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民优(201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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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号】云府登1480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府登148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31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要求,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12件规范性文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云科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云科农发〔2014〕2号)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农〔2014〕11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专项行动项目推荐要求(一)2014年新报项目推荐工作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要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优选特色产业,遴选好项目承担主体,着力产学研结合,强化产业发展中科技支撑能力提升,重视项目对产业发展、农民致富、财政增收的带动作用,能够把“富民”、“强县”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二)2010年专项行动绩效考评奖励项目推荐工作2010年立项项目(详见附件1)所在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在已有验收工作基础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要求,深入开展绩效考评,认真编写绩效考评工作报告,做好后续奖励项目的审查推荐工作。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

以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健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要有工作积极性,具有通过专项项目实施促进“富民”、“强县”的强烈愿望。

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要具备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能力,能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完成项目拟定的各项任务。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省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一)时间: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

今年计划对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以上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7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程序:1.自检。

2017年3月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网上办事”,下载相应的表格及附件,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017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06年8月8日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十九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六日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切实将“奖优免补”政策落到实处,使群众受益,让群众满意。

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现存子女数”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1.本人及配偶双方均为初婚的家庭:现存子女数=夫妻所生的全部现存活子女数+收养的子女数2.本人及配偶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或双方均为再婚的家庭:现存子女数=(夫妻生育现存活的全部子女+收养的子女数)+(与前夫所生育的现存活的全部子女+与前夫收养并未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与前妻所生育的现存活子女+与前妻收养并未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二、“违法再生育”是指:农业人口夫妻按《规定》第二条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并享受有关奖励优待后,违反《合同》关于“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约定,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行为。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9.11
•【字号】云民民[2003]64号
•【施行日期】200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云民民〔2003〕64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由社会团体依据章程、民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成本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

二、制定或修改会纲标准,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应在会费标准决议通过后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在章程中载明。

四、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
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民字〔2001〕35号)关于会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废止。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州、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l27号文件)和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要求,云南省民政厅2016年决定对省级登记满2个年度以上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进行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2014年7月1日前依法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取得登记证书满2个年度以上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

要求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报名参评,符合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院、学校,均视为无评估等级。

各相关组织要以评估为契机,以评促建,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促进能力提升和作用发挥。

二、评估内容依据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对参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千分制,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四级指标,100多项具体内容。

三、评估机构设立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评估和复核工作。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云南社会组织评估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估程序在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由符合评估条件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提出评估申请、评估委员会审核资格和进行公示、参评单位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专家人才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定和公示评估结果、省民政厅确认公告、向民政部报备5A以上组织、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云政办函〔2015〕1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云政办函〔2015〕1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
通报
正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
云政办函[2015]1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等3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3]115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考评组对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核优秀单位通报如下:
一、州、市人民政府(6个)
德宏州、楚雄州、昆明市、曲靖市、保山市、大理州人民政府。

二、省直部门(15个)
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金融办、农业厅、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厅。

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公开力度,深化公开内容,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制度保障,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努力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结束——。

云南省民政厅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文件目录

云南省民政厅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文件目录
24
云民社救〔2018〕4号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25
云民社救〔2018〕33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
26
云民社救〔2018〕42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
云民民〔2011〕29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3
云民民〔2011〕65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4
云民民〔2011〕93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5
云民民〔2012〕92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40
云民〔2019〕12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41
云民发〔2020〕37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通知
42
云民发〔2020〕40号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43
云民发〔2022〕2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居)民 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10
云民民管〔2015〕4号
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团体内部治理各项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11
云民民管〔2015〕5号
关பைடு நூலகம்印发《云南省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12
云民民管〔2015〕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指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及表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府办明电[2014]1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2.18【实施日期】2014.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及表彰办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1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省政府办公厅各县级信息直报点: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积极发挥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政务信息服务,为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作出应有贡献,根据《云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52号)精神,结合2013年各地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制定2014年度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及表彰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考核任务(一)各州、市目标考核任务分1.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政府办公室(厅)各为600分。

2.文山州、保山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政府办公室各为400分。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目标考核任务分1.省公安厅为2000分。

2.省安全厅为1500分。

3.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各为500分。

4.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各为250分。

5.省科技厅、民委、监察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计生委、外办、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宗教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发展委、粮食局、侨办、金融办、扶贫办各为150分。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云教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

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

第1期(总第178期)2023年1月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No.1(General No.178)Jan.2023收稿日期:2022-07-28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9SFB3030)作者简介:陈安然,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㊂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陈安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摘㊀要:金钱之债的迟延履行损失认定是司法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相去甚远㊂就 利息损失 而言,通过欠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或参考借款合同利率上限均缺乏关联性与合理性,该损失通过法定孳息之思路确认又面临计算方法难确定㊁存款利率过低之问题㊂在守约方损失无法计算时,可通过违约方得利计算,违约方对本应归还债权人的价款在逾期期间占有㊁使用而减少支出的资金使用成本,可认定为银行贷款利息,以LPR 计算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罚息规定应属特别法定赔偿,除迟延方不具可惩罚性的场合以外,应适用于所有有偿合同㊂对于其他损失,在合同可体现迟延将发生的损失时,合同订立时债务人知道款项用途及迟延造成的后果时以及债权人因此向第三人举债产生利息时,损失应当赔偿㊂关键词:金钱之债;迟延履行;损失认定;利息损失;其他损失中图分类号:D923.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1505(2023)01016013DOI:10.14134/33-1337/c.2023.01.014一㊁问题的提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注重点㊂对于金钱之债中最典型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陆续出台多个司法解释㊁司法性文件以规制借款合同的利息限额㊁逾期还款利息等问题㊂例如,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第9条规定公民间无息借贷逾期还款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㊂又如,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9条对逾期利息作出进一步规定,将逾期利息㊁违约金㊁其他损失等总额限定在年利率24%以内㊂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作出‘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⓪的决定“,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修改为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逾期利息也以此利率为限㊂除了直接以金钱为标的物而最为特殊的借款合同,其他有偿合同几乎也都会涉及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问题,但缺乏相关统一规定㊂最高法曾陆续发布 法函 1994 10号 法复 1996 7号 法释1999 8号 法释 2000 34号 ,将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从依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0.03%计算逐步调整至每日0.05%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目前以每日0.04%计算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㊂2012年原‘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以央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沿用了2000年最高法 法释 2000 34号 的计算方法㊂但也存在针对其他类型合同司法解释采取不同利率,例如2004年‘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以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㊂2020年‘民法典“出台,其回应了21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成文法法律渊源形式的一次升级,使相关法规更加系统化㊁更具稳定性[1],兼具赋权与宣示㊁提供裁判依据和减少论证成本的功能[2]㊂‘民法典“以 人 为核心,推动了社会的改革与发展[3],与此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应展开了整理工作㊂在该过程中, 法释 1999 8号 法释 2000 34号 被废止,现‘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现‘买卖合同解释“)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就LPR 的适用作出了变动㊂①但是这并未解决两者的矛盾,反而出现了其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规定的空白㊂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有偿合同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标准,法院主要存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②与上浮30%或50%③两种裁判态度㊂另外,金钱之债迟延履行损失认定不明晰的问题更加突出地体现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场合㊂损失是违约金调整的重要标准,原‘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⓪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曾直接规定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㊂司法实践中对金钱之债迟延履行违约金调整标准不同的态度也正体现了损失认定不统一的问题㊂目前,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裁判结果:(1)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一年期LPR 为损失计算标准;④(2)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一年期LPR 上浮30%;⑤(3)以四倍央行同期贷款利率㊁四倍一年期LPR 或年利率24%为标准;⑥(4)依照其他利率计算方式进行161第1期陈安然: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㊀①②③④⑤⑥现‘买卖合同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8条第4款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与原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相同;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 为基础,加计30% 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6条规定,欠付价款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㊂泰州市某宠物用品厂与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391号民事判决书;六盘水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㊁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㊂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㊁上海某橡塑有限公司与三门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西宁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某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㊂江西抚州某建筑工程公司㊁南昌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再118号判决书;北京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㊁湖南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㊂茂名市某石化有限公司㊁广西某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202号民事判决书㊂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㊁文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再48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㊁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477号民事判决书㊂赔偿,如年利率6%㊁①日0.04%(年利率14.6%)㊁②参考相关协会公布的企业销售利润率确定利率③等方式;(5)以货款金额为基数计算㊂④金钱之债的特殊性导致损失证明困难,极少数案件当事人能够证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仅有个别案例法院支持了原告所举证的实际损失的赔偿㊂⑤而损失为违约金调整的重要标准,损失认定标准的模糊为法院调整违约金标准相去甚远的重要原因㊂2019年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0条试图解决上述问题,其指出借款合同以外的双务合同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但表述较为宽泛,并不足以为当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指明方向㊂本文研究问题由此展开㊂鉴于借款合同在金钱之债中的特殊性以及已经存在较多针对性规范对利息㊁逾期还款等问题作出约束,故仅以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金钱之债为主要研究对象,试结合司法实践近况,研究相关比较法,探寻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与内部逻辑㊂二、比较法上迟延利息计算方式之差异与内在逻辑在比较法上,相关规则并不刻意区分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的迟延利息[4]375,而是对金钱之债的迟延利息作出统一规定㊂对于迟延利息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立法模式㊂第一,部分国家㊁地区设定法定利率,并规定金钱之债的迟延履行损害赔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直接以法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㊂‘日本民法典“第419条规定,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额以法定利率确定,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时,按约定利率确定,债权人无须就此证明损害,债务人对此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㊂以法定利率确定损害赔偿额意味着即使债权人实际损害低于法定利率,也不承认债务人的减责或免责,不允许债务人反证损失低于法定利率,这也是为了防止法院的裁判负担过重而作出的政策判断[5]㊂亦有日本学者指出,此处规定债权人无须证明其损害主要是出于以下理由:一是债权人本可利用该笔价款取得更高利益;二是债权人金钱使用用途广泛,损害难以证明;三是不允许债务人反证可防止损害额之争议[6]㊂而关于法定利率,‘日本民法典“将其规定于第404条,在2017年债法修改前,法定利率为年利率5%,现调整为3%,并在该条文中规定了法定利率的变动规则㊂旧法曾区分商事与民事的法定利率,商事法定利率定为年利率6%,现与债法现代化的民法修改一致,商事㊁民事法定利率的区分予以废止[7]237㊂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采类似做法,其于 民法 第203条规定法定利率为周年利率5%,并于第233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约定更高则从其约定㊂从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来看,此处迟延利息为法定最低赔偿额度,债务人不得证明债权人的261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3年①②③④⑤某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常熟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书㊂曲靖某煤焦供应有限公司㊁云南某电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㊂武汉某物资有限公司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65号民事判决书㊂哈尔滨市某商贸有限公司㊁台河市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徐某与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再234号民事判决书㊂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㊁唐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龙游某轧钢有限公司㊁金华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270号民事判决书㊂损失较少或未受损失以减免赔偿责任[8]㊂①第二,以某一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作为迟延利息的计算方式㊂‘德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迟延的年利率为基准利率增加5%㊂原则上,此处法定的迟延利息是最低限额的损害赔偿,债务人不能主张债权人的损失少于迟延利息㊂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承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要件,而金钱之债不履行时债务人须承担不以故意㊁过失为要件的严格责任,该无过错责任不限于迟延利息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超过该范围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9]㊂德国民法还根据法律行为有无消费者参与作出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没有消费者参与的法律行为中,有偿债权的迟延履行利率由基准利率增加5%,甚至增加8%;二是在消费者作为债务人的消费借贷合同中,‘德国民法典“第497条对迟延利息作出特别规定,存在不动产担保的消费者,迟延利息降为基准利率以上2.5%㊂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欧盟出于保护商业金钱债务切实履行的重要性而采纳了‘支付迟延指令“,‘德国民法典“基于此作出了修正,规定了前述第288条第2款以调节企业之间商业往来的有偿债权[10]㊂在迟延利息方面,政府草案说明对第288条关于迟延利息规定的修改作出了以下说明:第288条除了以转换‘支付迟延指令“为目的新设第2款,并没有进行本质性的变更㊂虽然‘支付迟延指令“会出现计算利率公式,但起草者认为可以给予债权人与‘支付迟延指令“相同或更高利率的保护,此为第2款为不存在消费者的法律行为设立高法定利率且将其作为最小限度损失的原因㊂2000年3月30日以来,支付促进法律已经实施并且提高了迟延利息,对此,债务人须证明债权人只能发生低于此的损失,这是值得检讨的㊂因为就消费者而言,若其为债务人,那消费者不可能成功证明前述内容,因为经营者会提供应以相应利息收回的信用;反之,消费者为债权人时,例如标的物存在瑕疵而请求返还价款时,商家往往能证明消费者损失较小从而使得消费者不能要求按照高迟延利率支付㊂因此第288条第1款仍然维持以往做法未作修改㊂而第288条第2款则为对‘支付迟延指令“内容的转换[11]㊂第三,在一些国际文件中,迟延利息存在其他标准㊂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9条第2款规定: 利率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优惠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时适用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㊂若该地无此利率,则为支付货币国家的此种利率㊂若上述两地均无此利率,则为支付货币国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㊂对于除迟延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失,比较法上常见规定迟延利息不排除其他损害的赔偿,②但在日本民法上,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㊂对于超过法定利息之损害是否可赔偿,日本传统观点认为债权人不可通过证明损失高于法定利率而要求更高赔偿㊂该观点形式上继承了法国民法的立场,博瓦索纳德(Boissonade)在该规定的前身旧民法财产编第391条的起草过程中,认为实际损害赔偿会使赔偿额难以控制而较为危险,故采纳了否定说[5]㊂否定说观点主要存在以下理由:一是金钱用途广泛,承认超过利息的损害将导致滥诉;二是不承认超过利息的损害在消费者作为债务人的场合是合理的;三是超过法定利率损害可预测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四是直接按照法定利率赔偿有利于抑止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有关纠纷;五是防止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律师费等过于严苛的请求;六是破产程序中,超出迟延利息的损害赔偿要求会增加破产程序的时间㊂而持肯定说观点学者亦不在少数,其理由主要如下:一是‘日本民法典“第419条第2项是针对最小限额损害的规定,对应第416条第1项的通常损害,若能证明第416条第2项的特别损害,超过利息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二是适用信义原则应当赔偿;三是赔偿额上限是与第419条第3项的无过失责任相均衡的,利息超过损害以债务人过失为要件,应适用第415条㊁第416条进行处理;四是债权人的该利益如果纳入了合同内容,则应予支361第1期陈安然: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㊀①②参见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台上字第951号判决书㊂参见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233条第3款㊁‘德国民法典“第288条第4款㊂461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3年持[6]515-520㊂该问题在2017年债法修正后仍未明文规定,故争论尚未停止㊂由此可见,比较法上常见将 利息损失 和其他损失分离讨论的方式,并存在金钱之债迟延利率的统一规定㊂ 利息损失 往往采取法定利率或某一基准利率的计算方式或以此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的方式,部分国家在利率认定上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特殊身份㊂而对于其他损失,日本对于可否赔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㊂比较而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㊁现‘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采取的计算方式分别与第一种㊁第二种立法模式相似,这些同样基于合同产生的金钱之债目前缺乏统一的 利息损失 赔偿计算方式㊂在约定利率方面,我国也缺乏规则指引或统一的裁判标准㊂关于其他损失,我国在司法解释中并未区分 利息损失 和 其他损失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当事人明确主张的其他损失,法院多持否定态度㊂以下参考比较法上的规定,将金钱之债迟延履行损失分为 利息损失 和其他损失,以进行进一步探讨㊂三、数种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之评析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认定方式,此与金钱之债迟延履行损失的特殊性不无关联㊂‘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最直接地体现在第583条㊁第584条中,即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的,应当赔偿,违约赔偿的范围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并遵循可预见性原则㊂上述两个条文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础的规定,但在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情形,仅适用该条文确定损失则存在困难㊂金钱之债也称货币之债,是以货币一定额之给付为标的之债㊂货币具有一定的购买力,而为价格之标准,其数量之单位,依抽象的观念之价额而定,故金钱之债又称为价格之债[12]㊂一般来说,货币之债仅指金额货币之债,如以特定货币或者特定种类货币作为标的物,则其分别属于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3]㊂金钱之债原则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14]262[15][16]320,故仅存在金钱之债的迟延履行㊂与一般的债务迟延相比,金钱之债的迟延履行损失难以计算㊂一般来说,债务迟延履行带来的损失可包括以下几种:(1)如果没有迟延则债权人应当取得的利益;(2)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迟延而增加支出的费用;(3)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变动造成的差额损失;(4)迟延履行而导致的专卖标的物机会丧失[17]㊂但就金钱之债而言,其重金钱之价值㊁数额,且在价值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上述损失都缺乏清晰的界定或定额标准㊂就根据价格变动来计算损失而言,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难以像标的物迟延交付一样通过市场价格变动来计算差价,因为金钱本身即计算其他事物价值的衡量标准,而且一般来说,金钱之债系金额之债,适用名目主义,重数额而非重价值,金钱价值变化不影响给付数额[15]㊂就没有迟延时债权人可得利益和迟延增加支出的费用而言,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其用途广泛并且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当事人很难证明某一笔价款的迟延支付与后续的融资支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与该笔款项按原本计划使用可得的收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㊂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也试图证明存在替代融资损失㊁对第三人违约损失等以寻求损害赔偿,法院对此持支持态度的并不多见㊂①并且,结合‘民法典“第584条可预见性原则的规定,多数债务人对债权人后续资金的明确用途及成本收益的确切数额无从知晓,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损失不可预见予以抗辩㊂金钱之债的特殊性导致其迟延履行损失难以界定,以下从我国司法现状出发,结合金钱之债的特①四川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㊁某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07号民事判决书㊂该案中出卖人提供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合同“‘采购合同“等以证明其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导致的融资损失和对外超期支付货款的损失,最高法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与买受人逾期付款存在因果关系㊂性,逐一分析各类常见的逾期付款损失认定方式的内在逻辑与合理性,试图寻找合适的路径㊂(一)参考合同标的额认定损失之质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少量判决以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认定逾期付款损失或在当事人约定按一定利率支付违约金时将违约金调整为标的额的一定比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以及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至少在利息损失层面,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难以与合同标的额直接联系㊂一方面,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与迟延履行的时间密不可分㊂无论是从债务人使用资金所应支付代价的角度,还是通过债权人无法使用资金的损失,抑或是资金本身会产生的收益的逻辑认定债权人的损失,该损失都是持续性的,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即迟延履行期间的长短是损失计算不可缺少的要素㊂将损失的认定与欠付款项的金额进行绑定忽略了损失发生的延续性,欠付金额与损失亦无法直接比例关联㊂司法实践中,案件若经历一审㊁二审㊁再审,往往耗时较长,如果始终认定损失为以欠付款项为基础的某一定额或将违约金根据损失调整至该数额,则将存在债权人损失持续扩大而所获赔偿不发生变化的矛盾㊂另一方面,对于前述逾期付款可能造成的 利息损失 以外的其他损失,常见的损失如替代融资的支出㊁停工复工损失㊁导致其他合同的违约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均与欠付款项的金额无直接关联㊂如果承认这些损失为债务人应当赔偿的损失,虽然这些损失部分是一时性的㊁部分是持续性的,但均取决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或其他要素,并非欠付款项金额㊂因此,逾期付款损失就无法与逾期付款金额直接挂钩㊂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除非当事人约定以欠付金额比例为违约金计算方式,否则亦不应当以此作为调整的标准㊂(二)参考借款合同利率认定损失之质疑司法实践中,大量判决确定的赔偿利率标准实质上参考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学理上对此也存在肯定观点,理由主要为:第一,逾期利息为最直接的损失,故参照借款合同相关规定[18];第二,借款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其对于利息上限的规定对其他商事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具有参考价值;第三,考虑商事主体在融资困难时融资成本上限[19];第四,逾期付款损失不限于银行贷款利息,经济领域的资金流转会产生大于贷款利息的利益,年利率24%是对资金使用带来收益的综合考量结果[20]㊂还有学者主张,年利率24%的赔偿仅能达到损失弥补的效果,违约金调整应以此损失为基础按1.3倍(即年利率31.2%)计算[20]㊂然而,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既不符合逾期付款损失的实质,也忽视了借款合同与非借款合同金钱之债的区别㊂1.利息与 利息损失 的差异㊂借款合同属于消费借贷的一种,金钱本身即为合同标的物,而利息则是借用该笔借款所须向贷款人支付的资金使用费㊂借款合同中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均属于借款合同的主给付义务㊂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民法典“第676条直接对于借款人须支付逾期利息作出规定㊂相较于其他非借款合同的金钱之债,借款合同的内容即为资金使用,在借款人逾期不返还借款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存在拟制为债务到期前借款关系的可能㊂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曾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㊂原‘民间借贷解释“沿用上述规定,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息定为年利率6%,现该解释规定为一年期LPR㊂而就非借款合同的金钱之债而言,在计算迟延履行损失时缺乏前述利息标准,是否可将迟延阶段拟制为借款合同关系也尚需论证㊂在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中, 利息损失 主要为损害赔偿之功能,561第1期陈安然:论金钱之债迟延履行的损失认定㊀。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云民社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统计局、云南证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民社救[2012]2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统计局云南证监局2012年8月29日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管理、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发放对象本省农村劳动者中,年满16周岁—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以下人员:尚未通过非农产业就业,有外出务工就业或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已经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二、《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申领和办理(一)申领1、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申请表》;2、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近期半寸免冠证件照2张;4、向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

(二)编号《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编号共10位,格式为:云××××××××××号由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和自然序列号组成,其中:10位数码按排序从左至右分别代表:第1、2位为行政区划州(市)的代码(详见附件);第3、4位为行政区划县(区)的代码(详见附件);第5—10位为手册的自然序列号(县区确定)。

2、实例:玉溪市华宁县农民工杨某,其编号为:云农0305××××××号。

(三)办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统一上报县级劳动就业机构。

县级劳动就业机构收到上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发工作。

三、《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管理(一)《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不得换发,遗失不补。

(二)《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实行属地管理。

征兵政策解读

征兵政策解读

前途账。从职业选择的角度,参军入伍不失为一条很好的就 业发展之路,提供一条就业上的选择。对待大学生士兵,国 家和军队可以说是“高看一眼,厚爱一点”的,入伍后都尽 可能地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 服役,尽可能地发挥大学生士兵的优势和专长。如果觉得自 己适合在部队发展,可以学技术、选士官、考军校、提干。 如果觉得不适合在部队继续发展,退役后也有很多就业优惠 政策。同时,部队是一个人才成长环境和氛围很好的大学校, 在部队成长起来的军事人才是多岗位经历、素质复合的人才, 是从多方面锻炼自己的最佳环境,会使个人受益终生。
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 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 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 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 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 历培训。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3、复学升学(九项)
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2013〕8号、参动〔2013〕69号)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 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 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 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 先列为提干对象。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 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 年龄放宽1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201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201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2014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继续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云政办发[2004]165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65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一并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具体政策适用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奖优免补”政策的兑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有违法多生育行为的人员,即使其现有家庭子女数只有一个或无子女,也不能享受“奖优免补”政策。

有早育、非婚生育、不到间隔生育行为的人员,在接受有关处理后,符合《规定》第二条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生育间隔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条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以下法规、文件规定确认(一)2002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认。

(二)1991年4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生育的,依据原《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确认。

(三)1984年8月26日至1991年3月31日生育的,依据省委《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1984]7号文件,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发[1984]52号)和《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几点规定(试行办法)》(云计生委字[1985]29号)确认。

(四)1979年7月9日至1984年8月25日生育的,依据我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云革发[1979]157号)确认。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云南省科学技
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4.03.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14年度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云科奖发〔2014〕4号)要求,现就我厅的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工作,最大可能多地将近年农业科技成果反映出来,为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注入正能量。

二、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申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含双休日),并于4月10日前向省农业厅科教处提出鉴定申请,4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省农业厅科教处,纸质推荐书3套(含原始件2套,复印件1套,推荐书和附件合订成1套)。

三、推荐工作手册及推荐书填报系统从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
//)“文档下载”栏目下载,具体要求请详细阅读附件。

联系人:吴湘云*************;
邮箱:****************.cn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2014年3月27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申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4]12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民营企业引进高层
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4〕126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0〕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
〔2014〕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2014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的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申报人员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技能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提供其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技能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申报人为急需紧缺人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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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云民优(2014)2号文件
云南省政府2014年1月6日的五厅文件答复参战老兵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民优(2014)2号
关于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按照尊重褒扬、普惠优待、统筹平衡、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社会救助、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优惠优待、住房保障和节日慰问工作,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要严格执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将扣除抚恤补助金后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资助纳入城乡低保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病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优先予以救助。

对未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从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重点优抚对象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导致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二、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要把企业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作为当前就业帮扶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切实落实各项就业促进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摸清人员基本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耐心细致地引导、鼓励其到各类用人单位上岗就业。

针对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特点,广泛收集当地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专场招聘会。

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的转岗就业能力。

对有创业意愿的,优先提供小额创
业扶持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有针对性地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到公益性岗位上岗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到各类企业就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三、加大社会保险服务力度
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中断缴费的,可进行补缴。

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含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费率执行各统筹地区规定的费率;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含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补缴。

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四、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要按照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

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3)24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租住康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将居住在农村且属住房危险经济困难农户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安排落实;对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持有民政部门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落实医疗优惠优待政策
要按照《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或者遗属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住院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减收10%等医疗优惠优待。

六、开展节日慰问
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安排资金,组织开展对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解决重点
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好节日慰问;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资金测算,落实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贵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落实医疗优惠优待政策。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督促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云南省民政厅(公章)
云南省财政厅(公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公章)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云南省卫生厅(公章)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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