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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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的精神,结合市政管理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陈建华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尹奇芳市市政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罗友臣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宁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唐咸兴新城区副区长梁明志永新区副区长苏拥军城北区副区长司马平江南区副区长蒋早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唐瑞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温振球市路灯管理处主任谭文东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陈建华(兼)副主任:罗友臣(兼)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市容科,根据管理权限调整内容,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兴市府[2011]21号【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4【实施日期】2011.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1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兴宁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满足建设现代化城市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兴宁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市监察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日常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等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

专业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市监察管理部门举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4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推进“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整洁有序、优美靓丽的城市环境,依据《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综合管理”的长效管理模式,推动城市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转变,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的需求。

二、考核对象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内容由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察督办考核、单项工作考核构成,考核分值为100分。

其中:(一)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二)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查督办考核30分;(三)单项工作考核20分,每项5分。

四、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机构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领导下,市城管办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考评工作。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京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城市形象“三分靠建、七分靠管”。

如何固化“大干一百天、环境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深入调研、梳理问题、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解决易回潮反复的顽症,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细化目标责任的落实,突出城市管理手段法治化、城市管理机制市场化、城市管理服务标准化、城市管理过程社会化、城市管理技术现代化,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真正实现城市管理方式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变,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从单项整治向综合治理转变,真正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机制3个部分,对于《意见》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综合施策:针对“顽疾”开出32副“良方”《意见》从城市管理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违建管控、工地管理、城市交通、河道管理、绿化养护、小区物业等8个方面的管理入手,提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32项具体举措,重点针对当前城市管理长期存在的“顽疾”,对症下药、开出“药方”。

1.环境卫生:推进环卫保洁机械化,提高道路街巷保洁标准症状:长期以来,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机械化水平不高、环卫作业定额较低、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往往主干道扫干净了,背街小巷却不尽如人意。

药方:提升道路清洁、垃圾收集、建筑物外立面清洗机械化作业水平,主次干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区域机扫率达到80%以上。

重点主干道、景观路实行全天候保洁,每天不少于1次冲洗、2次清扫、3次洒水,确保路面无积尘;支路、街巷实行16小时保洁。

在繁华街巷推行“四清扫”作业机制,全天合理设置4个时间段进行清扫作业,提高清扫频次。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提升滁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卫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强化城区各区(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属地管理职能,根据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滁发〔2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规律,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统分结合、齐抓共管”的思路,改革城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着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权责统一。

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和监督制约作用,落实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的主体地位和具体实施职能,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要求,确定市、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二)创新机制、提高效能。

建立“大城管”工作机制,明确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实现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着力形成城市管理标准化、数字化、网格化体制机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119【发文字号】兴市府办[2012]34号【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0【实施日期】2012.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编办)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兴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2〕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印发〈梅州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2〕24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办〔2012〕16号)精神,为做好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导作用,着力解决政府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探索构建具有强大动力、充满活力和可持续竞争力的行政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我市推进“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兴市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日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贯彻实施“三市”发展战略,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事关我市未来长远发展。

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科学分析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抓住战略重点,把握前进方向,探索有效途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争当全省山区县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创新驱动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坚持先行先试。

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兴宁区城管执法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第七条兴宁区城管执法队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广西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单独执法。

聘用人员持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制的协助执法证件,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九条兴宁区城管执法队负责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将声像资料随案卷存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市政办〔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5日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构建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聚焦服务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坚持以“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为抓手,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工作精细化、便民服务常态化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以下简称“六区两县”)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新格局,为全市创新城市管理提供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巩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助力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5月8日南府发[2002]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急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垠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9号)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16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结束——。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兴市府办[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09]5号)宁新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梅州市府办《关于对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挂牌督办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11月30日对宁新街道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重点专项整治。

结合宁新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为落实省政府的重点地区火灾隐患整治排查工作,加大我市宁新街道辖区的整治力度,必须坚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着力点,以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抗御火灾整体能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落实梅州市政府的重点地区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我市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整治力度,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督导办公室和整治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组长:罗颖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罗建军(市府办副主任)廖红彬(市安监局局长)廖桂宏(市公安局副局长)曾洪彬(宁新街道办主任)涂文生(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安监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文广局、供电局、消防大队、宁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1名负责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精神,目前,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有:(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后,将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城市内河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逐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部门协作、信息互通、执法与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

第三条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成立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副书记以及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市监察、发改、法制、国土、规划、城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园林、公安、工商、住房、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兴市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力推进,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市应急办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检查和指导,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并督促限期整改。

同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真正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一、应急规划市级: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学校:编制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织体系市级: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应急专家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市长,办事机构人员编制4人以上(不包括政府值班室)。

镇(街道):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村(社区):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村(社区)主任,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学校: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学校校长,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三、应急预案市级: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15个以上;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每年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要占专项预案总数的60%以上。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兴市府[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12]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九日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权责明确、务实高效、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管理体制;(三)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组织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本规定的实施;(六)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永政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7号)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指示精神,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中心城市管理工作,为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以改善中心城市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及社会和谐为宗旨,以2010年进入省级卫生城市行列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治本为主,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基本要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块为主、条作保障、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管辖、谁主管、谁负责,辖区政府及其街道、居委会要对自己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采取综合措施狠抓落实。

市直各有关单位及所有驻零、冷两区单位,要围绕城市管理各项任务要求,服从辖区政府及其街道、居委会的统一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辖区政府及其街道、居委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认真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任务通过一年的努力,实现市容市貌有根本性的转变,城市秩序有较大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

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宣传教育。

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一、引言城市管理是现代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市居民安居乐业的基础。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建立长效机制是关键。

本文将探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首先,长效机制能够确保城市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人事变动等原因导致管理工作的中断。

其次,长效机制能够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使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成果。

最后,长效机制能够加强城市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推动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创新。

三、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第一步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2.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组织体系是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核心。

这包括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同时,还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3.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支撑。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能够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对城市各项管理工作的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4. 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设立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同时,还应加强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诉求。

5. 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合作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的协调合作,需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机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兴市府办[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兴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联系电话:3333634。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兴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在已确认的行政执法部门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主体和范围本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二、工作步骤(一)制订方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梅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梳理依据(2012年3月中旬前完成)。

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执法权限、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汇编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26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相对集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9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划转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二、调整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以下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行使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3.行使城市广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4.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6.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7.行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8.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合法经营场所外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0.行使邕江南宁市托州大桥至南宁市六律大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河道、环保、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11.行使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进行采矿和不按照采矿许可内容进行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2.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未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内容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15.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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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7576360/2009-00231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及市属部门、单位、企业、人民团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兴宁区人民政府
副索引号 XN032008-028
二、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是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根本要求和重要手段。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就是以数字化、网络化等现代高科技为手段,依据城市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来促进城市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长效化的过程。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有利于政府降低城市管理成本,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化解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提高政府公信力程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有利于巩固城市建设管理成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全力推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
黄晓冰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泽和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范小宁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局长
罗 敖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宁分局局长
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总体目标。城市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形成“创新观念,数字管理;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综合执法,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形成人财物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行机制。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全面、高效,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显著增强。城市基础设施优质、安全、高效运行,城市功能不断得到完善。市民素质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
兰江玲 兴宁区卫生局局长
韦如檀 三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邓英汉 五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龚瑞格 昆仑镇人民政府镇长
建管并重、标本兼治的原则。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各种治本措施,加快形成城市建设与管理“功能互补、有机衔接、优势整合、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
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切实做到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文明执法、人本执法、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
潘纪豪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谢于碧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副区长
于宝柱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主 任:唐琨(兼)、蒋海生(兼)
副主任:周卫(兼)
办公室成员从城市管理局、城管大队、环卫站、市政设施维护所抽调,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
2、督查组。负责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组 长:陈章雄(兼)
副组长:杨本芳(兼)
督查组成员从城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政府办等部门抽调。
李 凌 兴宁区教育局局长
杨本芳 中共兴宁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关建敏 兴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韦永谊 兴宁区建设局局长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南兴办﹝2008﹞47号
生成日期 2008-06-03
内容概述 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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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健 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站长
郭台猛 兴宁区市政设施维护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
1、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2418516(传真)。
(三)基本原则。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下放城市管理权限,强化城市管理中的事件属地管理、部件属主管理,突出街道、镇、社区、村、单位、居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霍镇兴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陈章雄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奉轮 兴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唐 琨 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罗思义 兴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为民 中共兴宁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李乃玲 兴宁区政协主席
副组长:王林一 中共兴宁区委副书记
杨 琦 民生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宇锋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谭敦胜 兴宁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映红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三、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明确各级职责,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以市为主导、城区为核心、街道为重点、社区为基础、单位和居民为主体的城市管理格局。兴宁区城乡清洁办负责与市级城乡清洁办联系,做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精神的上传下达,全面负责城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村作为城市长效管理的主力军,负责所辖区域内相关的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市容工作组,负责组织城管大队派驻中队做好日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兴宁区市政管理局调整设置为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加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并与兴宁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合署办公,对辖区内的具体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由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城市管理有关事务,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或街道、镇的相关工作,及时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下发的城市管理案件按职责分工,指派给相关责任单位,并反馈处理结果。由兴宁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学习制度、队伍管理规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票据管理等规章制度,拟订行政处罚案件处罚权限暂行规定等综合执法具体实施条例,逐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制度体系。
李 桂 兴宁区政协副主席
蒋海生 兴宁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书记
成 员:张沁平 兴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张天红 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观念,按照把首府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要求,以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以人为本,依法治区,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严管重罚,严格问责,堵疏结合,提高素质,综合治理,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建设和谐有序、整洁美观的城乡环境,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首府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能够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抓出成效,成立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 长:李 勤 中共兴宁区委书记
彭 勇 兴宁区政协办公室主任
覃少清 兴宁区财政局局长
周 卫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 静 兴宁区经贸党委书记、局长
黄春锦 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
陈 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
曾令彪 兴宁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兴宁区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决定》(南发〔2007〕4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兴宁区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兴宁、和谐兴宁,以良好的形象、优质的服务迎接自治区50周年大庆、创“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和“两会一节”,为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做出贡献,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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