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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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4号•【施行日期】199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一部分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一、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附式一,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帐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科目申请人户(贷)汇出汇款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借)现金(贷)汇出汇款(二)出票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

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建总发[1999]149号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建总发[1999]149号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1999年11月15日建总发[1999]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结合银行卡业务的特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指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三条经办银行卡业务的网点及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岗位,其会计核算业务应纳入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办银行卡会计核算业务的所有会计柜台和储蓄网点。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规定第五条银行卡会计核算除遵循《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会计制度: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三、担保物、偿债物的管理与核算,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规定》。

第六条银行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下列业务管理规定:一、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凡需授权的必须经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二、银行卡取现金额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限额的规定;三、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应按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取有关费用;跨系统交易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与他行分润。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建总发[1998]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建总发[1998]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1998年1月12日建总发〔1998〕9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市分行、浦东分行、杭州分行、三峡分行:为了完善金融服务,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505号文件精神,总行决定在全行分支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印发你行,并就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户问题。

办理通知存款的单位需出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持单位介绍信,在银行开立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和财会人员名章。

开户银行在确定存入的款项收妥后,据此开具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附二)一式两联,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底,第二联银行盖章后交单位,单位提取存款时交回。

二、关于提取部分存款的问题。

存款单位提取部分存款时,开户银行需在存款单位出示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第二联)和对应的第一联(开户行留底)上作支取记录后,将第二联交回存款单位。

若提取部分存款记录不够填写时,可同时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换开新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其中账号、户名、开户存入金额、开户时间等要素与原证实书一致,并填写原证实书编号。

三、关于会计科目及核算手续问题。

为准确反映全行通知存款,增设“297单位通知存款”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事业单位存入的单位通知存款,本科目分别按单位、存入日期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发方,支取时记借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9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04.07【实施日期】1990.04.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1990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了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针对当前在开户和结算上存在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一些银行违反结算规定,有章不循,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有些银行擅立规章,自作规定,相互设卡,阻塞汇路等问题,为建立良好的开户和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的意见:一、清理整顿帐户,加强帐户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目前企业单位的多头开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整顿,专业银行应按照“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可不受业务分工的限制,确定企业单位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

企业单位已在其他专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因业务需要也可在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中的一家业务机构开立一个存款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现金的收入以及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因结算业务所必须的小额现金支付。

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需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可以采取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办法,如确需贷款的金融机构监督其资金支付的,可开立一个辅助存款户,但只能办理贷款的转存和向外转帐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银发[1997]265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银发[1997]26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让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VIP专享】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VIP专享】

中国建设银行个体工商户资金结算系统(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销户业务处理第三章功能维护第四章交易处理第五章信用额度第六章特殊业务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算通业务管理,规范结算通业务操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个人金融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结算通业务,是指以结算通卡为载体,为客户提供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消费等业务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为客户提供关联客户管理、灵活付费、客户等级管理、透支、差别化服务、商机建议及“交易资金托管”等特色服务的个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办结算通业务的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开销户业务处理第四条开户申请一、操作流程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即可申请办理结算通业务;结算通开户执行实名制规定。

2.客户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3.客户本人需填写《结算通卡申请表》,填写要素包括:申请日期、户名、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住宅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寄送对账单地址、邮政编码等。

4.柜员应提示客户认真阅读“结算通客户服务协议”内容,并请客户在“结算通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5.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资料填写内容是否完整;2)对申请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服务协议上客户签字是否有效;6.柜员审核无误后,将资料录入系统,当录入身份证件号时,系统将已存在资料进行反显,如没有反显,柜员必须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返回相关的客户信息,柜员进行人工判别选定后确认提交。

7.柜员审核有关凭证无误后,将系统打印的“卡申请回执”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字确认。

柜员收回“卡申请回执”,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卡申请回执交客户留存,一联卡申请回执装订在当日会计凭证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4•【文号】银发[1999]108号•【施行日期】199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近年来,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客户印章、伪造银行签发给客户的回单和收账通知等手段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为有效防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现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票据凭证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为防止伪造、变造票据,决定在1999年版各种票据凭证上,实行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各种票据凭证的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广东省的普通支票和广州、深圳、长沙、杭州、昆明、武汉市的清分机支票的背面加印二维标示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自1999年6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签发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可与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交叉使用。

停止签发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的截止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根据本地情况商辖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应报所属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为保证各银行和各单位的正确使用,对新票据凭证的启用和现行票据凭证的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作出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应进行张贴宣传。

银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概述

银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概述

银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概述一、引言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银行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目前,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迅猛,给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核算程序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客户在完成资金、证券和有价证券等支付交易后,通过银行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的活动。

它是银行业务流程中的最后一环,也是核心的金融活动之一。

三、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程序1. 收集支付结算业务数据:包括客户的支付交易信息、付款指令等。

2. 核对支付交易信息:核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支付金额、账户信息等无误。

3. 录入支付交易数据:根据客户提交的支付指令,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交易编号。

4. 资金清算:根据支付结算业务数据,将客户支出的资金从客户账户划出,同时将收入的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5. 生成结算凭证:根据核对的支付交易信息,生成结算凭证,以备会计核算使用。

6. 会计核算:根据生成的结算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借贷记账、凭证审核等。

7. 编制支付结算业务报表: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编制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包括资金流向分析报表、支付结算业务利润表等。

8. 复核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对编制好的支付结算业务报表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9. 提交报表及凭证:将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和相关凭证提交给相关部门或上级机构。

四、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1. 支付结算业务的资金划拨会计处理:根据资金划拨的业务,将相应的借方金额划入客户账户,对应贷方则取决于划入的目标账户类型,可以是其他客户账户,也可以是银行自身的账户。

2. 支付结算业务的利息收入会计处理:根据支付结算业务的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出相应的利息金额,并将其借记到银行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到其他存款人账户科目。

3. 支付结算业务的手续费会计处理:根据支付结算业务的手续费计算规则,计算出相应的手续费金额,并将其借记到银行手续费收入科目,贷记到其他存款人账户科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

银监发[2011]1号-附件3

附件3: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3.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7.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393号8.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6号9.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174号10.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11.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1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1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14.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265号15.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16.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17.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533号18.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19.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20.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21.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22.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23.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8〕458号24.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25.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26.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27.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28.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31号29.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30.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3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3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1号33.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51号3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35.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36.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4号37.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38.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56号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B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14号40.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102号4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902号45.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8号46.〘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47.〘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107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97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42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5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55.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57.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57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62.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6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6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66.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2003〕218号67.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3〕541号6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3〕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7.06.20•【文号】银发[1987]186号•【施行日期】198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186号1987年6月20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经1987年4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的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决定,自1987年8月1日起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行改进的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废止1980年在该地区试行的限额结算办法。

现将《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纪要》、《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关于加强压数机管理的规定》发给你行,请准备组织施行。

鉴于农业银行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三省一市农业银行机构暂不办理新票汇结算业务。

在试行过程中,各行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件一: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纪要(1987年4月)为改进票汇结算,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7年4月26日至29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了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的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会计处长以及交通银行的会计处长。

同时,还邀请压数机生产厂家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一致认为,1980年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之间试行的限额结算和1984年在全国试行的票汇结算,在做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又各具特点。

为了进一步适应华东三省一市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改进全国的票汇结算办法摸索经验,应将两种办法合并为一种,取名“票汇结算”,先在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三省一市的区域内试行。

银行会计之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银行会计之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银行会计之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会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流程和相关核算事项。

一、支付结算业务概述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作为中间人从客户账户中划拨资金,用于完成各种经济交易的过程。

其核心功能是为客户提供转账、清算、结算等服务。

支付结算业务主要包括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票据支付和跨境支付等多种形式。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流程1. 支付凭证的制作: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银行会计根据支付业务的不同形式制作对应的支付凭证,包括转账单、支票、承兑汇票等。

支付凭证上需要包含支付金额、收款人信息、支付日期等必要信息。

2. 支付凭证的审核:支付凭证制作后,需要由银行会计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确认支付金额是否正确、收款人信息是否准确等。

审核过程需要严格遵守银行内部的审批规定和流程。

3. 支付凭证的登记:支付凭证审核通过后,银行会计需要将支付凭证登记于账务系统或支付结算系统中。

登记内容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日期、账户余额等。

同时,应将支付凭证存档备查。

4. 资金划拨:支付凭证登记完毕后,银行会计需要根据支付凭证的内容,对客户账户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划拨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现金柜台等方式进行。

划拨完成后,需要及时更新客户账户余额。

5. 支付结算的核对:支付结算完成后,银行会计需要对支付结果进行核对。

主要包括核对支付金额与支付凭证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收款人信息是否正确等。

6. 支付结算的凭证处理:支付结算的相关凭证需要进行入账处理。

包括生成支付凭证的会计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

同时,还需要将支付结算结果反馈给客户,如发送转账回单、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三、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事项1. 支付手续费的核算: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通常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支付手续费的计算通常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

在核算支付手续费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计提和结转相应的手续费收入。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存款人与开户银行就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第三条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和证明文件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营业柜台预留印鉴而需带回或邮寄印鉴卡的,应向乙方申请甲方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乙方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和原印鉴卡片,说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在申请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印鉴卡片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甲方带回或邮寄印鉴卡及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或者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未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原印鉴卡片全部交回,或者甲方办理印鉴挂失时未交回原印鉴卡片,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第四条甲方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账号,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第五条甲方撤销账户时,如困被撤并、解散、宣告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撤销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和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或有乙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凭证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甲方跌开户许可证的,应在乙方指定的报刊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该用户许可证作废每六条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心户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乙方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七条甲方应按账户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账户,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犯罪活动,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未正确履行有关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第八条甲方开立除验资外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开户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该类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甲方开立账户办理验资时,甲方授权乙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开户,未通过验资的应办理销户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采用纸质对账方式,乙方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五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未按时领取对账单或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或错账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收件地址的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季末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第十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 19800910【实施日期】 19800910【章名】全文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合理供应建设资金,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包括内包施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开户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进行结算。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签订施工总合同(或总协议书)、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或年度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作为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经办行在收到工程合同副本后五天内,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资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十五天内进行修正。

在未修正前,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予拨款。

第四条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照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经办行审定后,据以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的,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

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设计概算结算工程款,并限期编送。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签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签证文件办理工程增减,调整施工图预算。

建筑工程实行按预算造价包干的,应按包干造价结算,一包到底,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六条出包工程应当以包工包料为主。

施工企业所属材料(指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材料或安装工程材料)周转资金,凡是实行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核拨流动资金;凡是没有实行统一供料体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预付备料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银发[1997]393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支付结算办法》印发你们执行,并通知如下: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中国建设银行柜面人员业务《支付结算办法》习题

中国建设银行柜面人员业务《支付结算办法》习题

《支付结算办法》一、单选题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A、自出票日起1个月B、自出票日起2个月C、自出票日起10日D、自出票日起6个月答案:A 《支付结算办法》第57条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B 《支付结算办法》第180条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中,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是()A、商品交易取得的款项B、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C、因寄销商品而产生的款项D、因运送商品而产生的款项答案:C 《支付结算办法》第183条4、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

2001年4月1日,运输部门向付款人甲公司发出提货通知,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因素,甲公司的承付期满日为()A、4月4日B、4月5日C、4月11日D、4月16日答案:C 《支付结算办法》第191条(二)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A、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B、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C、付款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D、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答案:D 《支付结算办法》第204条(二)6、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内的资金的来源是()A、现金存入B、销货收入存入C、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D、银行透支答案:C 《支付结算办法》第137条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有金额起点限制的结算方式是()。

A、委托收款B、托收承付C、商业汇票D、汇兑答案:B 《支付结算办法》第187条8、下列各项中,信用卡持卡人可以使用单位卡的情形是()。

A、购买价值5万元的设备B、存入销货收入的款项C、支付12万元劳务费用D、支取现金答案:A 《支付结算办法》第142条9、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天。

国内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题库

国内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题库

国内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题库楼国内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题库(2011年7月修订共 785 题)1、《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共232题)2、《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共243 题)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实则》、《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上收复审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共136题)4、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知识(共98题)5、新产品业务知识(共33 题)6、对公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反洗钱工作知识(共12题)7、对公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风险提示(共20题)8、有关国内结算业务的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知识(共11题)单选题1、如客户持借记卡签发银行汇票,使用的交易码是 AA、20018B、20019C、24018D、241182、解付银行汇票有多余款项退回时,如原出票账户冻结无法入账时,多余款项退回哪个账户BA、出票行8331账户B、出票行省行8421账户C、出票行8421账户3、核心系统中汇票/本票业务所涉及的A BGL账户的开户集中到省行,集中管理。

A、8322、8381B、8341、8371C、8322、8361D、8331、83224、查询已经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的明细情况,要通过29051交易的返回画面29011交易画面中的功能选项是 BA、挂失止付B、查询明细C、重打D、解除挂失止付5、核心银行系统中,银行汇票/本票业务中所涉及到的票据包括D 。

A、全国银行汇票B、银行本票C、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D、上述都是6、核心银行系统中,当银行汇票/本票签发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签发,重空由 A 状态。

A、未用变为使用B、使用变为收回C、内部作废7、核心银行系统中,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签发冲正限制要求D 。

A、本机构B、当日C、原经办柜员D、以上都是8、核心银行系统中,银行汇票/本票签发冲正的交易流水号栏位可通过 D 进行交易查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1989年7月25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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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
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7.11.11
【实施日期】1997.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
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
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

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科目核算,仍按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关于印发资金清算业务有关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2.信用卡存款和信用卡透支仍通过“信用卡存款”和“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手续》中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和授权时扣付的授权保证金,分别在“信用卡存款”科目下“持卡人交存保证金”帐户和“授权保证金”帐户核算。

由于我行对上述资金的核算和授权额度的控制已作过规定,变更做法需要修改核算软件,在核算软件修改前,各行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付款。

各行对此类汇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

出票银行付款后,该持票人需另填制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可为其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三、关于受理票据凭证的审核问题
1.为防范风险,确保银行和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各行应严把支付关,加强对票据支付的审核。

对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大额的转帐支票的单位预留银行
印鉴的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折角验印,具体要求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58号《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文件执行。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支票上填写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款项条件,而不是作为支付的依据。

没有确立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因此已经推行支付密码系统的试点行要严格管理。

推行支付密码试点的审批权限,仍按建总函字〔1997〕第330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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