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10章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10章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及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一节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与现状

一、限量标准制定的意义

在国际上,食品安全不仅是涉及技术问题,而且还影响到政治和经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0)以及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0IE)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世界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制定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意义在于:

1.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虽然对食品安全性并无统一定义,但按照现有的普遍认识和理解,食品的安全性应该是:食品中不应含有任何可能损害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急性、慢性或其他特殊毒性危害,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wHO对食品安全的最新解释为“对食品按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不管哪一种表述,其关键是如何对危害的理解和解释。如哪些物质有毒、有害以及对“不应”、“不能”含有和“不超过”这些措辞的把握和界定。这就需要严密的毒理学试验,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制定安全限值,进一步根据被制定物质在食品中的实际残留量和随食物摄人情况制定限量标准,从而保证食用的安全性。

2。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食品中的危害物关系到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各国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加以约束。在行使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时,从技术层面上必须要有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值作为界定和管理的依据。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安全限量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便于安全质量问题的仲裁以及依法监督管理。

3.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食品生产过程包括种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涉及农业、环保、工业、卫生、商业等诸多领域,各个环节存在各种安全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危害因素均可导致终产品的安全危害。所以,食品安全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控制则是食品安全生产的基础。

4.食品贸易的基本条件

中国加入wT0后,农产品及食品将参与广泛的国际贸易,面临着大进大出的挑战。一方面国外大批农产品将大量走进国门,对国内农产品市场形成冲击;另一方面,中国的水果、蔬菜、畜牧品、水产品等将大量出口,这一方面带来极好的市场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常常从各自利益出发,以标准的形式筑起各种技术壁垒,限制进口产品的入境。特别是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农产品走出国门的又一道门槛,由标准频频引发的农产品出口受阻,越来越成为中国农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拦路虎。因此,为了满足国内外消费市场需求,参与国际竞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有相应的与国际接轨质量标准,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已成为食品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

二、限量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害微生物及其毒素等。

1.农药残留

各地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农药种类和品种不尽相同,主要种类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和菊酯类农药,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加的生物类农药。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具体品种多达百余种左右,常见的也有50余种。国际标准以及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所规定的种类也都在100种以上。如美国规定的苹果中农药残留标准中包括

的农药种类有102种(1999),日本有115种(2000),欧盟有124种(2001)。对我国出口的大米、茶叶要求检测的农药残留也多达1()(】多种。

2.兽药残留

兽药主要有抗生素类和激素类,过量使用兽药会导致动物产品中抗生素和激素超标。“瘦肉精”就属于激素类药物,在动物代谢中可促进蛋白质的合成,降低脂肪的沉积,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猪肉中残留的“瘦肉精”,会使人产生心跳过快、心慌、头晕、乏力等现象,甚至导致死亡。

3.重金属元素

由于农产品产地自然地理环境和周边地区工农业生产情况以及流域灌溉用水污染的情况不同,食品中可能会残留多种有害重金属元素。常见的有害重金属元素有铅(Pb)、汞(Hg)、砷(As)、镉(cd)及铬(cr)等。这些有害元素多数易在体内蓄积,产生各种急性或慢性毒性作用,有些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

4.有害微生物及其毒素

常见危害食品的细菌有假单孢菌属、微球菌属、葡萄球属、芽孢杆菌属、乳杆菌属、致病性大肠杆菌等,其主要危害是引起食品腐败。常见危害食品的霉菌有曲霉属、青霉属和镰刀菌属的一些霉菌。霉菌污染食品后引起的危害包括食品的变质和霉菌产生的毒素。霉菌污染食品可使食品的食用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不能食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食用者造成健康危害。大多数霉菌毒素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国际上对于食品霉菌毒素含量都有严格的限量要求。

5.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包括各种环境污染物、食品生产和加工中带入或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主要有金属毒物、Ⅳ一亚硝基化合物、多环芳香族化合物等。这类物质对食品污染造成的危害已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慢性疾病,尤其是肿瘤、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均可能与此类化学物质污染有关N--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就是食品污染中危害较大的物质之一,包括多环芳烃(PAH)和杂环胺,虱有很强的致癌性。植物性食物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主要来自于自然环境、含氮肥料和农药、卫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亚硝酸盐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摄入一定量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同时,亚硝酸盐可进一步生成亚硝胺或亚硝酰胺类物质产生致癌作用。除了上述化学危害物污染食品以外,自然界的一些动植物中也含有一些天然毒素。例如河豚、贝类、藻类、蘑菇、苦杏仁、大豆、刀豆、发芽土豆、黄花菜等原料中,就含有一些天然毒素。未经适当处理食用后,会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三、限量标准的现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cPR)已制定了196个农药品种的2485个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50个农药最大再残留限量的规定。我国目前已制定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有475个。

关于上文中的再残留限量,是指一些农药过去曾经在农业上使用,现撤消登记而被禁用,但在禁用前已构成了对环境的污染,来自环境中积累的这些持久性农药残留物(如六六六、滴滴涕),再次造成了对食品的污染,在食品和药材中形成了残留。推荐或制定的再残留限量以监测数据为基准,一般都规定为不得检出,或确定在测定方法的低限范围不大于0.01~0.05mg/kg。

我国在限量标准制定时,主要参考FAO和wHO的毒理学基础研究资料及cAc和发达国家的标准,在取得大量本国实际调研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而制定。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接轨。

根据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等同采用:是指技术内容相同、编写方法完全对应。等同采用的符号为“;”,或用idf 或IDT表示。

②等效采用:是指技术内容等效,仅有不影响技术经济效果,同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以相互接受的差异,编写方法基本对应。符号为“:”,或用eqv或EQV表示。

③不等效采用:是指技术内容有增有减,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同或对应,但标准水平应和被采用的标准水平相当。符号为“一”,或用neq或NEQ表示。

目前,发达国家国家标准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我国只有40%国家标准采用或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无论从数量还是与国际接轨方面都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各种食品安全质量法规、标准正在修建中。国家已经加大标准研制力度,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第二节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制定的方法与步骤

一、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的一般步骤

根据毒理学研究,由专家在安全性评估(safety assessment,)的基础上提出,这是科学层面上(scienc~j based)要做的工作,为风险管理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一般步骤如图10—1所示。

二、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的方法

1.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结构与性质

化学结构和性质与产生的毒性有密切的关系,通过对化学物结构和特性的分析,可预测其可能产生的毒性,特别是化学物的一些结构特点,如所带的官能团、化学键、多环结构等对预知某些特殊毒性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某些特殊结构可提示该物质有产生致癌的可能性等。这可以为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和观察内容提供线索和方向。

图10一1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定的一般步骤

2.进行动物毒性试验

动物毒性试验是毒理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动物毒性试验,取得受试物的一些基本毒理学参数。动物毒性试验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规范,根据受试物的具体情况和国外及国际组织对该物质的安全性毒理学资料决定试验阶段和内容(详见第九章)。一般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动物(其中必须至少有一种非啮齿类动物),尽量以与实际相一致或相似的接触途径,采用一定的剂量将受试物给予实验动物进行毒理学试验。主要确定出该物质的NOAEL值,这是进一步制定化学物安全限量的重要依据。

3.确定人体ADI

由于人和实验动物存在着物种差异,在实验动物上取得的实验结果显然不能直接适用于人.需要合理的外推,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有很多影响因素。为此,应尽可能收集人体接照被评价物的流行病学资料,若有明确的长期接触史或自愿受试者体内代谢资料,对动物试验结果的外推会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ADI值的确定就是根据被评价物的毒性性质、人体接触资料和风险评估情况选定合理的安全系数(sF),将在实验动物所获得的NOAEL值除以sF,即可得到该物质的人体ADI值。国际上承认非致癌物的sF取100。若为致癌物或具有其他特殊毒性作用物质,其sF值需视具体情况取值,一般要远远大于100。

4.确定食物中的MRL值

ADI值是人体安全摄入量的一个理论值,具体到制定食物中的最高允许量时要考虑到食物的多样性,人对不同食物的摄食结构和比例,以及该物质除食物以外的其他可能摄入途径,如某种物质除来源于食物外,还可能来源于饮水和空气等。因此,在确定食物中的MRL值时,必须首先了解可能含有该物质的食品量占一日食物总量的比例,即食物系数,再根据已确定的该物质ADI值计算一日总膳食中的MRL值,以及分别在各种食物中的MRL

值。

5.制定允许量标准

以上述计算确定的MRL值为基础,根据该物质在食品中的实际残留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制定成标准。如果该物质在食品中的实际含量低于MRL值,可将实际含量作为允许量标准;如果实际含量高于MRL值时,可将MRL值定为允许量标准,并应设法降低该物质在食品中的实际含量。原则上,允许量标准不能超过MRL值。

6.限量标准制定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在制定限量标准制时,应综合考虑化学物的来源、毒性特点、实际摄人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权衡该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及可能产生的有益作用,将标准从严制定或加以放宽。一般综合考虑的因素如下。

(1)在体内有蓄积性,不易排泄或解毒者从严。

(2)可能产生“三致作用者”从严。

(3)接触频度高,长期大量食用者从严。

(4)供应幼儿、病人食用者从严。

(5)化学性质稳定,加工或烹调过程不易破坏者从严。

(6)与其他成分产生毒性协同者从严。

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取决于科学实验的资料,而且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因素密切相关。所以,制定的限量标准带有一定的相对性。因此,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限量标准应适时修订。

三、标准的起草和审批

国家标准是由政府管理部门依靠专家而制定,是基于政策层面上的工作(policy based),以科学研究为依据,结合社会实际,为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提供可执行法规文本,审定后由政府颁布,具有法律效力。

1.一般程序(见图10—2)

①提出标准制定建议(任何单位或个人);

②列入计划;

③研制组(协作组)研制草拟;

④标准草案;

⑤标委会(食品卫生、添加剂)审议(各有关部门参加);

⑥征求各方意见(中央与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业界、协会等,包括通过因特网);

⑦审定与批准、发布。

2.工作过程

(1)准备阶段

制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①根据调查研究结果考虑标准的可行性;②现有的危险性评价结果或进行新的危险性评价;③参考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④引用或参考企业或行业标准制定国家标准。因此,制定标准时应先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以及国内的各级相关标准(国标、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

图10—2 食品中有害物安全限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相关规范。同时,应广泛采集样品,测定含量,掌握实际情况。以便根据毒理学试验结论,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参考国际标准制定本国标准。

(2)起草阶段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

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泛征求意见,在整理汇总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编制标准草案(预审稿)及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3)审查阶段

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预审由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对标准文本及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审查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技术要求是否先进、合理、安全、可靠等。预审通过后按审定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出送审稿,报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4)报批阶段

终审通过的标准可以报批。行业标准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国家标准报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编号发布实施。

第三节有关国际组织对食品中残留物安全限量制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CAC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制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制定是根据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的评价而制定的。

1.推荐最大残留限量的制定

JECFA在推荐一种特定化合物的最大残留限量(MRL)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残留物毒理学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的研究;结合性残留物的生物效应;靶器官;测定残留物安全限量的残留物标准;按照良好兽药使用规范(GVP)使用兽药后的残留数据;兽药充分排泄的休药期以及适合的兽药残留分析方法。

首先根据毒理学试验所得的数据确定ADI值。在按照GVP规范下使用兽药,如果残留量低于ADI值,可相应降低制定的MRL值;如果用适合的分析方法测不出兽药残留时,就将MRL值提高到分析方法所能检出的水平;推荐的MRL值不能明显大于根据毒理学试验得到的MRL值。

2.兽药结合性残留物的评价

兽药残留包括母体和其代谢产物残留。兽药或其代谢产物与内源大分子共价结合产物称为结合性残留物。如果总的残留物中结合性残留物所占比例不大,通常可选择一种可提取的合适残留物作为代表,来制定其MRL;而当以结合性残留为主时,就必须对这些结合性残留物进行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价,以确定ADI,并进一步制定其MRL值。

3.兽药残留的微生物学危害评价

食品中残留的抗生素类药物会对人体肠道正常菌群产生潜在危害。需要鉴定构成人体肠道萄群的细菌资料,通过志愿者的体内试验评价抗菌药物对人体肠道菌群的危害是一个较好的研究方法,然而这个方法的使用是有限的。当得不到这些人体试验的资料时,可考虑用实验动物来获得数据。

制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MRL时,如果毒理学资料已确认被评价的药物在食品中可允许有较高残留量时,则对肠道菌群的危害(抗菌活性)就成为安全性评价的决定性因素。同时,还要考虑抗菌药物残留对食品加工中所使用细菌的影响,如药物残留对酸奶生产中乳酸菌的影响等。

4.对致敏兽药残留物的考虑

有些兽药残留可能引起过敏反应,JECFA认为这对一般人群的健康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对高度敏感人群也要引起重视。因此,有必要对已知的或可疑有致敏作用的药物保持尽可能的低残留量水平,如青霉素、头孢菌素等。

二、FAO/WHO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

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是由FAO/WHO的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进行安

全性评价并制定残留限量。。

FAO/WHO的JMPR包括两个独立的农药残留专家小组,即FAO农药残留专家小组和WHO农药残留专家小组。FAO农药残留专家小组负责审查农药使用方式、农药的成分和化学资料、农药残留分析方法,评估农药残留的去向以及在良好农业生产操作(GAP)下粮食作物中农药残留水平,提出MRL推荐值,仅从学术方面评价各国政府、企业等提交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市场监测数据等。WHO农药残留专家小组负责审查毒理学及其相关作用,根据毒理学参数和生化数据等评估农药残留,并评估在连续两年的情况下农药残留的ADI 值。

2.进行毒理学试验

在进行农药残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要进行短期试验、长期试验、生化研究(包括吸收、组织分布、代谢、排泄、对酶的作用和生物半衰期等),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等特殊毒性作用研究。如有可能,还要考虑人体研究的资料和其他方面的信息。

3.动物试验结果的外推和人体ADI值的制定

将动物试验研究的结果外推到人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安全系数法、代谢动力学推论法及线性低剂量推论模型法。FAO/WHO的JMPR一般采用安全系数法,通常使用100倍安全系数。以动物试验所获得的NOAEL值除以安全系数制定人体ADI值。

三、FAO/WHO对食品中其他残留物限量的制定

FA0/wHO的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负责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和兽药残留的评价和限量标准制定。WHO专家小组通过评价毒性以确立ADI值或推荐ADI值;FAO专家小组则根据wH0的ADI值和实际残留量提出MRL值或推荐MRL值。除毒理学数据外,各类食物摄入量是制定食品中MRL值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确定MRL值时,最大理论摄入量不应超过ADI值。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物摄入量要选取各种食品摄入量的上限数据。特别是确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MRL值时,由于兽药在靶组织器官中残留量可能较高,分别按各组织器官摄入量的上限数据确定MRL值就更为重要。

四、CAC组织机构及王作程序

1.法典制定的一般程序

①委员会全会批准新的法典制定工作;

②拟定法典建议草案第一稿;

③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④CAC下属委员会审议草案及政府反馈意见;

⑤委员会全会采纳建议草案;

⑥再送交有关政府征求意见;‘

⑦CAC下属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及政府反馈意见;

⑧CAC全会批准并公布法典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组织体系见图10—3。

2.CAC制定的食品法典标准的类型

①食品标准(food standards);

②卫生或其他技术规范(codes of practice);

③农药及兽药残留最大限值(MRLs of pesticides and drug。);

图10—3 CAC的组织体系

④污染物指导水平(guidance level);

⑤准则(principles);

⑥指南(guidelines);

⑦建议(recommendations);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研究技术报告】 一、引言 人类生存在这个地球上,安全是第一的需要,安全即指防范潜在的危险。但在社会活动中发生一些危险是难免的,所谓的危险就是可能造成伤害或破坏的根源,或者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破坏的某种状态。一般来说,如果遭遇某种危险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属于低风险,稍加提防就能坦然处之;但如果概率较高,就必须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食品中含有来自植物和动物自身的天然化学物,在生产、加工和制备过程中也会接触多种天然和人工合成物质。食物中所有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叫做危险物。如微生物、天然生成的化学物质、烹饪产生的化学物质、环境带来的污染物,还有添加物和杀虫剂等。我们把食品中的危险物对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可能性称为风险。食物之中任何一种危险物都可能对健康产生不良作用,其风险有高低之分。在确定食品是否安全时,必须衡量食品给我们健康带来的益处与受到食品危害的风险大小。 运用风险分析原理,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风险分析可以运用在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比如金融业,商业银行非系统性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竞争风险等7个方面的风险;在新药研制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项目来源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

政策风险等4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性进行风险分析是风险分析领域的一个具体应用。 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交流三部分,其中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工作的重点。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过程中要进行风险评价,由于食品情况多样,各自的生产、加工过程不同,要分别评价能够引起风险存在的不同风险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属于哪一类的危害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各种情况下是确定食品中化学物安全与否的必不可少的办法。如果没有风险评估,将有更多的食品危险物不能被发现[1]。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目前还没有广泛地应用与国际接轨的危险性评估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食源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还比较落后。 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国在“十一五”初期开始重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等五个方面的科技攻关,旨在为保护我国食品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国民健康的膳食水平提供核心技术支撑,保障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利益,基本形成食品危害物检测技术体系、溯源和预警体系,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最终全面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二、食品安全问题 近年来,世界上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英国的“疯牛病”、“口蹄疫”,日本的大肠杆菌O157:H7食物中毒爆发流行等等,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危害人类健康,还引发国际贸易纠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1、食源性危害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食品贸易的国际化,食品安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扩大,食品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当前,如何保证食品的安全,维护消费者权利,促进食品贸易健康发展,是各国必须思考解决的问题。所以,对食品安全进 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和实施适当的管理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价、执行风险管理决定、监控和回顾。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伦特罗)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防范方式,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刚刚起步。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 2003;2006 2009年 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如何进行风险评估

4步骤: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1)危害识别指食品中或食品本身对健康有不良作用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 (2 (3 (4 100倍的安全系数来调整种间和种内可能存在的易感性差异,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偏差的存在;(ⅴ)对发现属于遗传毒性致癌物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不制定ADI 值。对这些物质,不进行定量的风险评估。实际上,对具有遗传毒性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还没有认可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ⅵ)允许污染物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ⅶ)在等待提交要求的资料期间,对食品添加剂和兽药残留可制定暂定的ADI值。但需要指出的是,JMPR并没有将这一政策用于农药残留ADI值的制定。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 总则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正式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并根据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 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 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 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 风险分析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风险分析包括三个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情况交流。1.定义 根据CAC工作程序手册(1997年,第10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如下,需要说明的是,风险分析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关术语及其定义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危害(hazard):食品中可能导致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生物、化学、或者物理因素或状态。 风险(risk):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可能性以及这种效果严重程度的函数,这种效果是由食品中的一种危害所引起的。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包含三个部分的一个过程,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 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一个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包含下列步骤的过程:(ⅰ)危害识别,(ⅱ)危害描述,(ⅲ)暴露评估,以及(ⅳ)风险描述。 危害识别(hazardidentification):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危害描述(hazardcharacterization):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

进行剂量-反应评估。 剂量-反应评估(dose-responseassessment):确定某种化学、生物或物理因素的暴露水平(剂量)与相应的健康不良效果的严重程度和/或发生频度(反应)之间的关系。 暴露评估(exposureassessment):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风险描述(riskcharacterization):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备选政策进行权衡,并且在需要时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控制选择、包括规章管理措施的过程。 风险情况交流(riskcommunication):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的团体之间就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相互交流。 2.基本内容 (1)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描述。危害识别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其余三步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相对于微生物危害而言,这

12-2-27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定义(CFSA)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欢迎您!加入收藏 | 邮箱登录 | English 网站首页中心概况资讯动态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交流风险评估523项目重点实验室出版物信息化建设当前位置首页 > 风险评估 > 风险评估介绍 > 正文站内搜索搜 索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定义 日期:2012年02月27日 人气指数:1092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最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重要知识点

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 1、食品安全概念: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 食品卫生:为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危害人体健康而采取的综合措施。(范围不同、结果安全、卫生指标限值) 食品质量:颜色、香气、滋味、质构、功能、营养。 食品营养:人体从食品中所能获得的热能和营养素的总称,包括水分、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类、矿物质、维生素和膳食纤维。 2、食品安全危害因子:生物危害因子是食源性疾病暴发的主要因素,包括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病毒等;化学危害因子包括天然存在的化学物(植物毒素、动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意加入的化学物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外部或偶然引入的化学物;物理危害因子包括玻璃、金属等。 3、食源性疾病:概念、范畴、流行情况 指由摄食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三要素包括:传播疾病的媒介——食物;致病因子——食物中的病原体;临床特征——急性中毒性或感染性表现。 范畴: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人畜共患病、食源性变态反应、营养不均衡慢性病、有毒有害物质。 流行因素:国际贸易和旅游增加,食品供应全球化;环境变化;人群变化;生活方式变化;微生物变化;社会因素 第二章 1、风险、危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等基本概念 危害---食品中的一种生物学、化学或物理制剂,还可能是食品中的生物学、化学或物理条件,有导致对健康不利作用的潜在可能 风险--- 风险是指某种特定危险事件(事故或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也就是说,风险是由两个因素共同组合而成的,有害作用的发生概率以及有害作用的严重性 风险分析----就是对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去控制或降低风险,并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

食品安全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欧美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体现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着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管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

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经管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规范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工程建议书》(见附表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5945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 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

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 2. 3. 3.1 保洁道路范围及等级 3.2 3.3 4 4.1 4.2 4.3 5. 5.1 5.2 5.3 6. 6.1 6.2 6.3 6.4 附录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 1.0.2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 1.0.4 2.0.1 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

2.0.2 带状屏障。 2.0.3 2.0.4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4≤4≤4≤4无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及评估记录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 1、目的 为科学合理的规避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企业工厂经验、社会疾病数据、科学报告和其他信息, 对生产、加工、包装或设备设施中可能存在的已知或合理可预见的危害进行识别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需要预防性控制的风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食品生产链所有区域、人员和步骤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危害分析前的准备 3.1、进行预备步骤 A、组建食品安全小组,并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食品安全知识(包括但不限于HACCP、过敏原、异物控制、GMP和召回计划等)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 B、描述产品,其分布,预期用途以及产品的消费者或最终用户 C、制定流程图并在现场进行验证 D、描述过程 3.2、设置风险分析评估表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表

风险分析矩阵 可能性及严重性评估标准 ?第1栏:将列出以下内容: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成分作为识别与成分相关的危害的方法(可以对某些成分进行分组,例如“香料”、“塑料内包材”); (2)处理步骤; (3)场所情景。 建议作为预备步骤的工艺流程图可以帮助确定危害分析中包含的处理步骤。 ?第2栏:将列出您的风险识别结果 - 即在此步骤中可能引入,控制或增强的食品安全风险(已知或可合理预见的危害)。包括所有与成分相关的危害,与过程相关的危害以及可能从环境中引入的风险危害。同时根据风险矩阵中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风险等级的评价。?第3栏:将记录危害评估的结论 -对每种列出的食品安全危害是否需要预防性控制(是或否)的确定。 ?第4栏:将记录导致危害评估结论的原因(即第3栏中列出的是/否结论)。 ?第5栏:将确定预防性控制措施,以显着减少或防止确定需要预防性控制的危害(例如,过程,过敏原,卫生设施,供应链或其他)的食品安全危害(即,第3栏中的“是”。?第6列:由于工作表将生产过程分为多个步骤,并且预防性控制可能应用于除列出危险的步骤之外的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可以指定是否在此特定步骤中应用预防性控制步骤(是/否)。重要的是要注意,在加工步骤中将危险识别为需要预防性控制的危险并不意味着必须在该加工步骤中控制危害。 4、危害分析 4.1、根据确定可能与食品或工艺 ("已知或合理可预见的危险") 相关的风险危害, 食 品安全小组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议, 根据风险分析评估表对相关风险危害进行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分析,并形成列表。在处理此过程时, 需考虑以下内容: ?有关产品说明,预期用途和分发的信息。 ?关于成品相关的可能性危害风险。这可能包括产品测试结果(包括微生物),消费者投诉或关于工厂设备设施的状况,功能和设计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与污染有关。 ?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分。在产品配制过程中可能会引入食品过敏原危害或已知与特定食品类型相关的病原体等危害。例如,蛋黄酱是用鸡蛋配制的,鸡蛋是一种食物过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64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

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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