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
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第二章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第四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层次较高。
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
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收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2.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2.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2.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3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
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
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条理的进步,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标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协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元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4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4.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学术交流活动可以提高学生、教师的学术水平,也是营造良好学习气氛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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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学术气氛,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职责第二条科技处是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的方案编制;(二)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的统计;(三)学术组织的管理与人员的登记;(四)学术论文与著作的奖励。
第三条学院是学术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学校下达的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二)负责学院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统计与上报;(三)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学术组织的管理第四条拟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应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上章程和学校在组织机构中的人选,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同意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秘书长,每年年初需将该学术组织的年度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等抄报科技处。
第六条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学校推荐理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需由本人所在学院提名,报科技处审核,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凡新参加学术组织的会员和在学术组织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应到科技处登记。
第八条学院需以团体名义参加有关学术组织,需提出申请,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学校学术经费每年给予适当支持。
任一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由学校学术经费支付。
任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和二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学校学术经费每年支付不超过500元。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我院
在国内外的影响,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访问讲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邀请院外专家讲座由医务部科教部统一管理,科教部申请承办。
第二条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国内或国外著名的、对本院科学术发展有帮助的专家
学者。
第三条申请程序: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由科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报
医务科科教科审核,医院办公会讨论批准,同意后拿着它。
承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
发出通知,在会议期间制作讲座记录,拍摄讲座照片,会后整理讲课材料和效果评估材料(一纸一电子版),并在报销讲课费用前提交给医务部科教部。
第四条探访费用:探访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差旅费、住宿、餐饮、交通、讲座费等,原则上由申请部门承担,支
出项目从重点专业拨付,科长基金或主题基金(主题基金必须有此类预算)。
第五条接待:申请部门应在专家到访前2周书面报告接待程序,并提交医务科科教科。
承办部门负责协
调和安排专家活动,包括接待、运输和餐饮;科教科负责为来访专家学者安排讲座。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圈地:
*****医院聘请院外专家来院讲学登记申请表
申请科室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教学主题教学时间地点拟参加人员申请科室接待要求(盖章)签字:医务科意见(盖章)签字:医院院长批准(盖章)签字:性别年龄申请日期职
称。
医院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学术交流管理,提高医院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及与国内外其他医疗机构、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学术交流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医院合法权益。
2. 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推动医院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3. 注重学术质量,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实效性。
4. 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第四条学术交流内容:1. 学术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
2. 学术考察、学术访问、学术会议等。
3. 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的交流。
4. 学术交流项目的合作。
第五条学术交流审批程序:1. 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医院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批准:由医院学术交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3. 报告备案:审批通过的学术交流活动,需向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4. 实施与监督:学术交流活动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执行,并接受医院学术交流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学术交流活动实施要求:1. 严格按要求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确保活动质量。
2.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升活动水平。
3. 加强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
4. 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总结评估,持续改进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学术交流经费管理:1.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纳入医院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2.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3.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报销,需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术交流成果转化:1. 对学术交流活动中产生的优秀成果,鼓励申报科研项目、专利、论文等。
2. 对有潜力的学术交流成果,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为医院发展提供支持。
3. 对学术交流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人民政府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学者、教师和艺术家(以下简称访问学者)由我院主请或经其他途径,前来我院讲学、讲座、座谈、合作科研、举办展览和召开国际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来我院按照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直接授课的不属此类)。
2.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有利于我院在教育理念、目标、教学、科研、管理、接纳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全面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著名高等美术、设计院校的现代办学理念,以及科学治校的长处,以弥补我院的不足。
3.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联系的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均须事先将交流意向报告学院外事办公室,并初步商定方案。
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更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或学院的名义进行任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
4.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可分为三类:由学院单独举办;由学院和学院各单位联合举办;由学院各单位举办。
5.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损国家和学院的对外形象,必要时学院外事办公室派员参加。
6.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我院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注意内外有别。
二、在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访问学者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中国态度友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从事与专家、学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2.在艺术、设计、或其他学科方面有一定的造诣,交流内容符合我院需要,并且不含有反华、影响我国安定团结和统一以及色情、暴力等成份。
3.身体健康。
三、来我院学术交流的访问学者的待遇标准及经费来源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学院批准,可由学院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审核其资格,参照以下标准给予访问学者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第一类:在世界美术、设计、艺术史论界或其他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教授;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项;担任国际专业学术组织或团体的负责人;来校交流能有利于学院创建新学科、新专业、新课程,促进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发展;能协助学院与国际专业学术组织建立友好关系。
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医院学术活动管理规定一、学术活动系指院内、外(含外单位委托)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继教班、学术交流会及论文发表交流会议等。
二、院内学术活动1、院内学术活动包括: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业务讲座、学术讲座及外单位委托在我院进行的学术活动、远程讲座等;各科室、各专科组织的科内医务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讲座等。
2、全院性学术活动(1)科教科年初拟定课表,每月进行2次培训或讲座,并根据课表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具体活动安排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2)全院性学术活动医院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积极参加,每个科室的听课人员必须达到1/2以上(听课人员有特殊要求的以通知为准),未达到规定人数,月质量考评按2分/人次扣分,并扣罚20元/人次科室绩效;专业技术人员年听课率需达到规定,初级必须达到70%,中级必须达到60%,高级必须达到50%。
听课情况以年终科教科核实医务人员听课笔记为准,听课率是否达标作为选派医务人员参加各种院外学术活动及年度继续教育合格的必要条件,未达标者,当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合格,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3)全院性学术活动授课人必须认真准备,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以PPT、现场演示等方式呈现,授课时间应超过40分钟。
授课人员予以高级职称100元/课时、中级职称80元/课时、初级职称50元/课时的奖励,以年终科教科核实实际讲课情况上报财务科为准。
3、科室学术活动科室应每月组织2次科内培训、讲座,要求科室作好记录并签字存档。
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范围:(1)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四川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2)省、市、县卫计委举办的学术活动。
(3)由高等医学院校、协助单位邀请的讲学、讲课及协作活动。
(4)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5)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
学术交流工作制度
学术交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进行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学术交流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学术自由,严谨治学;(三)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四条学校学术交流工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学术交流工作。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第六条学校应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提高学术影响力。
第七条学校应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资助制度,为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提供学术交流经费支持。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学术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考核评价体系,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定期评估。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与监督第十一条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认真准备学术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尊重他人学术成果,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监督,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学术交流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第十五条学校应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将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为教学、科研、产业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术交流成果的宣传推广,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成果奖励制度,对取得重要成果的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进行表彰奖励。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工作,促进我院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XX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XXXX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院内外和国内外各种学会、协会、协作组、研究会等组织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做学术报告、科技讲学、短期培训交流等;参加院外有关部门邀请召开的科研课题讨论、评议、鉴定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院外有关部门邀请的学术讲座、座谈、参观科技展览、科技成果转让和院内外科技推广应用等活动。
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办法1、组织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活动时,应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报告,并写出具体计划,经科教科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或发邀请函,来院后由科教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2、属于全院性的学术活动,均由科教科负责组织;各科室的学术活动,由科室组织安排,报科教科备案。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原则1、坚持以班养班,以会养会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培养科技人才为宗旨,不断提高我院的科技水平。
2、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并确定有关学科负责人,具体协助科教科按照计划实施和完成有关专业性事宜。
做好会议(办班)纪要加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由科教科存档。
3、加强组织管理,做到计划实施、参加人员、经费开支“三落实”,经费开支由财务科协助,做好收支结算工作,必要时行政、后勤部门要协助做好人员接待、物资供应等工作。
四、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的具体规定1、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考察(包括港、澳、台地区)(1)所参加的会议必须是国际知名学术组织和团体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大会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或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及课题经费,并为该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2)必须符合国家及单位的政审条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和利用外语交流的能力。
有赞助单位和自费出国者,其职务和外语水平可适当放宽。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学术沟通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医院内部学术沟通,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本领,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特订立本学术沟通活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组织的学术沟通活动,包含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定义•学术沟通活动:指医院组织的以学术研究和经验共享为目的的各类沟通形式。
•组织单位:指医院内设的相关部门或学术团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术沟通活动组织1.学术沟通活动由医院内指定的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和布置。
2.组织单位应依据医院的学科特点和学术需求,订立学术沟通活动计划,并报院领导批准。
3.组织单位应择机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并依据需要供应差旅费和相关待遇。
第五条活动宣传1.组织单位应及时发布学术沟通活动信息,包含时间、地方、主题、嘉宾等。
2.学术沟通活动信息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网络、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六条报名和管理1.医务人员对学术沟通活动感兴趣的,可以自己乐意报名参加。
2.报名截止日期前,参会人员可以随时取消报名。
3.超出学术沟通活动规定人数的报名者,按报名先后次序确定参会名单。
4.参会人员应定时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通知组织单位。
第七条参会费用1.医院将依据学术沟通活动的需要,供应相应的会务费支持。
2.参会人员的交通费用和留宿费用由各自承当,可以申请使用医院内部的差旅费和留宿资源。
第八条活动总结与评估1.学术沟通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并评估活动效果。
2.活动总结应包含学术沟通的主题、内容、参加人数、反馈看法等方面的信息。
3.活动评估应从学术水平、组织布置、参会人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看法。
第三章常规管理第九条学术沟通活动档案1.每个学术沟通活动均应建立相应的活动档案。
2.档案内容应包含学术沟通活动计划、议程、参会名单、演讲稿件、照片等。
3.档案应妥当保管并分类归档,便于查阅和利用。
学术交流和合作管理制度
学术沟通和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医院内外学术沟通与合作,提升医院学术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临床科室、科研机构和临床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定义1.学术沟通:指医院与外部学术机构、专家或学者之间的学术沟通、研讨、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等活动。
2.合作研究:指医院与外部机构、专家或学者的学术合作研究项目、科研合作、学术合作等活动。
第二章学术沟通管理第四条学术沟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1.学术沟通活动由相关科室或科研机构提出申请,必需提前向医务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2.学术沟通活动责任人应提前订立认真的活动计划,并向参加人员进行通知。
3.学术沟通活动结束后,活动责任人应撰写活动总结报告,并提交医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术沟通活动的邀请与接待1.学术沟通活动邀请的参加人员应经过机构正式邀请,并发送正式邀请函。
2.学术沟通活动接待工作应提前布置好接待人员,并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3.学术沟通活动期间,接待人员应乐观搭配会务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术沟通活动的资金管理1.学术沟通活动所需资金应提前编制预算,并报医务部门审批。
2.学术沟通活动资金必需严格依照预算使用,不得超支,必需保存相关票据和凭证。
3.学术沟通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并向医务部门进行报账。
第三章合作研究管理第七条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与审批1.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料子应包含项目背景、研究目的、工作方案、人员配置、经费预算等内容,并提交科研部门审批。
2.合作研究项目需经过科研部门的审批才略启动,未经批准不得动工。
3.合作研究项目启动后,应严格依照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研究工作。
第八条合作研究项目的进展与管理1.合作研究项目的进展应定期向科研部门进行报告,及时汇报项目进展、研究成绩和困难。
2.合作研究项目的人员配置应依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合作研究项目的结果应及时进行总结、归档和报告,并向科研部门进行备案。
大学高校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制度办法
大学高校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
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医院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医院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制度为促进医院科研和学术交流的开展,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确保交流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性,本医院特制定了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制度,以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
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研和学术交流的平台,提供资源和支持,促进交流和合作。
一、科研和学术交流组织机构医院设立科研和学术交流委员会,负责制定科研和学术交流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相关科研和学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管理科研和学术交流的策划、组织、推广和评估工作。
二、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1. 学术报告会医院定期组织学术报告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和学术交流。
报告会内容应紧密关联医疗领域,涵盖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展。
参与报告会的医务人员应提前报名,会后需撰写参会感想和心得,以便交流和分享。
2. 科研成果展示医院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定期组织科研成果展示活动,展示项目的研究内容、方法、结果和意义,并邀请评委对成果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荣誉和奖励的依据,激励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3. 学术交流会医院支持医务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会议,并邀请有条件的医务人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
会议的组织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术交流的质量和效果。
医院将提供相应的资源和后勤支持,支持医务人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科研和学术交流支持1. 资金支持医院将每年拨付一定的科研和学术交流经费,用于支持报告会、论坛、会议等活动的举办。
经费使用需要提前报备和审批,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成果的推广。
2. 信息资源医院将建立科研和学术交流的信息平台,提供专业期刊、学术数据库和互联网资源等,以便医务人员查阅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学术动态。
医院还将组织专家学者团队,为医务人员提供科研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1. 申报和审批医院设立科研和学术交流申报和审批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在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前,进行申报和审批,包括活动的主题、目标、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和经费使用等。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我校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对外学术交流,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讨论、学术沙龙等,具体形式有:1.由本校所属单位发起并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国际性、性、区域性学术会议;2.本校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及本校各部门与科研处联合举办的校内教师学术讲座;3.本校教职工参加各种学术会议;4.校内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本校所属单位发起并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1.必须具备的条件(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2)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3)会议经费得到了落实。
(4)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
(5)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2.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3.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具体实施单位(教学单位、部门等)必须于会议前半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
并附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有关材料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
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进一步活跃学术交流气氛,特修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人员参加和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程序(一)参会条件1.医院原则上只认可由中华系列学会、中西医结合系列学会等中国科协下设并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学会举办的一、二级学术会议及专业学会、协会会议、卫生行政部门会议。
2.为扩大对外交流,获取科技信息,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如被国内外的学术会议选中该课题论文的均可放宽条件,其费用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3.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会,但各学术杂志、本地区以外的省地市举办的研讨会不予批准。
4.引进的特殊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各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医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博士在参加学术会议及新技术、新项目学习等,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5.在国内召开的正式国际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的正式代表准予参会。
6.境外召开的正式国际会议,被邀请的正式代表,经科教科审批后报分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
7.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并只限一名作者参加;同一科室的同一学术会议上有数篇论文入选,只能派代表参加。
已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得再参加学术会议交流。
8. 国家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医院派员不超过2人;本市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各专业分会的换届会议可适当放宽参加会议的人数。
(二)审批程序参加上述学术会议,必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且本人为大会发言或有文章交流者,先在科教科领取并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持“申请表”、开会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经科主任初审同意后,至少提前一周报科教科审查、登记。
按照程序经科主任、科教科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参加会议。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经医院同意参加学术会议后,离院前须到医务部登记备案,以便统筹安排医疗业务工作。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是医院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医院教学、医疗、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为了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有关制度。
一、各学科应根据自己的建设方向,开展各类业务学习和交流,有利于优势互补。
二、医院不定期邀请国内、省市专家学者进行讲座,介绍国内外有关进展以提高医院学术水平。
三、各级重点学科应在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中起积极作用,积极主办学术研讨会,提高自身学术地位,树立带头学科角色。
四、组织各类学术研讨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手续。
五、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加全国性、省市学术会议。
具体事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短期学习班(3个月内):省、市、院派任务的各种类型专业型培训班、讲习班、提高班,费用由医院支付。
其它类型培训班按学术会议处理。
(二)学术会议:外出参加全国、省、市级专业性学术会议,必须有中华医学会或相当学会大会发言交流的论文并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
(1)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年可参加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一次。
(2)中级职称可参加省级或华东地区学术会议每二年一次。
(3)二年以上初级职称可参加省级学术会议每二年一次、市区学会在城区召开的市年会可适当放宽条件。
(4)重点学科带头人和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者,外出活动次数可酌情增加一次。
(5)多篇文章同一会议录用,原则上派一名代表参加。
(三)各级各类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取得资格后,如实报销,证书由医院保管。
(四)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继续教育学习班的,由科教科和护理部统一安排,参加者事先填写申批表,报科主任同意,科教科和护理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参加,未经审批,擅自外出参加者,时间费用均自理。
(五)被评为省或市突出贡献、优秀专业人才及被评为市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者按规定执行;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参加可优先课题相关的`学术活动;省专业学术委员会可参加该学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六、费用标准:由省、市、院派任务的各种类型专业性岗位培训班、讲习班、提高班,费用由医院支付。
关于邀请国内外学者来校学术交流的实施办法-华东理工大学
关于邀请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繁荣商学院的学术研究氛围,推动和加强专业教师与国内外院校、学者的合作交流,鼓励教师积极邀请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规范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国内外学者包括国内、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其中港澳台地区学者暂与国外学者同等对待。
第二条:邀请人应是商学院在编的专任教师,受邀请人应为(1)国内著名教授;(2)国际知名教授;(3)有突出成就的、或在新兴学科中有成就的国内外学者。
第三条:受邀请人的研究领域应与我院教师的研究领域一致。
优先考虑研究领域与学院重点规划发展学科密切相关的受邀请人。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学术交流包括受邀来校进行学术演讲、报告,举办讲座、小型学术座谈会等形式。
第五条:邀请人需事先向学院提出拟邀请申请,填写《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申请表》(见附件),经学院批准后发出邀请函,并通过校财务处网站下载填写《华东理工大学校外人员劳务费领款单》,提前一周交院办请款。
第六条:相关邀请获得批准后,学院将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发布。
学院办公室应积极配合邀请人,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做好相关学术交流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经同意以学院名义邀请来院举行上述学术活动的国内外学者,一般情况下由学院颁发纪念品1份。
确需支付报酬的学者,(1)为国内学者支付800-1000元/小时的劳务费,总额不超过2000元;(2)为华人国际学者支付1000-1500元/小时的劳务费,总额不超过3000元;(3)为非华人国际学者支付总额1000元的劳务费,以誌感谢。
如果报酬额超过上述标准,超过部分原则上由邀请部门的科研费用支付。
第八条:学院鼓励并要求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珍惜院内外的学术资源,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主动与国内外知名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邀请人为学院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所做的工作,将作为公共服务工作的评估内容,作为各类先进评选、学术交流访问推荐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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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访问讲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院外请专家讲座由医务部科教科统一管理,科室申请并具体承办。
第二条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国内或国外著名的、对本院科学术发展有帮助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邀请,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报医务部科教科审核后由院办公会讨论和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承办科室需在会前一周张贴通知,会中做好讲座记录,拍摄讲座照片,会后整理讲座材料及效果评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医务部科教科,方可报销讲座经费。
第四条来访费用:所有来访费用,包括可能的旅费、住宿、餐饮、交通、讲课费等,原则上由申请科室承担,支出项目从重点专科、科主任基金或课题经费(课题经费须有此类预算)条目中列支。
第五条接待工作:专家到访前应提前2周由申请科室书面报告接待程序,交医务部科教科。
承办科室负责协调和安排专家活动,包括接待、交通和餐饮等;科教科负责来访专家学者的讲学活动安排。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
*****医院聘请院外专家
来院讲学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