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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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我国财会领域中的重要准则之一,
对企业收入的认定、计量和披露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该准则的适
用范围、收入的定义、收入的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对该准则进行介绍。

首先,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无论其盈利
性质与否,无论其规模大小,都适用该准则。

不过,对于金融企业和保险
企业来说,需要根据特定的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此外,该准则也适用于
政府机构及其他非营利组织,在等价交换中产生的收入也需要按照该准则
进行认定。

其次,收入的定义。

《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表现为资产和负债之间关系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该准则明确了收入的性质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且流入企业的资产可以
是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

此外,为保证收入的准确计量,该准则还对收入
与其他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
具有重要地位。

该准则对企业收入的认定、计量和披露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应根据该准则的具体要求,合
理确定收入的范围、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密切关注相关的准则修订和解释,及时进行适应和调整,
以便更好地满足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由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

准则14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与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准则14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定义和确认: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即企业通过其日常经营活动中转让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如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且将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评估。

2.收入的计量:在确认收入之后,准则14号规定了相应的计量原则。

一般而言,企业应按照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

当无法确保交易价格的可靠性时,可以采用其他可靠的方式计量收入。

3.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准则14号还对一些与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与收入紧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应与相关收入同时确认。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与收入相关的退货、保修、折扣和回赠等事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与此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准则14号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1.定义的修改:准则14号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会计确认收入基本准则”的定义精简为现在的“流入经济利益”的定义。

这样的调整使得定义更加简明,也更加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2.收入的确认时机:准则14号在确认收入的时机上与之前的准则有所不同。

相较于过去的准则,准则14号更加注重了收入与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实际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这样的调整使得财务报告中的收入更加真实、准确。

3.收入的计量方法:准则14号被强调了收入的计量方法应根据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这种调整使得收入的计量更加客观、公平,更加符合市场行为规范。

总体而言,准则14号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14号

企业会计准则14号

企业会计准则14号一、背景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准则14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收入和处理与收入有关的费用时应遵循的会计原则和方法。

它对于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会计信息体系,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准则14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准则14号明确规定,企业应在确认收入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发生时间可以确定,与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同时,对于已收款未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企业需要进行收入确认的延迟。

2.收入的计量准则14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计量收入。

对于收入的交易价格中包含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融成分的情况,企业应按照相关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3.收入的分类准则14号根据收入的性质和发生业务活动的特点,将收入分为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无形资产等方式获取的与其他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销售收入之外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经济利益增加。

4.收入的确认时机准则14号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情况来确定收入的确认时机。

对于销售商品的情况,企业应当在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收入;对于提供劳务的情况,企业应在劳务实际完成后确认收入。

5.收入的税收处理准则14号就收入的税收处理进行了一些规定。

例如,对于预收收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计提相应的预计应纳税额,并在实际销售、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按照实际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6.收入的披露准则14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收入进行充分的披露。

包括收入的性质和分类、收入确认的依据和方法、收入计量的依据和方法、收入确认的延迟和其他涉及收入的重要信息。

三、准则的意义和局限准则14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和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前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颁布,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会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企业管理者、会计从业人员以及财务分析师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会计准则第14号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提高财务报表透明度至关重要。

二、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同时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

其实现取决于相关商品或劳务的交付、客户对商品或劳务的享有权利以及合同中约定收入的条件。

三、收入确认原则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即企业应当能够确信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将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并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对价。

企业也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交付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企业应当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并且能够保证合同履行将最终实现经济利益流入。

3. 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每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入的比率,来进行收入确认。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能够清楚地估计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并能够可靠地计量实际收入。

四、收入确认时点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时点取决于交易的性质。

一般而言,在客户对商品或劳务享有权利以及与客户之间达成交易的时刻,企业即可以确认收入。

2. 对于长期合同而言,由于交易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收入的确认时点将取决于合同履行的进度。

企业应当通过合同履行的进度来进行收入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收入与实际履行的工作量相符合。

五、收入的计量1. 对于确定交易对价的问题,企业应当同时考虑到所交付商品或劳务的单价以及交易数量,以确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

2.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对于退货和折抠等问题的计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并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六、其他相关问题1. 在会计准则第14号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审慎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偿付能力、商品或劳务的退货风险以及合同中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节收入概述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作为影响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不由收入准则规范。

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另外,企业发生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实用文档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属于收入。

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本章着重讲解了不同形式的收入,即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和计量问题。

GMZ第二节销售商品收入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

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一项准则,主要内容是关于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

摊销是指将资产或费用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中,以反映其实际使用或消耗的过程。

摊销的对象可以是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用权利、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资产的使用期限一般较长,无法在一年内通过销毁或出售来实现其价值。

因此,为了更准确地衡量这些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情况,需要将其价值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中。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为了获取长期利益而发生的支出,例如研究开发费用、广告费用等。

这些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投资,需要在一定期间内逐渐摊销,以反映其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贡献。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价值下降时进行的准备。

由于企业持有的股权投资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其价值下降,因此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减值准备。

这个减值准备是分摊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损失,以反映这部分资产的实际价值。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在资产价值可能发生损失的情况下提取的准备金。

资产价值可能发生损失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存货过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详细规定了以上各种情况下的摊销方法和原则。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摊销时要实事求是、公允透明地进行。

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未来的经济环境变化,进行准确的估计和预测,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企业在进行摊销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资产或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情况,选择适当的摊销方法。

常见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加速摊销法、产能利用法等。

不同的摊销方法适用于不同的资产或费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单位:财政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包括销售商品收⼊、提供劳务收⼊和让渡资产使⽤权收⼊。

企业代第三⽅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章销售商品收⼊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递延⽅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实际利率法进⾏摊销,计⼊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现⾦折扣在实际发⽣时计⼊当期损益。

现⾦折扣,是指债权⼈为⿎励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24年修订)《收入》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

修订的目标是提高准则的适用性、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成交控制原则,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具备实际支配权时确认。

2.收入的计量:收入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应扣除任何现金折扣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优惠。

3.收入的划分:将收入划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实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合同:对于涉及合同的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和支付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准则强调按照成交控制原则确认收入,使得企业不能仅凭合同签订或发货确认收入,而需要进一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实际支配权。

2.收入计量的规范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这需要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估计和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将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1.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量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收入和成本的计算,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盈利水平的调整。

2.合同的重要性将导致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控制,遵循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用于指导企业在收入计量和报告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详细解读,内容包括该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收入计量和报告、准则的影响等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收入计量和报告方面的会计处理,确保收入的相关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这个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过程,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或者经营模式。

收入在本准则中被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

这个定义强调了收入必须是由经营活动产生的,并且增加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收入的时候,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包括:收入的发生时间可确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有收入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收入的相关费用和负债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的计量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收入应当按照实际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计量;收入应当按照发生时间点或者时间段计量;收入应当以货币计量;收入应当按照经济利益的流失程度计量。

根据这些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交易的实质、货币的收付、费用和负债的计量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将收入分配到适当的会计期间,并根据实际交易或事项的性质和要求,分别计入收益或者公允价值变动中。

收入的报告主要包括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两个主要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报表编制制度,将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和负债分别计入这两个财务报表的相应科目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将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实际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形式。

其次,企业需要更加准确地计量和确认收入,以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最新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最新版)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在 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 某一时点履行。
识别 合同
识别单 项履约
义务
确定交 易价格
分摊交 易价格
确认 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 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 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可明确区的条件:客 户能够从该商品或劳务 本身收益;该承诺可单 独识别
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 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 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 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 义务。
新收入准则主要涉及科目简介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 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5. “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 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6.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 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 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
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例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 提供保护(质保金),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应付退 货款
新收入准则主要涉及科目简介
合同 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有条件的应收)。 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首先,准则明确了应收票据的定义。

应收票据指的是一种企业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业务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所形成的可流通、可让与他人支付债务的票据。

应收票据的特点包括:以债权人为收款人,具备可流转性,支付期限确定,能够从特定的债务人取得支付。

接下来,准则详细规定了应收票据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确认应收票据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票据上附有债务人签署的承诺书,票据的支付期限确定,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

对于确认时满足条件的应收票据,企业应按票面金额计量。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坏账准备。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

企业可以将应收票据转让给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但转让后的风险和收益应符合一致性原则。

企业如果将应收票据贴现,应将贴现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应收票据的回购和停止确认,准则也做出了规定。

如果企业回购了已经转让的应收票据,则应按回购价值确定的款项计量,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应收票据发生了停止确认的情况,例如票据到期未兑现、债务人破产等原因,企业应及时停止确认应收票据,并计提坏账准备。

最后,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详细披露与应收票据相关的信息,包括应收票据的期限分析、质量分析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披露与应收票据相关的额外披露事项,例如风险管理政策、坏账准备计提和变动情况等。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应收票据》规范了企业在应收票据处理方面的会计准则。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应收票据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应收票据的风险管理,避免发生坏账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总额法和差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该模型包括确定交易价格、确定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识别控制权以及确认收入等五个步骤。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对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不能控制的,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总额法”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净额法”则是指企业仅在其合同义务已得到履行并取得了相关的对价或者服务时确认收入。

这两种方法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准则。

新收入准则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项目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例如对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收入规模、资产负债率及存货等的影响。

此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影响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课纲)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课纲)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7)-课纲
Curriculu m
Backgrou nd
课 程 背 景
• 随着IASB的五年计划的推进,中国会计准则对部分准则进行了修订。 其中,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等相关准则。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普遍执行, 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起必须实施。
Part 6
第 六 部 分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简要介绍 •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应用和判断-3P项目
Part 7
第 七 部 分
•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 某上市公司1 • 某上市公司2 • 报表项目的变化及影响
Time Needed
建 议 课 时
• 6学时(1天)
Part 2第 二 部来自分• 收入准则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 2.1 修订背景 • 2.2 开始实施时间 • 2.3 修订主要内容 • 2.4 基本概念 • 2.5 会计科目
Part 3
第 三 部 分
• 一般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3.1 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 • 3.2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 3.3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 3.4 确定交易价格 • 3.5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3.6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Course Benefits
课 程 收 益
• 1、了解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及趋势 • 2、掌握收入的确认、计量 • 3、掌握收入特殊业务的处理 • 4、掌握日常业务收入的会计分录 • 5、分析上市公司案例,掌握报表项目的变化及影响
Applicab le
Personne l
适 用 对 象
• 1、财务人员 • 2、审计人员 • 3、其他管理人员 • 4、CPA及会计职称备考人员 • 提示:本课程技术性强,涉及专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首先,该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经济利益并能够量化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流入。

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准确定义了什么样的资金流入可以被确认为收入。

其次,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了规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收入的数额可靠计量;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可能产生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收入量可靠计量。

通过明确收入确认的条件,准则保证了收入的计量与确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该准则对于收入的计量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收入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参与方在公允、顺畅、非迫切条件下交换交易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通过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准则保证了收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此外,该准则还对于特定的收入交易进行了规定。

比如,对于销售商品的收入,准则规定了在交货时即可以确认收入;对于提供服务的收入,准则规定了收入可以按照服务完成的百分比进行确认。

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准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该准则还对于一些特殊的收入交易进行了特别规定。

比如,对于分期付款销售和授权收入,准则规定了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进行确认;对于利息、股息和租金收入,准则规定了需要按照承诺的金额进行确认。

通过对于特殊收入交易的特别规定,准则提供了更为具体和针对性的处理方法。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为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规范了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准则的发布将会提升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了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比较性。

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准则的实施将提供更为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旨在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详细解读。

首先,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这一定义明确了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即收入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而非投资者投入或捐赠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产物。

其次,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的核心。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两个条件确保了收入的确认既具有经济实质,又具有可操作性。

在收入的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计量基础。

常见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值等。

企业在选择计量基础时,应当考虑交易的性质、市场条件、相关成本和效益等因素,以确保收入的计量既合理又准确。

此外,企业在报告收入时,应当按照收入的性质和交易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披露。

例如,企业可以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类别,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

这样的分类和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收入来源。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还对收入的会计政策变更、错误更正等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企业在变更收入确认政策时,应当遵循相关准则的要求,并对变更的影响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同时,企业在发现收入确认和计量的错误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更正的性质、原因和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框架,用于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通过遵循这些准则,企业能够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

财会〔2017〕22号(收入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准则,于2024年12月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准则共分为8个章节,涵盖了收入的定义、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的定义本章详细阐述了收入的含义。

收入是指实体通过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出租、租赁资产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货币或货币等价物的增加,可以导致企业的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准则还对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收入的得到具有确定性、收入的得到能够量化、收入的得到与企业的责任完全无关等。

第三章:收入的确认本章主要介绍了如何确认收入。

准则规定,在交易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确认收入,交易条件包括已经将经济利益转移给买方的责任、经济利益的数量能够可靠确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进行计量等。

准则还详细阐述了资产交换、服务提供和利息、租金等不同类型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第四章:收入的计量本章重点讨论了收入的计量方法。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质经济事项,合理选择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

根据准则,收入可以根据交易价格、实际成本、可确认的可变现净值、市场价格等进行计量。

准则还对收入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回资产成本和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了计量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收入的报告第六章: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本章主要探讨了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准则提供了一些实例,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如何应用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准则还注意到了收入不能与企业的资产进行混淆,以及应当将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匹配等问题。

第七章:其他有关问题本章涉及了一些与收入有关的其他问题。

准则明确规定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将收入的调整归因于非交易性因素。

准则还对收入的出租、租赁、金融工具方面的处理提供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本章是对收入准则的一些补充说明和解释,主要是一些定义和规范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14号

企业会计准则14号

企业会计准则14号
《企业会计准则14号——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在企业会计中对
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适用于所有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购买和持有股权投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以及对股权投资的减值和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该准则的实施旨在规范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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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三、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七)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一)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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