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适用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两类违法行为的区别这两类违法行为分别为《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标准化法》第20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了行政处罚。
关于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我们最普遍遇见的一个问题。
常常,我们都把这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误认为是规定了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包括《产品质量法》刚刚修订之后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也是这么认为的,因此有了(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第6条第3点的规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第6条第3点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9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
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
国家局认为我们《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后我们都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了。
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的执法人员要么并不懂得还有一个“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而在这两条中随心所欲地适用,当想放过当事人时就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当想得到更多罚款时则适用产品质量法。
要么是懂得法律适用原则,但以“对法律条款理解有争议不会承担过错责任”为理由,而依然大摇大摆地随心所欲选择适用。
一、“后法优先”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此处无法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适用“后法优先”原则的条件有三个:1、同一机关制定;2、同一事项;3、规定不一致。
(一)考量《产品质量法》与《标准化法》,二者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二)二者规定不一致:主要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一致;(三)二者规定的不是同一事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分类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
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
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在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230多项,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有近1700项,由各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700余项。
如此大量的“技术法规”,虽已划分出强制性标准规范,但在内容上还保留着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1998年底,国家原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将本《规定》尽快转发至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并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附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2•【文号】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为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八大员标准员试题库与答案
八大员标准员试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根据开展标准体系评价定义,不属于标准评价的直接依据是( ).A、《标准化法实施条例》B、《建筑法》C、《经济法》D、《标准化法》正确答案:C2、模板及其支架是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和混凝土浇筑质量的保障措施,必须在考虑( )、地基土条件等条件下进行专项设计。
A、施工荷载B、施工材料C、施工设备D、结构形式正确答案:A3、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标准化活动的( )。
A、主要方式B、主要行动C、主要宗旨D、主要任务正确答案:D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限定了强制性标准的( ),A、用途B、范围C、约束力D、权限正确答案:B5、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149686,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 )个不同类型。
A、五B、三C、六D、四正确答案:C6、标准编号为GB50497一2009是( )。
A、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B、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C、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正确答案:B7、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 )问题。
A、企业竞争力B、建筑管理人才C、企业整体素质D、人员的素质正确答案:D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文明施工内容的是( )。
A、安全施工B、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设C、材料堆放D、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正确答案:A9、CCS分类体系中一级主类的设置,以专业划分为主,其中A代表( )。
A、农业、林业B、综合C、医药、卫生、劳动保护D、矿业正确答案:B10、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指无标准可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中应用,一般会经过( )的论证,并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用及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的标准。
A、普遍B、全部C、充分D、仔细正确答案:C11、工程项目标准体系的( )是指标准体系所涵盖的工作内容,与工作的对象直接相关。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原则解析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原则解析注:摘自规范编写组编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答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构成、应用原则、适用范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支撑体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三阶段验收体系分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只是条文强制的国家强制标准。
根据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文件《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条文强制的强制标准只有其中的强制性条文才具备强制力,而推荐性条文只是自愿采用,不具强制力。
但由于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配和使用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强制性传递,使其具备了全文强制标准的强制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在其前言和总则中分别强调“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这一方面说明两者配合使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两者配合使用时具有分别使用时所不具备的功能与效应——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之“强制性传递”不论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还是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均是条文强制类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不是全文强制类国家强制性标准。
但通过两者配合使用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通过其中的强制性条文赋予了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在验收活动中的全文强制效力。
这种效应我们称之为“强制性传递”。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经典的具备“强制性传递”功能的强执行条文有两处:其一:3.0.3款第1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其二:5.0.4款第4条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这里的玄机在于,上述强制性条文中的“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与“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没有特指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和规定,理所当然应理解为“规范中所有条文的要求和规定”。
因此,所有专业验收规范在验收中都必须强制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20年1月17日)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实施、复审等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了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要求,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但是现行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系统性的管理文件。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管理作了统一规定,但二者在标准属性、功能定位上都有所不同,特别是新《标准化法》发布后,已不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为了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构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在我国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关于技术法规制定、通报等都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为了体现WTO/TBT的相关要求,与国际协议更好接轨,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如何确保社会各方有效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促进社会各方有效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办法》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立项、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实施监督等阶段均提供了社会各方参与标准制修订的途径或方式。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挺好的文章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挺好的文章FDA编者——豆瓣的话: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适用做了分析,文中有一段话说的不错,摘录于此,供大家参考!推荐性标准和条款强制执行的途径主要以下几种:“一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第二种是企业自我承诺执行并明示,如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产品必须符合;第三种是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第四种是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第五种是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该文是上海市质监局法规处王玮娟写的,全文如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以“一次性塑料杯案”为例》01引言《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强制性标准出现了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于是,标准中出现了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和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新形式。
问题是,当一个强制性标准中同时存在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款时,两者的关系该如何理解?当推荐性标准中出现强制性条款时是否应当强制实施?推荐性标准和条款自愿采用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果不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化强制实施?本文拟从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出发,就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梳理,并对推荐性标准强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和限定,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02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中,甲区市场监管局发现J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Q31/009-2016中5.4条“负重试验”采用的负重砝码质量为0.1kg、0.2kg、0.5kg和1kg,低于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6.6条“负重试验”负重砝码质量为3kg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1.编制目的为了认为促进******风电项目(49.5MW)规范化施工,保证“两达一创”的总体质量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等强制性条文在*******风电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2.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06年版2.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6年版2.5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年版2.6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2.7 其它国家、行业等有效文件、通知、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保证引用文件均为最新版本。
3.管理职责3.1项目公司在工程开工前,要成立******风电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监督、指导。
3.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定的编制、发布、学习、培训、监督、检查,并定期形成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工作报告,向监督委员会汇报。
3.3 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为各自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工作组中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各自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组织学习、培训、检查和汇报的责任人。
4. 组织机构:4.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主任:成员:4.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作组按专业划分为电气、土建、安装、调整试验和综合管理各专业小组,项目公司发展建设部专责工程师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专业小组组长,监理部专业工程师、设计院设计代表、安装及调试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各专业小组成员。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13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
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107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
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
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
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
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适用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两类违法行为的区别这两类违法行为分别为《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标准化法》第20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了行政处罚。
关于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我们最普遍遇见的一个问题。
常常,我们都把这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误认为是规定了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包括《产品质量法》刚刚修订之后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也是这么认为的,因此有了(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第6条第3点的规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第6条第3点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9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
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
国家局认为我们《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后我们都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了。
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的执法人员要么并不懂得还有一个“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而在这两条中随心所欲地适用,当想放过当事人时就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当想得到更多罚款时则适用产品质量法。
要么是懂得法律适用原则,但以“对法律条款理解有争议不会承担过错责任”为理由,而依然大摇大摆地随心所欲选择适用。
一、“后法优先”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此处无法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适用“后法优先”原则的条件有三个:1、同一机关制定;2、同一事项;3、规定不一致。
(一)考量《产品质量法》与《标准化法》,二者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二)二者规定不一致:主要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一致;(三)二者规定的不是同一事项。
我国的EMC标准体系介绍
我国的EMC标准体系介绍EMC标准是产品进行EMC设计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系统效能的重要保证。
尤其当产品进入国内或国际市场时,只有遵守有关的EMC标准,才可能被外界接受,并把握市场机遇,具备竞争力。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文件《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中明文规定电磁兼容标准为强制标准,强制性要求遵守。
我国电磁兼容标准化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并在随后的80年代得到了飞速发展。
我国在1983年发布了第一个关于电磁兼容的标准(即GB 3907-1983),到2000年已经发布了80多项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准。
我国电磁兼容标准和国际上类似,可分为4大类:即基础标准(Basic Standards)、通用标准(Generic Standards)、产品类标准(Product Family Standards)和系统间电磁兼容标准(Standards of Intersystem Compatibility)。
基础标准主要涉及EMC术语、电磁环境EMC测量设备规范和EMC测量方法等,如GB/T4365-95《电磁兼容术语》;通用标准主要涉及在强磁场环境下对人体的保护要求,以及无线电业务要求的信号/干扰保护比;产品类标准比较多,达38个;系统间电磁兼容标准主要规定了经过协调的不同系统间的EMC要求,这些标准大多是根据多年的研究结构规定了不同系统之间的保护距离。
我国电磁兼容标准绝大多数引自国际标准,其来源包括: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出版物,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国际电信联盟(ITU)有关建议等。
正是由于我国国家标准大多数引自国际标准,因此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为我国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奠定了电磁兼容方面的基础。
强条、反措实施计划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批准:审核:编制:神华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10日目录一前言二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1编制目的2.1适用范围三编制主要依据四执行计划4.1 组织机构4.2 主要职责4.3 资金支持计划4.4培训计划五“强条”和“反措”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5.1 自查阶段5.2 日常过程监督检查阶段:5.3 考核5.4 整改闭环管理六附件附件1: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目录附件2:““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专业责任分工表附件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4:“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附件5:“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通知单附件6:“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处理单附件7:不符合项控制流程附件8:编号规则、内容填写说明一前言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下简称“反措”)的过程。
“强条”和“反措”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正常(日常)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强条”和“反措”执行计划应随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二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1 编制目的为贯彻执行“强条”和“反措”,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工程“创建高水平达标投产、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机组”的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此计划。
2.2 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宁东公司本期工程,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三编制主要依据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3.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3.5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四执行计划4.1 组织机构神华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成立“强条”和“反措”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办公室。
产品标准的种类
产品标准的种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进行分类。
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三种:按适用范围分类、按约束力分类和按对象分类。
(一)按适用范围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公布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布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按约束力分类按约束力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种,这是我国特殊的标准种类划分法。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一般是自愿性的。
1、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根据普遍性法律规定或法规中的唯一性引用加以强制应用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中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为使中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并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内容,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规定》,它对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和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都有明确的要求。
试用法治精神去解释工程上的“宜”
习惯于严管 的人 ,想必不会反对此念头 。要说监 管最严 ,莫过于前苏联 ,其后期颁布 的标准都 在首 页
上 有 “ 反 标 准 ,依 法 追 究 ” 的 警 示 性 标 志 [。 如 违 1 ] < O T2 、 0 . 0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 C 1 6 3 8 F 施 工 图》 即如 此 。 通 信 与信 号
s o d i ti wa h ed o n hs y” wi be d e f r e r h t l l a d d o fa t a p o l wil o u o l e. Ac o dn t s i t f epe l g o t f i n c r ig o pr o i l g lt “ r p it ’o l eo g n t e ae o y f e aiy, p o rey’ ny b l n s i h c tg r o
据 法 制 精 神 , “ ” 只 能 是 属 于 自 由 ( 自愿 选 宜 即
sa d r s a d c d s s o l t r o e t e n g t e t n ad n o e h ud u n vr h eai v
强 制 性 标 准 ” 的文 字 , 已变 为 “ 批 准 … …为 国 ・ 现
家标准 ,其 中,… …为强制性条文 ”的格式 。 而今 .虽 已有实行 条 文强 制 的若 干规 定 ,可是
各 式 各 样 的 规 范 在 “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 中 , 即 便 是 本 “ ” 也还是要沿袭 附上一句 “ 条件许 可时 , 宜 , 在
e e t b o g t y h i lme tt n f o u s r f cs r u h b t e mp e n ai o c mp lo o y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解读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GB5114-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以替代《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14-1994(以下简称老标准)为了便于从事塔式起重机相关工作的人员理解和掌握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领,笔者对新老标准进行详细比照,新标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新标准主要规定了塔式起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用塔式起重机,其他用途的塔式起重机可参照执行。
流动式起重机则不适用该标准。
2.塔式起重机的简称更准确新标准把塔式起重机简称为:塔机。
老标准对塔式起重机简称为:起重机。
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规定起重机的统称范围包括:桥架型、门式、塔式、流动式起重机。
显然,老标准的简称很模糊,新标准纠正了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的错位关系,更为准确。
3.新标准强调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了增强我国塔机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新标准强调与国际接轨,采用ISO 国际标准的相关内容。
在参考了美国ASME标准、英国BS标准、德国DIN标准、日本JIS 标准的基础上,新标准直接采用了ISO7752-3:1993、ISO11660-1:1999、ISO11660-3:1999三个国际标准中的部分内容。
如:(1)在第4.3条、4.4条中,平台、梯子、阶梯踏板的强度、高度等选用了ISO11660-1:1999标准中的内容。
(2)在第4.4条吊臂走台扶手中,选用了ISO11660-3:1999标准中的内容和示意图。
(3)在第7条操作系统中,选用了ISO7752-3:1993的内容和控制系统布置图及操作力的推荐值。
此举为我国塔机产品出口,在标准上提供了技术支持。
4.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作了区分新标准对老标准内容进行了多处补充和调整,标准条款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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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2000年2月22日)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X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