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喷药殃及无辜准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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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喷药殃及无辜准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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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风云》2018年第05期

近几年,植保无人机的研制开发和投入使用,大大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种植效率。但与此同时,相对于传统喷洒而言,植保无人机虽然具有很多优点,却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本案提示的赔偿纠纷即是在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过程中发生的新类型纠纷。

植保无人机的出现,无疑给传统农药经销喷洒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相对于传统农药喷洒而言,喷药无人机拥有GPS导航,能自动规划航线,只需施药人员手拿遥控操作即可喷洒。因远离喷药环境,使人体不容易受到药物侵害,且自动飞控导航作业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工作人员接触农药的时间,从而可以保证工作^员的生命安全。

新疆祥云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农业机械和服务企业。经查,该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经营范围为:为种植某种农作物、促进其生长或防止病虫害;土壤质量检测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机械服务;销售化工产品、农业机械等。据了解,该公司实际经营植保无人机租借及驾驶服务业务。

2015年11月,居住于昌吉市的唐远荣、曹宝才、庄伟三人承包了昌吉市榆树沟牧业一队西侧的1800亩土地,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唐远荣等三人在土地上种植了180亩向日葵和330亩加工番茄,该土地与单亚鹏种植的700亩小麦相邻。

2016年6月,单亚鹏准备为其种植的小麦地喷施“百草枯”农药。考虑到无人机喷洒的诸多优点,单亚鹏决定雇佣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于是他将该业务承包给祥云公司,祥云公司接受委托后,又将该业务交给黄国强驾驶无人机具体实施,但黄国强不具备农业无人植保机操作资质。

6月25日,黄国强操作农业植保无人机在单亚鹏的土地上喷施由单亚鹏自己提供的“百草枯”农药,陆续作业两天。次日,唐远荣等三人到承包地干活时,意外发现与单亚鹏相邻地块中的向日葵和加工番茄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药害,于是向当地的榆树沟派出所报警。

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经走访调查,发现是黄国强驾驶无人机打农药(百草枯)时,农药不慎飘落在三原告的承包地(番茄和葵花地)中。为证明出警情况,法院向警方调取了出警登记表相关记录材料,证实了出警经过。

为弄清导致药害的罪魁祸首,经唐远荣等三人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经实地考察和专业研判后,该中心给出鉴定分析意见:鉴定的向日葵和加工番茄,因受北面相邻麦田喷施灭生性除草剂“百草枯”产生漂移药害,

离打药麦田越近受害程度越重,反之越轻。基于此,该中心给出鉴定结论为:唐远荣等三人种植的向日葵、番茄出现损害与该地北面相邻麦田喷施“百草枯”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损失32866.92元。该鉴定,唐远荣等三人支付鉴定费8000元。

无人机并没有对着原告承包的土地喷洒,但鉴定结论却证实,原告的损失与无人机喷洒农药存在因果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农业专家表示,无人机喷洒农药时,旋翼高速转动产生强大气流,加上无人机打药雾化程度高,药量成分更均匀更容易飘散,因而会导致误伤。

鉴定结论证实原告损失是因无人机喷洒导致农药漂移所致,但涉及被告三方当事人,且三方都不承认是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失,故赔偿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数月后,唐远荣、曹宝才、庄伟三人以单亚鹏、祥云公司及黄国强为被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2866.92元,鉴定费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唐远荣等三人认为:其承包农田的损害,系因单亚鹏为自己麦田喷施“百草枯”导致。单亚鹏是土地的承包人,祥云公司提供了喷洒的无人机,黄国强则是实施喷洒的人,三被告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但因三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相互推诿,拒绝承担损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被告单亚鹏称,自己在榆树沟曙光四队有900亩土地,其中700亩土地种植小麦,200亩种植玉米。当时自己以每亩8元的价格,委托祥云公司给700亩小麦地喷洒农药,约定喷洒完支付报酬。

单亚鹏指出,自己委托祥云公司安排无人机喷药,但在自己喷洒地块还有200亩地没有喷洒完时,原告地块的药害就已经存在70在无人机喷洒农药过程中,自己也在场查看,防止误洒其他农田。在联系喷洒事宜时,祥云公司和黄国强均称自己是专业的,喷洒农药的比例也是由他们自己掌握。至于农药喷洒可能会造成药物漂移的情况,祥云公司和黄国强没有明确告诉自己。故单亚鹏认为,本案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祥云公司和黄国强,而且祥云公司有营业资质,对黄国强无操作资质,自己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国强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无人机喷洒的农药是单亚鹏的,自己打药之前就跟单亚鹏说了,会给旁边的农作物造成伤害,单亚鹏说没事。而且在田间作业的时候,单亚鹏一直在场,指挥怎么打农药。故损失应该由土地承包人单亚鹏承担。被告祥云植保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昌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远荣等三人及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单亚鹏、黄国强对本案的侵权事实及损害结果均无异议,仅对具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单亚鹏与祥云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祥云公司与黄国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对侵权行为有无过错。本案中,单亚鹏在签订合同前审核过祥云公司的资质,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具有农业机械服务的项目,故单亚鹏不存在承揽人的选任过失;单亚鹏辩解自己在喷施农药时,仅是为黄国强指示自己的农田范围,原告及黄国强在庭审中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单亚鹏在喷施农药时存在指示过失,故单亚鹏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单亚鹏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黄国强在庭审中对原告称其没有资质的意见未予以反驳,亦未能提交具备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证据,故对其不具备无人机驾驶员资质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祥云公司将无人机喷洒农药的业务承包给没有资质的黄国强,给原告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9860元、鉴定费2400元。黄国强在不具备无人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驾驶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过程中产生药害漂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23006.92元、鉴定费5600元。被告黄国强关于给单亚鹏说过会造成损害单亚鹏说没事的辩解,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2017年2月,昌吉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新疆祥云植保有限公司、黄国强分别赔偿原告唐远荣、曹宝才、庄伟损失并承担鉴定费12260元、28606.92元,被告单亚鹏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9月,法院对外公布本案裁判经过。

植保无人机虽然是个新鲜事物,但对其喷洒农药却有着相关的规范文件。2017年2月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35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要求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特别对于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同日寸要求农药使用者应当注意保护环境。

该案最后的判决结论是,法院认定损失存在,由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无人机机主承担次要责任,土地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单亚鹏将无人机喷施农药的业务承包给祥云公司,祥云公司按照单亚鹏的要求完成该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二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法律关系,侵权人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相比之下'三被告中,黄国强作为驾驶人直接实施了喷洒行为,应能预见到无人机操作不当及天气影响等因素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在操作飞行时应充分履行防范和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相邻区域内其他农作物造成损害。但黄国强在操作中并未盡到这-注意义务,并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加之其又无驾驶无人机的资质,故其对损害的发生过错最大,责任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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