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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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规范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意见

关于全面规范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意见

关于全面规范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意见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2020年第十三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我县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执行本意见。

二、小规模工程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三、根据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小规模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确定或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即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库中直接确定承包单位或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

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人的,应当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开展抽取活动。

四、小规模工程工程造价、工期及质量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

五、推行小规模工程施工承包商名录制度。

建设工程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小规模工程施工承包商名录库的建立,企业按自愿的原则向主管部门申请加入。

主管部门根据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每年公布企业名录;未进入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做为我县小规模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六、建设工程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确定和管理。

七、工程施工承包商自愿申请加入相应的名录库,申请入库时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DO某一类别的申请企业数量少于3家的,该类别暂不实施名录官理。

八、申请加入名录库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企业资质类别包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注册地应为县;(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分在60分以上。

九、工程施工承包商一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名录库;已在名录库内的,移出名录库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一)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分低于60分的;(二)被各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失信企业的;(四)被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建筑市场或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五)因在建筑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或因不良行为被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3次(含)以上的;(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事故的;(七)因组织管理不力、施工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工,受到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八)被建设单位确定为承包人后,二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配合并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九)其他不予列入或清出的情形。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库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下(不含)的XX市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适用于从工程建设施工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承包库规模为210家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XX区域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后优先直接进入预选承包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地施工企业在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采用电动摸球(即摇号机)随机摇出进入预算承包商库。

如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则在剩余未抽中的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企业递补,递补企业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满足210 家为止。

如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未达到210家,以实际符合资格的投标企业数为准入库。

二、资格条件申请登记备选入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企业。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 新标准)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业绩优良,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

4、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行为。

5、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北京市东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包商名册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包商名册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包商名册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东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东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包商名册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包商名册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包商名册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承包商名册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一条根据《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为加强对小型工程承发包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的发包通过建立承包商名册库(以下简称“名册库”)的方式实行集中管理。

名册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名册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名册库包括施工单位名册库和监理单位名册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公开招标重新确定名册库名单。

第四条因工程特殊原因,建设单位使用未列入名册库中承包商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并经区小型工程管理联席会审议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名册库中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小型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将其清出名册库,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一)因拖欠工人工资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合同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章选择名册库承包商的程序第六条投资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政府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从名册库中选取承包商。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采取以下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与审核1. 发包单位应根据需要,将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2.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情况、建设内容、预算、施工范围等相关信息,并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进行审核。

二、招投标1. 发包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并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2. 发包单位应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与投标,并限定报名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应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价等。

三、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由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2. 中标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工程管理与监督1. 发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

2. 发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工程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付款,并逐步验收工程进展。

4. 发包单位应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纠纷。

五、验收与结算1. 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 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财政、审计等规定结算工程款项。

3. 发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进行档案归档,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以上是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办法,通过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定,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监督与惩处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微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的合规性。

2. 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发包单位整改,并可以采取罚款、暂停工程或取消合同等惩处措施。

3. 对于投标者提供虚假材料、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集团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集团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市**集团有限公司限额以下小型项目及预选承包商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限额以下小型项目工程发包的管理,规范工程发包的行为,做到既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又严格控制投资、维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限额以下小型项目,是指政府委托集团代建的财政项目、集团本部和下属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公司)的自营项目,且投资额符合下列规定:(一)区发改委立项的工程施工项目(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场平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审核控制价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区发改委立项的工程前期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设计、勘察、咨询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监理等。

(三)市发改委立项的工程施工项目(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场平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审核控制价小于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

(四)市发改委立项工程前期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监理。

(五)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福建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不需要进入建筑工程有形市场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费用必须按第二条规定的上限控制,不得超估算或预算。

确实项目需扩大建设规模,费用超过第二条规定的,必须按省市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项目的发包第四条发包方式:(一)按照经审核的发包价从集团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随机抽取;(二)集团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公司)有资质承担的,原则上直接发包给下属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公司);(三)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区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四)集团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公司)根据业主及上级单位发函推荐确认实施单位,且符合相关规定,直接委托;(五)项目因特殊情况不适合库内随机抽取的项目,经集团批准可采用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发包方式;(六)以上第(三)、(四)、(五)发包方式,按照附件1:《**集团限额以下工程非随机抽取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直接发包。

新安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

新安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

1 / 10 新安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建设管理,简化小额项目招投标程序,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小额项目,本办法所称小额项目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性贷款;(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项目包括:(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小额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不含)以下、万元(含)以第四条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之外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属于各乡镇负责实施的小额项目,原则上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小额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人员承担本单位小额项目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核审批第六条小额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拟建的小额项目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确需建设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等)必须经单位小额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九条小额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对于应急或特殊的应公开采购的小额项目,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理由说明及集体决定意见等资料报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小额项目的招投标由单位自行组织,单位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也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代理机构须从县备2 / 10案的代理机构库中选取。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xxx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行为,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2015年xxx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未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小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同一小型工程进行分拆规避招标。

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发包程序。

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以下发包方式:(一)简易招标:4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服务项目、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停水检修项目等,具体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谈判、批量招标、预选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小型建设工程承包人。

(二)直接发包:低于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确定承包人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

(三)抢险救灾工程按照《xxx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各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

并将直接发包结果(承包人、合同价等)报局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用单一来源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单一来源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竞争性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依据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三个配套文件,即:《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中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抽签法确定承包人实施导则(试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三个配套文件。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招标管理通知抄报: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依据宁政发(2009)49号文《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等投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抽签法三种。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第五条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结构复杂、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建设工程(小型)实施“明标明投”发包方式改革方案

建设工程(小型)实施“明标明投”发包方式改革方案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小型)实施“明标明投”发包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开管发〔2011〕99号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小型)实施“明标明投”发包方式改革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资质管理和失信惩戒,营造良性竞争市场环境,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实施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小型建设工程(指法定招标规模100万元以下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进行改革,具体方案如下:一、重要意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关系发展、关乎民生,其中的小型建设工程虽然占用资金不多、单体规模不大,但数量较多、涉及范围较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目前,小型建设工程因造价较低、达不到法定招标规模,监管措施相对比较薄弱,在一定范围内滋生了串通投标、围标抬价、资质挂靠、工程转包、非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了一些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国家利益和承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从源头预防腐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进全区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全面提升建筑市场的整体规范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资质备案、明标明投、随机抽取、信用评价”为主要内容,以切断承发包双方不当利益链为着力点,以发挥市场机制和加强行政监管为重点,坚持堵疏结合、全面覆盖,改革创新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运作模式和监管机制,推动全区建筑市场和承发包领域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面向市场、方便快捷原则,遵循小型工程的特有规律实施发包;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原则,紧紧抓住资质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失信惩戒等关键环节,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原则,不断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努力做到解决当前承发包中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小型工程发包方案

小型工程发包方案

小型工程发包方案1. 前言在工程建设领域,发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等方面。

小型工程项目是一种常见的工程形式,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对于工程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希望对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帮助。

2. 小型工程项目的特点小型工程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规模相对较小,一般不会超过1000万元;(2)施工周期较短,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3)项目管理相对简单,涉及部门和人员较少;(4)资金和技术条件相对较差,对发包方的能力要求较高。

3. 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原则在进行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发包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有机会参与竞争,保证项目能够最终交给最有能力的承包方。

(2)精细化管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3)合理性和经济性:在发包过程中,应当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合法,并尽量减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4)风险控制:在发包活动中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进行控制,确保项目的稳定推进。

4. 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流程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项目立项:确定工程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等;(2)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方,并对应征资格进行初步审核;(3)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承包方编制投标文件并递交,发包方进行评标;(4)中标和合同签订:确定中标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5)工程实施: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实施;(6)验收和结算: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结算款项。

5. 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内容小型工程项目的发包内容通常包括:(1)项目需求:包括工程项目的规模、建设内容、施工周期、预算等内容;(2)招标条件:对投标资格、资格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进行说明;(3)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履约保证金等内容;(4)中标条件:对中标条件和合同签订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东政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参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和《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东政发〔2011〕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是指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实施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无需履行立项、规划等基本建设程序,财政性资金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含50%)且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

小型工程项目具体包括政权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文物古建项目除外)、卫生、体育、民政、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与整治等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建立东城区小型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区小型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如何发包的探讨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如何发包的探讨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如何发包的探讨摘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并按照政府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围绕建设过程所涉及的业务开展的计划、组织、协调、监控等一系列工作。

所以本文主要分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如何发包,进而提出以下内容,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措施分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如何发包,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好的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结合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的新模式。

一、存在问题描述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在200万元以下(有的只有30-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下的(特别是20万以下的,有的项目只有1万—5万元)。

由于我市处于高寒地区,建设工程有效的施工时间期短,前期的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时间长,因此招标的项目都很急,特别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急于暑期进行施工,工期紧,更急。

按照第二章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天。

按照我市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企业中标后要锁定一套项目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

导致一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开标时不足三家(有的项目甚至一家投标企业也没有参加)导致流标。

二次公告招标依法仍需要20天。

勘察、设计的项目我市采用的是事先报名的方式,一般项目参加投标的投标企业均为三家,在开标、评标时有些投标企业标书做的不严密导致废标,二次公告招标依法仍需要20天。

举例:案例一:九号院消防设施完善工程设计:计划投资350万元,设计费上限3.23%,流标原因:评标过程中有投标单位废标(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投标报价涉及费率报3.321%,本来是报3.21%打错了,导致二次招标又要20天,建设单位十分着急,时间又没办法提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许昌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试行)

许昌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试行)

许昌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试行)发布时间: 2017-04-19 10:19:06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法定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须进入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除险加固、拆除、维修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单项施工项目,财政评审价10万(含)至100万元;(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财政评审价10万(含)至30万元;(三)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财政评审价10万(含)至100万元;(四)单项合同金额符合(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除外。

第三条第二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第四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资金证明;(二)财政评审结论及预算审核报告书;(三)代理合同。

第五条发包文件在发包前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发包文件内容:(一)发包人的名称和住所;(二)项目的名称和发包内容;(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发包控制价,必要的图纸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建设地点;(五)项目的完成期限;(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八)承包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承包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十)评审标准和方法;(十一)发包有效期限;(十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三)承包文件的数量;(十四)唱价的时间和地点;(十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发包程序:(一)发布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

由发包人在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发包公告,同时发布发包文件,时间不少于10天。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宁政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水利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水利局、市监察局2011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高效推进,确保工程及早发挥效益,依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6号)精神,现就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的范围本意见所称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500万元以下、且系当年12月1日以后批复立项、并要求在次年汛前完成交付使用的“防汛、抗旱、应急消险”项目。

二、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和操作程序按照便捷、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型水利建设工程采用“随机抽取、明标明投”的发包方式。

“明标明投”是指发包人确定发包价后,通过指定信息网站公开发布发包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已进入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承诺接受所有发包条件的潜在承包人报名,并采用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

XX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

XX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

XX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__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__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行为,促进__县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发展,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中共__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的决定》、《__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报价承诺法的实施意见(试行)》、《__市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报价承诺法的实施意见(试行)》、《__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报价承诺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与一体推进“三不”工作要求,推进廉洁__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本实施办法的“法定招标规模以下”是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__县国有投资的房建与市政、公路、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本实施办法工程服务包含工程造价、代理机构、检测、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四条__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工程施工与工程服务总体上按照“报价承诺法”方式随机确定承包与服务单位。

(一)工程施工1、县内5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程序按现行“报价承诺法”方式进行,交易地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监督机构对操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2、县内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为县内施工企业,乡镇项目可在当地交易站进行公开摇号。

3、县内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作业用工”,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对象为当地工匠与技工,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直单位可通过“发布公告”方式确定摇号范围,较大乡镇可分设片区。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文本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文本

xxx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xxx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行为,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2015年xxx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未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小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同一小型工程进行分拆规避招标。

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发包程序。

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以下发包方式:(一)简易招标:4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服务项目、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停水检修项目等,具体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谈判、批量招标、预选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小型建设工程承包人。

(二)直接发包:低于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确定承包人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

(三)抢险救灾工程按照《xxx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各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

并将直接发包结果(承包人、合同价等)报局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用单一来源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单一来源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竞争性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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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1-5-23 14:20:57 [ 大中小]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点击数:150 高政规发[20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发包施工企业抽取抽签(摇号)代码登记确认表;
2、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发包抽签(摇号)记录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小型工程承发包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群团。

—————————————————————————
高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8日印发—————————————————————————
共印130份
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范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和《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是指在高淳县行政区域内,发包价格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具体包括如下: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四)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五)镇、部门、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建设的项目;
(六)村、社区集体资金建设的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明标明投、公开发布、
就近就便的原则,在符合发包公告资格条件的报名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摇号),确定承包人。

第四条各镇、部门、开发区应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所,专门具体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及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镇、部门、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工程量控制、工程变更程序、资金拨付、质量管理、审计决算、项目归档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发包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七条各镇每年年初在中介服务机构库摇号选择招标代理,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该年度对镇管辖的小型项目进行代理。

第八条发包公告的发布和报名
(一)小型工程的发包应公开发布发包公告,发包公告应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和高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自发包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报名形式为现场报名。

前二个工作日,报名者在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处报名,最后一个工作日须在各镇、部门、开发区指定地点报名。

第九条资格审查
(一)报名者在约定的时间,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发包人会同各镇、部门、开发区纪委、监察室(必须二人以上)对报名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当面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应当是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中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允许报名人所报项目负责人有一个本县范围内在建工程。

(三)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廉洁准入制度,即凡参加抽签的单位必须到检察机关开具“无行贿记录证明”,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四)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前,必须办理核查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

第十条发包文件的编制、澄清或答疑
(一)各镇、部门、开发区小型工程发包人,应制定小型工程发包文件,设置承包商资格条件,根据施工图纸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确定工程发包价格。

(二)发包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抽签(摇号)工程的预算价,预算价编制后应由县发改局安排造价事务所进行复核。

(三)工程预算价确定后,发包人应按照苏建招[2010]333号文件附件一“小型工程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自行确定合理下浮比例后,确定工程发包总价,并报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发包人应当场发放发包文件。

从发包文件发放开始至抽签(摇号)当天,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发包文件中应明确抽签(摇号)的时间、地点、报名人应当准备的资料、交纳抽签(摇号)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合同文本、抽签(摇号)和确定中签人的办法等信息,并应向报名人提供发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总价和图纸等。

(五)发放发包文件时,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收取发包文件费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六)发包人在发放发包文件开始后的3个工作日内接受报名人的质疑并答疑,同时发布澄清公告或答疑文件。

发布澄清公告或答疑文件的第二天至抽签当天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确定承包人
(一)报名人应当按照发包公告约定的要求,携带发包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资料,按时到达指定的抽签(摇号)地点。

所携带资料应当密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抽签(摇号)前,报名人应当随机抽出代表本单位代号的号球,并签名确认。

若报名人拒绝签名确认的,应当认定其为自动放弃抽签(摇号)。

确认后,发包人现场宣读报名人的单位名称和代号。

(三)抽签(摇号)过程接受所有报名人现场监督,抽签(摇号)时,按顺序抽出前3名。

各镇、部门、开发区小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招标代理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工作。

(四)发包人应当场宣布中签结果,排序第一的报名人应当被确定为中签人。

各抽签(摇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现场监督人员和发包人在抽签(摇号)记录表等表格中签字。

(五)中签人放弃中签的,发包人应当依次递进选择符合条件的中签人。

(六)报名人在抽签(摇号)过程中离开抽签(摇号)现场的,视作自动放弃抽签(摇号)。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
(一)抽签(摇号)产生中签人后,发包人应当公示中签信息3个工作日,公示的同时发出中签通知书。

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小型项目,由县交易中心公示,并发出中签通知书。

在镇进行交易的,由镇公示并发出中签通知书。

发出中签通知书10日内,发包人与中签人应当依据发包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

(二)中签单位须向发包人提供工程造价5~10%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各镇单个标段发包价格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小型项目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签(摇号);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及所辖村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小型项目由各镇自行组织抽签(摇号)。

各部门、开发区、各单位单个标段发包价格在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小型项目应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小型项目,发包人应将发包过程的相关资料及时报县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采用以下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责令作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在我县承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个月内不得参与我县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一)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二)中签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拒绝接受业务的。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按规定到场上岗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五)不按时进场施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的。

(六)随意进行工程变更,随意提高工程造价的。

(七)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八)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九)虚假、恶意投诉的。

(十)其它违法和不诚信行为。

对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除按本条相应规定处理外,发包单位不得与之签订施工承
包合同,应及时按程序重新确定承包人。

第十六条以前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发包
施工企业抽取抽签(摇号)代码登记确认表
发包人:标段名
发包人签字:纪检或公证员签
字:代理机构签字:
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发包抽签(摇号)记录表
发包人名
称:抽签(摇号)时间:
抽签(摇号)单位代表签字:发包人签字: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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