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邹玉川访谈录
十届 全国委 员 ,您认 为中 国土 地管理制
度 的改革历程 中 ,意 义重大 、影响深远 的改革有哪些 您 如何评价 其意义 邹玉 川 :最重 大、最基 本 的改革应 该是使用 制度 的改革 ,也 就是将 城市建
第三 ,土地 的有偿使 用给 我们 的经 济 发展积累 了相 当可观 的资金 或者说 资 本 ,对经济 建设发挥 了相 当大 的作用 。 这个 不能简 单地说成 是我们 改革 以后 占
正实践 了我们社会 主义条件 下 的市场 经 济 。社 会 主 义 的 核 心概 念 是 土 地 公 有 2 国土资源 2 0 年l月号 0 08 2
的经 济约束作用 。
法》修 正案规定 : “ 土地 使用权 可 以依
锐 减 。在 这样 的背景 下 , 中央 7 文件 号 出台 了。其 核心 内容有两 点 :成 立 国家
离开这 个大背 景,单独谈 一项 改革也是
不 可 能 的 。像 《 法 》 、 《 宪 土地 管 理 泫》 的修 改等 ,都不是某 一个政府 部 门 可 以办得到 的。所 以我认 为 ,我 们土地 管理制度 的改革是 中国整 个改革 开放 的
一
邹 玉 川 :不 能那 么算 。 事 实上 ,
零。
改革开 放 以后 最 能体现 巩 固公有 制 、巩 固社会 主义基础 的是 自然资源 , 其 中最主要 的是土地 。我们这 项改革 的 重 大意义就在于 : 第 一,它表 明我们 国家在搞 社会主 义 市场经济 。 第 二,它对 我 国 自然 资源进 入市场 进行 了非常 有意义 的尝试 。而 且我们 的 尝试 很成功 ,中央也 很重视 。党的十 四 大就明确提 出要使市场 对 自然 资源 的配 置起 基础性 作用 。可 以说 ,土 地使用制 记 者 :从 1 8 年3 7 月任 刚成 立半年 9 的 原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 到 1 9 年 任 局 长 ,您 在 任 期 间 ,参 与 了 93 土地 管理法 的修订 ,如 果说从无偿 到 有偿 ,那 似 乎 要从 1 8 年 深 圳 敲 晌 97 拍卖第 一槌 算起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秦英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教程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秦英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国土资源管理事业
机和 活力
19 7 9
用权
,
,
土 地 和 地 质 矿 产 管 理 也 同样
。
这 是新 中 国建立 后 首 次进 行 的
。
迎 来 了全 面 改革 发 展 的历 史性机 遇
土 地 拍卖
19 8 8 年
“
,
年
,
中 国 以场 地 使用 权 作 为 出
开 始 了变革土 地 使用
,
案 ) 规定 : 史性 突 破
国 务 院领 导作 出地 勘 队伍划 分 为
”
地 质矿 产 部提 出 了部 分 地
、
野战军
一
和
“
地 方 队伍
”
的批 示
,
质 工 作成 果商品化
或经 营管理 企业 化
地 勘单位 企 业 化
进
步 明确 了地 质 工 作 改 革 方 向
年
,
。
、
地质 队伍 社会化
中 央 关 于 建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题 的 决 定 》 段
城 市 土 地 等 级 收取 不 同标 准 的使 用 费
明确 实行 国有土 地 有偿使用 制
19 9 0 年
,
年3
度
。
月2 1
、
日
,
中央7
号文件 《 于加 关
国务 院 出 台 《 镇 国有 城
,
强 土 地 管理
制 止 乱 占耕 地 的 通 知 》 下
土 地 使用 权 出让 和 转让 暂行条例 》
发
,
一
土 地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的报 告
、
、
确定在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
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
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
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
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 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 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连同在这以前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 全国共有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 7亿亩的土地和大批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 过去为耕种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缴纳的每年达3500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
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 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 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 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
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 减息改为没收地 主土地分配给农 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
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 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 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 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 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 农的土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 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 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
–*注意每个阶段的时间;并不是所有地方都经历了上述三 个阶段,很多地方是“一步登天”跨入社会主义
对农业合作化的基本评价:
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城镇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以来的历程回顾及转型展望
— —
土地有偿使用 制度建 立以来 的历程 回顾及转型展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L AND URBANI ZA TI ON OF CHI NA A T THE CRO SS ROAD: A REVI EW ON THE E VOL UTI ON SI NCE T HE E S1 _ ABL I SHMENT OF L AND USE RI GHT S YS TEM AND THE
资 本 化衍 生 的 土地 财政 ,也 导致 土地 的福 利 功 能
2 2
誉1 藩 【 持 【 浴
2 9 6 个 百分 点 城 镇人 I E ] 总量 由1 . 9 9 亿 提高 到
6 6 6 亿 ,净 增 加 了4 3 1 亿 ,接 近 于 美 国 总人 口的 1 . 5 倍 。 在高 速 城 市 化 进 程 中 , 无论 是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人 口集 聚 ,还 是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都离 不 开 土 地 空 间 载 体和 土 地 资 源 的 重 新配 置 。 土地 城
【 文章 编号】 1 0 0 2 —1 3 2 9
f 2 0 1 3 ) 0 5 - 0 0 2 2 -0 7
t h e i n f r a s t r u c t u r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he t i n v e s t me n t
镇 化”是指 由于城镇化的推进 土地利 用属性 由
土地 市场的 变迁,分析 了土地城镇化 的双 刃剑 效
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 建设 用地 以及 土地产权属性
由农村集体 土地转 为国有土地 的过 程 ( 吕萍 , 等 .2 0 0 8 ) 。1 9 8 8 年土地有偿使 用制度 的建立 , 使土地收益成为提高政府 财政 收入和增加城市建 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启动了 “ 土地 资本化 ”驱动 城镇化 的加速 阶段 ( 黄爱东 2 0 1 1 ) 。过去2 O 多年 来快速的城镇化 进程 ,亦伴 随着可利 用土地 资源 的逐步 枯竭 以及人 I E I 城镇化速度远低于土地城 镇 化速 度带来的社会 问题 .使得城镇化快速发展 所依赖 的资源低成本模式在新 时期 的发展面临重 大挑战。随着土地 、劳动 力、环境等资源 的成本 逐渐上升 ,未来土地城镇化的转型已迫在眉睫 。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发 展水 平不相适应 , 与之 同步又 建立 了城 乡户籍制 度 , 而 从 从制度上 限制了中国富余 农业 劳动力 向非农 业和 城市 的转
移, 再伴随 国家工农产 品的 “ 刀差 ” 策 , 使 中 国“ 元 剪 政 致 二 结构 ” 的强化 , 中国农 民的生产 积极 性受 到压 制 , 中国农 业劳
有根本性 的改革 , 打破 了土地 长期无偿 、 限期 、 流动 、 无 无 单
一
行 政手段的划拨制度 , 创立 了以市 场手段 配置 土地 的新制
度。18 9 8年 ,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 土地 使用 费( ) 税 。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 转让 , 定期 出让 土地使用权 。同年 4月 , 届 人大 第一 次 会议 修 改 了 18 七 92 年《 宪法》的有 关条 款 , 除 了土 地 不 得 出租 的 规 定 , 定 删 规
无偿 、 限期使用 为有偿 、 无 有限期使用 , 使土地使 用权 真正按 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 市场 。18 97年 4 国务 院提 出使 用权 月 可以有偿转让 , 同年 9 , 月 深圳 率先 试行 土地使 用权 有 偿 出
让, 出让 了一块 5千 多平方米 土地 的使用 权 , 期 5 限 0年 , 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制度上解放了中国农 民的农业
生产积极性 , 为国家步 出 国 民经 济崩溃 的泥 淖 , 进一 步改 为 革开放奠定 了坚 实 的经济基 础 。推行 家庭 联产承 包责 任制 的成功也坚定 了全 国人 民进一 步改革的信心 , 为其后 土地制 度改革奠定 了良好 的制度基 础。
第5 期
刘泽仁 : 开放三 十年 中国土改革开放 3 0周 年学术笔谈 ・
新中国成立后_土地政策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封建土地制度到土地改革,再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土地政策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政策进行总结,分析其演变过程和特点,以期为我国未来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1.土地改革(1949-1952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这次土地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
2.农业合作化运动(1953-1956年)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运动。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发展农业生产。
1953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标志着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全面展开。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所有权逐渐从农民个体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3.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1960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我国农村又进行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然而,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农业生产严重受损,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1984年)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
这一制度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5.土地制度深化改革(1984年至今)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政策进入深化改革阶段。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明确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的界限,保障土地权益。
我国土地权属制度演变
主讲人:
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 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规划制度 土地保护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税收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通过协商,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方式
1988年《土地管理法》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 农民集体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市场体制(集体土地不完全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的成员权限制 集体用地必须通过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工商经营性用途的转用限制) 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构成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
土地私有制
农民
农民
独立经营,相互帮助,生产 合作
农民入股,集体经营,按劳 分配 集体(所有者兼使用者)统 一经营
土地私有制
农民
集体
土地公有制
集体
集体
人民公社化(1956· 1978)
党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 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强调农村中生产关系的 公有化程度,将原有的只带有经济性质的农业合 作社合并为规模大、公有化程度极高的政治经济 文化联合体—人民公社
农业合作社(1952-1956)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私有制→土地公有制)
主要阶段 农业社会主义改 造前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 有者 农民 土地使 用者 农民 使用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秦英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
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
我国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历程
我国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历程——“新土改”系列专题研究之一一、我国土地制度现状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基本特征为土地城二元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市场,是指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其主体只能是政府。
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政府作为唯一垄断供给者。
土地二级市场是使用权转让市场,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政府作为职能部门对整体市场行进把控。
表1:中国土地市场交易结构资料来源:中房研协整理土地所有权市场是城市增量土地的源头,或者说是城市扩张的基础途径。
中国建设用地资源并不稀缺,但是数量上农村多、城市少,在中国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权结构下,城市增量建设用地主要依靠农地征收的方式实现,从源头上限定了土地从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转,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市场的利益分割。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是平衡城乡差距,打破城乡发展二元结构以及有效增加土地供应的最有效的办法。
图1:中国土地流转形式资料来源:中房研协整理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上曾对土地所有制进行了五次重大调整。
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要“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土地私有制”。
1954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即资本家所有制”,实行“公有、私有并轨的土地所有制”。
七五和七八宪法中,实行“全面公有的土地所有制”。
1982年宪法第十条则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奠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专业:农业推广姓名:曹洪彬学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摘要:近年来有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发展演变的研究日渐升温。
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本文从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等几个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发展变化进行了介绍、分析与探讨,希望对未来土地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调整有所参考。
关键词:改革开放;土地政策;发展演变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
为了便于分析研究,我们将从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土地管理政策这三个角度对1978年12月至2002年12月的24年的土地政策变迁进行论述,从而勾勒出这一期间土地政策的基本轮廓及其体系。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土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考试大|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30年
2.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政治权衡、改革结果不确定性和人民公社体制遗留
任何一项制度变迁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下发生,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目标追求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8]。从我国农村30年变迁的历程看,政治权衡、改革结果不确定性以及人民公社体制因素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强大约束力,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必然遇到极大阻力和风险,此时,执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解放思想和国家强力推行就显得十分必要。安徽小岗村和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冒着风险私自分田单干的行为,最好的诠释了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方式;而改革初期“五个一号文件”的产生和贯彻,则是执政党思想解放和“国家强力推行”的最好证明;“上面放,下面望,中间有根顶门杠”的时政民谣,以及“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抱怨,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阻力和国家强力推行的必要性。
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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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
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
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
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
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
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
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不同用途土地各自使用最长年期和不同用途不同地区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标准。
还规定,土地使用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年付款,按年息八厘加收利息。
”《暂行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兴办企业、事业的所有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自1984年1月起开征土地使用费,是非沿海城市中起步最早的。
开征的缘起是,当时的抚顺市主管副市长刘文甲,于1983年听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易之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地租仍然存在、城市土地理应有偿使用的专题讲课后,开始琢磨并组织调研,提出开征方案。
后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和财政部批准,全面开征城市土地使用费。
尽管当时市里还没有“三资”企业,但开征当年就收取土地使用费1300多万元,不仅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短缺的情况有所缓解,而且有的企业主动退出超占及闲臵的土地。
至1985年底,全市共退还土地15万平方米。
1984年初,上海市城市经济研究会成立了“上海城市土地有偿使用”课题组,对有偿用地的收费形式、方法和标准等六个方面作了专门研究,抽样调查了区位反映最敏感的1161家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占全市商业总数的20%)的土地收益情况。
经测算,并参考历史上地价水平,将市区用地按地段繁华和开发程度分成7级,郊区、县分为3级,设计了3套土地使用费方案。
广东省广州市自1984年下半年起开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三资”项目的土地使用费。
据介绍,广州城市建设资金每年约需5亿元,但实际只有一半左右,缺口很大,征收土地使用费对缓解资金短缺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1984年下半年,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政府顺应农民盼望进城改善居住条件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愿望,有偿提供土地,成为我国第一座农民城。
至1985年底,龙港镇政府收取土地使用费1000多万元。
后来的12年间,龙港新城建设共投入资金12亿多元,其中90%是通过土地有偿使用筹措的。
收取城镇土地使用费,尽管标准较低,土地仍然由行政划拨,还不能名正言顺地进行市场流通,但这一创造性的实践,使原本不值钱、随意使用的土地一下子有了“身价”,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作好了准备。
引入竞争机制,从深圳土地拍卖“第一槌”到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竞争,是经济发展活力的源泉。
有竞争,就会形成相对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
1987年9月9日,深圳市政府首次以协议方式将一块5321平方米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以106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某公司,使用年限为50年。
同年12月1日,深圳市首次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为8588平方米的土地被一家房地产公司以525万元的价格竞得使用权。
这一改革举措面临的最大困境是“违宪”,因为《宪法》明文规定土地不能出租、转让。
一槌定乾坤。
次年4月,《宪法》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文。
随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引入竞争机制之路并非坦途,土地拍卖槌声一度相当寥落。
有的地方原来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土地拍卖制度,这时也改为协议出让。
在协议出让的情况下,关系好的或者付了“寻租”成本的人,就能用很低的价格批到好地,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有媒体透露,1987年至1999年,深圳市利用拍卖和招标两种方式一共卖出了80多宗地,面积基本上都在1万平方米左右。
而每年协议出让面积是100多万平方米。
两者相差甚远。
1995年、1996年还一度终止了土地拍卖。
1997年连一次招标或拍卖都没有举行。
1998年深圳市土地出让金达108亿元,但这一年仅有的两次招标和两次拍卖,一共只有3.3亿元。
1999年之前,深圳90%的土地实行的是非市场价格的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意味着存在很强的人为操纵的可能性。
让行政权力从富有诱惑力的利益空间中退出,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的基础性作用,需要很大的勇气,但能带来巨额的回报。
1999年,浙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经营性用地一律招标拍卖制度。
2000年,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收益为350亿元,而浙江一个省就达195亿元。
基层的首创精神,在2001年国务院15号文件(即《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受到了高度重视。
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和规范土地审批行为。
国土资源部11号令则对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叫停”,明确四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
这两个文件对土地市场建设的推进作用显而易见:2000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的收益为350亿元,2001年为492亿元,增长率为40%。
2002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宗数、面积、价款分别是上年的108.55%、273.8%和197%。
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工业用地出让中长期存在着低地价乃至“零地价”行为,严重干扰了土地市场秩序,为一些地方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条件。
其获取土地的方式必须加以改革。
国务院15号文件已经提出: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拍挂出让。
这个规定是工业用地进入招拍挂的一个信号。
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呈不可阻挡之势。
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即国务院28号文件),有针对性地指出:“必须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同时要求要加快探索和实践,加快工业用地进入市场化配臵。
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务院31号文件),则完全把工业用地纳入了市场竞争的范围,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2006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此举标志着,我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国家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要用地,找市场。
土地进入市场的配套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随着市场机制配臵土地资源的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土地市场运行制度和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形成。
一是土地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发布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等制度基本建立,保障了土地市场的规范运行;二是完善土地市场组织形式,全国各地纷纷设立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更加便利、安全、公开和公平;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培育和发展了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估价、咨询、交易代理、登记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竞争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土地资源市场化配臵程度显著提高。
2007年,我国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全国共出让土地22.65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11.53万公顷,占出让总面积的50.9%,比上年提高了20.4个百分点。
2008年上半年,我国招拍挂出让土地74.2万亩,占出让总量的81.9%,同比提高45.9个百分点,其中工矿仓储用地招拍挂出让比重达74.3%,同比提高63.8个百分点。
地价监测范围扩大到105个城市。
由此可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让土地进入市场,而是一个建设、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复杂过程。
向纵深推进,力争对国家机关办公、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公共社会事业用地,一律实现有偿使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正在继续向纵深推进,市场机制在配臵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扩大和深化。
但客观现实是,我国国有土地供应仍然存在“双轨制”,即政府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方式并存,划拨用地仍占较大比重;协议出让制度与招拍挂出让制度并行。
划拨用地占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重,1992年为97.2%,2006年仍高达21.49%。
划拨用地总面积,1992年为8.07万公顷,2005年仍为6.45万公顷。
用地量非常大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公共社会事业用地,仍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实际上,其中不少用地已难以严格界定为公益性用地。
这部分土地不实行有偿使用,既不符合市场配臵资源的要求,也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