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函
东区行政审批局市场主体先照后证登记信息抄告单
有限公司
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
攀枝花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
饶任琛
攀枝花大道中段号
销售: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
有限公司
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
四川闲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杨桂权
奥林匹克北路号座号
职业中介
有限公司
区人社局
杨文奎
东区钢城大道中段号
餐饮服务;销售:食品。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局
攀枝花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
张杰
凤凰东街号栋单元附号
普通货运
有限公司
市交通局
黎良杰
银江镇密地村四组号
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攀枝花龙发时代天街店
钟家莉
新源路号附
销售:药品、食品
分公司
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
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攀枝花金域阳光店
钟家莉
机场路号幢负一层号
市交通局
东区王学艳甜品店
王学艳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号幢号
糕点制售、饮品制售。
个体工商户
区市场监管局
东区杨抄手小吃店
甯翠华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号附号
小吃服务;销售:食品。
个体工商户
区市场监管局
东区军竹缘食品生活馆
童军
东区隆庆路号栋号
销售: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个体工商户
区市场监管局
东区鲜菌王山珍汤锅
朱萍
销售:药品、食品
分公司
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
攀枝花远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颜锋
金沙江大道东段号
机动车维修
有限公司
市交通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pptx
(二)登记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登记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渔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 合
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 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或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户刻有公章的,还须加盖公章。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 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 据书面承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 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市场主体工作提示函
市场主体工作提示函
尊敬的市场主体:
您好!为了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经营和自律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特向您发出本工作提示函,希望您能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关要求。
作为市场主体,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您应当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
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
您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您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您应当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同时,在售后服务环节,您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您应当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您应当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您应当关注员工权益,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您应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回报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我们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加强合作与互利共赢。
您可以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合作项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同时,您也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商业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
市场主体工作提示函就此结束,希望您能认真对待,并按照要求规范经营。
我们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谢谢您的合作!
祝商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6]124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
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1号)要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实行“双告知”制度。
为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当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告知”制度工作方式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鹤政办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规〔202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关于开展商户信息报送工作的函
关于开展商户信息报送工作的函
尊敬的商户:
根据最新的要求,我方计划开展商户信息报送工作,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商户的经营活动。
为此,特向贵商户发出此函,希望得到您的配合和支持。
商户信息报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完善的商户数据库和规范的管理体系,以提供更准确的市场分析和决策依据。
同时,这也是对商户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具体的报送要求如下:
1.商户信息报送周期: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度的经营数据进行报送。
2.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库存情况、员工人数、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3.报送方式:请将填写好的商户信息报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方指定邮箱。
为保护商户信息安全,我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保护商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机密性。
请贵商户务必按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数据,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解答并提供协助。
再次感谢贵商户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期待与贵商户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此致
敬礼
XXXX商户联络部 XXXX-XX-XX。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天政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天政规〔202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合理释放市场主体住所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申报承诺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取得前置审批事项方可办理登记的企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0•【字号】榕政综[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0日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它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或获得奖励荣誉等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估或监管的组织(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公示。
第四条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推送、数据共享及信息公示的法定载体。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完整”和“谁主管、谁征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回申请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撤
回申请书
注:1、《市场主体撤回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申请书》由市场主体设立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撤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申请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户刻有公章的,还须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市场主体工作提示函
市场主体工作提示函一、引言尊敬的市场主体,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的贡献。
作为市场主体,您肩负着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您的工作顺利进行,我们特别编写了本提示函,希望对您的工作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本提示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市场主体的工作进行详细说明和指导,包括市场准入、经营合规、品牌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请您仔细阅读并按要求执行,以确保您的工作合法、有序、稳定发展。
二、市场准入作为市场主体,您在进入市场之前需要进行市场准入申请。
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好申请所需的材料,并提交至相关部门。
市场准入申请将根据您的经营范围、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营合规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您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在产品质量、价格标示、广告宣传、税务申报等方面,您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同时,您还需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通知和公告,确保您的经营行为符合最新的监管要求。
四、品牌建设品牌是市场主体的重要资产和竞争优势,对于提升市场知名度和产品认可度至关重要。
建议您在品牌建设方面做好以下几点: 1. 定位明确:明确自己的产品特点和目标消费群体,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
2. 品质保证: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口碑。
3. 市场推广:合理运用营销手段,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
4. 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投诉,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市场主体,您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
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承诺,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2. 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3. 售后服务: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和维修保养服务,解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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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检查告知书篇一:企业即使信息公示告知书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告知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如产生以下信息,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应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保存并公示*如仍有疑问,请按属地致电咨询。
篇二: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规范**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机制,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相关配套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及工商部门对其履职信息。
第三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效能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实施。
市工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本单位登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企业住所在**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示由市工商局— 1 —委托辖区工商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局成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系统信息公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科。
第六条市局建立内部联动响应的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关于通报全市经营主体信息(年报)公示进度的函
关于通报全市经营主体信息(年报)公示进度的函尊敬的经营主体经营者:您好!感谢您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和参与。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经营主体的信息透明度,我市制定了通报全市经营主体信息(年报)公示进度的通知。
特此函告您相关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履行义务。
一、背景介绍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求经营主体每年提供年度经营报告以便进行审查和监督。
这样可以促使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经济运作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通报年报的意义1.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公示年度经营报告,市民和其他经营主体可以了解到各个企业的经营状况。
这样有助于市场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2.促进诚信经营:经营主体公示年度经营报告是一种对社会负责的举措,可以提高企业的诚信度。
这样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吸引投资和扩大市场份额具有积极作用。
3.促进市场竞争:公示年度经营报告可以帮助其他经营主体了解市场动态,制定更好的市场竞争策略。
这样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三、通报年报的要求1.年报内容:年度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成果、经济状况、财务状况、税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具体要求可以参考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2.年报提交和公示:经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经营报告,通过指定的渠道向市场监管机构递交报告。
市场监管机构将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报告的相关内容。
四、通报年报的进度公示为了让社会各界了解到全市经营主体年报公示进度,市场监管机构将定期公示相关信息。
通报的内容包括已公示的企业名称、公示时间和未公示的企业名称。
这样可以更好地监督和推动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五、公示进度公告的作用1.提醒经营主体:公示进度公告是一种提醒机制,可以帮助经营主体遵守年报公示的时间要求,避免延迟或忘记履行义务。
2.增加公示效果:通过公示进度公告,可以引导经营主体尽快补齐年报信息,并且提高关注度。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度报告的主体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2022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三、年度报告的内容(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2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3】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6】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8】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9】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其他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2】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13】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14】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15】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16】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第二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审核类文书规范【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4】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6】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7】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8】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9】增、减、补、换发证照审核表【10】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11】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审核表【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审核表【1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1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1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16】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审核表【17】市场主体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18】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目录第三部分市场主体登记通知类文书规范【1】接收申请材料凭据(附表申请材料接收目录)【2】延期登记通知书(附表申请材料接收目录)【3】登记通知书【4】不予登记通知书【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6】公司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7】准予迁入调档函【8】增、减、补、换发证照通知书【9】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10】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1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12】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1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4】核发证照情况表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滕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推进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落实,做好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1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76号)精神,特制定本通知。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精神,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认领和共享功能前,是落实“双告知”制度的应急过渡时期。
目前,省工商局已完成“双告知”信息化支撑平台(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升级,并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链接。
在应急过渡时期,该平台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查询认领平台。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一)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
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相关审批项目,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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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抄告字[ ] 号
关于“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函
(各行政许可部门):
我局近期登记的下列市场主体,涉及从事《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后置许可经营事项,现将其基本登记信息抄告单位知晓。
序号
市场主体名称
注册号
涉及后置许可经营范围
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
日期
上述市场主体详细登记信息,请登录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自主查询。
(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