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保障孕产妇在整个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内的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孕产妇及婴儿的生存质量。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1.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2.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孕产妇保健科,负责孕产妇的预防、保健、诊疗、康复等工作。
2.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产妇的健康问题。
2.3 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孕期营养、心理、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指导,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2.4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确保母婴安全。
2.5 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个体差异,制定合理的分娩计划,确保分娩安全。
2.6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的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并处理产后并发症,促进孕产妇康复。
三、孕产妇安全管理3.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3.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孕产妇的安全意识。
3.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孕产妇医疗质量控制4.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目标和措施。
4.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医疗服务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获得高质量、安全的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提供安全、规范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风险•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权益和尊严2.2 原则•安全性原则:以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为首要目标•专业性原则:确保提供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医疗服务•人性化原则:关注孕产妇和婴儿的需求和舒适度•综合性原则:实现医疗保健机构内外的协调合作三、责任和职责为了实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职责。
3.1 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和职责•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合格的产科医护人员•提供全面、精细的孕产妇和婴儿护理服务3.2 产科医护人员的责任和职责•严格遵守医疗保健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基本信息和病历资料•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婴儿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3.3 孕产妇和家属的责任和职责•配合医疗保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主动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及孕产妇的病史信息•遵守医疗嘱咐和医疗护理规范•积极参与孕产妇和婴儿的护理和康复工作•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滥用、乱用药物四、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需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4.1 院内感染管理•建立健全的院内感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灭菌、环境清洁等措施•做好医废分类处置工作4.2 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4.3 用药管理•建立健全的药物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医疗用药准则和规范•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工作4.4 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定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医护人员绩效评估制度五、监督与评估为了有效执行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存质量。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加强产科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第二章孕产妇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健康管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生育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期保健,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并发症,提供孕期健康教育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分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后健康管理,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促进产妇身心健康。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婴儿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婴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出生缺陷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疾病。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喂养和营养指导,推广母乳喂养,提供科学的喂养和营养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睡眠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睡眠指导,预防婴儿睡眠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确保婴儿得到及时的免疫保护。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产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领导小组应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医务科、护理部、儿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3. 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产科安全形势,研究解决产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员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事产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医疗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四、医疗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产科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技术的合理应用。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护理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护理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护理人员应遵守护理规范,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安全。
3. 护理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六、环境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产科环境整洁、安全、舒适。
2. 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对产科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产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七、安全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孕产妇管理制度
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二章孕产妇健康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产检计划。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关爱,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孕产妇度过孕期和分娩期。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并发症的预防和诊治,提高孕产妇的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孕产妇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
第三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医疗需求,提供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在内的全方位、全过程医疗保健服务。
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设备设施建设,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效果。
第四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权益,保护孕产妇的隐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确保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宣传,提高孕产妇的医疗保健知识水平。
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孕产妇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以孕产妇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成立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孕产妇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3. 监督检查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4. 分析孕产妇医疗安全事件,提出整改措施;5. 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2. 组织实施孕产妇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3. 协助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4. 处理孕产妇医疗安全投诉和举报;5. 完成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预防体系,确保孕产妇医疗安全。
第九条孕产妇医疗安全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孕产妇保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2.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加强孕期保健;3. 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4. 规范产程管理,确保分娩安全;5. 加强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控制体系,降低孕产妇医疗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孕产妇医疗安全控制措施:1.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感染;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 建立孕产妇医疗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4. 加强药品、器械和设备管理,确保安全有效;5.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
第三条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母婴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母婴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五)及时上报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科,负责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母婴安全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并落实母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母婴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做好母婴安全管理;(五)及时上报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母婴安全管理第九条母婴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分娩安全管理、产后出血预防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和管理、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等。
第十条孕产妇健康管理:(一)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服务;(二)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提供全程、动态、精细化管理服务;(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新生儿健康管理:(一)为新生儿提供即时保健、日常保健、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三)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为新生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和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及时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绿色(低风险)、黄色(较高风险)、橙色(高风险)、红色(极高风险)四个等级,并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动态进行,根据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高危孕产妇的基本信息、筛查结果、评估分级、管理措施等予以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孕产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对绿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加强孕期保健指导,提供正常的孕产期服务。
第十二条对黄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加强孕期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对橙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加强孕期监测,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四条对红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定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孕期保健、分娩、产后恢复及新生儿保健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系统的健康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二)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孕期保健,预防孕产妇疾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孕产妇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和服务。
(四)协同管理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孕产妇安全。
第四条管理组织(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孕产妇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医疗机构:负责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恢复期的健康管理。
(三)家庭:承担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基本责任,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五条孕期健康管理(一)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应及时建立保健手册,记录孕期保健信息。
(二)产前检查:孕早期开始,定期进行产前检查,高危孕妇增加检查次数。
(三)孕期疾病筛查:开展孕期糖尿病、高血压、贫血等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并处理。
(四)孕期教育:开展孕期保健知识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第六条分娩期健康管理(一)预约分娩:孕妇提前预约分娩时间,确保分娩顺利进行。
(二)分娩监护:分娩过程中,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对孕产妇进行监护。
(三)新生儿急救:新生儿出生后,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急救。
第七条产后恢复期健康管理(一)产后访视:出院后,医疗机构应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孕产妇和新生儿状况。
(二)产后康复:提供产后康复服务,促进孕产妇身体恢复。
(三)产后心理关怀:开展产后心理关怀,帮助孕产妇适应母亲角色。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管理(一)风险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二)重点管理:对风险等级为红色、橙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实施重点管理。
(三)紧急救治:对高危孕产妇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进行紧急救治。
孕产妇管理制度
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孕产妇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明确各级医疗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健康教育1.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指导准备怀孕的女性进行身体检查和营养调理。
2. 孕期定期举办健康讲座,普及孕期保健知识,包括饮食、运动、心理调适等。
3. 分娩前教育,帮助准妈妈了解分娩过程,减轻恐惧感。
四、孕期管理1. 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记录孕期检查、营养状况、体重变化等信息。
2. 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包括血液检查、B超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3. 对高风险孕妇实行重点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监护计划。
五、分娩管理1. 确保分娩环境的清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 实行一对一陪护制度,提供人性化的分娩服务。
3. 严格遵守分娩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
六、产后管理1. 提供科学的产后恢复指导,包括饮食、锻炼等方面。
2. 开展母乳喂养指导,提倡自然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3. 定期进行产后随访,关注产妇的身体恢复和心理健康。
七、信息管理1. 建立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的准确、安全。
2. 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八、质量监控1. 定期对孕产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孕产妇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随着医学发展和实际需要,本制度将不断更新完善。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全程管理,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必要的投入。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孕产期保健科,负责本机构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孕产期保健工作。
三、保健服务1. 孕前保健(1)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提倡科学备孕,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开展孕前遗传咨询和胎儿发育评估,提供生育指导。
2. 孕期保健(1)建立孕期保健档案,实行孕期全程管理。
(2)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4)提供孕晚期家庭访视服务,了解孕妇和胎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 分娩期保健(1)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2)实行分娩期全程监护,及时处理分娩期并发症。
(3)开展分娩期健康教育,提高孕妇对分娩过程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 产后保健(1)提供产后康复服务,促进产妇身心恢复。
(2)开展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指导产妇进行母乳喂养,提供母乳喂养技巧培训。
(4)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指导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和新生儿护理。
四、人员培训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孕产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产科医疗安全工作制度
产科医疗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产科医疗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保护母婴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产科,旨在加强产科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条产科医疗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加强医疗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医疗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产科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负责产科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科医疗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产科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医务人员等组成,负责产科医疗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医疗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准入制度,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对产科医疗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产科医疗质量。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医疗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四、医疗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产科医疗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产科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医疗安全管理的落实。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医疗安全负责,及时报告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医疗安全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对医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医疗需求。
3.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医疗纠纷。
三、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母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
2. 产科、儿科、麻醉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母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 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母婴安全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四、母婴安全措施1. 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1)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其风险等级。
(2)对高风险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干预风险因素。
2.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1)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干预风险因素。
3. 减少分娩损伤(1)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护意识。
(2)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对高危及可能产生难产的病例进行讨论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3)充分评估母婴情况,掌握分娩机制和助产技术,降低分娩损伤。
4. 母婴同室病区陪住管理(1)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病房管理,只设陪住但无探视。
(2)分娩前,生活能自理者,不安排陪护;产前因病情需要陪护者,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后,可允许一人陪护。
(3)分娩后,每名孕产妇分娩后只能有1名家属或母婴护理员24小时陪住。
五、监督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母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母婴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以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全面提高孕产妇的保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孕产妇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经费,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
第四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人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孕产妇的权益,为其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妇保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面、个体化的保健服务。
第七条孕产妇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保健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九条孕前检查应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甲状腺功能、梅毒、艾滋病等疾病筛查。
第十条孕期检查应包括:定期产检、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胎儿监护、孕期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等。
第十一条分娩期保健应包括:分娩计划、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监护、产后出血的预防和治疗、新生儿急救等。
第十二条产后恢复应包括:产后子宫复旧、产后乳腺按摩、产后心理辅导、产后营养指导等。
第十三条新生儿保健应包括:新生儿体检、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疫苗接种、新生儿营养和护理等。
第十四条保健服务流程: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新生儿保健。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定期对保健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服务质量。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保健机构在产科服务中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降低圈产科医疗事故风险,使孕产妇和婴儿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对于医疗机构,建立严格的产科妇幼安全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医疗人员的操作流程,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全面提高产科服务的质量。
二、安全管理职责1. 管理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制度,树立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水平。
2. 产科医护人员职责产科医护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导医权益保护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服务专业规范,认真做好孕产妇和婴儿安全检查工作;要对患者进行全方位的保健宣传和疾病预防教育,得到患者的认可和好评。
3. 孕产妇和家属职责孕产妇和家属要热爱生命,注重保健、卫生、预防,积极参与和配合医疗人员检查和治疗。
要维护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秩序,避免任何对医疗活动的干扰和搅乱,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孕期管理制度产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信息档案,记录孕妇的产科检查、化验结果、药物使用及病史等,及时进行健康教育;当孕妇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及时地加强治疗,避免用药不当、不科学,影响胎儿发育和孕妇的病情。
2. 产前准备制度产科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的生殖器检查结果和检查情况,并通过产科病史及孕产妇最近的身体状况评估,制定安全性产计划;及时进行羊膜穿刺、剖腹产等手术,帮助孕妇顺利完成分娩过程,减少分娩过程出现意外危险。
3. 分娩模式制度通过产程监测仪检查孕产妇的宫缩情况,实时动态刻画分娩进程,及时采用产钳、吸引器等辅助生产力助分娩,减少手术产,保持婴儿出生后的情况。
4. 新生儿护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后,护理人员会以母乳喂养+保暖衣服+换尿布的方式,进行新生儿护理。
对于早产儿和出生体重偏轻的婴儿,应加强呼吸维持、营养补充、对受苦婴儿的安慰及护理等。
孕产妇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并发症及围产儿死亡率,提高产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从事孕产妇保健、产科诊疗、新生儿护理等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风险识别与评估1. 风险识别:医务人员应全面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孕次、产次、生育史、家族史、既往病史、生活方式等,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
2. 风险评估:根据孕产妇的风险识别结果,结合相关医学指标和临床经验,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四、风险分级与管理1. 低风险:孕产妇无明显并发症,按照常规孕产期保健程序进行管理。
2. 中风险:孕产妇存在轻微并发症,需加强监测和干预,如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等。
3. 高风险:孕产妇存在严重并发症,如妊娠期心脏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等,需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五、风险预警与处理1. 风险预警: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孕产妇病情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
2. 风险处理: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调整治疗方案、转诊上级医院、实施紧急手术等。
六、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1. 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明确专案管理流程和责任。
2.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人专案管理,确保全程跟踪、动态监管。
3. 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调整治疗方案。
4. 加强与高危孕产妇的沟通,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
七、宣传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孕期风险的认识。
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对孕产妇风险识别、评估、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八、质量控制和监督1. 建立孕产妇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定期对孕产妇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妇幼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妇幼安全管理,保障母婴安全,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及儿童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院妇幼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妇幼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妇幼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妇幼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妇幼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妇幼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妇幼安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妇幼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妇幼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妇幼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妇幼安全管理工作。
三、孕产妇安全管理第八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服务,确保孕产妇身心健康。
第九条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并发症。
第十条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制定个体化保健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剖宫产手术指征,确保手术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十三条开展母乳喂养宣传和指导,提高母乳喂养率。
四、儿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降低儿童疾病发生率。
第十六条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七条加强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和处理,降低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率。
第十八条加强儿童康复工作,提高儿童康复水平。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定期开展妇幼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加强妇幼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孕产妇及儿童家属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新入职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妇幼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能力。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妇幼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妇幼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妇幼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科室及个人绩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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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56201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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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
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
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
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
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
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
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
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
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
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七、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
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
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
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
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八、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
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