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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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7576360/2009-00231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及市属部门、单位、企业、人民团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兴宁区人民政府
副索引号 XN032008-028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南兴办﹝2008﹞47号
生成日期 2008-06-03
内容概述 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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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有关单位:
《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兴宁区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决定》(南发〔2007〕4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兴宁区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兴宁、和谐兴宁,以良好的形象、优质的服务迎接自治区50周年大庆、创“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和“两会一节”,为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做出贡献,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能够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抓出成效,成立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 长:李 勤 中共兴宁区委书记
罗思义 兴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为民 中共兴宁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李乃玲 兴宁区政协主席
副组长:王林一 中共兴宁区委副书记
潘纪豪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谢于碧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副区长
于宝柱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霍镇兴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陈章雄 中共兴宁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奉轮 兴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唐 琨 兴宁区人民
政府副区长
李 桂 兴宁区政协副主席
蒋海生 兴宁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书记
成 员:张沁平 兴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张天红 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彭 勇 兴宁区政协办公室主任
覃少清 兴宁区财政局局长
周 卫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 静 兴宁区经贸党委书记、局长
李 凌 兴宁区教育局局长
杨本芳 中共兴宁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关建敏 兴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韦永谊 兴宁区建设局局长
兰江玲 兴宁区卫生局局长
韦如檀 三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邓英汉 五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龚瑞格 昆仑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琦 民生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宇锋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谭敦胜 兴宁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映红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晓冰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泽和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范小宁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局长
罗 敖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宁分局局长
黄春锦 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
陈 华 兴宁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
曾令彪 兴宁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黄 健 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站长
郭台猛 兴宁区市政设施维护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
1、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2418516(传真)。
主 任:唐琨(兼)、蒋海生(兼)
副主任:周卫(兼)
办公室成员从城市管理局、城管大队、环卫站、市政设施维护所抽调,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
2、督查组。负责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组 长:陈章雄(兼)
副组长:杨本芳(兼)
督查组成员从城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政府办等部门抽调。
二、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是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根本要求和重要手段。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就是以数字化、网络化等现代高科技为手段,依据城市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来促进城市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长效化的过程。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有利于政府降低城市管理成本,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化解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提高政府公信力程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有利于巩固城市建设管理成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全力推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观念,按照把首府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要求,以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以人为本,依法治区,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严管重罚,严格问责,堵疏结合,提高素质,综合治理,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建设和谐有序、整洁美观的城乡环境,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首府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三)基本原则。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下放城市管理权限,强化城市管理中的事件属地管理、部件属主管理,突出街道、镇、社区、村、单位、居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建管并重、标本兼治的原则。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各种治本措施,加快形成城市建设与管理“功能互补、有机衔接、优势整合、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
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切实做到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文明执法、人本执法
、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
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总体目标。城市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形成“创新观念,数字管理;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综合执法,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形成人财物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行机制。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全面、高效,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显著增强。城市基础设施优质、安全、高效运行,城市功能不断得到完善。市民素质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
三、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明确各级职责,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以市为主导、城区为核心、街道为重点、社区为基础、单位和居民为主体的城市管理格局。兴宁区城乡清洁办负责与市级城乡清洁办联系,做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精神的上传下达,全面负责城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村作为城市长效管理的主力军,负责所辖区域内相关的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市容工作组,负责组织城管大队派驻中队做好日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兴宁区市政管理局调整设置为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加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并与兴宁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合署办公,对辖区内的具体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由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城市管理有关事务,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或街道、镇的相关工作,及时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下发的城市管理案件按职责分工,指派给相关责任单位,并反馈处理结果。由兴宁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学习制度、队伍管理规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票据管理等规章制度,拟订行政处罚案件处罚权限暂行规定等综合执法具体实施条例,逐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制度体系。
1、兴宁
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城区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市级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负责城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责任人:唐琨、蒋海生)。
2、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在城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主要是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相关的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城市管理有关事务;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城市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或街道、镇的相关工作;负责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组织派驻中队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工作情况。兴宁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与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及时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下发的城市管理案件按职责分工,指派给相关责任单位,并反馈处理结果;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办结下发的案件;负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运作向上级部门提出规划建议(责任人:周卫、陈华)。
3、镇、街道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在城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完成所辖区域内相关的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逐项实施城区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配合城区对辖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实施覆盖式现场管理;成立市容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城管大队派驻中队开展好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执法工作,并主动接受城市管理局对派驻中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辖区各单位和居民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开展除“四害”活动,并进行检查;负责做好城中村环境卫生、非法小广告、建筑垃圾清理整治工作;负责处理数字化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社区、行政村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市、城区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人:杨琦、陈宇锋、韦如檀、邓英汉、龚瑞格)。
4、城管大队主要职责
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行使市级已下放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监察方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负责组织非派驻中队开展对违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日常执法工作和各项突击整治任务,以及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进行规范管理,清理20米以上道路的非法小广告,对在建的违章建(构)筑物、搭盖物进行调查认定。派驻在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中队接受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负责行使除违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查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行为查处和违章建(构)筑物查处以外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任人:曾令彪)。
5、环卫站主要职责
在城区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市政道路的全天保洁,保证辖区市政道路干净整洁;负责清理整治卫生死角;负责对辖区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管养工作(责任人:黄健)。
6、市政设施维护所主要职责
在城区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市政设施维护(包括道路路面、人行道、排水、桥梁、路灯)(责任人:郭台猛)。
7、社区、村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负责完成街道、镇分配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任务;建立“门前三包”协会或小组,组织社区居民、村民和责任单位(户)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户)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于反复出现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户),督促其整改,并及时报告街道、镇(责任人:各社区、村主要领导)。
8、“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户)主要职责
严格遵守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社区、村管理,积极配合参与检查评比。驻邕中直、区直单位及市直单位接受和配合所属辖区(城区、街道、镇、社区、村)城市管理机构的指挥协调,按照“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要求,切实搞好本单位及单位周边的综合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9、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城区所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兴宁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分解表(见附件1)的内容履行各自职责。城区各部门每天都要安排人员到责任街巡查,每个责任领导每天到责任街检查一次(见附件2)。
四、坚持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
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城市管理有法可依,严格执法,保障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协助市级主管部门拟定农贸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管理、市容环境容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协助修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车辆静态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真正使城市管理走上体制化、法制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二)坚持严管重罚。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城市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村屯、家庭、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规范各主体在城市管理特别是维护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中的行为,对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规章及各项制度标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劝诫,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加强城市管理中的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问责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严格问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的办法,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在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和通报。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顽强、素质较高、执法文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观念,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杜绝借执法之机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充实优化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培训教育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证件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者不得执法。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评议考核、竞争上岗等制度,用制度规范人、教育人,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全到位,管理全天候,责任无缝隙,考核无盲区”。
(五)加强执法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内外监督网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社会监督。通过服务热线、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形式,随时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执法
工作的评议工作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建立执法队伍内部轮岗制度,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的领导,城区领导要总负责、经常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四家班子领导按照责任上街督促检查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城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国土、农林水利、园林、工商、房产、卫生、环保、民政、公安、交警、法制、监察、各街道、镇、社区、村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对城市管理工作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指导、督促解决。
(二)强化检查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考核、检查、监督、评比,由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清洁办、监察、作风效能部门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乡清洁办有关人员参与,扩大监督检查网络,确保监督检查的力度。建立奖罚制度,在日常督促、检查评比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城市管理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缺乏主动性、消极应付、敷衍了事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突出重点,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重点,按照“一提升、六延伸”的要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一是向城市空间延伸,把建筑物屋顶、门头、立面广告作为整治的重点,还建筑物以本来面目。二是向城乡接合部延伸,重点要依法整治城乡接合部的各类违章建筑。三是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环卫基地、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和环卫工人宿舍建设。四是加强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各部门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五是加强数字城管建设,具备延伸监管范围和视角。六是大力整治内河,全面对辖区内河进行综合整治。七是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彻底改变“城中村”“脏、乱、差”面貌。八是开展清洁卫生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共建美丽家园的社会氛围。九是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镇有环卫所、村有保洁员、户有责任制的管理体系,加强村屯公共垃圾池等环卫设施建设,整治村庄环境,实现村容整洁。
(四)
开放创新,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为基础,逐步进行拓展和完善,计划到2008年底,建设完成集城市管理、应急指挥、市民服务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等功能为一体的,覆盖城区、街道、镇、社区、村的统一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实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执法、处置和评价工作的数字化。制定完善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置工作流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要加强对系统座席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建设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奠定坚实的信息化基础,为加快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撑平台。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是加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严格实行城市道路计划挖掘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设施,加大对城乡小街小巷的改造。二是加强环卫设施建设管理。消除城区垃圾箱保洁的盲点和废物箱设置的盲段。完善公厕布局,镇也要根据需要建设一批公厕。三是加强绿化和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大力开展绿化工作,实现“城市园林化、街道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家庭盆景化”目标。抓好城市亮化工程,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为陪衬,桥梁、广场、公园亮化为特色的城市亮化体系。
(六)坚持堵疏结合。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就业的原则,解决好摊点乱摆等问题。加快各类集贸市场建设,根据不同地段不同区域居民密集度,从更加方便群众生活需要出发,加快超市、农贸市场、临时市场、小区便民菜店、早市、夜市六类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加强阳光早餐、临时市场、夜市、早市、便民菜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摆卖的时间、地点和经营面积,强化经营行政许可。
(七)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向宣传媒体投送稿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力宣传城区加强城市管理的重大意义、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宣传城市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社会公德和城市管理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培训教育。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参与,大力开展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全体市民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市民素质,使维护城乡环境卫生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08年4月15日~5月15日)
1、召开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动员大会,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单位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表上报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街道、各镇和社区、村积极主动向沿街单位、门店和市民宣传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城市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
3、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各项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教育培训活动。
4、各街道、各镇和社区、村负责与沿街各门店经营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配合开展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
5、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二)专项整治阶段(5月16日~6月30日)
1、由建设局负责开展建设工地不文明施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2、由工商分局负责开展市场规范整治工作。
3、由街道办事处和城管大队负责开展违章占道摆卖摊点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4、由市政设施维护所负责对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市政设施进行维护整修。
5、由街道、镇、社区、村负责开展“三乱”行为(乱丢垃圾、乱吐痰、乱便溺)的专项教育整治工作。
(三)全面清理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
1、各部门严格按照“城乡清洁工程”市容市貌整治标准,对主干道、繁华商业街市容环境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2、提高管理标准,重点加强对20米以下道路的管理,实现市容景观规范、有序、整洁、美观。
3、严格贯彻“四定”(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精益求精,防止市容违章现象的回潮。
(四)检查评比与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采取不定期检查评比与日常检查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市容检查工作力度,及时督促整改,高标准、全覆盖式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2、大力开展“两会一节”和自治区50周年大庆前期的市容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稳步推进。
附件:1、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责任街表(略
)
2、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分解表(略)
3、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问责暂行办法
附件3:
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深入持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营造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宁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城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街道、镇、社区、村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赋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不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影响市容市貌的;
(三)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四)对城市管理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或不参与,不落实城市管理
长效机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五)没有建立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六)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没有开展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商铺等所在辖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涉及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城区监察部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城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乡清洁
办、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城区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八条第四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城区实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宁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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