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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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年休假:

1、劳动者首次工作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后,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2、年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年假天数的计算,是以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从员工首次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工作时间。可以用社保缴纳证明来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4、劳动者新进一家用人单位的,其当年的年假天数计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年假一般当年休。用人单位不安排年假的,应发给员工3倍工资,公司安排,职工本人不休并提出书面申请不休的,可只发一倍工资。

6、年休假不包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7、职工享有年休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二、产假:

1、正常带薪产假为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30天。

3、母亲晚育的,增加30天。

4、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35天,男方有10天看护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产假增加15天。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产假包含公休日,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由各个公司自行决定。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新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三条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第二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三)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深圳特有的:晚育的,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婚假: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带薪婚假3天,晚婚者多加十天,根据距离远近给予路程假,包含公休日,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由各个公司自行决定。

相关法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年满25 周岁、女年满23 周岁)增加10 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探亲假:

探亲假方面,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自行安排。

相关法条: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亲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λ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看护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父亲,享受10天看护假。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六、节育手术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1、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日,手术后7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日;

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

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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