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共25页
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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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8、臂丛神经麻痹诊断不及时 孕妇因停经9+月下腹坠痛6+小时,于2006年11月12日9
时50分入医方住院待产。 查体:T:37℃,P:80次/分,R:20次/分,BP:
120/80mmHg。医学会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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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高36cm,腹围110cm,髂嵴间径25cm, 髂棘间径23 cm,出口横径8.5cm,入口 前后径18.5cm,宫口开大3cm。
检查右臂肌张力无,疑右臂丛神经损伤, 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
于2006年12月20日15时40分入市医院住 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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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1、头皮血肿;2、右臂丛神经损伤。 对症治疗后,于2006年12月29日10时出 院。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认 为:孕妇在进入产程中,医方无指征用安 定、654-2注射液,用药不当,致宫缩乏 力,
产妇因产后10天,阴道流血3天,加重10 小时于2006年11月6日14时44分入某县医 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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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体:T:37℃,P:90次/分,R:23次/分,BP: 90/60mmHg。诊断:
1、产后出血; 2、胎膜残留; 3、失血性贫血; 4、子宫破裂? 11月7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次全切除术。15日9时出院。
医学会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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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9、臂丛神经损伤 孕妇因停经9+月,下腹坠痛伴阴道流水,
于2006年12月20日8时入医方住院待产。 查体:T:36.6℃,P:80次/分, R:
20次/分,BP:120/8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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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高35cm,腹围105cm,髂嵴间径25cm, 髂棘间径23cm,出口横径9cm入口前后 径11cm。胎膜已破,头先露,宫口开大 2cm。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妇产科医疗纠纷是指在妇产科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过失、不当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引发纠纷的案件。
以下将以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
本案例涉及李女士在一家妇产科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李女士在手术后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并且伤口处感染。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是她对医院和医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首先,该案件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原因可能涉及医疗过失。
剖腹产手术是一种常见的妇产科手术,但手术需要非常精细的操作和严格的无菌环境。
如果医生在手术中没有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或者没有及时进行感染防治措施,就有可能导致伤口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对医生是否违背了医疗操作规范进行调查和判断。
其次,该案件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一方面,医疗机构可能会因为涉嫌医疗过失而面临患者的诉讼和索赔,由于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自己的无过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医生的职业声誉和信任度也会受到影响。
一旦医生被指控有医疗过失,尽管最终判定结果可能不同,但之前的争议和产生的负面影响可能很难挽回。
最后,为了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医疗行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其次,医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加强诊疗技能和沟通能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患者满意度。
再次,加强对患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提供公正的解决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都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抚。
综上所述,妇产科医疗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且影响深远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医疗过失是导致妇产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减少和解决妇产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加强质量管理和培训,患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建立有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行业精制)
原因分析
(1)未能严格掌握胎头吸引术的适应证,盲目做胎 头吸引,致使软产道损伤,违反操作规程。
(2)缝合技术欠佳,致术后阴道后联合上提,影响 性交。
(3)由于操作时间长,麻醉效果欠佳,给病人心理 造成创伤,致使二次修补术也未能达到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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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患者,女,25岁。主因宫内孕40周要求剖宫产入 院,当日在连硬外麻醉下剖宫产,由于麻醉欠佳, 取头困难,多次取头未成功,术者即于下段切口 上方用剪刀行T型切开,胎儿顺利取出,后被家属 发现患儿右侧耳廓有约1cm边缘整齐的切口,周边 有渗血,立即请五官科缝合,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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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院外专家会诊,考虑剖宫产术 后不足20天,阴道大出血3次, 抗炎缩宫治疗不好,B超提示宫 内残留,恐伤口愈合不佳,不可 冒失清宫,与家属交代病情后, 同意做子宫次全切除,病理诊断: 胎盘植入形成息肉,术后家属以 切除器官为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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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1)主刀医师为住院医师,经验不足,术中未能及 时发现胎盘植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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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患关系不良及媒体的恶意炒作: 由于医疗费用、个别的“红包”问题及 “药品回扣”问题,使得医患关系紧张, 相互不信任,导致医患关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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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范策略及原则
1、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制度、操作常规,打破习 惯性思维,做到有章必循,提高服务质量。
2、增强服务意识,掌握沟通技巧,适当的降低 患者和家属的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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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1)交接班制度不严格遵守,口头交班接班后不 主动查验病人;
(2)未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值班医生开会属擅 离职守,致使产妇分娩在床上;
(3)接班医护人员应该知道产妇有急产史,二胎 可能分娩过程更快,尽管母婴未出现问题,但家 属对于没能在产房内分娩耿耿于怀,心理上无法 接受。
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聊聊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你知道吗,生孩子这事那可是充满了变数和意外啊!
有这么一个例子,一位产妇明明之前产检一切正常,可到了生产的时候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状况。
就好像你计划好了一场完美的旅行,结果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一切都乱了套。
产妇和家人那是满心期待新生命的降临,哪想到会这样啊!医生们也是紧急采取各种措施,这时候每一个决定可都像在走钢丝啊,稍有不慎就不得了。
产妇在产床上痛苦地呼喊着,家属在外面急得团团转,这情景,唉,别提多揪心了!过后,就因为一些细节没处理好,引发了纠纷。
还有一个案例更是让人唏嘘。
一位产妇本来情况挺稳定的,结果在产后护理上出了问题。
这就好比盖房子,主体都建好了,最后收尾工作没做好,塌了!这多让人气愤啊,产妇和家属能不火大吗?他们觉得自己受到了怠慢和不专业的对待。
你说这些纠纷,到底该怪谁呢?医生也不容易,每天面对那么多产妇,压力山大;产妇和家属呢,满心期待却遭遇不如意,能不伤心愤怒吗?这产科医疗纠纷就像一个难解的结,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和委屈。
我觉得呀,要
避免这些纠纷,医生得更加细心负责,产妇和家属也要多理解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让生孩子这件本来应该充满喜悦的事顺顺利利的,而不是闹得鸡飞狗跳啊!大家都多一些耐心和理解吧,这样才能让产科更加和谐呀!。
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妇产科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妇产科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一类,涉及到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本案例是一起涉及到孕产妇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例经过1. 病人信息张女士,32岁,家住某市区。
2. 就诊情况2019年1月5日,张女士来到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就诊,因为孕期高血压已经37周,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由该医院主任医师李某主刀,麻醉由该院麻醉科主任王某负责。
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测的并发症:张女士子宫大出血。
李某立即采取了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经过3天紧急治疗后,张女士终于脱离危险。
3. 医患争议张女士认为,在手术前未被告知可能存在子宫大出血的风险,并且手术后医生未能及时治疗,导致她的生命受到了威胁。
因此,她提起了医疗纠纷诉讼。
4. 法院判决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2)李某在手术中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3)王某在麻醉过程中表现出色,无责任;(4)张女士因为手术并发症需要进行治疗,但治疗费用不应由医院全部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医学分析剖腹产是一种常见的孕产妇分娩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子宫大出血是剖腹产中比较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在手术前,医生应该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在手术中李某采取了正确的止血措施,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
2.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必须遵循“先不伤害”的原则,尽量减少患者的损伤。
同时,医生也应该在手术前向患者介绍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如果医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手术前告知张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产科医疗纠纷案例2
• 5%GNS 500ml加催产素20个单位静滴后, 宫缩良好,查子宫硬阴道裂伤,阴道内仍 流出暗红色的不凝血约200ml,给予止血敏 5g静推,10%GS 500ml、VitC 3g、ATP 40mg、COA 100个单位、VitK120mg静滴, 产后半小时产妇一般情况良好,血压 14/8Kpa,脉搏90次/分,
• 结论:本病例属于三 级丙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主要责任。
• 案例17、取环致子宫、小肠穿孔。
• 患者于2003年3月18日到某县乡卫生院取 宫内避孕环。医方在取环过程中致患者子 宫、肠管穿孔。
• 当日晚19时10分入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B超示膀胱充盈差,仅见子宫及宫内节育 器。
• 胸腹透视:心肺正常,双膈下新月形透亮 区,提示消化道穿孔。
• 内诊:宫颈未消,宫口容指,胎膜未破,衔 接“-2”。胎心正常,诊断:孕39+6周妊娠 临产、LOA”, 次日凌晨1时15分出现规律 性宫缩,并逐渐加强。
• 4时行阴道检查,先露头,衔接“-2”,宫颈 软,宫口容指,胎膜未破,胎心正常。
• 8时20分再次行阴道检查,胎头衔接“-2”, 宫颈软,宫口容指,胎膜未破,并做B超检 查均正常,
• 心率100次/分,律齐,心音低,双肺未闻及 明显异常,宫底脐下2cm,外阴、阴道有血 迹,阴道少量流血,血不凝,
• 宫颈松软,收缩如袖口状,宫颈外口内似 有裂伤不完整,子宫收缩好。
• 入院诊断: • ①产后出血; • ②失血性休克; • ③DIC。
• 立即给病人吸氧,快速输液输血,纠正酸 中毒治疗。心电图示窦速,病情继续恶化,
• 初步诊断: • 1、子宫穿孔; • 2、消化道穿孔; • 3、弥漫性腹膜炎。
• 3月19日10时15分在 硬膜外麻醉下为患者 行子宫穿孔修补术+肠 切除术+小肠端-端吻 合术。于5月23日痊愈 出院。
产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这些意外往往伴随着医疗纠纷,尤其是产妇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产妇法律纠纷展开分析,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医疗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李某因孕32周入院待产。
入院后,李某接受了各项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发育正常,李某身体状况良好。
然而,在分娩过程中,李某出现了严重的胎儿窘迫症状,经医生诊断,胎儿缺氧,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
但由于手术过程中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术中出血量达1500毫升,术后出现严重的感染。
李某遂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该医院拥有丰富的医疗资源和专业的医疗团队。
三、争议焦点1.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疗机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医疗机构在李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制定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在手术过程中,医护人员也按照医疗规范进行了操作。
因此,从表面上来看,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术中出血量过大。
这说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尽到充分的诊疗义务。
(二)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科医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情经过2019年3月,张某某怀孕,孕期期间在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
2019年11月,张某某在被告医院分娩,生下一男婴。
然而,婴儿出生后不久,医生发现婴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张某某及其家人对婴儿的健康状况感到担忧,遂向被告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在被告医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中,医生曾告知张某某存在妊娠高血压、糖尿病等风险,但并未告知存在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风险。
张某某及其家人认为,被告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婴儿出生后病情严重。
张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告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张某某在被告医院分娩,生下一男婴。
2. 婴儿出生后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3. 被告医院在产前检查中告知张某某存在妊娠高血压、糖尿病等风险,但未告知存在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风险。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法院审理如下:1. 被告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未告知张某某存在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的风险,存在过错。
2. 婴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与被告医院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产科医疗法律案例,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中告知义务的认定。
产科医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女士,女,28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李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张女士因怀孕32周,出现规律宫缩,被家人送往某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
入院后,医院进行了常规检查,确认胎儿宫内发育正常,孕妇无严重并发症。
经医生评估,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
2018年10月15日,张女士在全身麻醉下进行了剖宫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新生儿出生后出现了呼吸抑制的症状。
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但新生儿抢救无效,最终宣告死亡。
张女士对医院的抢救措施和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
为此,张女士将某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医院在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新生儿窒息的后果是否与医院的过错有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调查:1. 新生儿窒息抢救记录:法院调取了新生儿窒息抢救记录,记录显示,新生儿出生后立即出现了呼吸抑制的症状,医院立即进行了抢救,包括吸氧、心肺复苏等措施。
2. 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但存在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等过错。
3. 新生儿死亡原因:经过鉴定,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为新生儿窒息,与医院的抢救措施不当有关。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新生儿窒息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新生儿窒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损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发生了一起产妇法律纠纷案件。
产妇李某在分娩过程中,因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其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
李某认为医院负有直接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李某于2019年10月怀孕,孕期各项检查均显示正常。
2019年12月,李某入住某市人民医院产科待产。
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新生儿不幸死亡。
2. 协商未果:李某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
3. 诉讼提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对李某子宫破裂负有直接责任?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对李某子宫破裂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分娩过程中,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分娩过程中,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李某子宫破裂,新生儿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了赔偿金额:(1)医疗费:李某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为10万元。
(2)丧葬费:新生儿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用为5万元。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经院外专家会诊,考虑剖宫产术 后不足20天,阴道大出血3次, 抗炎缩宫治疗不好,B超提示宫内 残留,恐伤口愈合不佳,不可冒 失清宫,与家属交代病情后,同 意做子宫次全切除,病理诊断: 胎盘植入形成息肉,术后家属以
切除器官为由,要求赔偿。
原因分析
一.主刀医师为住院医师,经验不足,术 中未能及时发现胎盘植入情况。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而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 要求医护人员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1 交待病情不到位:
患者及家属怀着焦 急和期盼的心情来
2 到医院,就是希望 治好病,解除痛苦, 希望医生技术高超, 医到病除。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3 和规章制度以及医 疗水平不过硬
医患关系不良及媒体的恶意炒作:
五.呼吁社会支持
○ 加强医学宣教:医学行为的风 险是人类的风险,而不是医生 这个单一职业的风险。
六.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有效干 预
谢谢您的聆听!
演讲人姓名
增加 三. 医疗纠纷与社会多因素密切相
关,短期内难以根除和解决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特点
一.妇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率高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诉讼标的
大,判决赔偿额高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涉及环节
多 四.妇产科医疗纠纷处理难度
大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分析
1, 因科室管理不善引起的纠纷 案例一
病例1,患者,女,35岁。主因宫内孕39周,瘢痕子宫 临产入院。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手术当晚给孩 子换尿布时发现紫外线灯光较暗,误认为医院专门为换 尿布所配置的灯光,换好尿布一直开灯至天亮,时长约 5h,第二天早上查房,发现产妇眼疼,畏光流泪,面部 潮红水泡,新生儿因有布蓬遮盖仅面部轻度潮红,请眼 科会诊,诊断紫外线灼烧,电光性眼炎,给予相应的治 疗,1周后痊愈,家属要求赔偿。
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妇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医疗事故案件往往都是我们不愿碰到的,可是有些医疗事故又是我们目前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妇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和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
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
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X到XX市中心妇产简直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
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 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5日由主治医师被告李X为第三人陈X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
原告逐告XX市人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
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X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
被告的行为剥了本人按照连胜自重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
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 元。
在各大新闻媒介赔礼道歉意。
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
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
家属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
我院妇产科纠纷常见原因和典型病例分析
我院妇产科纠纷常见原因和典型病例分析作者:赵丽娟来源:《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年第06期关键词妇产科医疗纠纷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6.4041991年8月~2011年8月妇产科共发生医疗纠纷14起,这些纠纷最终以法院判决或和解方式赔偿终结。
对14起医疗纠纷进行回顾,分析发生的技术原因,认为加强责任心教育,提高诊疗水平,合理配置资源,强化医患沟通服务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
现分析如下。
因医生责任心不强引起的纠纷病历简介(2004年):患者,女,25岁。
主因宫内孕35周,双胎妊娠,重度妊娠高血压疾病入院。
因主管医生外出,口头交班给值班医生。
值班医生在患者两次出现心衰时,均只以抗心衰治疗,患者家属要求剖宫产结束妊娠,值班医生以等管床医生为由拒绝,第3次心衰时,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值班医生该下班了,又换另一值班医生。
家属要求剖宫产取胎儿,值班医生置之不理,胎儿也死于孕妇腹中。
家属因无法接纳孩子死去而诉至法庭。
此案因被河南省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家属又提起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影响。
几年过去了,面对重度妊娠高血压疾病患者的治疗一直受此案影响,未能走出阴影。
分析原因:①交接班制度不严格,口头交接班后不积极主动治疗患者;②接班医生在患者心衰纠正后应该及时果断剖宫产结束妊娠。
③第三任值班医生应该在孕妇死亡后,及时剖腹抢救3胎儿。
因为34周后的胎儿出生后完全可以存活,尸解报告也证实了2个男婴体重已到达2500g。
家属眼睁睁看着3个胎儿挣扎而求救医生,医生的置之不理对家属造成新的伤害。
医生检查不认真,临床经验缺乏所致纠纷病历简介(1995年):女,56岁,患者家庭条件差,断经2年,子宫增大如孕4个月入院,诊断: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手术。
切除物病理报告:子宫内有4个月胎儿。
分析原因:①主治医师对老年人病理生理了解不够,断经后仍有可能会产生卵泡而致受孕。
妇产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甲)因怀孕,于2019年3月5日入住被告(以下简称乙医院)妇产科。
经过检查,甲被诊断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乙医院在甲入院后,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2019年4月1日,甲因临产入院,乙医院妇产科医生对其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在甲的子宫内发现了一块较大的胎盘,未能及时取出。
术后,甲出现了严重的大出血,经抢救无效,导致其子宫切除。
甲在术后身体严重受损,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极度不稳定。
甲认为,乙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严重损害。
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法院审理乙医院在庭审中辩称,甲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大出血,是由于甲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乙医院医疗行为所致。
乙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乙医院在甲的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取出子宫内的胎盘,导致甲出现严重大出血,最终导致子宫切除。
乙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与甲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乙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三、法院判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乙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具体如下:1. 甲的医疗费:根据甲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乙医院应赔偿甲医疗费共计人民币XX元。
2. 甲的误工费:根据甲提供的收入证明,乙医院应赔偿甲误工费共计人民币XX元。
3. 甲的护理费:根据甲提供的护理费发票,乙医院应赔偿甲护理费共计人民币XX 元。
4. 甲的营养费:根据甲提供的营养费发票,乙医院应赔偿甲营养费共计人民币XX 元。
5. 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甲的精神损害程度,乙医院应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医院赔偿甲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
妇产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王,女,28岁,已婚。
2020年,小王因怀孕来到某市某医院进行产检。
在孕期,小王按照医院的要求定期进行产检,并与主治医生建立了良好的沟通。
2021年5月,小王进入预产期,但因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医生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
2021年5月20日,小王入住该医院妇产科,准备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由于麻醉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小王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严重低血压,手术被迫中断。
经过紧急抢救,小王的生命得以保全,但不幸的是,手术过程中胎儿死亡。
术后,小王对医院的治疗和护理产生了质疑,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胎儿死亡。
于是,小王向医院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诉求。
医院则认为,手术过程中虽然出现了意外,但并非医院主观故意,且已经尽到了抢救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麻醉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小王出现严重低血压,手术被迫中断。
这一事实表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构成了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小王遭受人身损害,且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小王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