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环境权_的司法实践看环境法的义务本位_以_菲律宾儿童案_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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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期N o.4,2011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ZHEJIANG S OCI AL SCIENCES
2011年4月
Apr.,2011
从 环境权的司法实践看
环境法的义务本位
!!!以 菲律宾儿童案为例
∀ 刘卫先
内容提要 在被国内外环境法学者作为 环境权之司法实践而广为引用的 菲律宾儿童案中,作为原告起诉理由以及法院判决根据的 环境权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该案所流露的真实成分就是人们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这一公共利益而承担的各种义务,这也是环境法义务本位的体现。
关键词 菲律宾儿童案 环境权 义务本位
作者刘卫先,清华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 100084)
被中外环境法学者广为引用的菲律宾儿童案#是否意味着包括后代人权利在内的环境权理论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从而判定环境权理论可以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剂良药,并为确定 权利在应对环境问题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提供一定的依据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给以解答。
一、 菲律宾儿童案基本案情
菲律宾45名儿童声称他们代表他们这一代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并由他们的父母代表他们,在菲律宾生态网(PEN)组织的法人代表安东尼奥的代理下,针对被告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部长于1990年向菲律宾马卡蒂(M akati)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取消国内所有的森林采伐许可合同并停止受理、审查、更新或批准新的森林采伐许可合同。
原告声称:由被告批准的森林采伐许可合同已经造成绝大部分菲律宾热带雨林被砍,使菲律宾热带雨林面积由25年前占国土面积的53%缩减到现在的2 8%,如果按照这样的速度采伐,10年后菲律宾将丧失所有的热带雨林资源。热带雨林的丧失就等于丧失了一个不可替代的生物多样性基因库,导致菲律宾生态平衡的扭曲和破坏,进而导致一系列环境灾害。由被告持续许可的森林采伐许可合同所致菲律宾热带雨林面积持续锐减的趋势对原告未成年人这一代和尚未出生的后代的不利影响、灾难性后果以及不可补救的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和不可否认的,使他们可能永远不能看到、使用并受益于这种珍稀独特的自然资源财富。原告对健康平衡的生态环境享有一种明显的宪法权利,并有权通过政府的监管而获得保护。被告的持续许可行为构成了对为原告未成年人和后代人利益而管理的自然资源这一信托财产的滥用,违反了菲律宾的环境政策和宪法规定的国家政策,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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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向审判法院提出了驳回起诉的动议:原告没有起诉的理由和原告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属于政府的立法或执行部门处理的政治问题。审判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动议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审判法院的判决,并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要求复审的特殊诉讼。原告坚决主张自己有充分的、不可置疑的诉讼理由!!!良好环境权遭受侵害,并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于1993年7月30日做出判决,肯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环境权!!!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
权宜性判决依据
虽然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肯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政府下达行政命令取消有关采伐森林的许可合同,但法院依据环境权作为判决理由与判决结果并非完全吻合,有牵强附会之嫌。
原告所主张的 环境权理由一开始就被初审法院所否定。该案的初审判决认为:即使我们发现原告有最高贵的起诉意图,但是,他们(原告)毫无疑问缺乏一个他们努力去实施和保护的 具体法律权利。该案体现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不对神圣的 分权原则进行篡改,该案不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并且,法院无论如何延伸审判权,都不能给予原告所请求的救济!!!取消现行所有的森林采伐许可合同并停止受理、审查、更新或批准新的森林采伐许可合同,否则,就会造成被基本法所痛恨的 损害合同。
针对初审法院的判决理由,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决法官戴维德(Dav i d e)认为,该案的关键集中于一个具体的根本法律权利!!!对平衡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以下简称环境权)。戴维德认为,原告的环境权像环资部保护该权利的义务一样明确,负有尊重和保护该权利的其它人侵犯该权利就产生了一个诉讼理由。鉴于此,戴维德法官还对环境权的存在进行了如下论述:
首先,菲律宾1987年宪法第16部分第2条明确规定: 国家将保护和促进人民的与自然的节奏及和谐相一致的平衡健康的生态权。环境权在各种原则宣言和国家政策中都能找到,属于不同的权利种类,只关注人们的自我保存和存续。该权利的提出甚至可以说发生在所有政府和宪法之前。这种权利甚至不需要被写进宪法,因为它们从人类一开始时就被认为是存在的。如果它们现在在宪法中被明确提及,是因为它们的设计者有充分理由的担忧,即除非该权利被宪法本身指定为国家政策,借以强调它们的重要性并给政府强加一项庄严的义务,否则,其他所有不仅为了当代人也为了后代人的东西都消失的日子将不远了,后代人只能继承不能支持生命的干枯的地球。该权利暗含着合理管理和保存国家森林,如果没有这样的森林,生态或环境平衡将不可挽回地被打破。
其次,与明确的环境权以及宪法中其他涉及保存、开发、利用国家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菲律宾总统于1987颁布了第192号执行命令。其中第4部分明确规定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是负责保存、管理、开发与适当利用国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主要政府机构,尤其是森林和草原、矿产资源,包括那些处于保留地和分界地地区的资源、公共领域的土地以及为了当代和后代菲律宾人的福利并确保平等分享从中产生的利益而对所有自然资源进行的许可与调整。其中第3部分做出了政策宣言,即 在此,如下内容被宣布为国家政策:确保国家的森林、矿产、土地、近海地区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发、管理、更新和保存,包括保存和提高环境质量、不同地方的人群有平等的机会去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不仅为了当代人,也为了后代人。这一政策宣言在1987年的行政法典中被重申。这些规定强调了 保持一个健全的生态平衡和保护、提高环境质量的必要性。该执行命令和行政法典都设定了目的,这些目的将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础并限制环资部的功能与权力。
最后,Davide法官还认为,即使在1987年宪法批准以前,一些具体的法律已经特别关注当代人和后代人的 环境权了,如1977年的P.D. NO.1151(菲律宾环境政策)和P.D.NO.1152(菲律宾环境法典)。P.D.NO.1151申明了一项连续的国家政策:创造、开发、保持和提高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繁荣的条件;实现当代及后代菲律宾人的社会、经济及其他需求;确保适于一种尊严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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