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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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规范管理,现对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新生所在院(系、部、中心)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所在院(系、部、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3年。

四、博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作延长。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答辩者,自动终止学籍。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者,发给肄业证明;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而未完成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六、对终止学籍的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并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其原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原籍。

七、电子注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 年制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学生权益的保障,制定了一系列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和总结相关规定,探讨了学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学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基础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以及学位的授予。

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研究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是保障研究生权益的基础。

只有通过规范的学籍管理程序,及时更新并核对学籍信息,才能准确记录学生的论文成绩、学术活动等重要信息,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其次,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保障研究生权益。

研究生作为高等教育学习阶段的学生,应当享有与其学习水平和学术能力相适应的权益。

通过规范学籍管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学生在学业、科研、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权益,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取得应有的学位。

另外,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来保障。

只有通过规范学籍管理,才能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规范学籍管理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为了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具体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

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科研等方面重要的依据,也是毕业和学位审核的基础。

因此,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管理责任以及档案的密级等内容,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更与调整规定。

学籍变更与调整是学生学业发展中常见的情况。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以国家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因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修订/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为使我校的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的要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我校研究生院将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制订,探索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修订包括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含统招博士研究生、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新制订的培养方案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修订/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说明(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本次修订和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的精神,要与时俱进,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充分体现我校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中的成果。

2、应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总体上都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

其区别是学术型研究生主要是培养教学科研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培养面向各专业(职业)的应用型人才。

3、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各个环节都要切实遵循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其核心是培养创新能力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科学研究与实践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4、建立开放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鼓励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使我校研究生教育在可比方面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5、原则上按一级学科修订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详见附件一)。

6、按照专业领域的要求,制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其中全日制工程硕士按22个细分领域的30套培养方案;制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培养方案2套;制订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培养方案1套;制订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培养方案1套;制订全日制艺术硕士艺术设计领域培养方案1套。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一) 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二) 研究生对拟转入学科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成果;(三) 在学制时间内,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四) 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3年;(二)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入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三) 学习形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不同的研究生不能互转专业;(四) MBA、MPA和MPACC中的非全日制学生不能转专业,其它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以上专业;(五) 已经转过一次专业;(六) 所在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相关限制或明确为照顾专业;(七) 研究生初试成绩低于当年拟转入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八) 参加单独考试被录取的研究生;(九) 属于联合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十)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十一) 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第五条放宽退役研究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的限制。

研究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六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者应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办理程序如下:(一) 以二级学科录取的研究生申请在所属的一级学科内转专业,须转出、转入导师同意,转出二级学科、转入二级学科负责人同意,若涉及跨学院的还须转出、转入的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同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西南交通大学硏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迸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硏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 3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般不得超过两周,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全面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高素质的医学专门人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按本校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党团关系等,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协议书规定)到本校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书面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本校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

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和入学资格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一般应进行健康复查。

健康复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因病休假,应事先持本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请假。

短期病假(两个月之内)由所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条研究生因事离校(所院),必须事先请假。

时间在四周以下者,由导师、科室和所院领导批准;四周以上(含四周)者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 年制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西南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注册。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西南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西南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西交校成教[2005]8号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和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西南交通大学以培养专门人才为中心任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教院)的录取通知书(需加盖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印章方为有效),按入学须知的要求,按期到校或指定教学点、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在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由院(系、部、中心)或教学点、函授站报成教院备案。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保护正常的教课次序,增强和完美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使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育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西南交通大学依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重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资料,依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按限期内到学校指定的地址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告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存案。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限期内未告假或许告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告假时间一般不得超出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重生入学报到时对重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察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察发现重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资料,与自己实质状况不符,或许有其余违犯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的,撤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重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参加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没法准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存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和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申请保存入学资格者,详细要求及办理程序以国家产年有关文件为准。

因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由确需申请保存入学资格者,保存入学资格限期以年为单位,且只好保存 1 年。

第七条申请保存入学资格者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保存入学资格申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察,同时供给有关证明资料和状况说明(因身体原由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有关诊疗证明)。

保存入学资格者不拥有学籍。

保存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重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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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患身心疾病或因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保留期限至其服役期满后第一个新生入学学期。

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心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审核通过者可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年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9月至次年1月,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3月至7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制均为4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工程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7年(含休学)。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4年(含休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

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MPACC(会计硕士)学制为2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必须经过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通过补考或重修的方式获取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各学院须按学期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并将考核鉴定结果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学习进度,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宜超过20学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

申请需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将被真实、完整的记载;在出具的学业成绩材料中,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明确的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在我校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任课教师批准,学院登记备案;请假时间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每位研究生每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无故缺席的,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须具备优良的诚信品质与学术道德。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专业相关申办流程按《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特定疾病而无法在本校继续就读的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1学期者、硕士生在校期已满3学期者和博士生在校期已满5学期者;(二)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与学校有特定培养协议的;(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五) 应予退学的;(六) 推荐免试研究生;(七) 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在转学程序完成后的两周内,学校通过有关途径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转学流程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本人明确权责、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 因身心疾病不能在校学习者;(二) 因生育需要中断学业者;(三) 因创业需要休学者;(四) 因其他合理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

定向研究生须经定向单位同意才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期限至其退役后第2年。

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期限以联合培养的具体协议为准。

在保留学籍期间,本人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离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一) 因身心疾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 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三) 在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四)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对其作出退学处理:(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不能毕业者,且未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的;(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特定身心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到校报到注册的;(五) 因个人或家庭等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六) 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 其它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依规按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且未能毕业或结业等情形,被学校拟作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被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相关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研究生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并注销其学籍,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文件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研究生院官网予以公告,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凡主动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申请一经批复,学籍即时注销,不得撤回退学申请。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涉及就业、档案和户口等事宜的应及时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环节,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并达到《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可申请提前答辩,答辩通过者可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在校时间需满足下述条件:(一)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时在校时间须满2年(不含休学);(二) 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申请提前答辩时博士阶段在校时间须满3年(不含休学);直博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时在校时间须满4年(不含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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