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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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我校“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凭暨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粮户、工资、组织关系等),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境外或海外新生若有特殊原因,获准请假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含体检、计划生育情况、政治思想等)。复查合格者填写《暨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况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新生,档案、粮户、工资、组织关系等退回原报考单位。
第五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2天到所在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最迟必须在开学2周内完成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注册,学校不承认所修课程的成绩,不准许毕业。
第六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需凭交款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时缴交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学籍。
第二章请假和自费出国留学
第七条全日制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离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确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者,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校期间请病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须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在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还需报研究生部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所在院系(所、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
课者,应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时,应由导师提出处理意见(延长学习时间或休学等),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其请假出国探亲、旅游事宜。在学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另需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其自费出国的证明,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离校和其他有关手续。学校从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研究生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因病不能继续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较长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可以申请休学。全日制研究生在生育期间必须休学。
第十三条休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申请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养,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暂停发放。
第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留校察看期间;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我校原则上不接受非“211工程”高校的研究生转入我校继续学习。如确因原导师变动,校内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经批准可以转学,但需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须两地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如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必须在校内转专业、转导师时,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拟转入院系(所、中心)的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组织考试和考核),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导师调动工作时,应将其指导的低年级研究生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导师指导。已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论文答辩结束,论文答辩仍由所在院系(所、中心)组织进行。
第五章退学
第十九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主动要求退学者,须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的复查意见),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中心)提出报告,经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硕士生有2门学位课程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补修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年制硕士研究生为4年、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分别为3年或4年,对于学习年限为3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学习年限为4年的最长不超过6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7年。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病休学期满,健康复查仍不合格者;
(五)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被取消复学资格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星期以上者;
(七)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八)经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研究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
(十)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经注册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一条退学研究生的学籍将自动取消,并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者,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由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下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广东省毕业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给予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的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对品学兼优、有进一步培养前途的少数优秀硕士研究生,在修完全部硕士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后,可根据《暨南大学关于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病连续请假或因休学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相应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发普通奖学金,并不再追加业务费,住宿费自理。延长学习期限后,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视具体情况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