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窜货处罚规定的说明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1 窜货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2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对储运部门的处理:储运部门未经销售管理部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变更送货地点,一经发现,扣发本次运费,罚款专运公司5000元,取消该车运输新飞产品资格. 对相关业务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次发现商业单位窜货,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1000元和50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第三次发现,视情节将对业务经理责任人降职、停职、上交劳务市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区域管理,举报单位个人经查实案例后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相应奖励.市场部。
窜货奖罚制度
窜货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司产品价格体系的稳定,防止恶性竞争,特制定本窜货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代理商及销售团队。
三、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或代理商未经公司许可,将产品销售至非授权区域的行为。
四、奖励机制
1. 经销商或代理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任务,且无窜货行为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
2. 对于积极举报窜货行为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一旦查实,给予举报人销售额2%的奖励。
五、惩罚措施
1. 首次发现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窜货货值20%的罚款。
2. 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窜货行为,取消当年所有奖励资格,并处以窜货货值50%的罚款。
3. 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窜货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处以窜货货值100%的罚款。
六、窜货行为的认定
1. 公司将通过市场监察、客户反馈、销售数据等多种方式进行窜货行为的监控。
2. 经销商或代理商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行为的调查。
七、申诉与复核
1. 对于窜货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将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决定。
八、其他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九、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公司窜货管理规定
公司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保障经销商利益,现对公司产品移动电话的窜货处罚和处罚流程作出统一规定。
第一条相关解释:1、窜货:指定销售区域的迪比特移动电话经销商,跨越指定区域销售迪比特移动电话的行为称为窜货。
2、区域:由公司与各经销商在合同文本或订货单中予以明确的,任何一款迪比特移动电话相对应的每一个协定销售区域.3、恶意举报:指经销商及其下线经销商或者其他主体,在其指定销售区域以外的地方购买迪比特产品,并将该购买的迪比特产品以窜货为名进行举报的行为。
4、书面文件:传真、信函以及其他相关的用文字表达内容的纸制文字。
第二条处理措施:1、一经查实经销商有窜货行为,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将在24小时内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生窜货的经销商或迪比特公司(公司区域外),经销商必须接受公司的通报批评和处罚。
2、营销管理中心在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查处窜货的实际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结果,若分公司当月发生有窜货记录达四次(含四次)以上或单月窜货累计达100台(含100台)时,对发生窜货事实的当地分公司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对当月累计窜货数量100台以下的扣除分公司分总、相关业务经理、区域经理每人5元/台,超过100台(含100台)除扣除分公司分总、相关业务经理、区域经理每人5元/台以外,并罚扣除该分公司整体当月奖金的5-10%。
3、根据窜货经销商的窜货数量、性质等因素, 公司除对其扣罚保证金之外,将采取控制发货、甚至取消其经销商资格等措施.第三条窜货查处流程:1、经销商和分公司如果在当地发现窜货,收购窜货后应当立刻将书面材料上报当地分公司。
举报方购买窜货用于举证,并提供购货发票、该窜货的IMEI号码以及《经销商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见附件1)或《分公司举报窜货查处意见表》(见附件2)。
2、对于经销商等的恶意举报行为,公司将给予加倍处罚,即600元/台,处罚金直接从举报经销商保证金中扣除。
恶意举报行为的界定仲裁以公司作最终认定。
窜货的鉴定及处理规定
关于区域市场间“窜货”的界定及处理办法一、“窜货”的界定凡区域市场的产品超出协议约定的销售范围进行“销售”的,称为“窜货”。
二、窜货的处理程序1、发现:一旦发现窜货,市场人员应立即上报办事处。
在不暴露自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取证。
2、取证:办事处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取证(窜货产品、现场照片、其它物证),必要时公司派人参与。
取证人员详细记载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窜货区域。
3、上报:办事处将情况说明、所取物证一并报公司4、处理:公司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会办形成处理意见并执行。
三、“窜货”性质的界定在实地调查、了解后,通过以下三点情况来判定“窜货”的性质、危害的程度。
1、“窜货”者的主观态度:发现窜货事实时,窜货者应主动积极的配合公司进行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其态度分为:积极的,消极的,抵抗的。
2、“窜货”的价格影响a、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低于相同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的,这种行为属于恶性“窜货”。
b、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高于相同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的。
c、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相同价格进行销售的。
3、“窜货”的程度a、“窜货”产品的网点数量。
b、“窜货”产品的品种数量。
C、“窜货”产品的单品数量。
三、“窜货”行为的处罚公司实地调查取证后,确定有“窜货”行为的,暂扣保证金,根据“窜货”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产生后果,做全部没收或部分没收,严重的取消代理或经销资格。
另视其性质、危害程度将作出以下处罚:1、有“窜货”行为且在20箱以下的:责令“窜货”人以市场价收回所有窜货产品,对窜货人处以实际数量的两倍罚款。
2、“窜货”数量20--50箱之间的:除以市场价收回所窜产品外,按照所“窜”产品实际数量处以3倍罚款。
3、“窜货”数量超出50箱以上的:除以市场价收回所窜的产品外,按照所“窜”产品实际数量处以5倍罚款。
4、对窜货区域分管人、办事处主任的处理:办事处主任及当事人都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失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参与的则予以辞退。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1. 背景窜货,也称渠道冲突,是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经销商利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确保经销商利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2. 定义- 窜货: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包括线上线下非授权店铺、私人代购、走私等。
- 窜货处理: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或经销商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价格等。
3.2 报告窜货经销商将窜货信息报告给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调查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窜货事实。
3.4 责任认定公司市场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3.5 处理窜货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授权等。
同时,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
3.6 预防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加强经销商管理,预防窜货行为的发生。
4. 窜货处理措施4.1 证据收集收集窜货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交易记录等。
4.2 责任方确认根据证据,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4.3 处罚措施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对窜货商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 罚款:对窜货商进行罚款,金额根据窜货金额和严重程度确定。
- 取消授权:对窜货商取消授权,禁止其销售公司商品。
- 法律诉讼:对窜货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赔偿措施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经销商损失和严重程度确定。
5. 注意事项- 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窜货处理,提供相关证据。
- 公司在窜货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 公司在预防窜货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管理。
6. 修订历史- 2021年1月1日:制定本处理方案。
- 2021年6月1日:对处理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窜货处理流程和措施。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串货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通过私下渠道或其他途径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串货行为的监管,严肃处理串货行为。
第五条根据公司规定,对串货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分、开除等。
第二章串货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下列行为构成串货行为:(一)员工私自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二)员工未经许可,将公司产品或信息泄露给他人,牟取私利;(三)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公司内部机密信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第七条对于其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员工行为,如擅自外借公司资产、滥用职权等,同样将被视为串货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于第六条规定的串货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度串货行为,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再次发现将给予书面警告;(二)严重串货行为,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报领导审批,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自行离职或开除。
第九条对于串货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串货行为档案,用于记录员工的违规情况,以便今后查处。
第四章诚信教育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诚信行为奖励制度,激励员工守法经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经营规范和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过去已发生的串货行为,也将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经理层批准后正式公布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经理层批准后生效。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市场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公司、办事处、公司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品牌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公司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公司市场部申诉,。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第一篇: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一、经销商窜货行为依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1、窜货数量不足10件或金额不足2000元者,公司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窜货经销商收回窜货产品,并承担处理窜货的各项费用。
2、窜货数量在10件以上,或金额在2000元以上,经公司查证属实后,经销商承担本条第一项责任外,把本次蹿货所属的那一批进货量不计入年任务量,并把该次进货量计入被窜货经销商的年任务量作为补偿。
3、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发生窜货者,取消年底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二、大区内窜货,由该大区负责人解决,跨区域窜货由品牌市场部调查解决,自窜货材料上报之日起十日内妥善处理完结。
某区域发现窜货,由本区域业务负责人填写《窜货处理申请单》附窜货证据材料,上报品牌市场部,品牌市场部接到《窜货处理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可责令窜货市场业务负责人3日内写出情况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品牌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三、给予窜货市场的业务员窜货提成金额2倍的罚款,用以补偿被窜货市场的业务员及公司处理由此事件产生的费用。
四、经销商恶意窜货,严重的破坏了公司产品的区域体系,价格体系,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公司有权取消其经销商资格,有权扣除其所有产品的返利与全部产品保证金。
五、如业务员单一追求本人销售额,放任或协助经销商恶意窜货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及经济损失者,公司将开除责任人,并按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的30%扣发提成。
六、经销商窜货产品如自己不能如数收回,公司为保护被窜货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窜货产品由公司组织回购,回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窜货经销商的产品促销政策与保证金中扣除。
七、判定窜货的依据:1、被窜货区域经销商提供的人证,物证。
2、人证主要为运货司机或购买者。
3、物证主要为公司产品上的明码,暗码。
4、市场同一产品现有数量超过被窜货市场同一产品的进货量无依据的窜货指控,公司不做任何回应。
八、窜货产品退库程序:1、回收的窜货产品如需办理退库手续,可由被窜货区域经销商提出返库申请,区域负责人,品牌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窜货行为的处理规范协议书
窜货行为的处理规范协议书背景窜货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某个经销商或渠道商未经授权,擅自从一个供应商转向另一个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从而绕过原有的供应链关系。
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份处理规范协议书来规范和处理窜货行为。
目的本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通过制定统一的处理规范,可以对窜货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和惩罚窜货行为的发生。
协议内容1. 窜货行为的定义:经销商或渠道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一个供应商转向另一个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窜货行为。
2. 窜货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一次发生窜货行为的经销商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窜货行为。
- 若经销商再次发生窜货行为,将被取消合作资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严重违反窜货行为规定的经销商将被列入黑名单,被禁止与其他供应商进行合作,并可能面临法律追诉。
3. 窜货行为的举报和处理:- 供应商和其他经销商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 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 若窜货行为成立,将按照协议规定的惩罚措施对经销商进行处理。
4. 防止窜货行为的措施:- 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产生争议和窜货行为的发生。
- 供应商应定期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审核和监控,及时发现和防止窜货行为的发生。
- 经销商应遵守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转向其他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
-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窜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结论本协议书旨在规范和处理窜货行为,保护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制定统一的处理规范,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窜货行为的发生,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和透明。
供应商、经销商和相关部门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以促进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可持续的发展。
窜货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窜货,又称“窜货”、“跨区域销售”,是指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将产品从一地销售到另一地,导致同一产品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象。
窜货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角度分析窜货的法律后果。
二、窜货的法律性质窜货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窜货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1. 消费者与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 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合同关系;3. 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售后服务关系。
三、窜货的民事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消费者与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违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到窜货产品时,若因窜货导致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①退还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货款;②赔偿消费者因购买窜货产品所遭受的损失;③支付消费者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违约责任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在窜货过程中,若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①退还或赔偿对方因窜货所遭受的损失;②支付对方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 损害赔偿窜货行为可能给消费者、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窜货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消费者因购买窜货产品所遭受的损失;(2)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因窜货所遭受的损失;(3)因窜货行为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
3. 侵权责任窜货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等。
因此,窜货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即要求窜货行为人停止窜货行为;(2)赔偿受害人的损失;(3)消除影响,即要求窜货行为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发现窜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窜货,又称“货窜”,是指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非法流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崩溃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窜货现象日益严重,给企业、消费者以及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窜货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针对我国窜货法律规定的发现与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窜货的定义及危害1. 窜货的定义窜货,是指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非法流动,违反了企业的市场规划和价格体系。
窜货可以分为横向窜货和纵向窜货两种形式:(1)横向窜货:指同一层级的企业或经销商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产品流动。
(2)纵向窜货:指不同层级的企业或经销商之间进行产品流动。
2. 窜货的危害(1)损害企业利益:窜货导致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的价格混乱,损害了企业的利润空间,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损害消费者权益:窜货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难以享受到厂家提供的服务和保障,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市场秩序:窜货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整体利益。
三、我国窜货法律规定的发现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窜货问题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该法明确了窜货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窜货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
2.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其中也包含了针对窜货行为的禁止条款。
3.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含了针对窜货行为的禁止条款。
4.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质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了针对窜货行为的法律责任。
5.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窜货问题的具体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de)处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de)所有市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第四条:“窜货”(de)定义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de)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de)行为.第五条:“窜货”(de)预防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第六条:“窜货”(de)认定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de)行为.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de)行为.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de)行为.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第七条:“窜货”(de)处理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de)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de)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de)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de)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de)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de)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de)答复,同时提供相应(de)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de)权利.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日内要将所有窜货物中尚未销售(de)货物全部购回,由此产生(de)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逾期未购回,按第八条销售经理处罚规定进行双倍处罚.3.由市场监察部依据窜货方与被窜货方提交(de)证明材料确定窜货数量,数量无法核实(de)以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作为一件处理.4.对窜货方(de)处罚和被窜货方(de)补偿,按如下公式计算:窜货方处罚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2被窜货方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注:已取消(de)代理商出现窜货由当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市场调整、岗位调动,由发货时所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5.市场监察部人员将依据窜货行为(de)情节严重程度向窜货方发出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第八条:发生“窜货”行为对销售经理(de)处罚规定1.若销售经理负责区域内部有窜货现象发生,给予该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2.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同一事业部不同区域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3.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不同事业部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③从窜货方所属事业部扣除XXXXX元/件(de)结算款(每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按一件货),计入被窜货所属事业部(同一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不重复处罚).第九条:发生窜货者,不享受公司合同期内(de)任何奖励、激励政策.第十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公司市场监察部所有.XXXXXX公司XXXX年X月X日附:窜货行为协查通知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窜货明细-模板。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
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窜货处罚规定
窜货处罚规定《窜货处罚规定》1、窜货管理工作目的1、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地确保各级客户的合理利润,寻求共同发展。
2、逐级管理,每一级的客户相对固定,建立一批品牌忠诚度较高的零售商群体,从而为品牌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将整个网络发展为一个从省会城市、地级市、县市及镇的密实完善的网络。
2、销售原则1、步步高产品销售采取区域代理制的原则,各级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代理处订货;2、三级代理应遵守厂方定制的价格体系,以保护整体的零售价格从而切实保护零售价的零售利润3三级代理应掌握每一个零售价的销售记录,既要禁止零售商的低价售货,又要杜绝零售商的高价售货,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给零售商。
3、窜货的界定1、省外窜货,在自我的销售代理区域内发现非本省其他代理区域的货物,则界定此批货物为窜货。
2、省内窜货,在自我销售代理区域内发现本省其他代理区域的货物,在昆明公司出货时间为发现时间止的三个月内,则界定此批货物为窜货。
4、窜货的处理原则1、由于窜货将扰乱他人市场,影响公司总体利益,故对任何原因的窜货都必须课以重罚;2、即使只抓到一台窜货,也必须给予处罚;4、原则上不区分收购行为的善、恶意。
5、公司保留对窜货处罚的裁决权。
五、处罚办法*抓一罚五,即认为档被抓到一台窜货时,窜货数量至少5台。
*每台窜货机罚款的数量:省内窜货:(三级代理价)5 省外窜货:(三级代理价)10*每台窜货机罚款的归属:被窜方=(收购价)其余归公司作为抓窜货之费用6、窜货处罚流程省内窜货:代理对某货物的出处产生疑异向公司查询(0692-)公司就此事给予答复(是、否)被窜方代理同窜货方自行解决被窜方代理收购窜货机公司收取3K罚款将收购窜货机的发票及条码传真到公司公司经核实确认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对被窜货方进行补差窜货方承认自己的窜货行为不再提出疑问收购方可以自行处理所收购的窜货机省外窜货:省外窜货行为如被查出,各代理购得货物一定要返回芒市公司芒市天利电子产品经营部年月日拟制:批准:三级代理商:。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窜货行为的定义窜货是指商家在一个地区经销的商品,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地区销售,或者在同一地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有损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加打击和管理。
三、窜货处罚管理制度1. 窜货的认定(1) 合理的经销商关系证明:商家应当提供经销品牌商品的合法授权经销证明,确认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2) 市场调查:对涉嫌窜货的商家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处罚措施(1) 罚款:对确认窜货行为的商家,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关停:对严重窜货行为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再次从事窜货行为。
(3) 公示:对被处罚的窜货商家进行公示,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其他商家不得窜货。
(4) 合作终止:经销商品牌可以与窜货商家终止合作,取消其授权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的商家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合理的处理。
4.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窜货行为,商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和同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2. 定期对商家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3. 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健全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对于拒不配合处罚的商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六、结语本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药品销售秩序,防止窜货现象发生,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确保公司药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窜货行为的认定第四条窜货行为是指药品销售人员在未按规定渠道和价格销售药品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从一处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处销售区域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从原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销售区域,且转移数量超过一定比例;2.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销售区域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以低于规定价格或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销售;3. 药品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销售给非公司指定销售渠道或个人;4. 药品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药品经营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第七条处罚标准如下:1. 警告:对于首次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 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窜货行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3. 降职:对于情节较重的窜货行为,给予降职处理;4. 解聘: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窜货行为,予以解聘。
第八条窜货行为的罚款所得,将上缴公司,用于弥补因窜货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于窜货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于窜货行为的间接责任人,如公司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窜货行为发生的,公司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1. 总则为了维护公司产品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分销商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书。
2. 定义2.1 窜货窜货,又称倒货、冲货,是指产品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从合法渠道流向非法渠道,或者从非法渠道流向合法渠道的行为。
2.2 窜货处理窜货处理是指公司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系列行为。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等。
3.2 调查核实公司应立即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询销售记录、物流信息、走访相关渠道等。
3.3 采取措施一旦确认窜货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销售涉嫌窜货的产品;- 要求相关渠道退回涉嫌窜货的产品;- 对涉嫌窜货的产品进行销毁;- 对涉及窜货的渠道进行处罚。
3.4 记录归档对窜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公司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4. 责任与处罚4.1 窜货行为的责任人窜货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窜货的渠道;- 涉及窜货的销售人员;- 涉及窜货的物流公司。
4.2 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窜货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 停止合作;- 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追究。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在窜货处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窜货行为的调查结果;- 窜货行为的处理结果;- 涉及窜货的渠道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受限制:- 法律要求;- 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查询;- 涉及窜货行为的揭露。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规定书的一切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窜货处罚规定
窜货处罚规定《窜货处罚规定》1、窜货管理工作目的1、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地确保各级客户的合理利润,寻求共同发展。
2、逐级管理,每一级的客户相对固定,建立一批品牌忠诚度较高的零售商群体,从而为品牌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将整个网络发展为一个从省会城市、地级市、县市及镇的密实完善的网络。
2、销售原则1、步步高产品销售采取区域代理制的原则,各级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代理处订货;2、三级代理应遵守厂方定制的价格体系,以保护整体的零售价格从而切实保护零售价的零售利润3三级代理应掌握每一个零售价的销售记录,既要禁止零售商的低价售货,又要杜绝零售商的高价售货,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给零售商。
3、窜货的界定1、省外窜货,在自我的销售代理区域内发现非本省其他代理区域的货物,则界定此批货物为窜货。
2、省内窜货,在自我销售代理区域内发现本省其他代理区域的货物,在昆明公司出货时间为发现时间止的三个月内,则界定此批货物为窜货。
4、窜货的处理原则1、由于窜货将扰乱他人市场,影响公司总体利益,故对任何原因的窜货都必须课以重罚;2、即使只抓到一台窜货,也必须给予处罚;4、原则上不区分收购行为的善、恶意。
5、公司保留对窜货处罚的裁决权。
五、处罚办法*抓一罚五,即认为档被抓到一台窜货时,窜货数量至少5台。
*每台窜货机罚款的数量:省内窜货:(三级代理价)5 省外窜货:(三级代理价)10*每台窜货机罚款的归属:被窜方=(收购价)其余归公司作为抓窜货之费用6、窜货处罚流程省内窜货:代理对某货物的出处产生疑异向公司查询(0692-)公司就此事给予答复(是、否)被窜方代理同窜货方自行解决被窜方代理收购窜货机公司收取3K罚款将收购窜货机的发票及条码传真到公司公司经核实确认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对被窜货方进行补差窜货方承认自己的窜货行为不再提出疑问收购方可以自行处理所收购的窜货机省外窜货:省外窜货行为如被查出,各代理购得货物一定要返回芒市公司芒市天利电子产品经营部年月日拟制:批准:三级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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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陈酿品牌战略营销中心
1 关于窜货处罚规定的说明
各区域特约经销商朋友:
为了维护泸州陈酿系列产品在市场的良性发展,保护各级特约经销商的利
益,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特对窜货处罚做以下说明:
1、窜货是指:特约经销商不在合同约定的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的销售区域内
销售该产品,而是在合同约定的泸州陈酿系列产品销售区域以外销售泸州陈
酿系列产品。
2、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和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一致认为:
窜货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它危害产品的品牌形象,破坏产品的销售
管理体系和价格体系,危及产品寿命和品牌价值,最终损害合作各方的切身
利益;同时窜货也是严重的违约,应当受到严肃的处理和处罚。
3、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对窜货的处罚:
①第一次窜货经我公司核实后,我公司将直接扣除该特约经销商所经销泸州
陈酿系列产品的全部市场保证金;
②第二次窜货经我公司核实后,我公司将扣除该特约经销商所经销泸州陈酿
系列产品的所有市场投入垫付费用,不再予以核报;
③第三次窜货经我公司核实后,我公司将直接取消与该特约经销商的合作;
以上三项说明适用于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经销石家庄中京商贸有
限公司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的全部期间。
以上泸州陈酿系列产品窜货处罚规定的说明请特约经销商朋友确认后,签
字、扣章!
经销商名称:
签字并扣章:同意!
石家庄中京商贸有限公司
泸州陈酿品牌战略营销中心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