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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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审判纪实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审判纪实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审判纪实作者:冀天福来源:《蓝盾》2018年第05期今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田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曾经在全国沸沸扬扬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电梯吸烟遇劝阻事后猝死段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杨某是郑州市某医院的医生。

事发时,他的妻子即将临盆。

作为医生,杨某深知抽二手烟的危害,在医院他常劝阻病人。

在公共场合,有朋友在密闭空间抽烟,他也会劝上几句。

就是自己有时参加和亲朋好友的聚会,他也经常会提醒在场的抽烟者“有小孩在”,让他们灭掉香烟或者换个地方抽,这种要求从来没有遭到过拒绝。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的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杨某上前进行劝阻。

随后,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

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去取快递,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

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对段某的家人来说,5月2日是不忍回顾的一天。

69岁的段某,虽然曾有过心脏病史,但事发当天身体并无大碍,仅因抽烟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诱发心脏病离世,这让家人很难接受。

事情发生后,段家人觉得,杨某的劝阻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所以才导致了段某的猝死。

他们甚至怀疑,争执期间,杨某用脏话侮辱了老人,最终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段某家人作出赔偿。

随后,段某的家属田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劝烟者”改判无责

“劝烟者”改判无责

时文鉴读
劝烟者无责 让正义挺直腰杆
◎陆敬平
我国公共场所禁烟已实施多年,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是,总有 那么一些“瘾君子”依然会在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既让别人饱受 二手烟之害,稍不留意还会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屡禁 不止的为难,既有监管不力、查处不严的原因,也与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 如少一事,不劝阻、不制止有着直接的关系。。。。。。
详细请阅读《鲜素材》阳春3月【P25】
谢谢
(欧阳晨雨《“劝烟者”改判无责:为行使公民责任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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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文鉴读
法治社会需要正确的价值引导
“电梯劝烟案”改判,给舆论释放出一个清楚信号:以合理方式劝阻不当行为,应该得到
2
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为“电梯劝烟”者撑腰,“不让正直的人受伤”,这正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
法律所应当扮演的角色。司法裁判就是要定分止争、厘清权责,而非和稀泥、求折中,更不
素材解读
“劝烟者”改判无责
SUCAIZHANSHI
河南郑州一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未曾想老人随后猝 死。202X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侵权责任法》 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产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 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面对 这一判决,杨某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补偿)。 老人家属则认为,一审判决错误,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提出了高 额索赔。202X年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认为杨某不 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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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文鉴读
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女士将此事发到微博上,网友根据何某发给吴女士的视频,比对 出了何某所在的小区。202X年1月11日上午,吴女士来到了何某的家。反复敲门后,何某一 直不开门。吴女士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门终于开了。但屋内的何某拒不承认自己家 有狗,扬言要吴女士等人进门随便找,然后就带女儿匆匆离开。这时,警察和吴女士也下了 楼。没想到,他们却在何某家窗户正下方的地上,发现了奄奄一息、仍在抽搐的小狗,后小 狗因伤势过重死亡。

“电梯劝阻抽烟猝死案”二审改判,给我们挺身而出的勇气

“电梯劝阻抽烟猝死案”二审改判,给我们挺身而出的勇气

“电梯劝阻抽烟猝死案”⼆审改判,给我们挺⾝⽽出的勇⽓2018年1⽉23⽇,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审公开宣判,撤销⼀审判决,认定被告⽆需承担补偿责任。

这次改判,赢得了⼴泛的肯定,有⽹友评论道:“这个判决重新给了我们劝阻吸烟的勇⽓”。

【案件回顾】医⽣电梯劝阻⽼⼈吸烟,⽼⼈随后猝死2017年5⽉2⽇,郑州市的⼀名医⽣杨先⽣在乘坐电梯下楼时,遇到⼀名⽼⼈在电梯中抽烟,于是出⾔劝阻,但双⽅因此发⽣争执,随后物业对双⽅进⾏了劝说,但未料不久后,⽼⼈在物业办公室突发⼼脏病⾝亡。

⽼⼈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先⽣的劝阻⾏为诱发⽼⼈⼼脏病致死,要求杨先⽣赔偿40余万元。

⼀审判决被告补偿1.5万元⼀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发⽣语⾔争执,⽼⼈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为与⽼⼈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确实是在与被告发⽣⾔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四条规定,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向⽼⼈家属补偿1.5万元。

⼆审改判⽆需承担补偿责任⼀审判决后,杨先⽣未提起上诉,⽽⽼⼈家属认为杨先⽣的劝阻⾏为有过错,⼀审法院适⽤公平责任不当,提起上诉。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劝阻⽼⼈在电梯内吸烟的⾏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劝阻⽼⼈吸烟⾏为与⽼⼈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适⽤《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前提是⾏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决后,虽然杨先⽣没有上诉,但⼀审判决适⽤法律错误,判令杨先⽣分担损失,让正当⾏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故撤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关于这起案件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点:⼀是⼀审法院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公平责任是否正确;⼆是⼆审的审理范围。

一颗公序良俗的心不容辜负——郑州医生电梯劝烟致老人瘁死案反思

一颗公序良俗的心不容辜负——郑州医生电梯劝烟致老人瘁死案反思

这 里 我 们 需 要 明 确 的 一 个 关 键 词 “因 果 关 系 ”,分 为 事 实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 和 法 律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而 两 者 有 着 本 质 的 区 别 。事 实 上 的 因果 关 系是 指 撇 开其 他一 切 因 素的 考虑 ,单 纯从 事 实 真 相 的角 度 去 考察 加 害 人 的行 为或 其 物 件 与受 害人 所 受 到 的损 害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联 系 。事 实 上 的 因 果关 系 只设 汁客 观 事 实 问 题 ,从 客 观 事 实 的 联 系 上 分 析 归纳 出 导致 损 害结 果 的 原 【大J范 围 寻 求 事 实 上 的原 因 ,其 过程 乃 是 从 已经 发 生 的损 害结 果 出发 。逆 向探 析 导致 产 生 该 结 果 的 具 有 原 因 力 之 事 实 。 而 法 律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是指 在 加 害 人 的 加 害 行 为 或 其 物 件 与 受 害 人 的 损 害 结 果 存 在 事 实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的 前 提 下 ,确 定 加 害 人 是 否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问 题 。 事 实 上 的 原 因 只 是 反 映 了P行 为 与 结果 之 间 的事 实上 的联 系 .并 不 直接 引 向侵 权 责 任 。 行 为 人 要 对 其 行 为 结 果 负责 ,除 了存 在 事实 上 的 因果 关 系 .还 必 须认 定 其 行 为 是 否 应 当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在 判 断 是 否 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 任 ,即是 否 存 在 法 律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时 , 着重 的不是 事 实本 身 ,而 是涉 及 到法 律 政 策 、案 情 的 具 体 社 会 环境 、当事 人 的 特定 状 况 、时 代 背景 以及伦 理 价 值观 念 等等 因素 ,需 要综 合 考 量 。正 如 波 兰法 学 家 查 科 斯 基 所 说 ,绝 对 有 必 要 “以 某 种 方 式 对 这 些 现 象 加 以 区 分 ;易 言 之 , 原 因 与 结 果 的 链 环 所 包 含的 现 象 极 为

谈“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的价值争议

谈“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的价值争议

谈“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的价值争议作者:郑梦瑶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36期摘要:在众所周知的电梯劝烟案中,医生杨某是否承担责任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

其中涉及《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理解和界定。

本文将认真分析本案的案情,在法律框架内评判杨某的行为以及法院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电梯劝烟案;侵权责任;过错一、基本案情2017年,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某某的妻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郑州市中院认为,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18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梯劝烟猝死案进行二审宣判,明确了劝阻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了一审法院要求劝阻者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的判决。

二、关于二审判决直接改判的问题首先,从民事诉讼的程序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不告不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可见,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不受上诉人上诉请求的限制。

其次,正如郑州中院负责人在回答记者的疑问时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法》的该条规定所指的因果关系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判定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

家属田某某将劝阻者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余元。

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判决中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劝烟者酌定赔偿1.5万元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

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

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当天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是颗定心丸

“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是颗定心丸

“租牛 扶 贫”扶 的是 什 么贫 ?
云 南 省 昭通 市纪 委 通 报 了11起 扶 贫领 域 腐败 和 作 风 问题 .其 中,镇雄 县 盐 源镇 “两比 两看 ” (比 进 度 、比 突破 ,看特 色、看亮点)观 摩点敬天 养殖场以每天5()元 的租金向周边 养牛户租牛到养 殖场,弄虚作假 ,搞形式 主 义被 查处 (1月21日 中新 网)

年 与 民法 的立法宗 旨相悖 ,不利于 促进社 会文 明,不利


期 于 引 导 公 众 共 同创 造 良好 的 公 共 环 境 ”。 值得注 意的是 ,法 院提到 的儿个点 ,不仅与该 案
7 件细节 有关 ,也涉及舆论 的敏感点 。比如 ,杨帆 劝阻吸 娴 的行 为 “合 法正 当”.且与 “公 共秩 序”和 “公共利 益 ”有l 炎 ,在 依据事 实作 JIj合理判 决后 ,也能塑 造 良
“劝 阻吸 烟致 死”案 改判是 颗 定心丸
2Ol7#-5月2日,在郑州金 水区某小区的电梯里 ,37 岁 的 医生 杨 帆 劝 阻一 位 69岁 的老 人 不要 在 公 共 场 所抽 烟 ,其后 引发争 议
令人 想 不 到的 是 ,争执 后 不久 ,老人 突 然心 脏病 发 作,不治身亡 当时,医生杨帆被 老人 家属起诉至法院 , 并且 “要 求 4()77余 元 赔 偿 ”,郑 O,I’I市金 水 区人 民法 院 一 审曾判杨帆补 偿老人 家属1.577元 日前,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原判,驳回老人 家属的诉讼请求 (】月27日澎湃新
点 评 : 作 为扶 贫点 的养 殖场 ,竟然 向其 他 养殖 户租 牛 “充 门面”,是 扶 贫干部授 意还 是养 殖场主动 ,需要 一 个明确的答案。 全面扶 贫 1 作启动以来,对扶贫T作的监督检佥 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并且检 查的标准 和内容也 不断升 级 。正是 因为检 查 ,才 查f 了租牛的闹剧 。是 扶 贫 日 标 、时 限操 之过急导致 租牛造 假,还是扶 贫工作不力 造 假 成 风 ,这 是 必 须 要 面 对 和 破 解 的 问题 。

电梯劝烟案心得作文

电梯劝烟案心得作文

电梯劝烟案心得作文事实众所周知:去年5月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杨医生电梯间遇到了抽烟的老汉,杨医生劝阻抽烟,引发与老人的口角,从电梯间纷争到物业处,原本患有心脏病的老汉卒死。

一审法院判决补偿一万五千元,二审法院判决一分钱不用赔。

法律人或者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的话语体系、法学的专业术语,未必被所有人理解。

语言上的歧义,从不理解到误解,甚至消解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言法语需同民间俚语嫁接,司法概念这样更容易被认同。

一审判决的补偿与赔偿的法律价值区别,判决所引用的公平原则,与通常人们心目中的概念差距颇大,甚至格格不入。

按照直观的理解,赔偿基于过错产生,蕴含惩罚意味;补偿基于救济原则,蕴含恻隐之心。

人们通常理解的公平原则类同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过错的赔偿显示公平正义价值。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样的公平原则法理上通融合情,辅助适当的解释可以服众,否则对一些人而言,会纠结于公平原则内涵的执着思忖。

怀念中学法律常识课胥老师,早年他就写文“不仅仅拾金不昧”,将泛化的道德现象,上升到法律高度分析,一针见血地指出拾金不昧和不当得利的关系。

再后来,精确阐述拾金不昧和不当得利关系的胥老师病故,再后来,我们知道再延伸,“侵占”的法律概念呼之欲出。

由此,杨医生的劝阻抽烟行为不仅仅可从道德视角褒扬,更可从法律角度张扬权益维护。

从个人私权角度看,他在维护被动吸烟者受伤的权益,如果杨医生思想境界更高,从公益角度来看,杨医生在见义勇为。

天上掉下个林妹妹,砸中了贾宝玉,完全归结于不可抗力,贾府自认倒霉。

楼宇高空抛物,不知谁作的恶,砸伤了谁谁谁,所有住户共担责任,除非谁谁能证明他肯定没为。

法律就如此规定,法律就如此扯淡,不理解可以,不服还真不行。

抛开法律上精确的理解,杨医生的劝烟与老汉之死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官表述为杨医生的行为与老汉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二审法官修补后的表述天衣无缝,“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央视谈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杨帆判决猝死

央视谈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杨帆判决猝死

央视谈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杨帆判决猝死原标题:评论|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说明了什么?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被告人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

事件回顾2017-05-02河南郑州的医生杨帆在小区电梯里劝阻一名老人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后心脏病发作离世。

随后,死者家属田女士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

2017-09-04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在与被告言语争执后猝死。

法院判决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随后,死者家属田女士上诉。

2018-01-23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撤销要求杨先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

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二审判决书中写明:杨先生的劝阻未超出必要限度,属正当劝阻行为,且在劝阻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杨先生的劝阻本身不会造成老人的死亡结果,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两者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但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解释改判原因23日,郑州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此案的判决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说明。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郑州中院表示:该案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而本案中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郑州中院认为,在本案中,杨帆对老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

家属田某某将劝阻者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余元。

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判决中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劝烟者酌定赔偿1.5万元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

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

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当天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看待郑州劝烟猝死案二审结果反转:教科书式的侵权案例

如何看待郑州劝烟猝死案二审结果反转:教科书式的侵权案例

如何看待郑州劝烟猝死案二审结果反转:教科书式的侵权案例2018-01-25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新闻回顾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劝烟猝死案得到媒体的关注法律解释什么情况下侵害他人利益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律师说法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超律师指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杨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杨某对段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1、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监控视频证据也表明两人接触时长不足四分钟。

杨某的平和的语言上的短时间劝阻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一个健康人的死亡结果。

2、法院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段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与他人因为小事产生激烈争执,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事实、规范与判决正当性——“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评析

事实、规范与判决正当性——“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评析

作 者 简 介 :熊 晓 彪 ,吉 林 大 学 司法 文 明协 同 创新 中心 博 士 研 究 生 。 [1] 该 案 一 审 判 决 书 案 号 :(2017) 豫 0105民 初 1452法 学 评 论
2018年 第 5期
法 》第 24条判 决 杨 某 补 偿 田某 15000元 ,属 于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遂 撤 销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田 某 的诉 讼 请 求 。L 2
关键 词 :郑 州 电梯 劝 阻 吸 烟 案 ;事 实认 定 ;法 律 适 用 ;判 决 正 当性 ;后 果 主 义论 证
一 、 引 言 :问题 的 提 出
2017年 5月 2日 ,在 郑 州 市 金 水 区某 小 区 发 生 了 一起 死 亡 事 件 。居 住 于 该 小 区 的段 某 因在 电梯 内吸 烟 被 同 乘 电梯 人 杨 某 进 行 劝 阻 ,继 而 双 方 产 生 言 语 争 执 。后 被 该 小 区 物 业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劝 开 ,然 段 某 在 随 物 业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物 业 办 公 室休 息 时 突 然倒 地猝 死 。事 件 发 生 后 段 某 的 妻 子 田某 以侵 犯 段 某 生 命 权 为 由 将 杨 某 起 诉 至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人 民法 院 ,要 求 其 承 担 400511.8 元 损 害 赔 偿 费 及 诉 讼 费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了该 案 ,并 于 2017年 9月 4 日作 出一 审 判 决 , 认 定 杨 某 的行 为 与 段 某 的死 亡 之 间并 无 必 然 的 因 果关 系 ,也 没 有 过 错 ,但 段 某 确 实 是 在 与 杨 某 发 生 言语 争 执 后 猝 死 。 根 据 我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 第 24条 中 的公 平 原 则 ,判 决 杨 某 补 偿 田某 15000元 ,驳 回 田某 的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判 决 作 出 后 ,原 告 田某 不 服 ,上 诉 至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郑 州 中 院经 过 审 理 ,于 2018年 1月 12日作 出终 审 判 决 ,认 为杨 某 的行 为 与 段 某 的 死 亡 结 果 不存 在 法 律 上 的 因果 关 系 ,且 不 存 在 过 错 ,不 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一 审 法 院 根 据 《侵 权 责 任

电梯吸烟案的法律困境

电梯吸烟案的法律困境

电梯吸烟案的法律困境去年发生了一起吸引大众眼球的事件: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一个老人吸烟,老人不听杨某的劝阻,反而情绪激动与杨某发生争执。

在物业公司介入后,杨某离去,但老人随后突发心脏病死亡。

于是,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老人猝死的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所以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原则,判决杨某向老人补偿1.5万元。

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杨某事实上存在过错,应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引起巨大争议。

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从社会公德角度看,老人在电梯里抽烟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

2014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在事发小区电梯里,两处禁烟标志醒目地贴在那里。

据该小区居民说,这个事件发生之前,这两处禁烟标志就一直有。

杨某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内吸烟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是合乎社会效益而应该提倡的一种做法。

从本案适用的法律原则来看,一审判决遵从公平的原则,即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因此一审判决杨某给予老人一定赔偿。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其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2.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也就是说,该案若适用公平原则就必须以杨某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且两个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分析

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分析

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分析一、案情简介2017年5月2日河南省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其妻子田九兰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欢赔偿40余万元。

一审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认为,田九兰的丈夫段肖礼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在杨欢离开后,段肖礼猝死,该结果是杨欢未能预料到的,杨欢的行为与段肖礼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肖礼确实在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欢补偿田九兰15000元,驳回田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欢存在过错,杨欢的行为与段肖礼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查明段肖礼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肖礼与杨欢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杨欢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段肖礼与杨欢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欢离开,段肖礼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然后段肖礼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件发生过程中,段肖礼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欢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

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欢与段肖礼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二审认为,杨欢劝阻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肖礼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肖礼死亡的结果。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的程序隐忧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的程序隐忧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的程序隐忧处分原则、公共利益与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从诉讼法角度简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作者:吴泽勇,男,河南商城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紫江优青学者本文为法学学术前沿首发,欢迎转发、转载!“瑕不掩瑜”的前提是:瑕疵被发现,而且被指出。

——吴泽勇01二审判决的实体评价。

这是一个基本上符合法学界一般认识的判决。

特别是否定了公平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遏制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泛滥。

就实体结果而言,这个判决非常值得赞赏。

02二审判决的程序评价。

如果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没有任何问题。

但二审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有比较严重的问题。

问题主要出在:二审超出了当事人上诉范围,让原告因为上诉遭受了不利益。

被告尽管因为一审判决“吃亏”,但是他并没有上诉。

这可以理解为被告对其处分权的行使,对此法院应该尊重。

现在二审不仅驳回原告上诉,而且在被告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原判决,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03二审审理范围。

本案田某某的上诉请求是加重杨某赔偿责任,理由是杨某的劝阻行为有过错。

原则上,上诉法院只需围绕该请求进行审理。

即在对杨某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定杨某是否应在15000元之外承担更重的责任。

这是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04对于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可否审理?按照二审判决,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无误,主要就是适用法律错了。

即在不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时候适用了。

这一问题不在上诉请求范围之内,二审法院可否审理?当然可以。

因法律问题不适用当事人主义,不需要当事人提出,法官应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依职权查明。

二审法院意识到一审法院有可能错误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有权审理和确认这种错误。

05处分原则的例外。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二审不超出上诉请求范围的几种例外,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论证了它为什么要超出上诉请求作出判决。

这个理由很牵强。

“电梯劝阻吸烟”者的267天

“电梯劝阻吸烟”者的267天

“电梯劝阻吸烟”者的267天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8年第7期2017年5月2日,郑州的杨帆在自家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时,与其发生争执,几分钟后老人死亡,随后老人家属将杨帆告上法院。

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帆的行为与老人死亡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考虑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老人家属随后上诉。

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情发生,到法院公布二审结果,杨帆经历了267天的时间。

在这267天里,他惶恐过、焦虑过,而后逐渐恢复平静。

电梯劝阻与没想到的悲剧从事情发生到案件二审,一共267天,杨帆说,这可能是自己这辈子最难熬的一段时间。

事情发生在2017年的5月2日,距离杨帆的爱人预产期只有半个月时间,这是杨帆的第二个孩子,这段时间,他爱人一直在家休养,等待着这个孩子的降生。

杨帆自己也曾经吸烟,但在大儿子出生以前,他就把烟戒掉了。

“谁都知道抽烟对孩子和孕妇都不好,因为妻子怀孕的关系,所以那段时间我会特别反感有人在电梯这样的公共场所吸烟。

”杨帆说,自己以前也经常会劝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注意,在同学聚会上,有人带着孩子过来参加,如果有同学吸烟,他都会告诉同学把烟熄掉,因为是熟人的关系,太家都会给杨帆这个“面子”“打个哈哈”后便灭掉了烟。

但是这一次,电梯里的这位老人并没有给杨帆这个“面子”。

接下来发生的事和很多人在网上看到的视频并无二致——一名老人在电梯内猛吸一口烟,电梯门打开杨帆走进来,发现老人抽烟并开始劝阻,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一起去物业“讨论公道”。

因为视频只有影像没有声音,而且当时电梯内并没有其他人,所以两个人到底说了什么,可能永远也无法得知,但是从视频记录中人们看到,两个人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老人也一直没有熄灭手里的烟。

随后二人来到物业办公室并被劝开,杨帆并未在意,很快便离开物业办公室去小区门口取快递去了。

杨帆并不知道,和自己发生争执的这位老人已经69岁,患有心脏病,身体内放了5个支架。

国考面试热点:“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回应了社会关切

国考面试热点:“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回应了社会关切

国考面试热点相关背景: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

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1月23日《华西都市报》
国考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华图解析: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而且,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杨欢医生,在看到有人在封闭的电梯中吸烟,有权利去劝阻。

但是,如果说这就是导致老人心脏病去世的直接原因,而要求赔偿,显然有点说不过去。

“人死为大”是传统民俗,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一原因,就让本来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反而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要知道,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个别意外事件,但这绝不可能成为劝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法律,永远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坚强后盾。

可以说,每一起热点案件背后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如果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则必然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影响到大家今后的挺身而出,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悖了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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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州劝烟猝死案看公平责任原则

从郑州劝烟猝死案看公平责任原则

从郑州劝烟猝死案看公平责任原则摘要: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该原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我国法学界多年以来一直都呈现争论不休的状况,但却未形成通说。

对公平责任正当性基础的争论,相较之下显得尤为突出。

针对这种争执不休的局面,主要是因为学界对侵权法的理论还未达成共识。

以现实生活的案例出发来分析公平责任,有助于分辨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之间极为复杂的关系。

该条规定本质在于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受害人的损伤进行合理分配,追求公平的社会观念。

在实务中,仅靠为数不多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具体案件,会产生较多问题。

因此本文通过对郑州劝烟猝死案来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裁判提出指引。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行为过错责任2017年5月,郑州的杨某在其居住小区的电梯内,因劝一老人不要抽烟而发生争执。

该老人突发心脏病,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后该老人家属将其诉至法院。

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下,被告不承担老人死亡的结果责任。

但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基于该条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杨某补偿1.5万元。

后死者家属再次上诉,二审审判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2018年1月,二审法院宣判称,杨某的劝阻合法正当,是公民提高公众意识、自觉维护公众利益的无过错的正当行为。

所以,将此案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该裁判为终审判决。

在一些省市存在着这样的规定,比如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中明令禁止吸烟,公民有权阻止在此类场所吸烟的人群停止该行为。

杨某对该老人的劝阻行为系正常的合法行为,是维护公众利益的正当行为。

一审判决使得行使正当行为的公民承担了民事责任,这将会极大地损伤了公民的积极性。

这不仅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更是使公众对法律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从而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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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 日河南省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 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其妻子田九兰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欢赔偿40 余万元。

一审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认为,田九兰的丈夫段肖礼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在杨欢离开后,段肖礼猝死,该结果是杨欢未能预料到的,杨欢的行为与段肖礼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肖礼确实在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欢补偿田九兰15000 元,驳回田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欢存在过错,杨欢的行为与段肖礼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查明段肖礼有心脏病史,2007 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肖礼与杨欢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 期小区5 号楼1 单元电梯内,因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杨欢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

段肖礼与杨欢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欢离开,段肖礼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然后段肖礼心脏病发作猝死。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件发生过程中,段肖礼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欢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

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欢与段肖礼接触时长不足5 分钟。

二审认为,杨欢劝阻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
没有侵害段肖礼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肖礼死亡的结果。

段肖礼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杨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000 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田某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原告承担。

二、案情分析
焦点一:杨欢的劝烟行为与段肖礼的死亡关联性有多大?杨欢的劝烟行为和段肖礼的死亡在逻辑上是有一定的关联性,一种行为导致了另一种行为的发生,如果段肖礼没有和杨欢争执,也不会触发心脏病,这个是原告的观点,既然导致了这种不利后果的发生,就应该有人为这个不利后果负责。

所以我们要讨论的是这种行为和不利后果之间的相贯线究竟有多大。

众所周知,一个身体情况良好的正常人在与别人争执之后不会死亡,但是一个患有疾病的人,如心脏病病人,在与别人争吵过后就有可能触发心脏病导致死亡。

那么我们现在就要讨论的是杨欢是否明知段肖礼是患有心脏病的病人以及他的注意义务是多大,如果杨欢明知段肖礼有心脏病,还用言语刺激段肖礼,使用的言语已经超过劝烟的适当范围,那么杨欢的劝烟行为不仅仅是劝烟行为,言语伤的例子也有很多,如诸葛亮骂死王朗。

这仅仅是一种合理假设,需要有证据来证明。

下面我们来通过有效证据来阐述杨欢与段肖礼的死亡关联性多大。

杨欢劝阻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在劝阻段肖礼吸烟的过程中,其与段肖礼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欢对段肖礼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我们可以判断杨欢没有侵害段肖礼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其合理的劝阻段肖礼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肖礼死亡的结果。

这个死亡结果是由于心脏病发作导致的,段肖礼自身患有心脏疾病,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欢提前知道段肖礼患有心脏病,杨欢的注意义务较小,相反心脏病病人应该注意控制情绪,段肖礼自身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杨欢,但是他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欢劝阻段肖礼吸烟行为与段肖礼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很低,杨欢只是实施了一种合理的行为,至于这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杨欢没有义务考虑。

如果一个人对他的合理行为造成的后果要十分注意的时候,那么势必会限制这个人的活动。

焦点二,一审的法律适用分析
当今法官判案是不是呈现出一种趋势,只要有人死伤,就有人应该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这是不是一种“和稀泥”的行为?
根据一审适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杨欢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权利,被劝的老人要自觉接受劝导,而不是与劝者争吵,尤其被劝导者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不能激动,却一意孤行,酿成了悲剧,怎能怪劝导者呢?但是,如果照原告一审法官的逻辑,有人死亡了就根据公平原则判被告赔偿。

那么以后就没有人敢劝导抽烟行为了,法律法规也无法实施下去。

以后判决就都会根据有无人死亡,活着的人活该赔钱。

本案中杨欢劝阻吸烟行为与段肖礼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欢补偿田九兰15000 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也纠正了一审的错误。

焦点三,杨欢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欢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

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欢对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欢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因此,一审判决判令杨欢补偿田九兰15000 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理论探讨
杨欢为什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确定杨欢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欢对段肖礼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肖礼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欢是否存在过错。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杨欢劝阻段肖礼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在劝阻段肖礼吸烟的过程中,杨欢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欢对段肖礼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二、杨欢劝阻段肖礼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肖礼死亡的结果。

段肖礼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欢劝阻段肖礼吸烟行为与段肖礼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杨欢没有侵害段肖礼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

杨欢此前不认识段肖礼,也不知道段肖礼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肖礼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肖礼的故意,而且杨欢在得知段肖礼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肖礼积极施救。

杨欢对段肖礼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杨欢对段肖礼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肖礼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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