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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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康宁保险已经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老字号了,自从1999年上市以来,历经多次更新换代。

五月,中国人寿又推出康宁保险系列最新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为了让广大投保人更清晰了解这款产品与之前康宁终身产品的优劣,银率网特地分析解读。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在这简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为“新康宁终身”;之前所售“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老康宁终身”。

新康宁终身传承康宁终身系列产品的一贯传统,普通型重大疾病险,直接以主险的形式存在,180天的观察期也没变,但在保险责任等方面有了如下重大改变。

一、之前的康宁终身产品都是保一赔三,而新康宁终身是保一赔一,当然这都是精算差别,本质没有变化。

二、老康宁终身的保险责任及其简单,一是,20种重大疾病,二是身故;新康宁终身的重大疾病病种翻了一倍,达到40种,并且另外添加了10种特种疾病,主要都是轻症的重大疾病。

之前不赔的原位癌、心脏支架、主动脉介入手术等现在都可以赔了,但特种疾病只能赔付保额的20%且最高不能超过十万元,与重大疾病共有一个保额;一度在康宁终身系列产品中失传的全残保险责任又再次回归到新康宁终身中。

三、新康宁终身为了符合未成年人投保的监管要求,按年龄对身故保险责任做了区分,18岁之前身故只赔付所交保费,这样打算为孩子多买点儿重疾险的家长就没有限制了。

四、当然在价格方面,新康宁终身比老康宁终身贵了10%左右。

如30岁男性,投保30万保额20年交的老康宁终身只需要8700元;而相同条件下的新康宁终身则需要9450元。

五、投保年龄有了大幅的延长。

趸交方式延长10年,至70周岁,10年交延长5年,至60周岁,20年交延长5年,至50周岁,这样满足了一部分因为年龄原因而无法投保的中老年投保人的投保需求。

总结:升级后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2012版)”,总的来讲还是有一些突破,至少满足了三大人群的需求:1,未成年人的保障需求;2,老年人的保障需求;3,希望能得到更全面保障的投保人的保障需求。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40.非阿尔兹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12版康宁重疾保险所指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二、新增病种使得健康保障更人性
1.40类重疾中,除传统重疾险(保监会规定25大类)所保疾病外,还包含了目前比较常见的糖尿病、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让保障更贴合市场的需求。
2.新康宁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包含了之前一直被各大保险公司列为免责的疾病,包括原位癌、心脏微创手术、较轻程度的脑中风后遗症等。这些疾病往往因为其程度较轻达不到传统大病的要求而得不到理赔。新康宁,这些轻症一经发生,提前给付保额的20%,理赔之后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
特定轻症疾病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三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康宁保险所指40种重疾病症名称

康宁保险所指40种重疾病症名称

康宁保险所指40种重疾病症名称
特定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月交保费=年交保费×
注: 康宁终身交费年限
30岁至45岁可选择10年或20年交费
46岁至55岁只可选择10年交费
56岁至60岁只可选择一次性交费,(50岁至60岁需要提交体检证明)
以上险种, 保险金额需投保5万或10万,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每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至80周岁)费率表
注: 30岁至55岁可以选择10年或20年交费二种方式
56岁至60岁只有10年交费一种方式(50岁至60岁需要提交体检证明)以上险种, 保险金额需投保5万或10万。

鸿盈专题课件(资讯发布)

鸿盈专题课件(资讯发布)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 年满3周岁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 年满3周岁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 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 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 所致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2012版)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 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 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合同终 止日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注:(小于3岁的,投保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保终身。

合同终止:死亡给付,合同终止;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合同终止。

三、疾病范围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共40种,其中20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20种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10种特定疾病:一共:50种四、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1)合同生效至180日内,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日后,发生合同规定内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保额),意外导致发生合同内重大疾病的,不受180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合同生效日至180日内,发生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特定疾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1
2
儿 妻车 房票 子 子子 子子
失去健康一切为零
3
食品污染








环境污染
4
重疾严重威胁生命和健康
A、癌症、脑中风、心脏病 占总死亡-60%以上 年人群死亡率-4‰左右 死亡人数-500万人
B、每年新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率-5 ‰以上 城市发生率-8 ‰ 发病人数-800-1000万人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6
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 退还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7
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但18岁以下退保费
• 病故 退还所交保费
• (不计利息)
22
课堂练习
李女士(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2012年6 月1日为本人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
1)其投保年龄为多少? 2)每年需交保费多少?每天只需多少元? 3)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确诊重疾,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4)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11
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分析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分析
• 2008-2011年不同保单年度三康险赔付件数:
2008年-2011年三康险赔付件数统计图(单位:件)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从以上数据来看,这几年来赔付情况较为稳定: 2010年开始,由于公司主推荐福禄系列新险种, 三康险新单生效量明显较之前下降,2011年开始 1年内出险件数也随之下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6年以上的历史保单逐步开始进入赔付高峰。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三康类险种出险原因分析(三级原因)
年龄段 00-17岁 18-25岁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50岁 51岁- 合计 赔付件数
肝癌 0.00% 0.02% 0.03% 0.01% 0.07% 0.13% 0.26% 0.06%
61
肺癌 0.00% 0.00% 0.00% 0.02% 0.04% 0.09% 0.17% 0.04%
2008 年 2 3.3 5.3 2.6 1.7 1.5 1.9 1.7 1.7 0.4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2008年-2010年生效的三康险短期内出险率统计表
• 2008年-2010年生效的三康险出险短期出险率统计图 • (*2010年生效的保单尚无第2保单年度的赔付数据)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数据来源于核保分析系统: • 浙江分公司信息技术部 • 浙江分公司精算岗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三康险两年内赔付情况
死亡重疾给付控制率 数据给我们的启示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2008-2011年三康险生效件数及赔付件数:
年度
生效件 保单年度 数 合计赔付
1
2 3-5 6-12
2008 91908
• 不同核保方式两年内出险率及赔付率对比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核保实务(完善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核保实务(完善版)

• 误区一:新康宁不累计风险保额。
–新康宁只在6月份不予其他风险型累计风险保额 ,但本险种自身仍然需要累计。 –在6月份新康宁投保后,再投保其他风险型产品 时,要参与累计。
• 误区二:新康宁不参与抽体检、抽生调。
–新康宁作为风险型寿险,必须参与系统抽体检 和抽生调,抽检和抽调比例分别为1%。
• 前提一、系统未对其进行抽生调和抽体检; • 前提二、客户无异常告知; • 前提三、既往投保普通寿险未拒绝过抽生调 、抽体检; • 前提四、年龄保额未达公司要求的体检、生 调额度。 • 前提五、不存在其他系统不能正常通过的原 因。
41-45
46-50 51-55 56-
≤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 5千元
• 单独投保福禄双喜
–即便客户有额外健康风险,只要在较短时间内 发生死亡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大,就可以按照 标准费率承保。 –四类以下(含四类)职业按标准费率承保,五 类以上(含五类)职业进行高风险职业加费或 拒保。
– 1.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时,累计寿险风险型净风险 保额>300万元 –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时,寿险风险型、意外险及 储蓄型三类险种累计净风险保额之和>400万元; – 3.投保时点累计重疾风险保额>100万元。 重要提示: 1、累计重疾风险保额≠累计死亡净赔付额 2、要按照“年满18周岁时累计寿险净风险保额”判断 “投保年龄所对应的体检、生调、财务资料标准”。
• 瑞盈万能
1日-6月30日 • 核保政策 • 五六月份适度放宽核保政策,活动期间新两康产品 风险保额不与其他产品进行累加。
• 把握好险种销售的先后顺序
– 先其他风险型、后新康宁
• 把握好不同客户群体的销售思路
– 老客户 – 新客户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类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特色:一份投入多重保障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健康保障全面呵护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险收益: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2017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2017

《保险业务综合实训》作业文件与记录范本班级学号姓名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实训一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案例1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

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答:(1)宋小四,全文段首空2个汉字,单倍行距,①Aa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答: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答:4。

该条款将在何时中止,何时可复效?何时合同终止?答:5.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2年后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付?答:6.若投保2年内,被保险人发现年龄少填了1岁,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2年后发现该如何处理?答:7。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如何处理?答:项目二终身寿险产品解读案例2 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

该条款何时可获得赔付?如何赔付?答:2.如何利用保单贷款?可贷多少?答:3.什么情况下保额可增加权益?答:4。

受益人应如何进行保险金给付申请?答:5.一位22岁得人选择10万保额与20年期交保费,应该年交多少元?答:项目三养老保险产品解读案例3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产品属于有保证年金还就是无保证年金?答:2.保险责任有何特点?答:3。

一位20岁得女性选择20年期交15000元,选择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可领取多少养老金?选择10年、5年期交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有何规律?答:项目四两全保险产品解读案例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

该条款适合怎样得客户?答:2.被保险人第一次给付保险费应该在第几年?以后又该在哪一年?答:3。

该条款保险责任有何特点?偿付有何特点?答:项目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解读案例5 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读完条款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何界定意外?什么情况下给付?答:2。

【最新精选】2016版国寿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8页

【最新精选】2016版国寿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8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 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 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 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 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 3 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 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 3 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 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皿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投保人投保 1 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 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
按保额的 3 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经理:韩化民联系电话:。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新产品发布会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新产品发布会

医疗费用在以20%的年增长率飞速上升
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更是惊人
1. 恶性肿瘤治疗费用:10-30万元;
2. 心肌梗塞早期发现治疗:5万;血管复通手术10万; 3. 脑中风后遗症:8-10万元;
4. 骨髓移植:化疗一次1万元,手术费8万元;
5. 慢性肾衰竭:洗肾400元/次,1-2次/周,换肾15-30万; 6. 主动脉手术:8万元;
….
00000000000
没有我,生命将没有意义!
人体内共有
个细胞
除了头发外,任何一个细
胞都有可能发生病变
资料来源: 《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 2003年第七卷第2期
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 发生在自己身上是悲剧

现代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大病并非不治
随着科技的进步,高精尖医疗设备的应用,诊断、治 疗的技术有了很大提高。 • • • • 大部分的器官移植手术术后存活率已达到90%以上; 45岁以下患有心脏病的成年人,手术后有80%的概率可 以存活3年以上甚至更久; 被确诊患癌症开始,5年后依然存活的概率:男性为 65%,女性为78%; 2/3的中风病人可以治愈…… 但是以上的医学进步都是以高昂的医疗费用为代价的。
7.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一条桥5万,两条桥10万;
8. 爆发性肝炎:6万元; 9. 瘫痪: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平均500元/天; 10.严重烧伤:10-20万元。
我们伤不起
• 生不起,剖腹一刀五千几; • 活不起,一月辛劳一千几; • 读不起,选个学校一万起; • 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米; • 亏不起,大盘一抖几万几 • 病不起,感冒发烧几百几; • 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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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分析1. 引言在保险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是备受关注的一种保险产品。

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不断优化和更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2012版与2009版在条款内容上有哪些变化和改进呢?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个版本的保险条款,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演变和优化,从而为我们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供参考和借鉴。

2.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让我们来看一下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在最新的2012版条款中,国寿康宁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和调整。

在保险责任方面,2012版条款明确了哪些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对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方面,2012版条款也对保险合同的期限和保额设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3. 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再来对比分析一下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相较于2012版条款,2009版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是否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呢?通过对比分析这两个版本的条款,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演变和优化的过程中的改动和进步。

4. 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我们将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逐一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个版本在条款内容上的差异和改进之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对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2009版的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个人认为…(在此展开对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6. 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差异和改进。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
费率表(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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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Ⅲ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
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3
经理:韩化民联系电话:
4。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终身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或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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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

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元/年,保额69000元。

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年。

)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
增加的疾病。

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
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

3:身故保险金,保额20万元。

18岁前:退还保费;18岁后:给付20万元;一生无疾而终,也是给付20万元
注:疾病造成的保险责任,观察期为180天。

4.《英才卡B》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元(可门诊报销),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5000元(疾病或意外住院都可报销)。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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