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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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博物馆补助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莱西市行政区域内,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二、鼓励设立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民间团体、社会力量以公建民营、无偿捐助、资本注入等多种形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进行监督,依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宣传推介。市旅游局要统筹辖区

内非国有博物馆资源,纳入旅游线路,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市教育体育局要鼓励学校到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发改、规划、国土、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工作。

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积极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确保在展览策划、社会教育、开放服务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增强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对新成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重点培育,在陈列展览、学术研究、藏品管理、社会教育、安全防护等业务活动方面,组织专家给予支持指导。

五、非国有博物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依法加强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自觉接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指导、监督,定期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六、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理事会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或终止办馆,应及时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七、非国有博物馆要科学测算游客承载能力,建立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和疏导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八、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由政府帮助配置基本的安防、消防设备和博物馆参观出入安检计数系统,实现110联网报警等安防联网,确保观众参观和藏品安全。

九、非国有博物馆参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帮助非国有博物馆降低运营成本。

十、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十一、对已有建筑物确需改建为非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

十二、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对需要修缮的,镇街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非国有博物馆面向社会免费开放。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举办展览活动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年度免费开放超过300天,参观人数超过2万(含2

万)人次,且举办展览活动超过8次,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年;

(二)年度免费开放超过280天,参观人数超过1万(含1万)人次不足2万人次,且举办展览活动超过5次,补助标准不超过8万元/年;

(三)年度免费开放超过260天,参观人数超过0.5万(含0.5万)不足1万人次,且举办展览活动超过3次,补助标准不超过6万元/年。

青岛市财政补助的,我市不重复补助。

十四、申请资金补助的非国有博物馆应提交《莱西市非国有民办博物馆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博物馆资格证明,本年度日常运行经费使用说明、参观人数情况、举办展览活动情况等相关材料。

十五、绩效评估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进行集中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法定程序批复。

十六、非国有博物馆要将扶持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专账核算,用于博物馆正常运营及事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扶持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非国有博物馆再次申请扶持的认定依据。

十八、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有虚报扶持项目、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等措施,并在两年内对其提出的扶持申请不予受理。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抄送:存档。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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