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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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耕地划定方案(范本)

基本农田耕地划定方案(范本)

基本农田耕地划定方案‎基本农田耕地划定方‎案‎一、将基本耕地‎落实到地块各乡镇政‎府将基本耕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耕地地块。

明‎确基本耕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和质量等‎级信息,最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造册。

‎二、建立相关图表‎册1.基本耕‎地图的建立由县国土‎资源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耕地保护图、县级基‎本各乡镇政府将基本‎耕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耕地地块。

明确基本耕‎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和质量等级信息,‎最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造册。

二、‎建立相关图表册‎1.基本耕地图的建‎立由县国土资源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耕地保‎护图、县级基本耕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耕地‎调整划定分析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

由各乡镇政府‎编制乡级基本耕地保护‎图。

基本耕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耕地‎地块和保护片(块)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2.基本耕‎地图表册的建立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各乡镇政‎府填写好基本耕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和保护责任一览表。

‎三、设立统一‎标识1.标示‎牌的设立按照《基本‎耕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1‎X〕304号)要求,‎基本耕地划定后。

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各‎乡镇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耕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耕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每个基本耕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县国土‎资源局按各乡镇基本耕‎地保护面积确定标志牌‎的数量。

2.‎更新标示牌资金的来源‎由各乡镇政府在国土‎所的配合下先行施工,‎更新标示牌资金采取县‎财政自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四‎、落实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户。

基本农田实施方案

基本农田实施方案

基本农田实施方案基本农田是指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农田资源,其保护和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基本农田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农田划定。

基本农田划定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首要任务。

划定基本农田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农业生产潜力、生态环境功能和农田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基本农田的范围和位置。

在划定基本农田时,需要充分调研和评估土地资源,确保划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是保障基本农田资源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保障基本农田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为了有效保护基本农田资源,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基本农田面临的问题。

其次,加强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和改良工作,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力和土地利用率。

同时,加强对基本农田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成效评估。

为了及时了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成效,需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保护政策的实施情况、保护措施的效果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为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保护基本农田资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保护,共同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

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

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主要依托。

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我省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坚决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三个“最严格”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精神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相关技术要求,综合利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全省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规范划定。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基本农田划定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总体质量等级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和农户。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1、规划优先序和分解落实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规模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批准后,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组织逐级分解落实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控制平原地区城市和山区城市划定比例,确保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合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

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推进基本农田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要求,在全市永久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基本农田原划定成果为基础,在正确处理建设发展和保护耕地关系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确保耕地面积稳定,耕地质量提高。

二、主要任务为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辉县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省、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原划定成果,按照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确定新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管护责任,按时完成辉县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三、主要依据1、《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6、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第二次土地调查相关成果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10、有关技术规程四、基本要求1、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并要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和地块;2、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不能留有基本农田;3、各单位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总体要求,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做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协调一致;4、新调入的基本农田现状必须是耕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六条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02•【字号】•【施行日期】1994.06.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和重要资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使用、管理土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土地管理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二)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土地市场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三)编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四)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五)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

第六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云南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10年补充耕地160万亩

云南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10年补充耕地160万亩

云南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0年补充耕地160万亩中国日报网消息:省国土厅将于明年全面启动全省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昨天,全省土地整治现场会在弥勒召开。

据悉,省国土资源厅将于明年全面启动全省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此外,云南省已成功申报国家“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该工程的实施预计新增耕地23.2万亩。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介绍,云南省山地高原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94%,全省高稳产农田地约占全省耕地总量的三分之一。

目前人均拥有高稳产田地不足1亩,特别是近年来云南省大部分地区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业灾害损失呈上升趋势。

2001年起,国家开始向云南安排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麻栗坡等10个县实施第一批土地整治项目,与此同时,云南省开始使用地方留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并先后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

从2007年开始,云南省加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力度,每年投入10亿元左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治。

去冬今春,云南省全面掀起中低产田改造高潮,今年共安排77个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总投资11亿多元,建设规模79.86万亩。

“通过建沟渠、平地、修路,原本的山地荒地变成了“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高稳产农田。

”张耀武说,10年来,云南省共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149个,总投资82.43亿元,建设总规模502.56万亩,补充耕地160.40万亩,生产能力提高了10—20%,生产成本降低了3—10%。

云南省从今年起将每年完成2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用10年时间完成2000万亩,力争全省高稳产农田达到5000万亩,实现农民人均拥有1亩以上高稳产农田地的目标。

据悉,2008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云南省边境地区的25个县实施“兴边富民”六大工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矿业权设置、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衔接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

其中,对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前,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党员活动室、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用地面积不超过当地宅基地标准的,经依法严肃处理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11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11号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1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5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30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领导,确保划定工作顺利推进,早日实现预期目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及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主要领导人对保护耕地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耕地保护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严格保护坝区耕地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有关规定,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最新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未划入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保护优先,规范划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最新要求,立足现有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基础,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制区中允许建设区内耕地鼓励划,有条件建设区内耕地优先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耕地应划尽划的原则,确保城镇周边现状耕地最大限度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构建城市的天然保护屏障,有效发挥湿地、绿地、景观等多种生态功能。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4【实施日期】1999.09.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67号)规定,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基本农田划定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2006年度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8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6〕179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并顺利完成了农用地分等及定级估价试点工作。

在上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按照通知精神,下一步,将在全省范围内分三批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现将第一批工作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是在农用地分等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农用地质量优劣进行综合、定量评定,并划分出级别范围、确定价格标准。

这项工作是整个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第二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切实搞好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全面建立科学的农用地等、级、价体系,对实现农业土地资源管理由数量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管理并重转变,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征地制度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开展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核算、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合理划定基本农田、规范农用地流转等提供基础性、科学性的重要支撑。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做好农用地定级与估价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工作任务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TD/T 1005-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06-2003)、《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编制细则》、《云南省农用地定级估价实施技术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全省各县(市、区)分三批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在分等基础上,完成农用地的级别划分和价格评估,形成完整的云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成果,全面建立云南省农用地等、级、价体系,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农用地质量和价格的动态监测,科学度量农用地质量价格,为落实土地管理各项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推进土地管理方式转变。

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云南⼆调新增耕地核定⽅案⽟国⼟资〔2010〕139 号⽟溪市国⼟资源局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件的通知各县国⼟资源局、红塔分局:为充分利⽤第⼆次全国⼟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

现将《云南省国⼟资源厅转发国⼟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度重视,认真领会⽂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案》,筛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作,并于8⽉底前形成县级⼆调新增耕地成果上报⽟溪市国⼟资源局进⾏初审,通过初审后报云南省国⼟资源厅核查。

⼆○⼀○年六⽉⼆⼗五⽇主题词:国⼟资源耕地增加政策通知1(共印8份)⽟溪市国⼟资源局 2010年6⽉25⽇印发云南省国⼟资源厅转发国⼟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件的通知各州、市国⼟资源局:为保护耕地,合理利⽤⼟地资源,现将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资厅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次全国⼟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并执⾏。

⼀、云南省第⼆次全国⼟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次全国⼟地调查标准时点统⼀更新耕地汇总⾯积与2008年年度⼟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积相⽐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1999年1⽉1⽇《⼟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开垦、未在第⼆次全国⼟地调查前纳⼊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过的耕地。

⼆、云南省⼆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积由云南省国⼟资源厅负责核定。

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第⼆次全国⼟地调查标准时点统⼀更新耕地汇总⾯积耕地增加的县(市、区)可以执⾏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次全国⼟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资厅发〔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和整改补划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和整改补划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和整改补划工作方案为确保XX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和整改补划工作的顺利推进,依据《自然资源部农村民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XX省自然资源厅 XX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农村民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自然资发〔2019〕31号)等相关文件的指示以及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XX县实际情况制定XX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和整改补划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范围为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县域规划范围,工作重点为XX县中心城区、各乡镇、重要交通沿线及城镇周边区域。

城镇周边是指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和乡镇规划区范围界限为准(含禁建区、限建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范围为XX县全县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图斑。

二、工作职责XX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和整改补划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实施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潜力分析评估、划定及整改补划工作,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组织开展实地核实,最终形成与实地相符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数据库。

同步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进一步核实,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统筹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乡镇全面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部门的工作安排,负责签订保护责任书和保护卡,配合作业单位开展野外核实举证。

县林业、发改、财政、经商、生态环保、住建、交通、水务、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基础资料,对储备区划定及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提供政策及技术支持。

三、工作内容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监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矿业权审批登记等成果,结合本县实际,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保护与监管、数据库建设等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依法有序的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及整改核实工作。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经验总结与建议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经验总结与建议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经验总结与建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石,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稳定的关键资源。

为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近年来各地开展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

通过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工作经验总结(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政府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加强交流协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了严格的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进行问责,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二)科学制定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在开展核实处置工作之前,各地科学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了统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核实处置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方案和流程进行操作,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了详细的台账和数据库,为后续的核实处置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信息化技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评台,实现了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加强了技术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整改在核实处置工作中,各地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号】云国土资办[2012]175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
专家名单的通知
(云国土资办〔2012〕175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成立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2〕16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咨询、审查、验收或评标等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申请人职称、专业经历等内容对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各有关单位提交的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资格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最终确定章正军等62位同志为首批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家库专家,现予以公布。

附件: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专家库名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1月16日。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我干这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这事儿啊,就像在大地上绣花。

你得瞅准了每一寸土地,那土地就像一个个老实巴交的庄稼汉,有自己的脾气和模样。

我去那些农田里的时候啊,就看到那一片一片的绿,像铺在地上的大毯子。

风一吹,麦浪啊,就跟一群调皮的孩子在那嬉笑打闹似的。

那些个守着农田的老农,脸啊,黑红黑红的,就像那熟透了的枣子。

他们眼睛眯缝着,瞅着自家的地,那眼神就像看着自家最宝贝的娃娃。

这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啊,可不是个简单事儿。

你得和那些个土地所有者打交道。

我就遇着这么一个倔老头儿,我跟他说这地啊,得划进红线保护起来。

他就梗着脖子,脸上的褶子都皱到一块儿去了,大声跟我说:“这地啊,我种了一辈子了,咋就还得听你们划个线嘞?”我就陪着笑,跟他讲:“大爷啊,这就像给您家的宝贝地儿啊,筑个保护墙,以后谁也不能乱动它,您就踏踏实实种您的庄稼。

”大爷听了,挠挠头,眼睛里还是疑惑,但是没那么大火气了。

咱这活儿啊,还得拿着那些个仪器,在地里量来量去的。

有时候大太阳晒着,那汗水就像不要钱似的,一个劲儿地往下淌。

我那同事啊,脸晒得跟关公似的,还在那打趣说:“咱这是给大地量体裁衣呢,可得仔细喽。

”我们就这么在地里,像寻宝似的,寻找着每一块需要保护的农田的边界。

每一块农田都有它的故事,有的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

我就想起小时候在老家,跟着爷爷在田里捉蚂蚱,那田里的泥土啊,软软的,踩上去就像踩在棉花上。

现在啊,我得把这种记忆中的美好都保护起来,不能让这些农田被那些乱建乱占的给糟践了。

这红线一划定啊,就像给农田上了一道护身符。

咱这心里啊,就踏实了不少。

虽然过程中麻烦事儿不少,可看到那些农田能安安稳稳地在那,就像看到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似的,心里那股子高兴劲儿啊,就别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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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主要依托。

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我省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坚决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三个“最严格”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精神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相关技术要求,综合利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全省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规范划定。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基本农田划定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总体质量等级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和农户。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根据省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的要求,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lO一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6—2020年)、制定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完成后,依据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确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原则上将坝区80%以上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或者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

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应当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

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五)图、数、实地一致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表、基本农田保护台帐等记载的基本农田划定信息必须与实地相一致。

二、工作任务应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确保我省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一2020年)确定的目标7431.38万亩,将我省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健全相关图、表、册,设立统一标识,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永久保护。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成果资料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将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相关图表册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调查表、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臵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综合信息及评定保护等级,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能充分反映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所在村组、图幅号、图斑号、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土地利用现状、耕地质量、等级、利用状况、保护责任人及承包人等基本台帐。

(三)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州(市)及各县(市、区)要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辖区内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臵、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保护牌、标识具体样式规格按《基本农田标识使用手册》规定执行。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臵应增设标志牌。

规模较大及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也应设立标志牌或界桩。

(四)落实保护责任县、乡、村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人,全面建立保护监管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

调查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土地承包状况,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基本责任人,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依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为控制,充分采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基础数据和基本农田划定调查数据,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lO、TD/T1027—20lO、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建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应实现省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六)成果汇总一是数据整理汇总。

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行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形成逐级成果台帐,并对基本农田划定中形成的各调查表及统计汇总表进行整理汇总成册。

二是N,f-~F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按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基本单元绘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

三是成果分析。

根据基本农田调查、划定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基本农田保护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提出保护建议,编制形成县、乡两级基本农田划定专题报告。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lO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7—200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TD/TlOl9—200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n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23—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lO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8—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云政发[2007]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云南省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2010一2020)四、工作步骤结合我省实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实施,划定工作大致分为工作准备、组织实施、验收报备三个步骤。

(一)工作准备1、资料收集整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完善成果资料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包含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资料。

图件资料: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表册资料: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账等表册。

数据库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数据库。

文字资料:现有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文字资料。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部备案成果;最新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3)耕地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耕地保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现有的目标责任书、标识牌记录与实施保护情况、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情况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关资料。

(4)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建设项目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审批资料;农用地分等资料;涉及基本农田的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资料。

2、制作工作底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结合完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确定的边界,编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

结合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确定的边界,逐地块(图斑)落实基本农田,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作为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调查工作底图原则上使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全要素土地利用现状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的开展,利用坝区已有的1:2000航飞正射影像图编制调查工作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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