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队体能训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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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队体能训练标准

(2009-07-14修订版)

1.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消防部队业务训练长效机制,推动体能训练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准确评价官兵体能训练成效,依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制定本标准。

2.分类本标准共划分为新兵体能训练标准、士兵体能训练标准、中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等四类。

3.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身体健康、55岁以下的警官和士兵,患有心脏病、血管病、残疾等不宜剧烈运动的疾病或孕期、哺乳期女警官不适用本标准。

3.1 30-34岁士官参照中队警官20-29岁年龄段体能训练标准执行;35岁(含)以上士官参照中队警官30-34岁年龄段体能训练标准执行。

3.2 中队女警官参照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执行。

3.3 《新兵体能训练标准》仅适用于新兵入伍后新训期间的训练和考评。

4分级本标准将每个训练科目成绩划分为五个等级(立位体前屈不分级,达标即得满分),可根据考评时每个科目具体设定分值进行折算(如:以10分为满分计算时,分别对应6分、7

分、8分、9分、10分);最低设达标成绩,低于达标成绩不得分。

5科目说明

5.1 组合练习 流程:连续15次(10次)俯卧伸屈腿——5米折返跑往返3次(2次)——俯卧撑10次(5次)——蛙跳10米——蛇形跑25米——返回直线跑35米(括号内为新兵和警官标准)。场地图如下所示:

操作要求:俯卧伸屈腿屈腿时脚跟应与臀部外轮廓上下平齐,伸出的腿应向后挺直,不达标准不计数;折返跑时单手指尖未触及折返线视为此次折返无效,并增加一次折返,未达到规定折返次数此科目不计成绩;蛙跳下蹲时大腿与小腿夹角不得大于90度,每违规一次总成绩加1秒。

5.2 沿楼梯攀登10层楼 着作训服,佩戴消防头盔和安全带,并携带1盘65毫米水带和1支水枪(携带方式不限),攀登

起止线

5 米 折

返 线

10 米 蛙跳 停止 线

蛇形跑桩

35 米 折 返 线

5米

5米

25米

10层楼。不具备训练条件的单位此项目可改为沿楼梯攀登5层楼,往返攀登两次,相应的时间标准依次放宽25秒。

5.3 爬绳上四楼

场地器材:在训练塔正面贴近窗口一侧0.5米处的塔顶固定爬绳一根,安全绳一根,安全带一条。

操作程序:操作人员佩戴好头盔,系好安全带并用绳索保护。听到“准备”的口令时,双手握绳做好攀登准备。听到“开始”的口令,操作人员双手握绳向上攀爬,到达四楼进入窗口,双脚着地喊“好”。

操作要求:

(1)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好头盔,做好安全保护。

(2)攀爬过程中手脚姿势不限,可双腿夹绳、绕绳,也可以双脚蹬塔壁,但不得依靠窗台休息。

计时:

计时从“开始”口令发出时开始,至操作人员双脚着地时止。

5.4 60米肩梯跑

场地器材:在60米长跑道上标出起点线和终点线。起点线上摆放六米两节拉梯一部。

操作程序:听到“肩梯”的口令,操作人员用肩部扛起拉梯,做好起跑准备(操作人员站在起跑线上,拉梯可以伸出起跑线);听到“开始”的口令后,操作人员冲向终点线。

操作要求:

跑动过程中没有采取肩部抗梯姿势不计成绩。

计时:

计时从“开始”口令发出时开始,到操作人员肢体任何部分最先越过终点线时止。

6.标准

6.1标准1 《新兵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6.2标准2 《士兵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6.3标准3 《中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6.4标准4 《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7.附则

7.1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吉林省消防部队体育训练规定》中的相应标准停止执行。

7.2本标准由总队战训处负责解释。

7.3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执行《士兵体能训练标准》,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1:

新兵体能训练标准

士兵体能训练标准

标准3 :

中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

标准4 :

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表一)

标准4 :

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表二)

标准4 :

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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