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合同法讲义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2、胁迫 • 指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基
于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 胁迫的构成要件 1)胁迫行为 身体胁迫与精神胁迫、经济胁迫
2)胁迫人的故意 ⅰ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 ⅱ使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 3)胁迫的违法性
手段违法、目的违法、手段目的相结合的违法
3)对标的物的误解,如误认甲物为乙物而购买 《民通意见》第71条
4、乘人之危 • 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
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接受于其不利的条件的现 象。
Case A的妻子B查出患有罕见疾病,经了解手术及后
续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因此欲出售家中传世收藏 品,C明知此藏品价值200万元,见A的状况,只 打算出100万元购买,A再三交涉,C却始终坚持 此价格成交。A因急需用钱,只好以C提出的价格 将藏品出卖。半年之后,A因操劳过度突发脑中 风丧失辨识能力,B从他人处得知A之前将家中 藏品以极低价格出卖与C,认为其实属不道德行 为,便欲要回藏品。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8条 第2款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 合同有效 •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 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意的内容赋予其效力。 2、合同无效的性质 (1)当然性 合同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地无
效 (2)自始性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 (3)确定性 确定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
3、合同无效的分类 (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后段), 如借款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利害关系人主张、第三人主 张 • 相对无效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不产生效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承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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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承诺
(二)承诺
1.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6.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对主要条款的变动),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效力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hé tong)的效力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稳固好知识。
下面是为大家搜集出来的有关于(guānyú)《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chénglì)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畏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以下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那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1.向第下人履行(lǚxíng)的合同2.由第三(dì sān)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tóngshí)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级经济法合同效力规定最新解读
中级经济法合同效力规定最新解读篇一:哇塞!今天我要跟大家说一说中级经济法里关于合同效力的那些事儿!你们知道吗?合同效力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能决定合同能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就好像我们能不能进游乐场玩,得看有没有门票一样。
先来说说有效的合同吧。
有效的合同就像一辆跑得顺顺溜溜的小汽车,一路畅通无阻。
比如说,我和同学约定互相借课外书看,我们都真心愿意,也有能力做到,这就是有效的合同呀!那要是我们约定一起去偷东西,这能有效吗?当然不能啦!这就像开着一辆坏了的车,根本跑不起来嘛!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这就像是一个还没长大的小娃娃,不知道能不能做好一件事。
比如说,我弟弟偷偷把家里的玩具卖给了别人,他还是个小孩子,不懂事,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得等爸爸妈妈来决定啦。
无效的合同就更糟糕啦!这就好比是一辆彻底坏掉的车,根本没法开。
比如有人强迫别人签合同,这能算数吗?绝对不行!那有人可能会问啦,为啥要搞清楚这些合同效力的规定呢?这可重要啦!就像我们走路要有方向,不然不就迷路了嘛。
做生意的叔叔阿姨们要是不明白,可能会亏好多钱呢。
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碰到和合同效力有关的事情。
比如买东西的时候,那些条款我们得看清楚,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吃亏啦。
所以呀,大家一定要好好了解中级经济法里合同效力的规定,这能保护我们的权益,让我们在生活中少遇到麻烦。
总之,中级经济法里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指南针,能帮我们在各种交易和约定中找到正确的方向,可不能小瞧它哟!篇二:哎呀,我的天呐!说起中级经济法合同效力规定,这可真是个复杂又重要的事儿呢!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合同效力。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要有规则一样,合同也有它自己的“规则”,这个“规则”决定了合同是不是能发挥作用。
那最新的解读到底是啥样的呢?比如说,一份合同,要是签订的时候有人被威胁、被欺骗了,那这合同能有效吗?当然不能啦!这就好比你被坏人逼着把自己心爱的玩具送给别人,这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啊!再比如说,有些合同规定的事儿根本就是违法的,像买卖国家保护的动物,这合同能有效吗?肯定无效啊!这就好像让你去天上摘星星一样,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嘛!还有哦,如果签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资格,比如说小孩子签了一个超级大的买卖房子的合同,这能有效吗?那肯定不能啊!小孩子还不懂这些大事呢!我跟我同学讨论这个的时候,我同学还说:“那要是有人稀里糊涂签了个对自己很不利的合同呢?” 我就告诉他:“那也不行啊,就像你迷迷糊糊走进了一个迷宫,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啥,这样的决定能对吗?”在生活中,合同效力的规定可重要啦。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
1内容不具体
2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向不特定对象发出
5、承诺:
必须是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对要约人作出,且两者内容一致。
迟延承诺:承诺晚于期限到达。除要约人明确表示同意,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迟到承诺:承诺在期限前做出,本应到达未能按时到达源自除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视为承诺有效。
习题
【简答题】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 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于是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5月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中级的学习进入强化班阶段,应该从各个方面有别于基础班的学习。
首先,合同法是比较重要的一章,考试中主要多为简答题和综合题。合同法这一章知识点比较多,而且实用性很强,不能死记,要注重联系实际应用,多理解。
其次,作为强化班,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法条的理解,应该尽量联系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综合问题,做到学会活学活用。同时,也可以巩固知识点。
2一般向特定对象发出,有时也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
3生效时间:到达生效。不以对方是否知晓要约内容为标准。
2、生效前(即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要约可撤回,生效后且在对方承诺前要约可撤销。相较于要约,承诺只能在到达前撤回。
3、要约失效:
1拒绝
2撤销
3期满
4对内容进行实质变更。(期满前——反要约,期满后——新要约)
『正确答案』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的内容。
再次,对所学的合同法条款形成一条清晰的思路,沿着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这一路线,熟悉所学的对象。参考这条线索,抓住重点进行复习。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考点精讲 1.代位权 ⑴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债权。 ④债务人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⑵代位权诉讼 ①债权人应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③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
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撤销权
项目
相关规定
可撤 有偿 ①价格低于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销的 行为 ②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行为
③有偿转让行为,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撤销
同时履行,一主不履行或不能适 当履行,另一方将享有不履行的 权利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债 务已届清偿期②当事人同时履 行合同,没有先后顺序③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 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 当履行合同
先后履行,先履行的 未履行,后履行的可 拒绝履行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 同,互负债务②履行 有先后顺序③应先履 行的,不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④后履行的一 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的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应当先履行 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 ①只是团里阻止了当 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不是永久性的②先履 行的完全履行后,后 履行的抗辩权消灭, 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的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法定情形时无效。
【提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2.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2:要约1.要约应具备的核心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考试内容]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2.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格式条款的解释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约的效力5.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2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五章2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从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1.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第一章中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作分析。
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中级经济师重点讲解点评-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效力
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的规定,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大类。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民法总则》(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例,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例】甲乘乙父母重病急需用钱而低价购买乙的房屋的合同【例题:2018年单选题】下列买卖合同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定无效的是()A.甲乘乙父母重病急需用钱而低价购买乙的房屋的合同B.甲误将乙认作丙而与之订立的合同C.甲与乙为逃避国家税收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签订的合同D.甲欺骗乙称房屋具有学区指标而签订的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较为灵活。
A项是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而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B项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D项是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C项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题选择C项。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A.5年内B.1年内C.6年内D.3个月【答案】A【解析】考核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C.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D.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撤销前就是无效的【答案】D【解析】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
D项错误。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的效力考点5 合同的生效和效力待定合同(☆☆☆)考点精讲1.合同的生效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⑵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至时生效。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 具体规定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是与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效力待定 ①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②催告: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对合同予以追认③撤销: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追认⑵无权、越权代理或代理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①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撤销: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⑶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阅的合同。
无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点:①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使其不得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②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因而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典型例题【例题1•单选题】甲欲购买一辆二手汽车,由于对该车车况不放心,在与车主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若在该车一年度年检有效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甲则购买该车。
该约定是(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附失效条件的合同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解析】本题中双方约定“若在该车上一年度年检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甲则购买该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分析第五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合同订立“要约、承诺”(二)合同的效力;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三)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合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五)具体合同“买卖、租赁、借款”本章预计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考“主观题”。
【考点一】合同订立1.要约(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提示】要约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
(6)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讲义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重要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轮换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民关系)(2)(平合关系)(3)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人身关系不适用)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本节预测考点共四个:合同格式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重要考点一:合同格式条款(常考考点)(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重要考点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一)要约主要条款重要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常考考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约 承诺 内容确定 特定人作出 向相对人 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到达生效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实质性变更 对主要条款变动,均属实质性变更 一致 成立 要约缺少主要条款——成为要约邀请 构成新要约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满、实质性变更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成立时间 成立地点 承诺到达时 合同双方签章时签订确认书时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确认书形式——双方签章地重要考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轮换考点)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恶意磋商)(2)(欺诈) (3)(泄密)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考点一: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例题】甲乙两公司为减少应纳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
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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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第二章已讲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链接】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变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效力
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成立并不肯定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
2, 无效合同定义:虽然合同已经成立, 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被确认为无效。
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自始无效环球网校。
种类:全部无效合同和局部无效合同。
按缘由划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单项选择(2022年试题):以下合同中, 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答案:A3, 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 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
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单项选择(2022年试题环球网校)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答案:A4,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例如: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正的合同。
5,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无效合同,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对于可变更或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 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需在肯定时期内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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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例题·单选题】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
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答疑编号325705040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合同。
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是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
二、有效合同
1.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2009年考题)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疑编号325705040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效力。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3.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
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如:当事人约定,对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只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
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因为有关人员如果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根据情况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影合同的本质。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
如:在雇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受雇用人从事雇用劳动期间无论何原因造成伤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负任何责任。
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和劳动法的原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