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七)部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精简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ﻫ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ﻫ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ﻫ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 五 条 省 人 民 政 府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全 省物 业管 理活 动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设 区 的市 、县 ( 、 区 )人 民政府 房 地产 市
第三节 前期物 业 管理与 物业 交付 第 三章 业主 大会 与业 主委 员会
并 考 虑建 筑 物 规模 、 共用 设施 设 备 、社 区建 设
等 因 素。 分期开 发建 设 或者 两 个 以上建 设单 位开 发
担 ,具体 投 资来 源 应 当在 项 目建 设 条件 意见 书
中载 明。
第 十 四条 按 照 规 划要 求 在 住 宅 小 区 内配
套 建 设 的会 所 、幼 儿 园 的归 属 ,应 当在 商 品房
第 一节 业主 大会 筹备组
第 二节 业主 大会
管理 部 门或 者 建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 下统称 物 以 业 主 管部 门 ) ,负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物 业 管理 活 动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城 管执 法 、 地产 开 发、 房 财政 、 民政 、 价格 、 公 安 、城 乡规 划、 市政 公 用 、环 境保 护 、工 商 行政 管理 等 有 关部 门按 照 各 自职 责 ,做 好 与物
山东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椤 Ⅱ
( 0 9年 1月 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章 新建 物业 与前期 物 业管理 第 一节 物业 管理 区域
第二节 配套 建筑 与设 施设 备
则。
的物 业 管理 区域 向物业 买 受人 明示 。 第十 条 物 业 管 理 区 域划 定 后 ,确 需调 整 的 , 由物业 主 管部 门按 照本 条例 的 规定 重 新进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050401-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2005年4月1日起实施)xx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前言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业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3.2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3.8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9xx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ICS 03.080.99A 12备案号: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523—200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2005-02-05 发布2005-04-01 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业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3.2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4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5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7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共分为七个部分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共分为七个部分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共分为七个部分亞《物业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住宅物业;——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第3部分:高校物业;――第4部分:医院物业;――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第6部分:商场物业;――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
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分级、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住宅(含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物业服务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已经移交给专营单位的,可对各服务等级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减。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BJ14-070-2010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2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3物业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4特约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3.5急修对严重影响住宅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4基本要求4.1服务机构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立法的目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解读】物业管理概念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解读】条例的适用范围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解读】物业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一)部分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共分为七个部分《物业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住宅物业;——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第3部分:高校物业;——第4部分:医院物业;——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第6部分:商场物业;——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
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住宅物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分级、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区域内居住建筑类中住宅(含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的物业服务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已经移交给专营单位的,可对各服务等级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减。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BJ14-070-2010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2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3物业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3.4特约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3.5急修对严重影响住宅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4 基本要求4.1 服务机构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小区物业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为目标,通过对房地产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提供,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正常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业主的自主选择权,推行市场化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形成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提升物业使用人生活品质的原则,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监督,形成多元化、多主体化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委托或者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二)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三)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服务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要求,制定并公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业主,保护和增值物业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区人口规模和特点,积极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组织设立的,负责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和维护物业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营和高效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承担管理任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区的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2.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3. 协助业主履行物权法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业主的权益;4. 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5. 承担对外事务,维护业主与外部单位的关系;6.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和需求。
第四章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物业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公告栏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人员工资、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和维修基金,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
《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02-05 发布2005-04—01 实施前言为提高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王晓瑜、胡冰、张恒志、张宣文、王西涛、蔡志刚、韩小华、蓝颉、闫晓燕。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定义、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677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业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3.2 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3。
4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3.5 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
3.6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高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3。
7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普通物业管理服务.3。
8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
3。
9 大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二)部分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二)部分前言DB37/T XXXX《物业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住宅物业;——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第3部分:高校物业;——第4部分:医院物业;——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第6部分:商场物业;——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
本部分为DB37/T XXXX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消防大队、有关物业企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学物业管理服务涉及的基本要求、通用服务、教辅服务、监督与投诉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中小学物业服务。
业主自主管理型物业参照执行。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不局限于本标准列举的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20647.9 社区服务指南第9部分:物业服务3基本要求3.1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符合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资质;——设置相应的服务场所,在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等重要场所内设立值班室;——各类值班室布置规范、张贴“服务指南”,资料本、登记本齐全,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设置服务窗口或公开服务电话,应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3.2人员物业服务机构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进驻物业服务点之后,针对实际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值班室等区域内服务人员应熟悉并掌握职责管辖范围内人员、物品情况,如实做好登记。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七)部分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七)前言DB37/T XXXX《物业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住宅物业;——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第3部分:高校物业;——第4部分:医院物业;——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第6部分:商场物业;——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
本部分为DB37/T XXXX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消防大队、有关物业企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园区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顾客服务、房屋与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环境污染与控制、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封闭式工业园区物业服务。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应根据双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不局限于本标准列举的内容。
2基本要求2.1服务机构应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服务场所;——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提供延伸服务的,公示延伸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2.2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中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应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2.3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方案;——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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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七)前言DB37/T XXXX《物业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住宅物业;——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第3部分:高校物业;——第4部分:医院物业;——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第6部分:商场物业;——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
本部分为DB37/T XXXX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消防大队、有关物业企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园区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顾客服务、房屋与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环境污染与控制、监督与投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封闭式工业园区物业服务。
注:在物业服务实践中,应根据双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不局限于本标准列举的内容。
2基本要求2.1服务机构应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服务场所;——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备设施;——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
提供延伸服务的,公示延伸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2.2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中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应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2.3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方案;——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
2.4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如下要求:——规范操作,账目清晰;——对于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实行酬金制物业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宜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2.5档案2.5.1技术档案主要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物业权属资料;——项目承接查验资料。
2.5.2日常档案主要包括:——顾客服务档案;——房屋维修管理档案;——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档案;——秩序维护档案;——消防管理档案;——保洁档案;——绿化档案;——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物业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投诉处理资料;——其它资料。
3顾客服务3.1接待服务3.1.1服务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工作时间应有现场接待人员,其余时间设值班人员。
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
3.1.2提供多种接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接待、接听电话及传真、收发信函及电子邮件等等。
3.1.3接待服务中应注意用语文明、礼貌、规范。
3.1.4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求助等事项,应及时答复,答复率100%。
3.1.5受理服务事项应进行记录并存档。
3.2迁入迁出服务3.2.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迁入迁出时,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建档、归档。
3.2.2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地点、进出园区的搬迁路线、搬运时间、电梯使用规定等细节。
3.2.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搬迁时安排应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和协调。
3.3装修管理服务3.3.1建立业主装修申请审批制度。
3.3.2受理装修申请时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关制度和规定,签订装饰装修协议,明确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3.3.3应定期巡视装修现场,发现有违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3.3.4保证单位装修期间的水电等供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便利。
3.3.5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档案应包括装修申请、审批、验收资料等。
3.4报修服务3.4.1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急修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
3.4.2受理报修服务应做好记录。
3.5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际需求,选择做好特约服务。
特约服务通常包括:——商务配套服务,如票务服务、会务服务、复印装订等;——生活配套服务,如餐饮、购物、班车等;——厂房租赁代理服务;——公寓管理服务;——其它服务。
4房屋与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4.1房屋维修与管理4.1.1对房屋的检查、维修、保养应分别按照DBXX/ XXXXX-XXXXX(物业服务规范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5.2、5.3和5.4执行。
4.1.2确保园区内的厂房和仓库不用作生活居住;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设立专用仓库外,确保园区内不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品和有害物品。
4.1.3确保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楼层承受负荷要求设置设备和货物,应对超载放置现象及时制止。
4.2共用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4.2.1对园区内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与管理应按照DBXX/ XXXXX-XXXXX(物业服务规范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第6章执行。
4.2.2确保园区内道路路面完整、平坦,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4.2.3定期检查窖井井盖,发现凹陷、破损、缺失及时处理;应对车辆碾压井盖做降噪处理。
4.2.4定期检查沟、渠、池、井、地下给排水管道,发现堵塞及时进行疏通清洗。
4.2.5确保共用管线直埋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4.2.6室外公厕、垃圾中转站使用功能正常。
4.3标识管理应对园区内下列标识进行有效管理:——各主出入口的平面示意图;——主要道路、停车场、泊车导向等标识;——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内的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等警示性标识;——各楼层指示、引导标识;——公共卫生间、电话、服务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和位置标识;——公共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临时性服务标识;——其他标识。
5秩序维护服务5.1人员要求5.1.1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5.1.2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器械佩带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5.2出入管理5.2.1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
5.2.2对进出园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查验放行制度。
5.2.3对于来访人员用语文明规范,必要时引导至电梯厅或指定区域。
5.2.4根据园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车辆行驶路线,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证出入口的通畅。
5.2.5发现有可疑危险品时,应予以扣留,并上报主管部门。
5.2.6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物品的进出应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2.7对于园区内不予对外开放的区域,应协助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做好出入限制工作。
5.3监控5.3.1监控室内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5.3.2监控设施齐全,保证对出入口、内部重点区域的安全监控、录像及协助布警。
5.3.3确保监控室内电话畅通,接听及时。
5.3.4监控室收到火情、险情及其他异常情况报警信号后,应及时报警,并安排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前期处理。
5.3.5监控记录保持完整,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4巡查5.4.1应根据园区内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固定的巡查路线。
5.4.2每日对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巡查频次不低于2次。
5.4.3巡查应使用巡更设备,保持巡更记录。
如无巡更设备,宜保持两人一组进行巡查。
5.4.4巡查过程和监控室实行联动,收到监控室发出的指令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
5.4.5巡查中注意异常声响、气味,如有可疑现象,应立即查明并上报,对紧急情况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5.5车辆运行及停放管理5.5.1加强对园区内特种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规范驾驶行为应及时劝阻。
5.5.2指定车辆的停放区域,公开收费标准,实行专人管理,保证车辆停放有序。
5.5.3车库内应设监控装置、照明装置、消防设施、门禁、车辆限速及指示标志。
5.5.4非机动车应定点集中存放,整齐有序。
5.6货物装卸管理5.6.1划定公共范围内货物装卸区域,引导、提醒车辆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装卸,防止阻塞通道。
5.6.2配备秩序维护人员,对货物装卸进行现场管理。
5.6.3应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货梯运送货物。
5.6.4对液体、超长、尖锐、粉状等特殊形态货物的运送加强监管,防止污染环境和损坏货梯。
5.6.5协助做好货物装卸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6突发事件处理6.1制定常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6.2明确突发事件处理责任人。
6.3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上报,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6.4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6.5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6.6突发事件通常包括:——突发火灾;——自然灾害;——电梯故障;——紧急停电停水;——治安事件;——意外伤害;——危险化学品泄漏。
7消防管理服务7.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7.2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巡查、检查时应填写记录,由检查人及其主管人员签字。
7.3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4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灭火疏散预案,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消防演习。
7.5应组织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培训,使其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7.6消防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7.7设有配电室、水泵房、风机房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有专人每日巡查;对易燃易爆品设专人专区管理,填写检查记录。
7.8由物业企业承担自动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物业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联动检测,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测、检查应有记录。
7.9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8保洁服务8.1配置专职保洁服务人员,明确保洁责任范围,实行定时定点保洁和流动保洁相结合。
8.2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关环境卫生设施,在主要进出口设置果皮箱,在适当位置放置垃圾(卫生)桶,设置垃圾中转房(站、车、箱),在集中装修期间应有临时垃圾堆放处等。
8.3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装修垃圾专门管理并督促及时清运。
8.4保洁用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8.5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特殊部位保洁要做好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