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结算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支付机构、商户等。
三、支付结算行为规范
1. 支付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保障用户权益。
2. 商户应确保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质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违法广告。
3. 银行、支付机构、商户应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 银行、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支付风险,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用户资金遭受损失。
5. 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6.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监管信息,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违规行为处理
1. 发现支付结算行为违规的,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
2. 银行、支付机构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商户违反有关规定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限制其支付业务,在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支付结算管理机构。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的支付结算行为。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工程结算款支付管理办法
暂行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控制程序文件(二)工程结算款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准确进行工程结算,保证工程顺利移交,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管理。
采购合同结算款支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结算款支付办法第三条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并附工程结算书。
第四条预决算工程师根据以下资料会同工程部/采购部审查工程结算:1 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结算书2 施工承包合同3 预算定额、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4 最终工程计量表5 工程预付款6 每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7 已经支付的合同变更价款8 发生的索赔金额9 合同罚款10 其他发生的费用11 工程保修证书第五条预决算工程师将审查结果填入工程结算申请表,附各种结算材料(如需要时,包括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由控制部主管核对。
第六条工程部/采购部确认合同工作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量计算准确。
第七条 HSE部门确认合同工作没有遗留HSE问题。
第八条控制部主管确认费用计算准确,符合合同规定。
第九条接收使用部门确认合同工作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第十条财务部确认合同预付款、中间已付款项和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正确性及合同执行没有遗留财务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部/采购部确认合同执行没有遗留争议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部/采购部会同控制部报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核。
第十三条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总经理批准后,控制部通知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进行合同关闭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与承包商办理工程结算手续,领取工程结算款,同时承包商在工程结算申请表上签署结算记录。
第十六条服务类合同工程结算款支付依照以上办法按附件四实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最终工程量确认表附件二:工程结算价款计算表(清单计价)工程结算价款计算表(定额计价)工程结算价款计算表(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附件三:工程结算价款申请表附件四: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报审表。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最新支付结算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支付结算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演进。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机构和部门对支付结算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制度改革。
下面将就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强调了支付安全性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随着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和网络支付的盛行,支付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要求支付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体系的建设,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支付风险的预警和处理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其次,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强调了支付机构的合规性要求。
为了规范支付行业的发展,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资本金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任何想要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此外,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还规定了支付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支付活动的合法合规运作。
第三,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强调了支付结算市场的开放与竞争。
为了促进支付结算市场的健康发展,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放开了支付机构的准入限制,鼓励更多的机构进入支付市场。
同时,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应依法公平竞争,不得进行垄断或限制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还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为了提高支付市场的透明度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费用、风险提示等。
这样可以增加消费者对支付机构的了解和选择的透明度,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监管和制度改革。
通过强调支付安全性和风险防范、支付机构的合规性、支付结算市场的开放与竞争以及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旨在促进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支付结算办法》
《⽀付结算办法》《⽀付结算办法》 第七⼗⼆条商业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第七⼗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以外的付款⼈承兑。
银⾏承兑汇票由银⾏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为承兑⼈。
第七⼗四条在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商业汇票。
第七⼗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为在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付汇票⾦额的可靠资⾦来源。
第七⼗六条银⾏承兑汇票的出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银⾏开⽴存款账户的法⼈以及其他组织; (⼆)与承兑银⾏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付汇票⾦额的可靠资⾦来源。
第七⼗七条出票⼈不得签发⽆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银⾏或者其他票据当事⼈的资⾦。
第七⼗⼋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承兑汇票的字样; (⼆)⽆条件⽀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额; (四)付款⼈名称; (五)收款⼈名称; (六)出票⽇期; (七)出票⼈签章。
⽋缺记载上列事项之⼀的,商业汇票⽆效。
第七⼗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签发交由付款⼈承兑。
银⾏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开⽴存款账户的存款⼈签发。
第⼋⼗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提⽰承兑后使⽤,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再向付款⼈提⽰承兑。
定⽇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应当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提⽰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应当⾃出票⽇起1个⽉内向付款⼈提⽰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承兑的,持票⼈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
第⼋⼗⼀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接到出票⼈或持票⼈向其提⽰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或持票⼈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承兑⽇期并签章。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
第三条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票据结算;(二)银行卡结算;(三)电子支付;(四)汇兑结算;(五)托收承付;(六)委托收款;(七)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支付结算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安全原则;(三)高效原则;(四)公平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二章支付结算主体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方可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支付结算职责,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的秩序。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八条票据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办理票据结算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真实性审核制度,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票据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卡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确保银行卡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银行卡欺诈等风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银行卡结算服务。
第十条电子支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电子支付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4.02.06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施行日期】2024.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
2024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一百二十五条。
删除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删除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付结算管理办法⽀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含义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通常⽤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为、特殊活动的⼀种规章制度。
它具有法律的效⼒,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件,⼈⼈必须遵守。
⼆、⽀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就某⼀⽅⾯的⼯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件。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付结算管理办法,欢迎⼤家分享。
⽀付结算管理办法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号待定)等⽂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耗材(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线上结算⼯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医疗卫⽣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适⽤于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在线⽀付结算⼯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效、透明的原则。
第⼆章监管账户⽤途及管理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开设药械货款集中⽀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项⽤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医保基⾦预付药械货款业务。
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关的收付业务。
监管账户可设⽴明细账户进⾏分账管理。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统⼀管理、独⽴核算。
第三章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六条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等。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支付结算,下面是最新支付结算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f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管理,规范公司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部为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合同依据原则:所有工程款项须依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支付,不得未签订合同、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一般行政性缴款需经子公司总经理书面(专题签报)同意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条分级审批原则:工程款需由合同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第三方审计单位(如有)现场管理人员签审意见后办理支付手续,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支付。
第五条会签支付原则:合同内容如与子公司其他部门管理业务相关,在支付工程款时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支付工程款质保金或直接支付完的,需相关部门会签。
第六条工程结算原则: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委托并组织专业第三方审计单位依据具体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争议事项完成工程结算。
第七条真实发生原则:所有工程款必须以图纸工程量为基础,对照现场复验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公平合理确定结算费用。
所有经办、审批人对各自工作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1条结合公司财务制度,严格制定内部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流程须有申请、审核、复核、审批、执行等环节,不可未完成审批手续,而直接执行。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工程发生重大变更、超合同约定支付或本指引说明以外的特别事项,公司应以签报形式报省公司审批。
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条所有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资料依据必须详实、充分,且需为书面原件,非书面文件一律不得计入。
第H^一条所有计入工程结算的变更签证必须要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需相互配合,依据合同约定,合法合规、高效处理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避免因此出现违约情况。
金融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4/3/30
白江
5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 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 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24/3/30
白江
13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特征:
强行性 技术性 国际统一性
2024/3/30
白江
18
票据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管 理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法律特征:
要式行 无因性 文义性 独立性 连带性
2024/3/30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 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2024/3/30
白江
15
票据结算
广义票据: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商品 证券、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等
狭义票据:仅指货币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 上而发行,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第三十条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
(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
(三)按照规定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擅自毁约、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代理他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发生压票、无理退票,以及被代理行对代理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发生无理退票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及压票、退票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代理费用可以实行定期支付或逐笔支付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随意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和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或变相改变收费标准和无故拖延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代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收取:
(一)采用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方式的,被代理行应按实际兑付金额的0.2-0.3‰向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2元的,按2元支付。
(二)采用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代理行应按签发金额的0.3-0.5‰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3元的,按3元支付,并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向被代理行支付凭证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代理协议双方应对移存的资金进行核对相符后,办理结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理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反协议的约定,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工程款项支付办法(3篇)
第1篇一、概述为确保施工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施工工程款项支付办法。
二、支付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款项支付。
2. 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均衡,避免出现拖欠、垫付等情况。
3. 适时支付: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适时支付工程款项。
4. 透明公开:款项支付过程公开透明,便于各方监督。
三、支付方式1. 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和进度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度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70%。
3. 结算款:工程竣工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工程量、质量和工期后,支付结算款。
结算款支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4. 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用于保修期内工程维修。
四、支付流程1.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资料。
2.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
3. 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4.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5. 结算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
6. 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五、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程款项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款项支付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款项支付合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积极配合款项支付工作。
4. 各方应共同维护施工工程款项支付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施工工程款项支付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支付结算办法》全文Word版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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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领域一直
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为了规范支付行业的运作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支付结算进行了一系列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本文将针对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主要政策内容、重要的法规条款以及对行业和用户的影响等方面。
一、主要政策内容
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支付结算机构的准入与退出规定:规定了支付结算机
构的备案、监管和退出机制,对资质要求和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支付产品及支付服务管理:明确了支付产品和支付服
务的定义和分类,并对支付产品的合规性、风险管理和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 支付结算交易规则和清算机制:对支付结算交易的违
规行为和违规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清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4. 支付账户和资金监管:对支付账户和资金监管进行了
细化,包括账户开立、交易记录保存和资金监管要求等方面。
5. 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加强了支付结算风险的管理和
控制,规定了支付结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机制。
以上是最新支付结算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这些规定旨
在促进支付结算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的权益,维护支付行业的稳定。
二、重要的法规条款
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有一些重要的法规条款对支付
结算行业的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
1. 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要求:规定支付结算机构必须按照
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并满足一定的资质和经营条件方可获得备案。
2. 支付产品管理:规定支付结算机构必须对支付产品进
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支付产品的业务范围和风险等级,同时要求支付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支付行业的相关标准。
3. 资金监管要求:要求支付结算机构必须建立资金监管
体系,包括账户开立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支付产生的资金安全可控。
4. 风险防控措施:规定支付结算机构必须建立风险防控
体系,包括支付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反欺诈和反洗钱等方面的措施,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这些重要的法规条款为支付结算行业的正常运营提供了
基本的框架和要求,促进了支付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三、对行业和用户的影响
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结算行业和用户都带来了一
定的影响。
具体影响如下:
1. 行业影响: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加强了对支付结算市
场的监管,要求支付结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
这将促使支付结算机构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用户影响: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用户的影响主要体
现在用户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方面。
办法规定支付结算机构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建立用户风险提示和申诉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这将提升用户对支付结算服务的信任度,增强用户体验感。
综上所述,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是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业,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而出台的重要法规。
这些政策内容和法规条款增强了支付结算行业的管理和监管,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用户来说,这些规定加强了用户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措施,提升了用户的消费体验和权益保护。
希望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支付结算行业能够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