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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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全光纤网络城市(简称全光网城市)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城乡宽带网络发展水平,夯实“互联网+”发展基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引导,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光纤网络建设,全面提升清远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信息强政、信息兴业、信息惠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加强规划引导,强化属地政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

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积极性,以企业为主体,调动各方资源,合力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

2.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协同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任务衔接,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配合,扎实推进,保障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二、建设目标、任务和验收标准(一)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片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全光网小区”、“全光网乡镇(街道)”、“全光网乡村”为抓手,分片实施,分阶段推进,建设全光网县(市、区),实现城区、农村光纤网络全覆盖。

力争在2018年6月前建成4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9月前建成6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12月前8个县(市、区)全部建成全光网县(市、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1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1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创卫办(市爱卫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2日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为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提高城市总体水平,增强大卫生观念,加快城乡环境建设,改善城市卫生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促进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实现现代化步伐。

二、工作目标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结合我市推进“五城同创”系列活动,力争在2017年底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委员会的考核验收,成为国家级卫生城市。

三、工作任务(《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清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5日清远市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5〕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部署,以广泛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和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扎实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卫生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统筹治理城乡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提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依据。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清府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37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业经5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下简称创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打造华南休闲宜居名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形成鲜明的山水城市特色,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在2010年3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审核评定,取得“广东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在2011年5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初检和建设部审核评定,取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三、工作任务通过财政投入、市场运作、政策扶持、招商引资、捐建、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创建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8〕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8〕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7日清远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为推进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建立林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规范流转管理、健全服务体系的现代林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逐渐建立,各项权能进一步明晰,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林地林木流转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和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覆盖面进一步拓宽,集体林地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努力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完善集体林权确权发证。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导审核和查漏补缺,进一步细化完善集体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确保工作质量。

已确定的7个深化林改工作重点县要切实按照“有机构、有队伍、有方案、有经费、有成效”的要求,继续抓好深化林改工作,不断巩固完善确权发证成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清府办函〔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塑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决定在市区中心区域部分道路开展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

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部署为契机,按照“突出重点、以线带面、部门联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严格和规范管理,使“文明示范路”成为我市交通管理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迅速提升中心城区的交通管理质量。

通过将良好的交通示范效应向全市辐射,努力营造“行车有序、停车规范、道路顺畅、群众满意”的交通环境。

具体目标为:(一)通行有序。

创建路段通行秩序良好,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指示,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其中,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路口不发生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通过路口时下车推行;行人在人行道通行,通过路口时在行人过街设施、行人横道通过。

(二)停车规范。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规划科学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有序。

(三)设施齐全。

各类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齐全有效;交通信号灯放行方式统一和配时合理,实现“绿波”控制;路口路段电子监控设备全覆盖,实现对路面交通的全天候监控;行人过街设施、物理分隔设施等各类交通设施设置合理,防护可靠。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方案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方案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方案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优化城市生态空间格局,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走出一条彰显地域特色、顺应人民期盼的城市发展之路,构建〃山青、水净、天蓝、地绿、城美、人和〃的生态园林城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体系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体系要求,细化分解为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节能减排、其他事项等方面具体指标体系,依托已有的良好基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到2025年,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地总量、绿地质量、生态安全显著提升,园林绿地布局更加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城市环境更加宜居,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注重民生。

坚持生态园林让城市更美好,坚持生态园林城市为人民,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城市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规划引领,建管并重。

遵循城市哲学、城市美学和城市科学原则,布局绿化空间,美化城市环境。

敬畏文化、敬畏生态,以〃工匠精神〃精心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以〃绣花〃功夫抓好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城市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管理高效能。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城景共融、集约紧凑发展的生态园林城市布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清府办〔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2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实施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认定与管理第五章运行和改造第六章技术措施第七章激励措施第八章执法和宣传第九章附则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环节,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建筑方针,推动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下同)按照省、市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及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本辖区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9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9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93号)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卫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0日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根据省爱卫办《关于反馈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工作暗访情况的函》(粤爱卫办函〔2013〕68号)要求,为切实落实省爱卫办提出的整改要求,巩固和提升省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开展“五城同创”的重要举措,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巩固省卫生城市成果的新高潮。

要针对目前我市巩卫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整改。

从今年8月30日开始,力争用3个月的时间,使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实现巩固省级卫生城市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从今年8月份开始,开展广泛、深入的复审迎检活动,力争以高标准通过省爱卫会的复审,并且将迎检过程中建立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保持长期运行,进而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体步骤如下: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13年8月20日前)。

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迎接广东省卫生城市复审暨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82号),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已经六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以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禽畜养殖业污染、水体污染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传承和凸显岭南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风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

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以“村风整治、村容改善、生活提质、设施完善”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尊重农民意愿,通过“三个重心下移”和“三个整合”,强化政策引导,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人与自然融洽和谐的生态环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府办[2010]38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38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顺利开展我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方案为实现我市争创第九届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县)的奋斗目标,根据全国双拥办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这一方针和主线,军地携手,团结一致,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以优异的成绩争创第九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确保省双拥模范城(县)“三连冠”,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根据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的规定,争创第九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确保省双拥模范城(县)“三连冠”的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一)建立健全双拥创建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成立清远市创建第九届双拥模范城(县)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5月20日前成立)2.双拥办工作经费和创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时间:5月20前落实)3.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2024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024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024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城市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空气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我国决定在2024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

这一举措旨在注重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二、目标设定1. 创造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将城市公共空间和居民生活区域打造成绿色生态环境,提供宜人的居住条件。

2. 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物种:建设园林城市不仅要美化环境,也要保护与之相关的生态物种,为城市生态平衡做出贡献。

3. 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通过创建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供更多休闲娱乐场所和文化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满意度。

4. 推动经济发展:以园林城市为载体,发展相关产业,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城市绿化(1)推动城市绿化的全覆盖:在城市公共空间、道路两旁和居民小区等地方增加绿化覆盖率,确保每个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绿色环境。

(2)提升绿化质量:选择适应本地环境的树种进行植栽,注重树木的养护和保护工作,保持绿化植物的健康成长。

(3)广泛普及垂直绿化技术: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屋顶等空间进行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色面积,改善空气质量。

2. 建设生态保护区(1)设立城市生态保护区:确定一定范围的土地作为城市生态保护区,保护各类珍稀植物和动物物种,加强对其的保护与监管。

(2)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城市环境监测体系,对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

3. 增加公园和休闲设施(1)建设多功能公园:增加城市公园的数量和规模,为居民提供休闲、健身、文化娱乐等场所,创造宜人的生活环境。

(2)设置生态观赏点:在公园和城市重要景点建设生态观赏点,提供观赏自然生态的机会,增强公众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发展绿色产业(1)推动绿色农业发展:鼓励城市周边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52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以建设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为主题,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着力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城市整体形象、逐步实现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配置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人们社会舒适便捷的目标。

(二)方案制定的原则。

1.坚持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2.坚持保护城市特色、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原则,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3.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污染全过程控制,解决城市主要环境问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21
•【字号】清府办〔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
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清远市政府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远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远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远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09
•【字号】清府办〔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远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清府办〔2021〕19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七届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2022年底前各项指标全面达标。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点击查看:广东省清远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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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0]37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业经5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下简称创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打造华南休闲宜居名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形成鲜明的山水城市特色,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在2010年3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审核评定,取得“广东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在2011年5月底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2010年内,通过省建设厅的初检和建设部审核评定,取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三、工作任务
通过财政投入、市场运作、政策扶持、招商引资、捐建、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创建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市创园工作小组的带领下,全力以赴,按照清远市创建省园林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1)和清远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2)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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