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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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贵阳市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内所有从事科技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技术管理的定义技术管理是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在进行科技活动及科技成果应用过程中,实施的组织管理、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活动。

第四条技术管理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

2.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合作创新。

3.倡导勤俭节约、诚信守信、依法行事的精神。

第二章技术管理的职责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1.加强科技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宣传,建立科技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

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成果评价。

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科技企业。

4.促进科技信息共享,推动行业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范,开展科技活动。

2.建立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和信息平台,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服务。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科研机构和发明人的知识产权。

3.提高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管理1.科技项目应按照立项、实施、验收、结项等流程进行管理,科技项目合同应当合法、合规、合约。

2.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应符合财务制度,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3.科技项目成果应当及时公示,发挥科技创新的应有作用。

第九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做到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或登记著作权。

2.企业和个人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开展技术服务和转化时,应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承诺义务。

第十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1.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人才项目,促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团队的发展。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一、绪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便利居民生活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

二、城市规划实施主体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监管和管理工作。

2. 建设部门:负责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核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法律法规,贵阳市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长期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2.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贵阳市应制定具体的城市详细规划,包括各个区域和片区的详细规划,明确用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

3.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贵阳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应经规划部门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 环境评估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核应进行环境评估,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城市规划管理与监督1. 建设项目监督:贵阳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过程应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按照规划进行施工。

2. 建筑规划管理:贵阳市建筑规划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3. 违规建设处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贵阳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4. 城市规划宣传与教育:贵阳市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规划意识和参与程度。

五、城市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贵阳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公开城市规划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2. 信息公开途径和内容:城市规划信息可以通过贵阳市规划部门门户网站、媒体等途径公开,内容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等相关信息。

六、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法律责任1. 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贵阳市规划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和经济制裁措施。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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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并按照本规 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 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 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四)入口门禁系统距离小区内部道路不宜小于10米,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出口门禁系统应设在 平坡段或缓坡段(坡度小于或等于3%)。
第十六条高压走廊宽度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附表9中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贵安新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三)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离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篇)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贵阳市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详细规划:贵阳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确保城市发展有条不紊。

3. 土地管理:贵阳市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管理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建筑管理:贵阳市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用地规划与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管理规定等,确保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安全。

5. 城市环境保护:贵阳市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贵阳市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包括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____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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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21日公布,2024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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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5〕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现将《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6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贵阳城市转型发展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规划工作职能,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是进行城乡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据此提出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区(县、市)和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深化落实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保障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坚持“多规融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突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落实;应当尊重物权,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公布,公平、公正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1)条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方案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方案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1年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让步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备第一节公共配套设备第二节道路交通设备第三节排水设备第四节电力设备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余设备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那么附录一计算规那么附录二名词解说附录三公建配套设备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例、贵阳市城市整体规划及有关标准规定,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种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实行,均按本规定履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尽规划、修筑性详尽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一定切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履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标准履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含城市居民建房和乡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拟订城市规划和实行规划管理应采纳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依照以下原那么:〔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兼备,促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连续展开;〔二〕就地取材、合理布局,尊敬温适应自然,建立“山川林城相交融〞的城市特点;〔三〕合理用地,集约展开,改良生态环境,促使资源、能源节俭和综合利用;〔四〕兼备城市根基功能和效力功能建设,推进地区协调展开。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进出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流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点。

应当对以下地区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双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进出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要点旅行区及其余重要地区;〔三〕跨地区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余重要地区。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城市
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议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1.05.20
【实施日期】1991.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议
(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同意将《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的表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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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邮电所
100--1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变电室
30--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路灯配电室
20--40平方米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3000—5000
(小区)
10000--15000
托幼
9--12平方米/人
四班以上(含四班)幼儿园及应当独立设置,生均面积15--2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千人指标12-15人/千人;每班25-3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1/2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外。
100-200平方米/千人
200-60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农贸市场
1000--12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
开闭所
200-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2
餐馆、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3
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4
商业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5
体育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6
影剧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7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8
住宅
低层商品房住宅
车位/户
2
9
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
800—1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500-1000米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托老所
20平方米/床
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
居民健身设施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
市政机构管理所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公交首末站
2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垃圾转运站
8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应当小于8米
派出所
700--1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说明:
1.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3.居住区除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居住小区、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居住小区除配建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3000--5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中心
1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
车位/户
0.5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
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
车位/户
0.3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
车位/户
0.1
14
学校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0.4
15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2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17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规划户数(户)
规划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10000--16000(居住区)
30000--50000
中学(初中、高中)
8--10平方米/人
22---25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8--20)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每班5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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