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相关规定
税收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税收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税收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三)简便高效,优化服务;(四)强化监督,确保廉洁。
第二章税收征管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征收税款,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纳税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税收秩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第三章税收服务第十条税务机关应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收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合作,与相关部门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四章税收监督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收监督机制,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税收秩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税收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九条税务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税务工作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税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税务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税收法规定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税收法规定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收法规定了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是一系列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在税收法规的体系中,税收制度是最核心的内容。
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税种、税基、税率和征收方式等方面。
税种是指根据征收的对象不同而划分的各类税种。
例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都是常见的税种。
税种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征收对象的范围、适用税率、征收方式等。
税基是指税收征收的基础或依据。
税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计税方法、税收申报和纳税义务人等。
税率是税收征收的比例或额度。
税率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税率的确定、调整方式、税率的差别化等。
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方式。
征收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征收程序、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
税收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收的管理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的监督、征收和管理。
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税收争议处理等方面。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人身份和纳税义务的过程。
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登记效力等。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的税收情况。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申报方式、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等。
税款缴纳是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应缴纳的税款上交给税务机关的过程。
税款缴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和缴纳凭证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的过程。
税务检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检查权限、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等。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推动诚信纳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推动优化税收环境。
第二章征册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收征税登记申请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税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税收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三章征收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清查和确认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实施税款征收措施时,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征管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五章应征申报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纳税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申报便利措施,简化纳税申报手续。
第六章税款缴纳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多种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税务,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并承担税收审核、税务稽查等职责。
纳税人应主动遵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纳税,配合税务机关履行税收管理职责。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该履行报税义务。
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所需附加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核定纳税人所报税款,并征收及时缴纳。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遵守税务机关的调查,税务机关有权核实所有和纳税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自主纳税,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款,不得采用欺诈的方式掩盖交易和隐藏收入。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税、拖欠税款等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开展定向或全面的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核查。
第九条: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纳税人的办公场所等地方展开稽查工作,并查看纳税人的账簿和相关稽查文件。
第十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税务审计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务审计的方式,查看纳税人的财务状况。
审计机关应提供纳税人必要的审计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税收征收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按时按量征收税款,并确保纳税人享有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税收服务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提供全面的纳税服务,包括税收政策解读、报税咨询、纳税申报等服务。
第十五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业务,如申请发票、退税等。
第七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税收管理申报表格2.纳税人证书3.税务机关稽查通知书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机关:依法负责税收管理的机关。
2.税务稽查:针对纳税行为进行核查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以及纳税人、缴费义务人和其他有关方面。
第二章: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的税务义务第三条: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并纳税。
如实申报是指纳税人按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报表、资料,以及纳税人自行编制的报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其纳税情况。
第五条:缴费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费用,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章: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管理的机构,负责征收税款,监督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的税务行为。
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等,并进行税务核查、税务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的涉税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的权益第九条: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知晓自己的税务义务。
第十条: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有申诉权,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税务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纳税人和缴费义务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延缴税款、查封财产等处罚措施。
未按时缴纳税款或者缴费义务;提供虚假税务申报资料;恶意逃避缴纳税款或者缴费义务;干扰税务机关履行职责,阻碍税务机关执行法定任务。
第十三条:对于恶意逃税、偷税漏税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扰乱税收秩序、妨碍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收发票管理规定
税收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税收发票管理规定如下:
1. 纳税人必须依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 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发票上的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3. 发票必须按规定使用。
纳税人必须将发票交给购买方,并且不能向购买方开具无经济业务依据的发票。
4. 发票必须按规定保存。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将发票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5. 纳税人应定期报送发票信息。
根据要求,纳税人需要定期将发票的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
6. 发票必须保管完好。
发票必须保持清晰、完整、不损坏,不能进行涂改、篡改或者其他伪造行为。
7. 发票管理应遵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税人必须予以配合。
以上是税收发票管理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实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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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税收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促进税收的规范征收,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税务部门规范税收管理行为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税务部门是负责全国范围内税收征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税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纳税人是指依法缴纳税款并在税收管理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章税收征收第六条国家税务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纳税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第七条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合理征收原则,合理确定税收依据,合理征收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九条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管理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水平、行业性、地域等特征,采取差别管理方式。
第十条国家税务部门可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税收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
第十二条国家税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管理、征收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自觉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税收处罚与纠纷解决第十四条国家税务部门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罚款、信用评级降级、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行为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申请表>>2、<<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收征收: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和处理税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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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2.09.04实施日期1993.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四条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第三节纳税申报第十六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但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第三十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第三十一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第三十八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以上并且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不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数额不满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第四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第五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第五十二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第五十八条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第六十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4.21•【文号】国发[1986]4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事业单位税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税务管理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公益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税,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税收管理职责,加强纳税合规意识,切实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纳税申报和缴纳流程,明确各项税费申报缴纳义务的审核、填报、复核、汇总、报送、缴款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核对税收政策,确保按规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严格依法办理税收优惠申报手续,不得恶意逃避税收,不得虚报税收信息。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期缴纳各项税费,保证纳税资金的及时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少缴税款。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采取合法措施,依法规避税收风险,合理避免税务争议。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税务文件、凭证、账册等相关税务资料,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纳的依据真实、合法。
第三章税务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防范各类税收风险。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税务政策研究和预警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政策调整的趋势,提前预判和预防税务风险。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健全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规范税务风险管理流程,完善应对措施,提高税收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不得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章税务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涉税信息和相关资料,不得拒不配合或者妨碍税务部门履行执法职责。
税务管理制度大全
税务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国家税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国家税务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税收征管协调。
第五条税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税款和申报税务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税务管理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参与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纳税人享有依法享受减免税、免征税等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按月、季、年度等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事项,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资料。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对税务管理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诉。
第十三条纳税人依法享有国家税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履行依法缴纳税款和申报税务的义务。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完善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税法。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及时缴纳税款,不得拖欠税款。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国家税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纳税人不得有逃税、偷税、抗税的行为,不得以欺诈手段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得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干扰。
第三章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有权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减免税、免征税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按月、季、年度等期限代扣代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事项,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管理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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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管理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合法征收,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务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纳税人税务管理和税收征收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纳税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缴纳税款,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有权享受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法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和纳税代理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协商解决税务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二章纳税申报及缴纳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直接缴纳税款,不得将税款交给中介机构代为缴纳。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纳税申报表,对无误的申报表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时缴纳税款,并保持相关缴款凭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缴款期限和缴款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和缴款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自行核算纳税申报表中的所得和税款,确保其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管理部门的税务检查,在检查中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如需申请税收减免或退还,应当按程序向税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及时履行税务支付义务,不得拖欠税款。
第三章税务检查第十九条稍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权了解税务检查的具体程序、要求及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务检查,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并尊重其相关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如对税务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其上级税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税款缴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纳税期限,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督和检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依法诚信纳税,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逃避税款。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二章税款缴纳方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纳税期限,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缴纳税款:(一)现金缴纳: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或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现金。
(二)支票缴纳:纳税人可以开具银行支票,将支票交由税务机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
(三)汇款缴纳: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网上银行缴纳税款。
(四)电子缴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在线缴纳税款。
(五)委托代征: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代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纳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缴纳税款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二)纳税申报表;(三)完税凭证;(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纳税人采取电子缴税方式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二)纳税人应当确保电子缴税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缴税凭证。
第三章纳税期限第十一条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第十二条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按月缴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每月的最后一天;(二)按季缴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十五日;(三)按年缴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四)按次缴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每次交易发生的当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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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升本公司内部税务管理水平,规范涉税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管理,指公司为规范企业内部涉税行为,优化税务管理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税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1.财务部是本公司税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草拟,负责公司税务登记、变更、年审、验证和换证工作,负责公司各种税款的核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2.财务部设税务会计岗位,由税务会计负责公司税务筹划和纳税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负责税务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税务管理制度的审核。
4.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税务管理目标
1.建立事先税收筹划机制,将税务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经营决策过程;
2.依法、及时缴纳各项税款;
3.合理、合法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
4.通过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价机制,控制税务风险。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本章所称税务登记,包括本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埠经营、扣缴义务人等业务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纳税账户,并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办理并通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如果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要求,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递交所有资料并获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文。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至少应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完成购买税控机、安装税控软件、办理纳税员证件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及时、依法办理各种税务证件年审、变更业务
第十一条变更税务登记。
各分支机构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住所和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方式或生产经营期
限、注册资金等情况变更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章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各分支机构计提所有税款都应填写税金计算表,该计算表打印并由税务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所有纳税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
第十五条每年末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据此计提企业所得税,经公司总部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年度所得税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若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
第十七条年度内若发生财产损失,应据实判断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鉴定报告,并依法取得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获得税前扣除的批文。
第十八条无论公司盈利还是亏损,凡是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均应聘请具备有效资质的事务所出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各公司应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
第四章税收筹划管理
第二十条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税务管理人员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研究,积极开展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活动,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开展的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以下“三性”原则。
1.合法性:税收筹划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2.筹划性:税收筹划应当是经营活动发生前的事先合理规划、筹措或安排。
3.目的性:税收筹划应当以降低税收负担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开展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应事先充分估计因筹划而发生的各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综合性考虑。
2.税法调整变化:税收筹划应充分预计并时刻关注所依据税法的调整变化,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实施前应征求公司总部财务部的意见,且筹划方案需报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有管理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应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并由总部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高层领导及财务部门应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检查自身可能存在问题的事项、科目,及时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紧密配合、全力应对,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总部财务部应及时给予指导与协助。
第六章税务培训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税收法规培训,及时传达国家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以提高各级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应变能力。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针对税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或重要工作制度的推行或重大税收筹划的实施,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项工作培训,以利于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和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税务培训结束后,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原则上,培训考核不通过者,需要进行补考。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科、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内部税务管理报表按月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体及IP地址)、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等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
第三十六条若税务人员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若相关税务档案保管期届满需要销毁,应由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留存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财务部制定、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