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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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成城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12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商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过度的户外广告数量和乱贴乱放等问题,对城市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规范成都市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广告市场的有序发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以便全面了解和遵守。

一、广告申请及审核程序1. 广告类别划分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将广告划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政府宣传广告三大类。

商业广告主要是以商品、服务等商业性质为目的的广告;公益广告是为了公益事业等非商业性质目的而发布的广告;政府宣传广告则是由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广告。

2. 广告申请流程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办理广告申请手续。

申请人需要向成都市广告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广告设计稿、发布地点及时间等相关信息。

广告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广告。

二、广告发布场所和限制1. 广告发布场所成都市规定了合法的广告发布场所,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交通工具、建筑物等公共区域,以及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

广告发布者必须选择在规定的场所发布广告,不得私自在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张贴、悬挂广告。

2. 广告发布限制为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权益,成都市对广告发布做出了以下限制:(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广告内容;(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发布影响美观和环境的广告;(3)不得在交通要道、桥梁、高架桥等危险地段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4)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发布影响秩序和安全的广告;(5)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维护与清理为了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和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成都市实行了广告维护和清理制度。

1. 广告维护责任广告发布者是广告维护的责任主体,需定期检查广告的牢固度、显著性和内容,保持广告的清晰和完整。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4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00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00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成都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二、落实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及招牌总体规划;(二)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五)公安、交通、市场质量监管、建设、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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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一)严格执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1.城区范围内临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利用建(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都江堰市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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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不得审批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不符合规划现状,已附设于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到期后,不得再审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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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出台前原批复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户外广告法定设置期限的,其中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不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不得继续设置;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应依据《规划》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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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招牌设置审批1.招牌设置审批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招牌的大小尺寸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技术要求,不得审批楼顶、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绿地、挑(伸)出式、依附违法构(建)筑、封闭门窗等形式的各类违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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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牌审批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的要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不同临街立面各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户外空间中展示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户外广告及其管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在成都市投放户外广告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证明文件。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没有经过备案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广告内容及宣传方式的限制1.政治敏感、违法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在户外广告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

2.广告主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宣传方式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雅、低俗的形象、言语。

三、广告投放区域与规范1.禁止在道路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等特定区域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2.广告布设应遵守城市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要求,不得损害建筑物外观和城市形象。

3.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非商业区域设置与环境不协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广告投放时长与频次1.广告投放时间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广告更替应遵循一定周期,避免过度频繁地更换广告内容。

五、广告设施维护与日常管理1.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广告主体应对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3.广告设施的设计、布局应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七、监督与投诉渠道成都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监督系统,接受市民对违规广告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逐步完善和调整。

总结: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权益。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应遵循法规要求,广告投放区域和时长应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广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成都市【发布时间】2018-10-11【生效时间】2018-10-1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60601)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 (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 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成都市户外广告市场,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广告、立柱广告、路灯杆广告、招牌广告等。

三、广告主体1. 广告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广告经营资质,并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参与广告投放。

2. 广告主体在投放广告前,应向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广告内容及设计效果图等材料。

四、广告内容1. 广告内容应健康、积极,不得含有虚假、违法等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广告内容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宣扬淫秽、恶俗、暴力等内容。

五、广告地点1. 广告需根据规划要求进行选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绿化环境和市容市貌。

2. 广告地点应与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并符合建筑安全规范。

六、广告形式1. 广告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图形等多种形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2. 广告形式应根据广告主体的实际需求,与所投放地区环境相适应,不得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和居住。

七、广告时长和频次1. 广告时长和频次应根据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科学设置,不得超出市场竞争的合理范围。

2. 广告时长和频次不得干扰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尤其是晚间和宵禁时段。

八、广告收费1. 广告收费应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广告主体与广告发布媒体可自行协商确定广告费用标准。

2. 广告发布媒体应及时向广告主体提供广告投放效果报告,并与广告主体共同探索合作方式,提升广告投放的效果和回报。

九、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广告主体,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广告经营资质。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广告内容,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得到广泛推广和执行。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人大网日期:12年12月14日(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成都市是一个繁华发达的大都市,拥有众多的商业机会和消费市场。

为了维护城市的美观和秩序,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广告商和市民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一、广告准入规定根据成都市的规划和发展需要,广告准入规定对户外广告的类型、规格、内容、位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告商在进行户外广告投放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广告活动。

在申请过程中,广告商需提供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和文字说明、广告所在位置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材料经核实后,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广告的合规性和影响公共秩序的程度进行评估,确保广告投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广告投放时间为了维护市区的居民生活质量,成都市对户外广告的投放时间进行了限制。

广告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才能进行广告的展示和推广。

根据成都市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户外广告的投放时间应在早上8点至晚上10点之间。

若有特殊需要,广告商需提前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解释。

三、广告内容规定成都市对户外广告的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广告内容的正当合法,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规定,禁止出现辱骂、诽谤、歧视、违法涉黄等不良内容的广告。

同时,市政府要求广告商尽量使用符合成都市方言和口音的标准普通话,以促进本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四、广告设施的安装和维护为了防止不合规范的广告设施对市容市貌造成影响,成都市对广告设施的安装和维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广告商在安装广告设施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设施的设计方案、结构计算书等相关材料。

同时,广告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市政府的规划和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民通行。

广告设施在安装后,广告商应负责设施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一旦发现广告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广告商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广告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五、广告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管理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管理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管理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2.1 户外广告分类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5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宣传商品、销售、求购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的宣传(不包括各类政治、社会宣传)。

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横(条)幅、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商场(店)等场所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载体和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应在核定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向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城管、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送《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街道绿地和设施的,广告经营者还应持分配通知分别到规划、城管、公安、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设置。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以成都为例的大多数城市中,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的视觉体验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成都市制定了《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行业,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成都的户外广告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不同类型的广告不仅削弱了城市整体形象,还带来了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的问题。

这促使成都市政府意识到必须出台针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以维护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利益。

二、规定内容1. 广告数量和布局:规定了成都市各个区域的广告数量和布局规划,确保广告的分布均衡和合理性。

2. 广告内容和风格:限制了广告内容的虚假宣传和低俗色彩,鼓励采用符合市民审美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广告风格。

3. 广告材质和尺寸:规定了户外广告的材质和尺寸,要求符合环保标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

4. 广告时间和灯光:限制了广告使用的时间,避免对市民正常休息和住宅区的干扰,同时规定了广告灯光的亮度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过大的视觉冲击。

5. 广告经营者管理: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责任,鼓励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

6. 处罚措施和违章处理: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者的处罚措施,并建立了违章广告的管理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三、实施效果1. 改善城市形象:通过限制广告的数量和布局,规范广告内容和风格,成都市的城市形象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市区的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再被过多和低俗的广告占据,城市整体显得更为宜居和美观。

2. 提升市民幸福感:规定广告的使用时间和灯光亮度,减少了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保障了市民的休息质量。

市民在外出和活动时,不再受到过亮或过暗的广告灯光的干扰,享受到更好的城市环境。

3. 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通过要求广告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管理责任,以及建立处罚和违章处理机制,规定为广告行业提供了健康和良性发展的环境。

2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2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2.1户外广告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依附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依附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的户外广告电话信息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在地面广告设施(单立柱等)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2.1 户外广告分类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牌设置管理,按照市政府加强我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牌设置的一般要求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中心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楼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都市招牌。

二、招牌设置的基本原则(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二)实行一店一走。

如果位于道路交叉口,且两侧设有立面,且属于同一运营商,则允许在立面两侧设置统一风格的标志牌。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尽量采用同一色系。

(四)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的标志牌,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格。

(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商业建筑、转换房屋的单体建筑设计,应当征求所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保留标志牌的位置。

(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招牌。

(八)原则上禁止设置伸直、悬臂式招牌。

(如因特殊情况设置,必须严格审批。

)三、招牌设置内容要求(一)招牌内容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单位名称、标识或者经批准的标准化缩写。

(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不符合《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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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
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
(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五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利用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

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编制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三)出让方案经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资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出让。

(四)取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后,由特许经营权人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
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区城市管部门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组织审查,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涉及利用跨区域的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第六条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利用建筑物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载体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审查。

(三)重要地段、节点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方案评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进行周围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车安全。

设置区、限设区内符合规划要求、可设置户外广告的新建建筑,在建筑方案中应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纳入竣工验收。

利用既有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联合审查。

利用在建工地楼宇立面进行社会宣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

(四)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举办大型经济、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或商品交易、展销等展会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灯杆道旗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3〕219号)办理。

第八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结果,并分别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实施联合监管和属地监管。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日常监管
第十条加强公共户外广告载体设施监管。

规划、建设、经信、城管、交通、园林、工商、公安、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公共载体设施监管,确保设施合法、完好、整洁、安全。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设置公共载体设施行为;设施管理者负责发现和制止侵占、仿冒所属设施的行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拟订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

第十三条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公共载体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实施协同监管,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利用公共载体设施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防止新增违法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辖区内公共载体
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及时发现并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防止新增违法户外广告。

涉及非法利用公共载体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及时通报载体设施的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工商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

第四章违法查处
第十六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法规范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载体设施设置,防范利用公共载体设施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擅自利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载体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管理等措施有效制止和处理,并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利用公共载体、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擅自利用临街建筑物立面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擅自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但内容违法的户外广告,由市、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查处和信息抄告制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设置载体设施和户外广告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及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查处违法设施的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查处违法广告的相关信息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受理投诉机制。

各相关部门接到市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投诉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调查、立案、查处;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行业内公共载体设施的管理办法、设置规范、技术标准,负责督促设施设置者完善规划、发改、财政、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设置、发布公益广告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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