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浅析摘要:破产中税收优先权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规定。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
通过对其概念、范围以及法律地位的阐述体现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作出铺垫。
关键词:破产;税收;税收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1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税收优先权,或称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故也有学者径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民法优先权形式相对应,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两种。
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它直接指向的是纳税人的财产权益,易产生侵害性,所以,现代各国均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破产制度中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浅议我国税收优先权的行使规则
讲, 只有国家才是税收 的征 收主体。只是 国家 的征 税权力通过 立法授权具体 的国家 职能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来行使 。根据 《 税 收征管法》 2条 、5条 、0条规定 , 第 4 9 税收优先权适应 于 由税务 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 海关 征收的关 税和代征的进 口环节增值 税 、 费税 、 消 船舶 吨税 以及 耕地 占用税 、 契税等不能享 有税收优 先权 。 税务机关是征税 的唯一 主体 。 以, 所 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主 体是 税务机关 , 不包括海关等其他政府 机关 。 .
晓 , 论 哪 方 都 可 行 使 正 当 的权 利 。 无 ( ) 收 优 先 权 的 行 使 时 间 二 税 税收优 先权是一 种法定权 利 , 具有强 制性的特点 , 务机 税 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 时 , 应严格按 照法律 、 法规 的规定进行 , 并 在一定期限 内行使 。一旦 超出法定 的范 围和期 限 , 就构成滥用 职权 , 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应 了船 舶 吨税 的 两 种 除 斥 期 间 : 是 船 舶 转 让 时 , 舶 优 先 权 自 一 船 法 院 应 受 让 人 申请 予 以 公告 之 日起 6 日内 不行 使 的 ;二 是 船 0 舶吨税 自优先权产生之 日起 满 1 年不行使 的。至于其他税收优 先权也应 当有 除斥期 间 , 其长短应 由法 律斟酌实际情况作 出明 确规定。 ( ) 制 税 收 债权 的数 额 三 限
【 键 词 】 税 收优先权 ; 关 行使 ; 行使规 则 【 中图分类号 】 92 2 D 2. 【 2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04 26(02 0— 030 10—782 1)507—2
( ) 收 客 体 明 确 三 税
为 了适 应市场经济 的发展 和国际经济一体 化的需要 , 也为 了增 加 国家 的财政 收入 ,我 国法律 明确规 定 了税 收优先权 制 度 。但 是 因 为 税 收 优 先 权 破 除 了 债 权 的平 等 原 则 , 的 出 现 改 它 变 了既定 的权 利和制 度体 系 ,引发 了法律关 系新 的发展 与变 化, 并且带来 了新 的利益 冲突 。 从某种意义上说 , 它破坏 了市场 经济所倡导 的公平 、 公正秩序 。由于 法律 对优先权制度 规定 过 于 简单 , 没有配套 的操作办 法与 实施 细则 , 造成征税 机关操 作 时 的茫然或 者滥用 。因此 , 应明确税收优先权的一些行使规则 , 让这项制度 能落 到实处 。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在有效保障税收债权的同时,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冲突。
我国现行法律本身对税收优先权缺乏统一规定,并缺少可操作性。
本文试图探讨目前关于税收优先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及其制度实施的缺陷,以促进税收优先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法与其他法律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
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
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于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逾期纳税等 特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法 律制度。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交易制度,最初是 为了防止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要点二
4. 完善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税务机关 内部的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公开纳税人举报渠道、建立纳税 人评价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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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研究税收优先权制度的 缺陷及其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措 施,为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水平和保障税收公平性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及其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03
2. 建立规范的税收债 权确认程序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 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确认主体、确 认标准、确认程序等方面,以减少实 践中因税收债权确认问题产生的争议 。
研究展望
要点一
3. 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关系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协调规则,明确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 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税收优先权制度逐渐成为 各国税法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税收优先权浅析
经 济l l l 科苑
税收优先权浅析
陈 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 2 10 ) 044
摘 要: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 同时发生时, 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 于 其他债权 , 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 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 但是, 税收优先权并不是绝对优先权, 它是相对的权利。 阐述 了 税收优先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它与一般债权、 担保债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并且对税收 优先权的相对性、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关 系、 税收公示等问题进行 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税收优先权; 公益性 ; 担保债权; 留置权; 公示
1 .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征税的风险。由 受偿,其目的在于确保船员的基本生活 ; .3 3 商业银 于担保物权的存在 ,如果纳税义务人想逃税的 行法第 7 条规定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应 当 1 1. . 1税收优先权成立 的根本理 由 1 是税收代 话 ,其可以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通过与他人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进 表公共利益。优先权是基于税的强烈的公益性以 设立担保的方法, 从而使税收债权只能与普通债 行税收债权的清偿。其 目的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 及公平、 确实、迅速地确定和征收的必要性而被 权人平等受偿 , 致使税收债权落空,而设置税收 信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承认的制度。税收是 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 优先, 可以防患于未然, 确保税收利益。 过分地强调 税收债权对私债权的优先权 , 质基础,是满足公共需要 、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 2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罚款 、没收违 将损害私人交易的安全性,因此不宜过分提倡。 的。税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的 ,也是为公共 法所得等相关权利的顺位关系 尤其是在私债权由担保物权保护时,更是如此。 利益 而支 出 的。 21税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的顺位关系 . 因此 ,调整税收债权与附担保的私债权的关系 , 1. .2国家为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资 1 税收优先权虽然是金钱债权 的一种 ,非物 是 极 为重要 的问题 。 金大部分 只有靠税 ( 税收) 。公共服务一般由如 权 ,但它仍然具备优先权的一般性质 。如物权 3 . 2确定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的 下两项构成: 其一是纯粹的公共服务 ( 社会需求 性。在 “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下 ,加之税收债 时间先后的标准 (oa Wa ̄ S ̄ n )的充足 ,即财政学上所说 的纯粹 权强烈的公益性价值 ,不能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 僦 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一款规定 , 5 纳税 公共财产及社会财产) 。 权等量齐观, 应当区别对待。因此 , 将税收优先 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1_ .3税收作为一种公债权 ,与一般的私债 权优位于私债权是有其道理的。 1 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 权不同, 不伴随直接的相对给付 , 任意履行的可 另外 , 私债权通常是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意 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这里 , 欠缴 能性很低。给税收赋予优先权, 是对国家利益减 思自治, 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当事人之问 税款发生的时间先后是税款能否优先于附担保债 少损害的一种有效保障。而且 ,税收债权的实现 通常伴有对等的 给付义务,因此不仅债务人的履 权的关键。那么究竟何时是 “ 欠缴的税款”的发 不仅能确保 国家安全 、 满足社会各种需要 , 还能 行欲望强烈 ,而且 ,民法中的债权法部分也赋予 生?目 前多数采用滞纳税款说作为判断与担保物 够确保私人债权的实现。 私债的债权人诸多的保护手段 , 如担保 , 不安抗 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标准。 1 社会 再分 配 . 2 辩等权利。而税收债权通常不伴有明显的对等给 33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顺位制度的完善 . 1. .1税收还是国家进行社会再分配的重要 付义务 ,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自 愿性就很低 ,因此 僦 收征管法》 第 4 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 物质来源 。曾经 ,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下, 当税收与其他普通债权并存时 , 遵循优先原则 , 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 质押或 主张国家对财富的分配状态应持中立的立场,即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是必然的。 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 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 于抵押 国家不应介入财富分配状态的问题。但 由于各种 2 . 2税收优先权与罚款、罚金和没收违法所 权 、 质权、留置权执行 。 这一款规定确立了我国 社会 问 的纷纷出现 , 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 国家 得的顺位关系 “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原则。但这样并没有充 不得不对过去的做法产生怀疑 ,并修正分配状 《 说收征管法》第 4 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 分考虑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殊性,因此 , 5 我 态 ,即进行社会再分配 ( sbfn 。同时把 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 以罚款、 认为它并非合理。第一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约定  ̄ t u o) ri 再分配视为国家必需任务之一。 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 担保物权 ( 质押权 、抵押权 、让与担保等) ,它 1. .2将税收作为再分配的重要支付来源是 得。虽然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公 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不管对方是否同意 , 2 只 合理的。将税收作为社会再分配的物质来源不仅 权力 的作用结果 , 其所得最后也是体现为公益 , 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成立 ,这一点也正与税收 可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维 但是 ,由于它们体现的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处 优先权相同。 第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大部分 护社会稳定 ,而且还可以缩小地区、个体的贫富 罚,其主要 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以达 是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保管 差距 ,有助于接近人类的共同目标共产主义。 到惩戒并警醒违法行为人不得再犯的效果,如果 人、承运人 、 承揽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规定 1 - 收征 纳 的风险性 3税 其真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有可能导致第三人的 税收优先于留置权 ,无异于用提供劳务一方应得 税收作为公法之债 ,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 , 财产损失 , 使第三人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不 的工 资报酬来为寄存人、托运人 、定作人纳税, 就要求在征收阶段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但有损公正原则 ,而且不能实现行政处罚 的目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报 应收尽收 ,既不能滥用职权 ,也不允许消极懈 的,不利于抑制违法行为。因此 ,罚款不但落后 酬权利的法律政策。 怠,因此税务机关虽然代表 国家行使税收债权 , 于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从理论上甚至落后于 4 我 国的税 收公示 制度 但其权力本身受到了限制, 其与私法债权相比风 普通债权。同理,司法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也不 41我 国税 收优先 权公 示制 度的缺 陷 . 险系数增大。 能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对抗效力 , 1 .税收是一种缺乏对等给付的债权。私 .1 3 3税收优先权与附担保债权的顺位关系 但担保物权通过登记或者 占有等方式进行公示 , 法上的债权, 其大部分具有具体的给付内容,而 31税收优先权只是相对优先,而不是绝对 可使第三人知悉 , . 原则上不会危害交易安全 。 但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愿望也很强。而税收是因符合 优先 是税收优先权是否应当公示 , 各国做法不一致 。 法定课税要件而发生的,纳税义务人并不享有与 《 收征管法》第 4 第一款规定,税务机 公示原则要求当物权变动之际 ,须有一外部的易 晚 5 其所缴税收相当的对待给付。 关征收税款 ,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法律另有规定 被人辩识 的征象或记号 。根据 民法的一般原理 , 1 .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信 息不 对 称 。 的除外 。这里 的 “ 律 另有规 定 ” 主要是 指海 商 担保 物权针 对 的是特 定 的财产 ,设 定担 保物 权都 .2税 3 法 国纳税人人数众多 ,形式多样 ,同时加上纳税 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例外规 定。其 中,海商法第 需要一定的公示方式 ,如占 、 有 登记,可使第三 人 出于经营的 目的或者逃税的目的而有意隐瞒, 2 、2 规定 :船 舶 吨 税 的 ��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 作,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强化监督制约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机关行使税 收优先权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确保税收优先 权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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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明确税收优先权制度立法
制定和完善税收优先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 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程序等,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 执行性。
统一立法标准
制定统一的税收优先权立法标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权责 和操作规范,避免出现立法不公和滥用现象。
完善司法方面的建议
特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具有法定性、保障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 点。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国外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优先征税”原则,后来逐渐演变为现 代国家的税收优先权制度。
国内发展
我国古代就有税收优先权的萌芽,如“先税后债”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税 收优先权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确立。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确 保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提高司法公正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避免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公正,为税收优先 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实践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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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宣传
加大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 透明度和认知度,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税收优 先权,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 完善》
税收优先权探讨
财经论坛Һ㊀税收优先权探讨魏璞智摘㊀要:税收优先权属于一种税收保全制度,而税收与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就是基于公法上的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客观上来说税收债权与普通的债权具有共通性,但是两种却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㊂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先权,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㊂关键词:税收优先权;价值;适用范围一㊁税收优先权简述(一)税收优先权概念表述在债权关系中通常一个主体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具有相同义务的主体也会与多个债权存在联系,为了最大化的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法律必须从债权的性质出发,对偿还的顺序进行确定,由此就逐渐产生了税收优先权制度㊂全球各国均是从法国税收优先权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展的,但是在继承并研究的过程中,众学者的意见不具有统一性㊂有些学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就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全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㊂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特定的债权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针对性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是不动产有限受偿的权利㊂‘税收征管法“规定中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㊁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㊁质权㊁留置权执行㊂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㊁没收违法所得,涉及优先权以及无担保债权㊁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等多个法律概念㊂(二)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特点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㊂虽然物权变动与税收优先权都具有法定性,但是税收优先权不需要进行类似的公示㊂若法律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则税收不能优先受偿㊂税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上,税收优先权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㊂这与担保物权规定依当事人登记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序位显然不同,税收优先权体现了国家对私法自治的强力干预,具有较强的法政策性特征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性质1.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即税收优先权系法律直接规定,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产生的结果㊂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法律规范并未对优先权作出统一的规范,但是在具体部门法中,对优先权适用的地方都有明确的规定㊂在部门法中,可以总结出,优先权的种类㊁范围㊁受偿顺序等都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优先权的法定条件满足时,就随之产生,无须当事人为合意的表示㊂2.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享有占有㊁使用㊁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是对世权㊂担保物权自然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但是与直接支配物不同,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㊂担保物权具有的支配属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而优先受偿,无须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㊂税收优先权的支配性的另一个表现为排他性㊂排他性是支配性的补充和延伸 正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的正当理由,税收优先权得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㊂3.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一般物权以其成立时要求标的物特定,而担保物权以其实行时要求标的物特定㊂担保物权追求的是对债权的满足,不在乎标的物为何物,也不在乎标的物是否存在㊂只要标的物能够兑换成与债权相等的价值或者相等价值的替代物即可,这就是物上代位性㊂税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因标的物毁损㊁灭失等而获得的金钱和对价,仍然享有请求权㊂(四)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规定税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制度非常广泛㊁庞杂㊂就我国的情况看,大致可分为三类㊂第一类是专门集中和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最集中㊁最明确的规定㊂第二类是有关企业破产㊁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税收清偿顺序的规定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我国‘破产法“第37条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规定,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㊁‘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㊁‘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㊂第三类是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㊂‘担保法“第33条㊁第63条㊁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㊁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㊂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力问题㊂二㊁税收优先权的价值(一)税收优先权的平等价值国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能伤害市场经济对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税收优先权的不恰当定位恰恰是对形式平等的伤害,税收优先权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一定作用㊂(二)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54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㊂税收优先权的秩序价值主要表现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上㊂国家通过征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㊂税收优先权的出现打破或破坏了原来的破产清偿顺序,并由此破坏了产权的安定性和规则的稳定性㊂(三)税收优先权的效率价值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运行,促进了经济效率的增加㊂在市场经济中,很多行业因为利润微薄或者无利可图,企业不愿涉足,但是这些行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㊂国家通过税收收入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行再投资,使科学事业得以传承,使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境况,使国民整体社会水平不断提升㊂三㊁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一)税收债权从破产清算的角度来分析,可将税收债权分为两个部分,即在宣告破产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关系以及在宣告破产之后所形成的税收债权㊂细致分析如下,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产生税收债权的主要依据就是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纳税主体就是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企业就真正的进入到破产的流程中,这时税收债权所产生的依据就是对清算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变卖,用以来维持债务人必须的产品销售等活动,清算组是纳税的主体,税收债权是税收优先权存在的基础㊂(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税收债权,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即债务人本身应该缴纳的税款本金,债务人因为推迟缴纳税收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因为退税㊁漏税㊁骗税等行为产生的罚款㊂针对不同阶段,所产生的税款本金㊁滞纳金和罚款的优先权问题众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㊂部分学者研究认为,税款本金必然可以享受优先权,而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于税收本金是相关的,所以也应该享受优先权㊂一定意义上来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就是对债务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产生的,如果这种处罚违法行为的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不仅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还会促使其他的纳税人无视法律的存在,任意妄为,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利益损失㊂也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虽然税款本金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因税款本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这种说法的缘由是,一旦滞纳金和罚款也可以与税收本金一起享有优先权,就可参与财产的分配,但就等同于对全体债权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就是将债务人应缴纳的处罚,间接的转移到债权人的身上㊂这样不仅无法体现出发了的制裁效果,也与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理念是相违背的㊂在我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提到,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㊂在企业宣布破产前的税款本金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称之为破产债权,为了保障国家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是应该享有优先权的㊂但是在保障国际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将税款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归属于劣后债务,其是属于普通债权的一种,当破产后的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毕后,普通的破产债权就可顺位,在有财产生育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㊂当宣布破产以后,会形成税收债权,此税收债权是具有特殊性的,其属于破产的费用,是不在税收优先权的使用范围的㊂当债务人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不管是税收的本金,还是所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都是以为你清算组在对财产进行管理㊁变价的过程中而产生的,是清算组违法和合法行为的结果㊂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实施的,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㊂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㊂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㊂四㊁结论在我国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税收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㊂税收要想更顺利的进行,必须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㊂税收优先权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全力的,其的行使是在服务公共利益的观念上而发展的,还需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㊂参考文献:[1]马东起.谈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J].河南税务,2003(17):26-28.[2]肖静,周军.浅议税收优先权[J].法制与经济,2008(5):23-24+27.[3]陈明霞.税收优先权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4]王建海.税收优先权法理基础辨析.法制与社会,2013(21):264-265.[5]田雷.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5):308-309.[6]严永斌.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J].东方企业文化,2012:109-110.[7]张阳.对税收优先权的思考[J].注册税务师,2018(8):47-48.[8]鲁明文.论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湘潭大学,2016.[9]黄江.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10]杨娟.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边界[J].财税法论丛,2015,16(2):386-397.[11]荆平,陆佳.对我国税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的反思[J].光华法学,2013.[12]高巧丽.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13]韩秀贞.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2013(1).[14]CharlesJordanTabb,TheLawofBankruptcyFoundationPress(2009).[15]ThomasJackson,TheLogicandLimitsofBankruptcyLaw.BeardBooks(2001).作者简介:魏璞智,海南省海南大学㊂64。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未明确与抵押权、质权的协调
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存在交叉,缺乏明确 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与留置权的冲突
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冲突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实 践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确立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其法律地位和执行效果 。
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税收优先权制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借鉴 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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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纳 税人,不能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 等因素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公示公告原则
在实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当将相关规定和操 作流程公示公告,让所有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和 操作流程,以便其合理安排自己的缴税计划和时 间。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税收优先权的效力
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均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时间不同,联邦税收优先权 需在欠税产生后3年内登记,而州税收优先权需在欠税产生后10年内登记。
德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践
01
立法体例
德国《租税通则》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适用于联邦和地方两级税
收。
0权制度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欠税的征收、对纳税人的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税收制度的不断变革,税收优 先权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应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 建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税收优先权是指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向一位债务人追偿时,税收机构享有最先受偿的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确保税收的优先性和优先受偿权,提高税收实收率和减少违法逃税行为。
随着国内外税收法制建设的深入,税收优先权问题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探究税收优先权的实现方式、性质与有效性,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和优化税收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目的1. 系统梳理税收优先权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框架,明确其法律性质和实现方式。
2. 探索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机制,分析其作用、局限和有效性。
3. 指出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三、研究内容大纲(一)税收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1.1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历史演变1.2 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与制度框架1.3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作用和意义(二)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机制及有效性探究2.1 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方式和具体操作2.2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2.3 税收优先权的实践效果评估(三)税收优先权制度的问题及改进建议3.1 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3.2 改进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四、研究方法和参考文献4.1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验分析法等4.2 参考文献:法律法规、学术论文、国内外案例和实践经验等五、研究预期结果在深入研究税收优先权相关问题后,预计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如下:1. 税收优先权是唯一的无条件优先受偿权,具有比其他优先受偿权更高的地位和优先性,可以有效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2. 目前税收优先权制度在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局限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其操作性和有效性。
3. 建议在税收优先权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权利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权利滥用。
同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和约束,鼓励其合法纳税和诚信还债。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缺陷及完善
力, 在纳税人欠缴税款 之前 , 纳税人 的财产 已设定 抵押 、
质 押或 者被 留置 的, 该财产的担保物权优先 于税收 , 样 这 有利 于保护担保债权 人的合法权 益 , 有利 于维护 交易 安
全; 如果纳税人已欠 缴税款 , 但纳税人再将其 财产设定 担 保, 则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
( ) 收 优 先 于 行政 罚款 、 收 违 法 所得 三 税 没
上讲 , 担保物权优先 于债权 , 但为确 保 国家 税收 的实现 ,
该 法在 一定 程度 上赋予 税 收债权 优 先于 担保 物权 的 效
中可以看 出 , 规定之 间是相互 矛盾 、 各 相互 冲突的 , 使得 整个税收优先权制度逻辑混乱 , 缺乏体系性。
2 与 留置权 的 冲突 。留置 权指 债权人 按 照合 同 的 . 约定 占有债务人 的动 产 , 务人不 按照合 同约定 的期 限 债 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 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 留置财产 , 以该财
上 明确 了规定税收优先权 。由此项设定可 以看出 :
( ) 收 优 先 于无 担 保 债 权 一 税
无担保债权指的是没有依照法律或者约定设 定担保
的债权。依 法纳税 是纳税人 的义务 , 款的欠 缴是 纳税 税
人的义务欠履行 , 了保 障国家税收 的实 现 , 税 收征收 为 《
诉讼法 》 《 、商业银行法 》 《 险法》 、保 规定的破产财产债务 清偿顺 序与《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一致 。而我 国《 税收 征 收管理法》 在确定 税收债权 优先于元担保债权的同时 , 又
管理法》 规定税收优先 于无 担保债权 。这 有着 积极 的意
义, 一方面可 以保障税款的及 时收缴 ; 一方面也 不会侵 另 害到担保人或担保的债权 。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税收优先权问题是一个涉及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当出现企业破产或清算时,国家税务部门优先获得清偿其欠缺税款的权利。
但是,税收优先权是否永远都是正确的决策?当出现涉及到企业拯救和就业等社会问题时,是否还应该优先考虑税收优先权呢?本文将对税收优先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产生税收优先权在很长时间内都是国家税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税费,税务部门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到位,促进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的破产或清算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如资金收支、员工岗位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等问题,因此,税收优先权问题的争议和反对声音也逐步提高。
二、税收优先权的利弊分析税收优先权的优势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的收入和利益。
这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破产和清算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无偿转移财产和逃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税收优先权为国家税务部门创造了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保护了法律和规范运行制度的有效性,防止企业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然而,税收优先权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成为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失败的原因,因为这会使得其他债权人得不到应有的清偿,从而影响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另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使得企业在短期内出现经营困难,进而加速了企业破产的速度,对企业及其员工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应该综合考虑,不能将税收优先权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三、税收优先权的改革建议针对税收优先权问题,需要采取适当的改革措施,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平,更符合基本的社会考虑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1.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应该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其中税收优先权应该处于中等优先级,不应该占据最优先的位置。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NM Y A N D TR A D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黄敏佳,贾璐(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摘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个层次的效力规定,其中第二层次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直接相悖。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
税收优先权适用困境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是化解税收优先权的关键。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前提、厘清税收优先权与相关法律规定间的适用关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从而化解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适用冲突;利益协调中图分类号:D F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3)03-0072-03T he Predi cam ent of t he A 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i ori t y andt he I m provem ent Pat h H uang M i nj i a ,J i a Lu(SchoolofLaw A nhuiU ni ver s i t y H ef ei230601)A bs t ract :A r t i cl e 45oft he “T ax C ol l ect i on and A dm i ni s t r at i on Law ”s t i pul at es t he ef f ect oft ax pr i or i t y i n t hr ee l evel s .A m ong t hem ,t he 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es t abl i s hed by t he t axpayer i n t he s econd l evelaf t er t he occur r ence of t he t ax ar r ear s has pr i or i t y overt he t ax pr i or i t y es t abl i s hed l at er .T he s t i pul at i onsofs ecur i t y i nt er es t ar e di r ect l y cont r ar y t o t he l egi s l at i ve i nt ent of t he “Ent er pr i s e B ankr upt cy Law ”.A t t he s am e t i m e,t her e ar e al s o conf l i ct s w i t h t he pr ovi s i ons of t he C i vi l Pr ocedur e Law and r el evant j udi ci al i nt er pr et at i ons i n t he enf or cem ent pr ocedur e.B ehi nd t he di l em m a of t he appl i cat i on of t ax pr i or i t y i s t he conf l i ct bet w een di f f er ent i nt er es t s .T her ef or e,coor di nat i ng 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i s t he key t o r es ol vi ng t ax pr i or i t y.U nder t he cur r ent l egal f r am ew or k,i t i s neces s ar y t o 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t i on pr em i s e of t ax pr i or i t y,cl ar i f y t he appl i cabl e r el at i ons hi p bet w een t ax pr i or i t y and r el evant l egal pr ovi s i ons ,and t ake i nt o accountt he i nt er es t s ofal lpar t i es ,s o as t o r es ol ve t he appl i cat i on di l em m a oft ax pr i or i t y.K ey w ords:t ax pr i or i t y;appl i cat i on conf l i ct ;i nt er es tcoor di na-t i on收稿日期:2022-08-11作者简介:黄敏佳(1997-),女,江苏常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贾璐(1995-),男,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浅议税收优先权
第2 2卷 第 1 2期 0
20 0 6年 8 月
湖南财经 高等 专科学校学报
JunlfH nnFn nil n cnmi Clg ora ua iac dEoo c ol e o aa e
I 2 Ⅳ0 0 f 2 . .1 2 Au . 0 6 g20
“ 收优先权 ”包 含三个方 面的含 义 :第一 ,税 收 优先 于 税
无担保 的债权 ;第 二 ,税收 有 条 件 的优 先 于有 担 保 的 债 权 :第三 ,税收 优先 于 罚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见 《 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 第 4 5条 的 规 定 无 疑 太 简 单 ,无 法解 决 “ 收优先权 ” 行使中的诸 于如何 保护 一般 债权人 ,如 何 税
【 键 关
词 】税 收优先权 ;欠税公告 ;欠税发 生时 间;交易安全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9 44 (06 4— 01 O 0 ~ 18 20 )0 0 1 一 3 0
【 中图分类号 】D 42 F3
一
、
税 收优 先 权
征收主体可依 法优先受偿 的权 利 。亦 即国家征税权与其 他
浅 议 税 收 优 先 权
陈 思 民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 长沙 4 00 ) 125
【 摘 要 】20 年修 改的 《 收征 收管理法》 规定 了税 收优 先权 , 由于条文较 为简单 ,以至 于存在诸 如 01 税 但
特殊税 收优 先权与税收优 先权 、纳税发 生 时间的确 定 、税收优先 权是 否 涉及 到滞 纳金 、是 否 害 及 第三人等 问题 。完善税 收优 先权应明确规定 “ 特殊债权 ” 以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利 益 ,确 定欠 缴 税款的发生 时间和确 立欠税公告程序等 。
税收优先权名词解释
税收优先权名词解释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的一种优先权,即国家在债务清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国家可以优先收回欠缴的税款,而非税收优先权债权人则需要等待国家优先清偿完毕后才能分得剩余资产。
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优先性,确保国家能够及时收回税款,从而维护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这也是一种保障国家财政利益的手段,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征税效率和税收征收的积极性。
在法律上,税收优先权通常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债务清偿中,税收优先权可以确保国家在债务人破产时能够优先收回应得的税款,从而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在债务清偿中享有的优先收取税款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设立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税收的正常征收,是国家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有关税收优先权司法案例实证分析
有关税收优先权司法案例实证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觃定,税收债权的债权人(税务机关)在债务人(纳税人)全部财产戒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标的物是否特定,可以分为就全部财产享有的一般优先权和就特定财产享有的特别优先权两种类型。
如未特别指明,本文中的税收优先权均指一般优先权。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其适用的矛盾不争议近年来丌断涌现,有必要从司法案例实践出发反思其立法改迚问题。
一、有关税收优先权样本案例的检索与筛选(一)样本案例的筛选本文在无讼案例网以“税收优先权”为关键词迚行检索,截至2022年3月20日共检索到87份裁判文书(43份判决书和44份裁定书)。
在此基础上,以裁判文书中各方当亊人分歧较大的问题为标准,选定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时间、税收优先权是否及二滞纳釐以及税收优先权不担保债权乊间的关系等三个问题,筛选出14份裁判文书(8份判决书和6份裁定书)作为样本案例,并可获知以下信息:首先,样本案例分为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两大类,分别涉及破产程序(5例)不民亊财产执行(9例)的情形。
从判决书上看,税收优先权适用争议主要存在二破产程序的破产债权确讣纠纷中;执行裁定书则反映出其主要存在二民亊财产执行程序中。
由此可见,税收优先权主要属二程序法范畴。
其次,样本案例中一般存在三类主体:税务机关、欠税戒破产、欠税(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戒私法债权人(尤其是担保债权人)。
在样本案例中:1例为欠税企业不税务机关的纠纷,其余13例皆为私法债权人不税务机关的纠纷且大多是关二债权清偿顺位的问题。
最后,样本案例的裁判结果有42.8%支持税务机关,57.2%支持私法债权人,由此可见,两造相异的主张均有法院支持。
样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承讣税收优先权的基础上,主要围绕其发生时间和应否及二滞纳釐两方面;另一类则是否讣税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不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上。
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原来的税法并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这就使得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可能通过设定担保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针对税法的不足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新的税法于第3章第45条第1、2款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保全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而承认税收优先权的重要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而且在国外也有许多优先权的例证, “许多国家和地区税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法国税法所规定的由法国国库享有的优先权属于特别法设定的一般优先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321条规定:“应纳税捐经催缴后仍不缴纳者,联邦政府对欠税人所有之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各种财产权享有留置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另外韩国《国税征收法》第5条、台湾地区“税捐征收法”第6条第1项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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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这是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对于税收优先权及其相应措施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往税收征管法没有的内容,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论文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竞合论文摘要:赋予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旨在担保税收债权优先其他权利受偿。
民事优先权包括民事一般优先权与民事特殊优先权。
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并存时,税收优先权通常劣后民事一般优先权受偿。
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
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民事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是与税收优先权处丁•同等地位的,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
《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等法律中存在许多关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
但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税收优先权有可能与民事优先权存在冲突。
当民事优先权在与税收优先权并存且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顺序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及其他公法上金钱请求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时,税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同时,税收债权和普通私债权相比,不具有对等给付的特点,在征收上,受时间、程序的限制较多。
因此,承认税收优先权有助于保障税款征收。
①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②民事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
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之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优先权、旅馆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以及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等。
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解读
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问题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的请⽰》作出国税函[2008]1084号批复意见,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五条引⼊了税收优先权概念,该条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但是,由于在该条⽂中没有出现“滞纳⾦”字眼,因此在税收执法实践中,⼈民法院、债权⼈往往认为滞纳⾦不享有优先权,在司法判例中也出现过不少不⽀持滞纳⾦享有税收优先权的先例。
国税函[2008]1084号批复意见认为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其依据是《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精神,具体表现在三个⽅⾯:⼀是滞纳⾦与罚款的征收、缴纳顺序不同,⼆是滞纳⾦视同税款管理,三是相关法条明确滞纳⾦随税款同时缴纳。
笔者赞同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的观点,但认为国税函[2008]1084号批复意见中所作的依据分析尚有进⼀步探讨的余地。
⾸先,滞纳⾦与罚款的征收、缴纳顺序不同这⼀提法有待商榷。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只是规定了滞纳⾦的加收⽅法,强调了滞纳⾦对税款的依附性,但没有明确滞纳⾦与罚款缴纳的先后顺序。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条对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规定了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三种保障措施,强调了当事⼈对罚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
退⼀步讲,即使滞纳⾦优先于罚款,也不意味滞纳⾦能够优先于⽆担保债权和形成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其次,滞纳⾦视同税款管理主要体现在滞纳⾦的税票开具、⼊库级次等⽅⾯,更多表现为程序性要求,在实体上未作实质性规定,⽆法直接引申出滞纳⾦在性质上与税款⼀样享有优先权。
论税收优先权-精品文档
论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概述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仅仅是指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同样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则须有所区别。
二)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种类1.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是先取特权,它是指法律赋予特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担保物权,先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清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债权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必须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规定,这就决定了先取特权必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的特征,即税收优先权是附属于税收债之上的,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税收之债的受偿,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
税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
税收在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其优先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就标的物而言,民法之抵押权是以特定不动产和动产为客体,而法定优先权系存于债务人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之上,两者皆优先于一般债权,故具有对世效力,具有物权 性,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 税收优先权的种类。
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能出现特别优先权。
例如,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 船舶吨位的优先权即是一种就船舶价值有限受偿的特别优先权。
二、税收优先权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税收优先权的现状1.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我国 2001年 4月 28 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 赋予税务机关特定的民事权利, 民法的债权规则解决相关的税收争议, 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次革 命性突破, 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这对于规范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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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摘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首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该条规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与《破产法》的矛盾,自身产生时间的判断标准等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产生时间;留置权20XX年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款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实现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但这一规定过于粗糙、简略,同时存在与其他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因此,现有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是不尽完善的,需要日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修补。
以下是笔者通过该条法律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之间对比,来加以揭露系列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破产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该法规定相矛盾《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先后受偿顺序相矛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 ,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受偿。
这样,担保物权人所担保的债权就具有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的地位。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那么,遇到该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制,这是法律规定中的一个漏洞,需要日后加以完善。
理论上,我国《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矛盾主要是源于两者的理念不同。
破产法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实践中,有人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只是针对债务人欠税后与一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特殊情形,并不影响实际设立在欠税之前的担保,因此既能保护国家税收,也没有实质损及担保制度。
但是我们认为,对欠税之后恶意设立担保的情况,税收优先权本身不仅无法约束,反而会对正常交易中设立的担保产生破坏作用。
因此,利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税收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相反,却造成了立法的矛盾与冲突,也给司法造成混乱与障碍。
更重要的,过分强调对税收的保护必然会损害担保制度,最终损害市场机制。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有悖于破产法立法理念和发展潮流。
因为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在破产清算中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从发展趋势看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何况,“我国历来行政权力膨胀,私权萎缩,约束公权、打一张私权应是法制建设应有之义。
而由行政权演绎出的税收优先权制约极为珍贵与稀缺之私权担保权,显然有开倒车之嫌。
”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继续维持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至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加以受偿。
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保全制度的作用以及《破产法》上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的功能,以便在特别法领域贯彻《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理念。
二、税收优先权的产生时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该条规定是以权利发生的时间先后决定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的优先劣后顺序,但权利发生的时间点却难以明确,实践中难免产生歧义。
关于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以上法条来看,似乎是以“欠税发生时间”为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如果能作此理解,则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所谓“欠税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的行为或财产符合税收构成要素,并自动产生税款的时间。
税款产生的时间由于税种的不同、纳税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有按次计征的,有按月计征的,有按年计征的,有临时计征的,有定期计征的,其产生的时间非常复杂,欠税的具体发生时间很难确定,让担保债权人承担专业的审查义务从根本上就不公平,而且税款的发生是针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或收入的,欠税人的经营情况、收入情况,担保债权人根本无法知晓。
如果以欠税发生时间作为税收债权对抗抵押权、质权,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对抵押权人、质权人会产生无法预测的风险。
可见以“欠税发生时间”作为判定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权顺序的时间界限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欠税公告的公示时间来确定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顺序,如欠税公告在先,则对于担保财产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效力;如欠税公告在后或者没有税收公告的,则担保债权优于税收债权。
这就要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
税收优先权是否需要公示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公示,各国立法例规定不同。
而我国的税收优先权是采取欠税说明和定期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
有学者认为,我国已建立了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具有比其他现行的公示制度相近甚至更高的效率。
对此,笔者以为不然。
首先,纳税人的欠税说明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
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很难避免纳税人对欠税情况进行隐瞒 ,甚至弄虚作假或者变相欺诈抵押权人、质权人。
其次,法律虽然规定了欠税公告制度,但却缺乏相关程序性规定,欠税公告应在什么期间发布,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公告全然不知 ,这就使得第三人不知向哪个税务机关询问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也不知道自己的等待期限会有多长。
因此,要真正弄清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是很难的,即使可以查清,其成本会非常高。
再次,如果税务机关未及时公告纳税人的欠税信息以及纳税人未告知欠税情况,立法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这种公示制度只是徒有虚名,无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以欠税公告作为税收优先权的公示方式较为可取。
不过立法应当对欠税公告的税务机关、公告的时间、公告的形式、公告的场所、公告的具体内容、公告的效力并对税务机关不予公告、迟延公告或公告错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并且应赋予欠税公告以公信力,未经公告的情况下不应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即使欠税公告的信息是错误的,相信欠税公告的正确性而第三人与之交易的仍有效,未经公告的欠缴税款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三、留置权对税收优先权的排斥留置权与税收优先权在法律上均具有优先效力,当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收债务与所负留置权人的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时,便出现了留置权与税收优先权的冲突。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于留置权设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留置权清偿。
笔者认为该条法律规定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问题。
首先,从理论上看,如果税收优先权是物权,则留置权与税收优先权均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顺序似乎可以由立法者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如果税收优先权是债权,则依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法理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理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但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特种债权是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 税收属于特种债权应按特种债权予以优先保护,其所具有的优先效力应“从特种债权的自身性质出发去解释”。
由此观之,似乎不管税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其优先于留置权均可从理论上寻得依据。
但事实上这样规定欠妥。
一方面,留置权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债权实现,同时体现了对债权人劳动价值的尊重与保护。
如果允许税收之债优先于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意味着国家强制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之标的物清偿税收之债,这同时也剥夺了合同债权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等于是合同债权人以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代替债务人承担了税收债务责任,对于合同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公平,“不利于财产的保值或增值及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也会使留置权制度的功能减弱和丧失”。
另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之间具有特殊利益关系,即使留置权发生的时间滞后于税收债权发生时间,这种特殊关系也不会改变。
同时,由于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等合同的特殊性,在债权人付出劳动之后,其标的物原有价值与劳动价值已无法分开,债权人的劳动价值已物化在标的物中。
从另一角度理解,如果没有债权人的保管、运输和加工,标的物将无法继续保持原有状态,即债权人的行为保存或增加了标的物的价值,也使其他物上权利人受益。
在债务人未支付报酬前,标的物可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共有物” 。
在日本、意大利等国,基于“共有”观念而形成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应优先税收优先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留置权具有相似特征,在留置物这一“共有物”之上的权利,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其次,从实践来看,留置权的行使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如果税收债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必然要求留置权人(合同债权人)交还所占有的标的物。
可以想象,这必然遭到留置权人的激烈反对。
因为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乃不得已而为之,如将留置物交出,留置权消灭,其债权将失去保障。
如留置权人不愿交出留置物,税务机关应如何实现税收优先权?现行立法没有规定。
依正常法理之推断,税务机关似应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强制留置权人交出留置物(如由税务机关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恐将产生更大纠纷,笔者以为不妥)。
此处引出两个新问题:1、如果在法院裁决之前,留置权人按照担保法规定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则税务机关对于折价物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能否享有优先权?能否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撤销留置权人的折价或拍卖、变卖行为?如果留置权人为善意,既然留置物已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权实际上已消灭,依民法对善意第三人保护之精神,税务机关不宜再对折价物或拍卖、变卖款要求优先权。
对于纳税人所欠税收之债,税务机关只能另行追索。
2、如果法院裁定留置权人应交出留置物时,留置权尚未实现,则法院可能须动用强制执行措施才能令留置权人交出留置物。
如此实现税收优先权,将使征税成本大为提高且效率极为低下。
虽然从微观层面看,个案中的国家税收之债得以清偿,公益最终获得保障;但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可能得不偿失。
“公益不比私益在法理上更具天然的正当性甚至是合法性,公益与私益只有量上的大小之差,而无质上的优劣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