意赔付原告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共计23121582日元及该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同币种利息;连带支付原告付出的相关公证认证费110000日元和翻译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船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因而不具有诉权;本案货损是由于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应享受免责;造成本案货损的集装箱是中国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货运代理行以下简称东升货代行提供的,货损责任应由东升货代行和实际承运人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担。
关于货损价值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不应组织质证。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方只是船舶的期租人,我方与收货人和原告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集装箱固有缺陷造成的,集装箱是由货方自备的,视为货物的外包装,集装箱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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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海上运输合同案例 (4000字)案例一:水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1999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农垦公司就装载于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上的700吨白糖向被告投保水路运输货物保险,据其投保单投保要求,被告向农垦公司签发了钦货承99/019号保险单。
保单载明:投保人农垦公司,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标的白糖,重量700吨,运输工具“鸾江”轮,运单号码0001077,启运日期1999年7月10日,启运港(广西)北海港,目的港(福建)肖厝港,保险金额1,729,000元,承保险别综合险,保险费3,112.20元。
保单背面条款第2条载明:综合险包括基本险责任,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第14条载明:“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16日8:00时许,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保费3,112.20元,被告为此开据了0103754号保险费专用发票。
7月12日9:00时许,装载原告700吨白糖(14,000袋,每袋50公斤)的“鸾江”轮从北海港启航开往目的港。
7月13日,当该轮航行至广东海安海域时,船体发生强力震动,船长立即减速并令船员检查船体各部位及货仓,但未发现明显损坏情况;该轮继续航行至下午3:00时,船上舵机发生故障无法航行,在海上漂泊2天。
7月15日6:30时,发现船艏偏重,船舱进水,部分货物被水浸湿,船体已明显往下沉,船长即发出呼救信号,并令船员排水抛货,实抛白糖29袋;至11:30时,北海海运公司所属的“北机九号”轮前来救助并将遇险船舶拖至广东茂名市水东港码头。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案例一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
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
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A。
该轮2月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
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 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
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
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
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
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
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
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3.货损应由谁承担?案例二1993年5月8日,G公司与M厂签定购销合同,约定:由M厂向G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6月4日,G公司向银行申请即期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7月23日,M厂发运第一批货物,G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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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
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
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
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
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
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分析8(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2: 1、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B 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2、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3、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1、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xx 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
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2、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
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外?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3、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7月10日至7月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SALA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
SALA 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SALA号不能如期装货。
SALA号最后于8月15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
由于船舶延迟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延迟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对延迟不负责任B承运人的行为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C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D承运人的行为是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 安特卫普XX欧元。
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
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
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致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
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C承运人对变质可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5、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问:此货物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6、被告贸易公司从印尼购买一批木地板,货物运抵卸港,因被告未取得正本提单,故向原告代理公司请求凭保函提货,原告基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良好信誉考虑,在未得到承运人联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接受被告请求。
被告向原告出据提货保函称:赔偿并承担原告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旦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即交原告,被告在本保函中的责任随即终止。
后被告提取了货物,经检验表明货物质量不符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与卖方即提单项下托运人就货物质量多次进行交涉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赎单。
得知贸易公司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卖方遂在新加坡初等法院起诉承运人联发公司。
问:(1)法院应做出怎样的裁决?(2)经法院查明,代理公司系联发公司在卸港的代理,联发公司赔偿后可否向代理公司索赔?或者可否直接从代理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3)被告贸易公司辨称,其无正本提单提货属实,但货物至今仍保存在保税仓库,故原告可交回保函,其可返还货物。
这种说法应否支持?7、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往货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烧毁;(2)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上述各项费用中,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请说明理由。
8、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
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问:纸张损失属于什么损失?为什么?9、20xx年12月初,原告Y公司接受A公司订舱,并将货物装入两个20尺集装箱内,价值35000美元。
12月23日,原告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被告日本X邮船订舱,约定由被告承运上述两个20尺集装箱的货物。
被告日本X邮船接受订舱后,签发了己装船记名提单一套三份。
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DACOTRANS,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xxx。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3: 原告(被上诉人):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
1997年5月8日,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航公司)受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委托,为其承运一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危险品货物。
双方约定运费预付,承运人定航公司为托运人华源公司出具了提单。
货物运出后,承运人于1998年1月19日通过律师向华源公司发函催讨运费,华源公司未予支付,定航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定航公司诉称:原先按约运输了货物,收货人也收到了货物,然而经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运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4565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