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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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全文共五章四十二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建立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守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露的权利。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分;(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视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服务序言,促进四川省的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过特殊设计,具有单向或双向多车道,专用于快速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的高速公路。

第二章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沿线环境保护原则,避免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前,应进行充分的路线选择和风险评估,防范环境灾害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保障高速公路的规范管理和高质量服务。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路况监测和信息发布,保证路况畅通和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逻和应急抢修力量,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的救援和抢修。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推广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占道施工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收费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

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安全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
附件四:
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
(公路路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轻微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安全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渡口安全的,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8〕40 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 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 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
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 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 修、中修、小修。
第十一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 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 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 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 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 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 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 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01 期 29
部门文件选登
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 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采取“储备一批、安 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方式,合理筛选需要实施 的养护工程,建立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项目库的建立和维 护更新。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 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 能。主要是对原路全幅加铺基层或对原路面 层、基层进行翻修后,全幅重新铺装面层。

2019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19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19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高速公路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高效和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合理配备,并与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同步。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建设项目法人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和环境保护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为使用者提供安全、畅通、优质、高效的高速公路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
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1.25
•【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施行日期】2021.11.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川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和由公路部门养护的重要旅游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三条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为中心”的原则,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还应遵守《四川省地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2x]28号)的规定。

第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确定路面大中修工程规模,省每年对干线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测评价,具体实施意见按《四川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办法》(川交函[202x]116号)执行。

第五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路费分成资金在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养路费全额分成格局不变的条件下,实行预算管理。

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交函[202x]232号文下发)规定执行。

-1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质量统计报表;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与监管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各地必须保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正常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路况编制,必须在满足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确保良好的公路路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1.25【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NO:SC10213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8•【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体系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川交函[2014]509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50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已经取消“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并将“除国家审批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许可”、“我省V级(不含V级)以下航道上的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除高速公路、省直管重点项目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等三项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

现就做好承接和后续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理许可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办理规定制定了办事指南(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和编辑完善办事指南中的联系电话、网址和诉求渠道等内容,确保办事指南规范、准确、操作性强。

办事指南应予公布。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在承诺时限内规范办理许可事项。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许可事项的学习宣传,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指导,并及时在当地交通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平台上做好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方便企业查阅。

各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和审批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审查要点、办理时限等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强化后续监管(一)对厅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两级要及时取消,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保留。

2020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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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Sichuan Expressway regulations i 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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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xx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高效和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合理配备,并与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同步。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建设项目法人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和环境保护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为使用者提供安全、畅通、优质、高效的高速公路服务。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交[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四川省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31228【实施日期】199402011993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章名】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

车辆号牌、行驶证不得伪造、涂改、挪用、转借或冒领。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必须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倒置。

第十一条凡车籍属四川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教练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在车门外侧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在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在车厢后拦板或车身尾部外侧漆喷本车号牌放大号,并保持字迹清楚完整;(二)不准载人的车辆在车厢外侧漆喷“不准载人”字样;(三)教练车在车厢前后明显位置漆喷“教练”字样;车辆漆喷的字样和放大号不准遮挡或覆盖。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可编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30日精品可编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精品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精品可编辑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三)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四)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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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体系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规划编制时应当进行听证和专家论证。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公路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批准的公路规划。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或者与规划不一致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随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建设资金。

具体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公路建设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有关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职权批准。

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根据项目性质、技术等级和有关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保修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责任期以外、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大质量问题,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属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所致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管理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选择投资人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五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并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初审以及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新建公路的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在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护、警示设施。

第十八条公路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组织修建临时通行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公路改变用途和报废的,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因城市发展需要将国道、省道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将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该路段的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

移交后,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公路养护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管辖公路的养护经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费和小修保养的定额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及时组织对公路进行养护。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并逐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设立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时进行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等工程作业及路况信息。

因公路养护或自然灾害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四章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

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经批准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三十条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和改建。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示警标志灯和喷涂标志,执行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

第五章收费公路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的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公路养护义务,提高服务水平。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公路养护义务,建立公路大修工程预备金制度,确保养护资金的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保障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施工作业和采取保障公路通行的措施。

因公路养护维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实行市(州)统一管理。

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坚持标准、合理规划、统收统支、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做好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收费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方式和计费办法,应当逐步对货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

高速公路和其他有条件联网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减少中间收费站。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严禁违规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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