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以程序违法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应否支持
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对婚姻登记行为可否提起诉讼?
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对婚姻登记行为可否提起诉讼?婚姻是一种严格的要式行为,婚姻登记是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我国婚姻登记职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并创设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为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无效婚姻,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
登记机关未予纠错的,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启动法律监督职权。
鉴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交织的特点,原则上有权起诉登记机关登记行为违法的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即使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可能影响他人的继承权,也只是一种间接的、以后可能发生的关系。
利害关系人也不应当具有起诉资格。
例外情况有: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不服婚姻登记行为,可以以死者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答复:对婚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只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仅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事后也不知晓婚姻登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诉讼,起诉期限从近亲属知道婚姻登记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如认为婚姻登记违背婚姻登记一方的真实意愿,有权代为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转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即自然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包括解散、注销、撤销、合并或者破产等;(2)起诉权有效存在,享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时,起诉有效期尚未终了;(3)法定权利承受人的存在;(4)被转移人本身不具有原告资格,近亲属以原告名义代为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凯律师解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
这等于同时给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3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婚姻”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实,即便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一般也要到了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非常尖锐时才会想到采取诉讼的行动。
但此时估计早已过了行政救济时限,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凯律师解析: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最高院民一庭: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最⾼院民⼀庭: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条⽂】第⼗七条 当事⼈以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的三种⽆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条⽂理解】 ⼀、本条规定的历史沿⾰ 本条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字上有修改,除援引法律规定条⽂相应变更为《民法典》规定外,将“申请宣告婚姻⽆效”与本解释其他规定统⼀修改为“请求确认婚姻⽆效”,相应地将“⼈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修改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第2款⽂字和内容均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背景及规定⽬的 审判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效,如⼀⽅或双⽅当事⼈未亲⾃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或冒⽤他⼈⾝份证明进⾏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根据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当事⼈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双⽅必须亲⾃到场,婚姻登记部门主要审查的内容有三项:当事⼈提供的户⼝本、⾝份证上的信息是否⼀致;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是否有管辖权。
只要当事⼈按照规定提供了证明,证明其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政部门就应该为当事⼈颁发结婚证书。
⽽⽆论是过去的《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均未明确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效的法定事由,这类纠纷由谁主管,按照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没有完全达成共识。
从法院审判⾓度看,尽管现⾏⽴法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定不甚明了,但对于当事⼈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不能拒绝裁判。
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婚姻登记瑕疵处理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后,这⼀⽴法状况并未发⽣根本改变,实践中仍然存在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因此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将该条规定予以保留并与本解释其他条⽂⼀并进⾏了相应⽂字修改,以便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裁判有据。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替换名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导读: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解释规定,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加图】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婚姻登记信息虚假时的处理方法主要如下: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还有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关系的不合理,符合条件的,即婚姻登记信息虚假的,法院经审查属事实的,就会判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他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
所以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不能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提供虚假信息婚姻登记的情况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结婚,我们都知道需要经过法律登记,将涉及程序问题。
那么,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来告诉你吧!【网友咨询】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律师解答】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申请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
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
If you can't beat your opponents, join the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结婚登记程序瑕疵该怎么办?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法条: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记 程序 瑕疵婚 姻 关 系, 法律 效 力也 有 所 区别 , 能 简单地认 定为 有效 、 效或 可撤 销 。 当 其 不 无 应
在 立 法 中尽 快 明确 不 同情 形 、 同程度 的登 记程 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和 相 关的 诉讼 不
一
生 。 然 而 , 实生 活 中 , 合 我 国《 姻 法 》 其 ① 现 符 婚 及 司法解 释 所规 定 的结婚 条 件 的 申请登 记 结婚 者 , 却 可 能 由于结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而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 指 在 结 结 是 婚 登记 的过程 中 , 婚姻 登 记 机关 存在 程 序 违法 或 在 欠 缺 结 婚_ 必 要 形 式 要 件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办 理 的 了结 婚 登 记 手续 。 结 婚 登 记程 序 瑕 疵 具 体 表 现 ② 为 非 管 辖 地 登记 , 结 婚 登 记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 非 非 本 人 亲 自到 场登 记 , 疵 证 件 、 明 的 登记 ④ 除 瑕 声 ; 此 之 外 . 应包 括 姓 名 、 别 、 还 性 出生 年 月 、 婚 时 结 间登记 错 误 , 没有 及 时办 理 、 取 结婚 证 等情 形 。 领
21 0 2年第 6 期
法 治研 究
登记程序瑕癌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傅 贤国
摘 要 : 由于法律 对 登记 程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缺 乏规 定 , 上 法理 理 解 不一 难 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
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婚姻法》并未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对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定不甚明了,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结婚登记瑕疵纠纷,非常有必要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予以规范,以便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裁判有据。
《婚姻法解释(三)》在第1条就规定了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该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第三,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和处理方法
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和处理⽅法节选⾃最⾼⼈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作领导⼩组主编《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随着信息技术和发展,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况越来越少,但不可否认因历史原因仍然有⼀定的存量,处理⽐较⿇烦。
看最⾼法对此问题是如何解读的。
⼀、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男⼥双⽅结婚,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婚姻登记机构审查。
但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经常出现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如:⼀⽅当事⼈使⽤虚假⾝份证件、借⽤他⼈⾝份证件、冒⽤他⼈⾝份与另⼀⽅结婚登记;或者⼀⽅当事⼈本⼈未亲⾃到婚姻登记机关,⽽是委托他⼈代理进⾏结婚登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记载的姓名、年龄与实际共同⽣活者不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等情形。
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种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者收养登记的性质相类似,其⽬的在于确认当事⼈的婚姻状态。
在婚姻登记中,⾏政机关的职责仅是对当事⼈⾏使婚姻⾃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审查确认,因此,婚姻登记虽不属于⾏政许可范畴,但仍属于⾏政确认⾏为,系⼀种具体⾏政⾏为。
故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理应先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具体⾏政⾏为予以更正。
因民事审判司法权不同于⾏政审判司法权,在民事审判中审查认定结婚证的效⼒问题超越了民事审判的职权范围。
因此,如果当事⼈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履⾏法定职责。
当然,当事⼈亦可以选择直接提起⾏政诉讼。
撤销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同于没有登记,双⽅当事⼈之间不存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瑕疵与婚姻⽆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婚姻⽆效制度是法律设⽴的⼀种对形式上已成⽴的婚姻关系,由当事⼈或者利害关系⼈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提出异议的⼀种救济制度。
乐清婚姻登记撤销案的分析
乐清婚姻登记撤销案的分析摘要:当今社会,婚姻关系在众多社会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家庭关系的开始,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由婚姻关系引发的问题,必然会形成各式各样的矛盾或纠纷,从而进一步造成对夫妻、家庭内的婚姻效力、子女抚养乃至财产分割与继承等一系列方面的重大影响。
因此,这类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地解决,否则会导致家庭内部的结构不稳,社会不和谐因素滋生。
关键词: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行政诉讼1.前言本文以乐清婚姻登记撤销案为例,从本案涉及的三个争议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定起诉期限”和“婚姻登记是否应予撤销”入手,对婚姻登记瑕疵及其对婚姻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如何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妥善化解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与当事人的婚姻效力之间的矛盾。
2.案情简介[1]2002年2月,胡某、张某来到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缺少胡某的离婚证明及双方的婚检证明,结婚登记手续未能办理。
次日,胡某急于返回上海,遂“委托”其堂兄同张某再次来到乐清市民政局,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这次,他们顺利的完成了结婚登记,而民政局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核查出前来办理登记的人并不是胡某本人。
2002年10月,胡某因病去世,留下了巨额财产。
2003年初,张某将胡某的母亲郑某告到了上海市二中院,要求继承遗产。
很快,郑某又将乐清市民政局起诉至乐清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并撤销该结婚证。
2003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温州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胡某与张某的结婚证书真实有效。
3.本案所涉争议点3.1 郑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有两种意见。
一方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因此,撤销婚姻登记就等于撤销婚姻关系本身,本案的实质问题变成了撤销张某与胡某的婚姻。
另据规定,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婚姻家庭的和谐与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国家安宁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与核心。
正由于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调节,将之纳入法律的轨道,由此产生了婚姻法。
因此婚姻制度兼具了自然性与社会性,婚姻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与个人利益的结合便是婚姻制度之生命之所在。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在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会被法院驳回,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学上的惯常词语,没有一本法学词典对此有过精确解释,我国法律亦没有相关规定,但就目前诸多法律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所研究的对象来看,基本形成了共识: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因当事人或者登记机关的原因而导致欠缺婚姻登记的实体法要件或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的婚姻进行登记的行为。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可撤销。
但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此类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试图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来解决由于婚姻登记瑕疵引发婚姻问题。
然而不管是行政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因程序自身存在的弊端以及该类纠纷的特点,都不适宜解决这类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制度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也为彻底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以及后续问题铺垫了一条有效路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1•【文号】民政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婚姻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0.08•【文号】法[2005]行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法[2005]行他字第1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此复。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2005年4月22日[2003]浙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
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加招、张明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
婚姻登记违反法定条件争议解析
婚姻登记违反法定条件争议解析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个人生活和家庭稳定。
因此,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是必须要遵守的。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婚姻登记可能会违反法定条件,从而引发争议。
本文将就婚姻登记违反法定条件争议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婚姻的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婚姻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具有婚姻自由意愿、法定婚龄、无近亲婚姻、未婚等条件。
如果婚姻登记违反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就可以视为违法的婚姻登记。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一种常见的违法情况是未经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婚姻登记。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方或双方被迫婚姻的情况下。
例如,婚姻登记可以违反法定条件,如果其中一方受到家庭压力、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影响而被迫同意婚姻。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迫婚的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婚姻为无效婚姻。
另外,有些婚姻登记可能违反了法定婚龄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男方应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应年满二十周岁,才能够合法登记结婚。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男方或女方未满婚龄发生了婚姻登记,也可视为违法的婚姻登记。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违反法定婚龄条件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婚姻自动无效,仍需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判定。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违法情况是近亲婚姻。
根据《婚姻法》,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如果亲属关系不符合法定的近亲婚姻限制却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这种违法情况多出现在相关性较隐蔽的案例中,因此需要严密的婚姻登记审核,以避免近亲婚姻的发生。
可以看出,婚姻登记违反法定条件是一种常见但严重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下确定婚姻的有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婚姻被法院确定为无效婚姻,那么双方就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并不需要像有违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的普通离婚一样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然而,对于婚姻登记违反法定条件争议的解决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
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3)提交伪造的资料。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4)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2、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吗?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因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
比如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3、结婚登记瑕疵会影响婚姻效力吗?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仅以程序违法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应否支持作者:毕海燕发布时间: 2010-11-04 11:25:36【案情】原告杨某。
被告某市民政局。
第三人金某。
1995年,原告杨某与第三人金某经人介绍相识。
因无相关身份证明,同年12月10日,原告杨某就婚姻状况作出声明,声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法登记结婚,已满23周岁,自愿与第三人金某结婚,并在声明人“杨某”处按手印。
某市公证处对此予以公证。
1996年1月14日,第三人金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杨某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1月23日。
1996年1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人为杨某,出生日期与婚姻状况证明记载一致,原告在申请人“杨某”处按手印。
被告某市民政局审查后,于当日为原告及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96高结字第12号结婚证,结婚证中记载的原告姓名、出生日期与结婚登记申请书相同。
婚后原告生育一女,现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2岁。
2008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第三人离婚,因结婚证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不符,遂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原告杨某诉称,1995年原告与第三人金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原告不识字又听不懂文登方言,在第三人的诱骗下于1996年1月15日在被告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一女,现年12岁。
因原告欲提起离婚诉讼,方知其结婚证上的姓名、年龄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96高结字第12号结婚证。
被告某市民政局辩称,为保护妇女在婚姻领域的合法权益,治理违法婚姻,解决外流妇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某市根据民政部(1990)22号文件精神,对外流妇女中的违法婚姻进行清理。
因从原告户籍所在地取证困难,在原告杨某本人对其婚姻状况进行公证声明,并保证声明真实的基础上,为其与第三人金某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维持被告的行政登记行为。
第三人金某述称,与原告相识是经人介绍的,不存在诱骗。
因结婚登记时原告无身份证,其自己声明已满二十三周岁并经过公证,且身份证的姓名与结婚证的姓名是谐音,在农村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裁判要点】某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在1996年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某市民政局在杨某未提供上述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的个人声明和其住所地村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为原告与第三人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因婚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故被告程序上的瑕疵不能成为撤销该行政登记行为的理由。
原告杨某在明知其不够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年龄作了虚假的声明, 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其在声明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姓名处捺手印,应当视为对其姓名的确认。
现原告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与第三人结婚多年,有共同生活、抚育子女的事实,能够证明结婚登记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杨某要求撤销96高结字第12号结婚证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结婚系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仅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是否应予支持?一、结婚登记及其撤销的法律效果(一)结婚登记的法律效果结婚即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共同履行法定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设立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根据《婚姻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结婚行为的实质要件为申请结婚的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具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
因结婚涉及当事人个人身份关系的变更,且攸关婚姻人伦秩序之维系、家庭制度之健全等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婚姻当事人有关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须由一定社会形式确证成为世界通例。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结婚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结婚行为必须履行登记的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结婚登记系结婚行为的形式要件。
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必经的唯一的法定程序,履行登记程序男女双方始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其婚姻才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结婚登记行为的撤销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结婚登记系婚姻登记机关应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状况予以登记并出具结婚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行为原理,行政行为被撤销(无论是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还是争讼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消灭,且追溯到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所以,从行政法理论来看,结婚登记行为一旦被撤销,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登记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从民法理论来看,因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结婚行为因形式要件欠缺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故结婚登记行为被撤销导致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婚姻法》十二条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可见,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二、仅程序违法的结婚登记行为不应予以撤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姻登记条例》根据《婚姻法》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一是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男女双方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考察上述程序规定可知,这种程序设计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登记行为系应申请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包括以下情形: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亲自到场而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按照规定出具证件、证明材料而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行政行为违法理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均构成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事由,如果结婚登记行为存在上述情形,仅从行政法理论考量则构成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但是,结婚登记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不同,如前所述,结婚登记行为确立了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撤销导致了特定身份关系的无效,故在处理时应当特别关注结婚行为的私法属性和民事实体法的立法精神,与一般行政行为相区别。
如果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结婚登记行为,就会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相违背。
第一,婚姻实体法关于否定婚姻效力的法定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采取了穷尽式列举,即四种情形下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之所以对所有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的规定,就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效力的其他事由。
因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效果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相同,所以,如果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不符合法定程序,比如未亲自到场等,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此种情形下,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结婚登记行为则与婚姻实体法的上述规定相悖。
第二,婚姻实体法更加关注结婚实质要件是否具备由于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所以,《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形式要件欠缺的结婚行为并未持完全的否定态度。
《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根据上述规定,补办登记的效力溯及到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
由此可见,民事实体法对婚姻效力的考量,更加关注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是否具备。
同时,民事实体法对于办理结婚登记时欠缺法定实质要件的婚姻效力也未持完全的否定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由此可见,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的无效,只有申请时仍不符合实质要件的,才能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消灭,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由上分析,如果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不符合法定程序亦不符合某项实质要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但是一方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受胁迫一方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时,自结婚登记时已经超过一年,则此种情况下,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结婚登记行为则亦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相悖。
综合可知,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登记系结婚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婚姻实体法对婚姻效力的考量更加关注结婚实质要件是否具备。
结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关乎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婚姻的效力,故对结婚登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首先关注婚姻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及其精神,仅以程序违法而撤销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行为,显然有悖婚姻法重实质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诉结婚登记行为虽然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抚育子女的事实,可以得知结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从民事实体法规定出发,本着尊重既定人身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原则,对原告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案对结婚登记行为程序的审查,应以民政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
三、法院应释明的事项据了解,原告杨某的本意是要求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因结婚证登记情况与其所持身份证不符,造成其离婚诉讼中的障碍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对此,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以下事项:第一,撤销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二,如果结婚证登记的姓名、年龄等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