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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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

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

(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五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利用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编制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三)出让方案经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资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出让。

(四)取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后,由特许经营权人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

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区城市管部门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组织审查,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涉及利用跨区域的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第六条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利用建筑物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载体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审查。

(三)重要地段、节点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方案评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进行周围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车安全。

设置区、限设区内符合规划要求、可设置户外广告的新建建筑,在建筑方案中应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纳入竣工验收。

利用既有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联合审查。

利用在建工地楼宇立面进行社会宣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

(四)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举办大型经济、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或商品交易、展销等展会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3〕219号)办理。

第八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结果,并分别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实施联合监管和属地监管。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日常监管

第十条加强公共户外广告载体设施监管。规划、建设、经信、城管、交通、园林、工商、公安、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公共载体设施监管,确保设施合法、完好、整洁、安全。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设置公共载体设施行为;设施管理者负责发现和制止侵占、仿冒所属设施的行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拟订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

第十三条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公共载体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实施协同监管,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利用公共载体设施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防止新增违法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辖区内公共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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