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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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其启示

摘要: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不仅稳定了国内农产品价格,保护了农民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日本农产品从农户生产开始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有一套严密而成熟的系统,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农产品价格,机制,启示

农产品价格在CPi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表面上看,农产品价格走高似乎对增加农民收人有利,但仔细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形成机制以及价格构成,就不难发现农民在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获益并不多。如果再考虑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民并没有在CPI与PPI同时上涨中获益。因此,对成熟的日本市场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考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十分必要。

一、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形成机制、政府调控机制与价格补贴机制。三套价格形成机制相互依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其中,市场形成机制是主线,政府调控机制是保障,价格补贴机制是补充。

(一)市场形成机制。该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遍布日本全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上。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

批发市场在日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日本国内70%以上的鲜活类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零售环节。

日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中央批发市场,分布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开办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并需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目前约有百余家此类市场分布于56个都市;其二,地方批发市场,作为中央批发市场的重要补充,开办者可以是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渔协等,需经都道府县知事许可。此类市场约有1500余家;其三,上述二者之外的共同体及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

在批发市场内部,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流通组织:一是批发商。批发商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大多是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株式会社,占有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设施,五条件接受生产者委托进行销售,也有批发商向生产者买断的情况;二是中间批发商。需得到市场开办者的许可,在市场内有自己的门店,从批发商手中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三是买卖参加者,多是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大消费团体等,在批发市场内没有自己的门店,但参加批发商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从中间批发商进货。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活动以拍卖为主。绝大多数鲜活农产品由批发商通过组织拍卖销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其他买卖参加者,只有个别特定品种的商品才进行对手交易。为了保证拍卖的

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几乎所有经集货、理货的农产品都被分等定级和规格化包装。同时,原则上批发商不贩卖市场外的商品,中间批发商也不从批发商之外的个人或主体进货。

对于大多数农业生产者甚至农民合作组织来说,由于其经营规模和实力限制,都希望能通过一条便捷、安全、经济的途径走向市场,批发市场的运作为生产者解决了这一难题。生产者通常把产品无条件地委托给农协,农协将产品集中,分等定级,加工包装,再委托给批发商进行拍卖。生产者、农协及批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建立在高度信赖的基础上,批发市场则是这种关系的载体和中介。

在农产品流通的同时,价格和信息在不断地形成和传递。各地农协在各大批发市场内都设有办事处,将市场内的价格及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生产者和农协内部。批发市场内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是同类产品交换的重要参数。

(二)政府调控机制。日本政府对其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干预随处可见。从农产品的收购、批发、直到销售,每个环节都有政府调控的踪影。当然,对不同的农产品品种,根据其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调控方式,主要有:

1.直接控制。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管理制度,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控。实施直接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大米。由于日本大米的特殊地位,政府制定有严密的计划,并由政府指定的商业组织负责完成大米购销计划的落实,超过计划规定量的大米才可以自由流通。大米计划由政府职能部门主管,负责调节供求平衡,基本立足于国内自给,不允许私商、粮贩介入。大米从收购、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定价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委托“农业生产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独家承办。“农协”向生产者按官定价格收购,收后交粮食厅或按官定价格转卖给大米批发商。日本“粮食管理法”规定,大米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经县知事批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零售店铺虽可自由经营,但大米零售价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导,只能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价格销售。政府为保护农民生产大米的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稳定大米生产供应,采取高买低卖补贴政策,并严格限制进口。

2.法律约束。早在1923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政府又制定和颁发了《批发市场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实施法令,如《批发市场法施行令》《批发市场法施行规则》《食品流通审议会令》等以及一些地方性法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规划、运营、监督、审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为了确保价格形成的公正性,在市场交易法规中,制定了竞卖或招标为市场的主要交易形式;又如,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法规对进场经营的交易者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法规条令使批发市场交易活动更具公开、公正、公平,促使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真正走上了规范化发展轨道,从而保证了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实施。日本批发市场法甚至还规定了批发环节的销售手续费率,如水产品为5.5%,蔬菜为8.5%,水果为7%,肉类为

3.5%,花木为9.5%等。

3.限价调控。即对农产品收购实施最低价保护,对农产品销售规定价格范围,其意图在于一方面鼓励和保护生产者即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维护农产品销售价的稳定,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规定最低价格保证收购,这类产品指麦类(大麦、小麦)、原料用马铃薯、甜菜、甘蔗类。政府为保护本国农昂不受进口小麦、砂糖价比国内产品价廉的冲击,当市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时,政府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保证收购,买卖差价由财政补贴。国内小麦供应不足,由政府直接进口,进口小麦的贸易公司由政府指定。在日本,粮食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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