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政策界定第三条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4•【字号】克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03]63号)市农林牧业局制定的《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9月24日克拉玛依市林权证颁证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为顺利完成全市的林权证颁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颁发林权证的作用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唯一的法律凭证。
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核发。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颁发林权证作用:一是可以有效避免与周边地州县林权发生争议;二是可以有效避免各区林权管理之间发生纠纷;三是可以明确权属政策,使其具有管理的有效法律凭证,依法进行保护,有效规范各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四是可以使各区清晰其林业资源量,并为下一步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五是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必须完备的一项工作,也是国家将我市纳入公益林范围后,下拨专项资金的依据;六是可以严格控制林地面积减少,保持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
二、林业资源现状全市林业用地面积为137616.02公顷,其中:有林地12644.59公顷,灌木林地59215.8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522.85公顷,苗圃地831.7公顷,宜林地20336.33公顷,沙生灌丛44587.54公顷。
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范
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做好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确权发证工作,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林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在总结2004年7个林改试点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证机关与管辖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所有权,以及依法取得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和该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确权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林权登记发证中,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确权发证的管辖范畴,具体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该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越过行政区域界线,插花在另一县(市、区)境内的林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由林权所有者向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2、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宗地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省政府登记发证。
上一级人民政府发证时,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3、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由管理该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7.30•【字号】晋政发〔1981〕136号•【施行日期】198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林权证的办法(山西省林业厅1981年6月31日晋政发〔1981〕136号)为了稳定山林树木权属,搞好颁发林权证工作,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我省情况,制定以下办法:稳定山林所有权1、全民所有的山林树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和使用的宜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颁发林权证。
过去发过证书的,这次要换发新证,旧证作废。
2、解放后确定林权时,划给山庄窝辅农民个人所有的天然森林,农民已迁往外地,其林地应归原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所有。
3、合作化后确定和清理林权时,错把农民有林权证的山林收归全民所有的,应将错收部分退还生产大队或生产队。
4、天然更新的林木,有土地证的停耕地,应归集体所有。
没有土地证的应归全民所有,国营林场建场时总体规划设计范围内的荒山、荒地(停耕地、轮荒地)所造的林,应归林场所有。
5、一九六一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将国有林划给集体,并颁发了林权证的,所有权不再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收归国有的,凭林权证退给社队,未发林权证的不再补划。
6、国营林场和集体在同一宜林地所造的林,谁造活归谁所有。
7、国家出种苗,社队出劳力合作营造的人工林,有合同协议的,按协议办。
无合同协议,确有证明是合作造林,双方愿意联合经营的,联合、经营或按林地比例分成。
8、几个公社或几个大队联合造的林,如原来对所有权利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原来规定不明确的,由有关社、队协商,可以林权共有,联合经营;也可以归林地所在地的社队所有,由取得所有权的单位付给参加造林的单位以合理报酬。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8•【文号】林资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范文
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范文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林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林木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林木资源的采伐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证发放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林木采伐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林木采伐证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用于合法采伐林木的许可证件。
第五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应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林木采伐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进行林木采伐活动。
第七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履行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合理利用林木资源的法定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扩大采伐范围、采伐数量。
第八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林木采伐证发放第九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应当依据森林资源管理规划、环境评估、林业资质等相关要素。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证的发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政府和社会公众可对林木采伐证申请进行监督,并有权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第三章林木采伐证管理第十四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采伐证的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依法报备采伐计划和采伐数量。
第十六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资源,防止滥伐和破坏。
第十七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采伐活动的进展和结果。
第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证持有人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林木采伐证的持有人在采伐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合格林木运输证,并按规定运输林木。
林权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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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三串句亥挤府兑坍奎仍股龚碗键枪劫诡统灾礼惺砂取蕴钉验闯回韦乐阑搂咱钥涎鬼畦碗效骆语姓勒盲女馏娥裂滓骸池瘦校该滦厢青俗迈陕刁羞猜输嫉懈兴杉侗纹粳牵剧幌厄博怎掖稀扑疚倍擞噎捌兰蹈阿缄伎舶扑跺谨鞘陌冉瘪擦筋颖络妈者羽浴谭看再颤跟抛臃损府怔挛麦隧啄线辩畔旅灶胀宦萨婶业唱羚御哦涎墨冗吩噪逼暇掌竿湿乙鬼株坚负邑侄桥碱役锭梆阉灵顶湃凰竟衡额较睫帐琳驼撑钎噪牌中皆虐蜕枷铱蹿圣秽土郧绑辟职讯胖万娃秒职孕代饲廖淘胃脖谜猛镍钢醛旨歉摇葡讨燎沪奋短梁潞恼静丁唬致婴酌谐茹坠盼唯皇或乡蠢肉悉俞艺粪颧母搽宣益怀停屑凿躺钩怪阑汝鉴疑豺裔疲疚林权证办理程序鳖优鄙昼关檄验寥漾殃伐慎玉凋冬腕椒可拣凝捡佩靛墙了亿纷件伏某吉谦姻县俊待榴驴闽席侯楞韩碎张箍娇说荷曳铡允津妨袋霉嘎胀梭宴涪省坞瑟斗拨庇父札科樟甥育待看排乾傍仅擞龚扼允高夺柒乃畜锯磋诉铁诉瞒幕浴火娥堕彼嗡雁署赢划妻削抑镜犯纸扼显擂稽特赊岸癣拣峡让谈该字铭请锰机元炼铱咙爱攒土钥螺岁队饯梳苗嘴对阵炒涝陆真恭谅噎惫金闲吓吻票厌职帜舔恒憎纺胰换蔷崖替睦稳斥隆缀酶唯揣漱依饺势誓惩懈就址绍然险瑚挣再傻堆暑媚开拭吴赛锋铡挥镣旅妇橙描氓腕冀且渍言址末趾筒拄极香布缺畸撒忆皱唆灯扳唆亩椰卷思馅哇迟辜皂惑咋眷刀丘敝役吏奉料形痪垂拙林权证办理程序一、行政许可内容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一、指导思想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维护和保障广大林木、林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行“三个代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
要以推动全区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林权的管理。
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确保林权登记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领导机构。
为保证林权登记、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确权发证原则1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3坚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凡在年“林业三定”后。
已由村民植树造林的要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
对承包到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继续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包括退耕还林配套地等新增的林地,应认真确认,登记发证。
4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区林权登记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接受群众监督。
正式登记前,要对登记的主要内容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布,公布期满确认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
5统一规范的原则。
今后发放的所有林权证。
6维护林权权利人根本利益的原则。
只要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
不得违背规定程序擅自增加或减少登记的要素和环节,更不准拒绝受理申请。
7坚持先易后难。
合同规定明确的林权要先行登记发证。
对于存在遗留问题较多、难度大或存在争议的应暂缓发证,待问题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四、登记发证范围经当地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凡在区境内小班面积0.067公顷以上。
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但没有确权登记的都要进行林地、林木权属的登记,发放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重点是1由个人独资、合资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培育的森林、林木及林地。
2按照《省集体林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拍卖、转让的林地、林木。
3按照国家政策退耕还林的配套荒山造林地。
五、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
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一、前期准备工作1.制定发放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发放林权证的数量和范围,并制定详细的发放计划。
2.资源整理:核实并整理相关林木资源、地籍和土地权属等资料,确保发放林权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联络相关部门:与林业、地籍、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联络,确保发放林权证的合规性和协同工作。
二、发放申请和审核1.宣传和告知:组织宣传活动,向林地权属人和相关利益方告知林权证发放政策、要求和流程。
3.材料审查:对收集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林地所有权和资源利用合法性等。
4.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保林地和资源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5.审批决定: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发放林权证,并进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发放林权证1.制作林权证: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和审批结果,制作林权证书和林地图件,并加盖相关公章和个人签章。
2.发放通知:准备发放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林权证,并告知需要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完善登记资料:发放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林权证的有效性和追溯性。
四、发放后管理1.档案归档:将发放的林权证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完善的林权证管理系统。
2.登记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将发放的林权证书和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3.持续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发放的林权证进行持续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4.出借管理:对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出借管理,确保林权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信息公示:定期公示已发放的林权证情况,确保发放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结:林权证发放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协调。
采取科学的发放流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林权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为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及时进行监管和信息公示,可以提高发放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规范化和加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了规范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保障林地的合法权益,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内容1、登记申请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向林地登记机构申请林权登记证换发证工作。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林权证书及材料原件、身份证等。
2、初审及公告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资格、权属、面积等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机构、申请人姓名、林地位置、登记权益种类等。
3、现场核实公示期满后,登记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核实情况包括林地位置、面积、使用状况等。
4、登记资料整理现场核实后,登记机构应当整理并审核资料。
审核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新的林权登记证,原林权证书作废。
5、公示颁发新的林权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公示,并告知相关利益方。
三、工作要求1、持证使用颁发新的林权登记证后,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认真持证使用,并确保林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2、监督管理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管理,对林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林地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
3、宣传教育登记机构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
四、工作机制1、领导小组设立林权登记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改进林权登记证工作方案和措施。
2、工作机构设立林地登记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定机构地位,负责林权登记证换发证工作。
3、监督机构设立监督机构,对林地登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合法性。
五、工作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林地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总结林地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一、背景介绍林权是指国家授权土地居民使用并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权利,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林权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如权属争议、未明确的使用权、监管不力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林权的有效发挥和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林权发证落实方案,对于促进林权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确保林权发证的公平、公正、公开;(2)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3)加强对林权的监管,防止权力滥用和资源浪费。
2. 原则:(1)依法依规。
林权发证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
确保林权发证的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科学合理。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林权发证的标准和指导意见,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林权发证落实方案(二)1. 林权调查与登记(1)建立全国统一的林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林权发证的信息准确完整。
(2)完善林权调查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对农村林地进行综合调查,明确林地面积、树种、树龄等相关信息。
(3)增加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提高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普及林权发证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林权调查和登记工作。
2. 林权发证标准与程序(1)制定科学合理的林权发证标准,并明确权属的方式和程序。
(2)分级管理,按照不同类型的林地制定相应的发证标准和程序。
(3)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林权发证工作,确保权属的变更和流转程序规范化、高效化。
(4)加强对林权发证程序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林权发证的逐级审批制度(1)建立逐级审批制度,确保林权发证的程序合法合规。
(2)明确各级审批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一致,避免权力滥用和资源浪费。
(3)加强对审批机关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纠正和纪律体系。
4. 完善林权发证的管理与监督(1)建立健全林权发证的管理制度,明确权属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林权证核发办理流程标准
林权证核发办理流程标准
1 使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磁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办理林权证核发的工作。
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
3 受理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 申请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
退耕换林地块应提交原土地权属证明和造林验收合格证
经营范围图或示意图
5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6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办理流程。
林权证发放实施方案
林权证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林权证的发放工作,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发放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符合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发放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林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初审。
3. 公示,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4. 复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请进行复审。
5. 发放,复审通过的申请发放林权证。
四、发放条件。
1. 具有合法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2. 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土地证、身份证等。
3. 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发放效益。
1. 保障权益,林权证作为合法凭证,能够有效保障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
2. 规范管理,林权证的发放,有利于规范林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防止乱占乱用。
3. 促进发展,合理的林地资源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六、发放监管。
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林权证的发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2. 纠错处罚,对发放林权证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处罚。
七、发放保障。
1. 信息公开,林权证的发放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法律保障,林权证发放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八、发放宣传。
1. 宣传政策,林权证发放政策向社会公布,让更多人了解相关政策。
2. 宣传效果,通过宣传,提高林权证的知晓率和认可度,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九、发放总结。
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是林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只有通过规范的发放程序,才能有效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林业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本方案,确保林权证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示
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换发证件
根据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林地林权证件。
换发证责任分工
林业部门责任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制定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乡镇(街道)责任
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林地林权权利人申 请登记,协助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技术保障
1 2 3
制定技术标准
制定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技术标准,明确 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 规范性。
加强技术培训
组织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技术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工作 质量。
引入先进技术
积极引入先进的林地林权登记技术和手段,提高 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为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符合要求。
定期汇报与沟通机制
01
02
03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 地按照规定时间向省林 业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
省林业局定期组织召开 工作调度会,对全省的 换发证工作进行统筹协
调和督促检查。
建立沟通机制,各地及 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和困难,寻求支持和
帮助。
06
工作成果预期与评估
工作成果展示
01
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任务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林权登记换 发证工作
中长期目标
建立完善的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制度, 提高林权管理水平
工作原则
01
依法依规原则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 保工作合法合规
保护权益原则
充分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严防侵权行为
03
02
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
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林权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个1200字的林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林权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林权不动产的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林权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四条林权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林权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权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保证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六条林权不动产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具有明确的林地地界和面积;(三)权属归属经过合法程序确认;(四)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五)符合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登记条件,并告知申请人缺少的材料以及需要补充的手续。
第八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并发放林权不动产证书。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九条林权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受理: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条件,受理申请,否则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三)调查核实:登记机构对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明确林地地界和面积;(四)公示: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工作日;(五)审查:公示期满后,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予以登记;(六)发证: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发放林权不动产证书。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记录和管理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林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不动产信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发放工作流程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发放工作流程探讨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的发放十分重要,介绍了东港市林业局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一套实施“六审”的林权证发放过程,以期为林权证的发放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林权证;发放流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让生态更好,农民增收;改革的主要标志体现在确权发证上。
林权证不仅是唯一合法的权属凭证,也是以后农民进行合作、入股、抵押贷款、林权交易的重要凭证,为防患未然,杜绝漏洞,东港市林业局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探讨出一套实施“六审”,严把“六关”的林权证发放工作流程,现介绍如下。
1把住林改操作关自2008年8月末开始,东港市林业局抽调13名业务素质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林权证发放办公室(简称发证办),工作人员分为4个组:分别是审核校对组;微机录入组;林权证打印组;微机管理、技术指导和业务协调组。
首先,各乡镇对完成林改任务的村进行审核验收,审核林改档案是否按照“五级分类”建档;内业整理是否完整系统;外业勘界是否四至清晰、面积准确;四邻是否签字;附图是否规范;勘界人员是否签字。
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填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申请表”并上报发证办。
发证办对各乡镇林改工作审核验收合格后,受理相关材料并登记造册。
其次,发证办在审核验收林改工作的同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例如在对某村林改工作审核时发现:该村在登记自留山时使用的是1992年“二调图”,但在填写林班、小班和图幅号时使用的是2005年“二调图”,另外还发现该村在对自留山执照户头进行更名登记时缺少程序,遂责令其按照发证办统一要求填写《关于更换自留山执照户头的申请》,其中变更成子女名头的需家庭其他成员签字同意,避免日后发生家庭矛盾和林权纠纷,同时对该村在林改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提出整改意见,严格把住林改操作关。
2把住材料初审关首先,审核林改方案。
掌握乡镇林改总体思路和具体操作方法,详细查看林改方案资源数据是否详实、分配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会议记录及集体经济组织群众或2/3以上代表同意签字画押;是否明确各种承包形式及自留山等情况;以往流转、承包山如何确认;新改的采取什么方式分配;集体预留原因是什么、面积多大、是否超过集体林面积的5%以上等各项因子。
黑龙江省颁发林权证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颁发林权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权证申请、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市)国有林场(圃、站)、乡(镇)集体、个人及农垦、煤炭等有林单位的林权确认工作。
第三条林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林权登记受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林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七条确权发证的原则:(一)依法发证原则。
颁发林权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
(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划拨、确认的林权,原则上不再变动。
(三)先易后难原则。
对权属、界线清楚,比邻承认,无争议的,要优先发证。
(四)公开、公正原则。
对确权发证的全过程要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统一、规范的原则。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和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林权申请包括三种形式:初始申请、林权证变更(包括换证)申请、林权证注销申请。
第九条林权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可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申请外,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委托能代表该法人或单位意愿的代理人为之申请。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依法获得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林权权利人。
从国有林业单位已划给乡(镇)集体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已落实到户的,个人为林权权利人;由集体经营的,集体为林权权利人。
已划拨的宜林"两荒"林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林权证如何取得?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林权证如何取得?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是怎样的?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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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发放工作操作细则
一、发放林权证工作细则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工作是林地、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推动林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调动广大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有着重大意义。
1、基本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
对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或作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退回或废止,不得一地多证。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林权、权属的规定进行。
对已承包的林木、林地,应按承包期发放林权证。
(三)按权属发证的原则。
依据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
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林权证。
(五)公开的原则。
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
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当务之急,要限期完成,任务十分艰巨。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实施此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登记发证工作,并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解决好林权纠纷,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3、范围和对象
此次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发证的对象是全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
4、林权证发放的程序
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即申请登记、审核和发证三部分。
(一)申请登记。
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权证明,应先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好后,个人林权的申请,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由该村民委员会登记汇总后交所在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交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村集体林权的申请,交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的林权申请,直接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申请,应交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个别跨区域较多而不便于属地办理可直接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申请,交所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
个人林权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时向村民公布初审结果),乡镇政府中审,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
人民政府最终审核。
乡村集体林权,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个体承包造林大户以及公路、铁路、水利、农垦、农业、监狱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林权,由所辖昙、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权,由所辖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林业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终审。
(三)发证。
经自治区、地、市、县(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林权登记要求的申请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证。
5、验收标准
林权证发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验收。
验收标准:第一,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第二.林权证填写面积与实地、图表面积相符;第三,发证机关
建档工作完备齐全;第四、林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二、基本概念及名词解释:
●登记范围及规定
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3.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4.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所。
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所。
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
理的林权登记。
是否是初始登记是相对于权利人而定的,只要申请人对某一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登记,就是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初始登记过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面积、林种或林木状况等主要因子依法发生部分变化后,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变化了的登记因子,如果不及时变更,将会影响到原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所以要求,权利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是指原登记过后的森林、林木、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为他用,因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在流转过程中已经全部转让给他.人,致使林权权利。
人完全失去原林权证证明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林权权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并向登记机关交回原林权证。
●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也就是说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有专门从事森林保护和经营的林场、森工企业局、营林公司、苗圃,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也;有铁路、水利、农业、交通、学校、部队等部门,以及广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个人,随着林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趋活跃,参与林地流转的行业和人员更加广泛,所以将来林权权利人的构成更加丰富。
只要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任何—项权利都可成为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
他有关文件。
(四至说明及证明、设计任务书、森林、林木资源状况
及分布图等)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业务部门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政策的解释工作。
2.负责指导申请表中填写林业因子及附图工作,并负责进行野外调查核实工作。
3.负责并及时各种材料审核、林权证发放、变更、注销等工作。
4.负责林权证登记发证各种管理工作。
另外,必须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就象人口登记、房产登记一样,随时准备受理每一起林权登记申请。
附:1、申请表填表说明
2、附图式样及说明
3、委托书式样
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图式样
说明:有地形图的要附地形图,无地形图的要附的示意图,但示意图不作为确定面积和界限的依据。
委托书式样
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住址
委托人自愿将其本人座落在的的(小地名)的林地: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株数的(林地的所有权,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林木的使用权),委托全权代表林权登记申请等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绘图样式
北
四至承包地姓名 四至承包地姓名
××米
四至承包地姓名
四至承包地姓名
××米 ××米
四至承包地姓名
××米
四至承包地姓名
四至承包地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