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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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鄂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在2007年武汉、孝感、荆门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底前启动实施,到年底,武汉、孝感、荆门3市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市(州)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

经过几年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并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国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统筹2023-11-08contents •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门诊统筹的申请和报销流程•门诊统筹的改进和发展方向•结论目录01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是指将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门诊统筹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统筹的定义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关注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相对不足。

因此,需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

意义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也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门诊统筹的背景和意义制度框架门诊统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支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门诊统筹的制度框架支付范围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门诊统筹的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水平确定。

一般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就诊类型、参保人员年龄等因素给予不同的支付比例和限额。

02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普通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特殊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

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最高可达50%以上。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相同,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特殊人群的门诊统筹待遇老年人在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人社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慢性病门诊主要保障本地发病率高、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应纳入保障范围,并相应提高待遇水平。

省厅将制定慢性病病种及支付规定,各地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额度应不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

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构建

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构建

广 就 职 工 生活 中新 的负 担 。 同时 , 城镇 居 民基 本 医疗 保 险 门诊 统 在对 象方 面做 到 了 “ 覆盖 ”之 后 , 应 当从保 障 内容 人 手 , 筹 却 已经在 全 国范 围 开展 , 实减 轻 了居 民 门诊 医疗 费用 的 进一 步 完善 基本 医疗 保 障制度 。城 镇职 工基 本 医疗保 险 门诊 切
负担 。 因此 , 以推广 建立 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保 险门诊 统筹 , 统 筹 制度 可 以对 城 镇职 工 的 门诊 费 用进 行 一定 补偿 , 我 国 可 使
提 高 广 大职 工 的 医疗 保 障水 平 , 一 步 健全 我 国 的基 本 医疗 的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 险制度 涵盖 门诊 和住 院两 大 医疗服 务 进
公共管理 I u L d n t t n hc R misr i r i i ao
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I 度的构建
徐梓 川 四川 大 学公 共 管 理 学 院社 会保 障与 保 险 系 成都 6 0 4 1 6 0
摘要: 建立城镇 职 工基本 医疗保 险门诊统 筹可以加快 完善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保 险体 系, 辅助应 对疾病 谱的 变化 , 促
进 人账 制 改 推 方医 保险 度的 新。 制 设 过 , 遵 诊 筹 度 个 户 度的 革,进地 疗 制 创 在 度的 计 程中 应当 循门 统 制 计的 本 誊
原 则, 吸取 部 分地 方的 实践经验 , 覆 盖 范围、筹 资方 式、支付政 策、结算 办 法和 就 医管理 几个 角度 着 重进行 设 从 计 同 时, 应 当充分 考虑到风 险 的防 范和 配 套制度 的完善 , 障城镇 职 工基 本 医疗保 险门诊统 筹安 全有效地 运 还 保 关键 词 : 城镇职 工. 本医疗保 险 ; 基 门诊统筹 ; 制度 架构 进一 步健 全 基本 医疗 保 障制 度 建设 是我 国 医药 卫生 体 制 基 本 医疗保 险体 系还有 待完善 。 “ 医改 ” 要 求扩 大 基 本 医疗 保 障 的覆 盖 面 , 就包 括 新 这 改革 在 “ 十二 五” 期间 的重点 工作 。 但 是 , “ 以 统账 结合 ” 我 模 式建 立 的城镇 职工基 本 医疗保 险改革进 程相 对 缓慢 。 随着 保 障 对 象 的扩 大 和 保 障 内容 的 扩大 。 目前 , 国 的城 镇 职 近 年 来城 镇 医疗 费 用 的增 长 , 通 门诊 费 用 已经逐 渐成 为 了 工 、城镇 居 民 、农村居 民都 已经纳入 了基 本 医疗保 障体 系 。 普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鄂医保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4〕2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方便我省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经研究,决定自10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扩大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湖北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及经办服务窗口等线下渠道,为近亲属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

附件:个人账户共济操作指南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9月30日附件个人账户共济操作指南在湖北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与湖北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进行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后,可授权近亲属使用共济账户支付医药费用,也可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缴纳医保费用。

参保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点击进入“个人账户共济”模块,为近亲属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和使用。

1.共济账户授权2.共济账户解绑3.共济成员查询4.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申请5.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进度查询操作步骤1.共济账户授权第一步在个人账户共济页面点击“共济账户授权”。

第二步在个人账户授权页面签署“个人账户共济授权承诺书”。

第三步进入个人账户共济授权页面选择“共济使用人证件类型”、“使用人证件号码”、“使用人联系电话”、“与授权人关系”,完成后点击提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鄂医保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保证参保人员使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享有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发〔2012〕2020号)、《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发〔2017〕1170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通知》(鄂价农医[2018]7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发〔2012〕3号)、《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发〔2017〕7号)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调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本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

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

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不强、机制不活、人才缺乏等问题逐步凸显,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省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一)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根据各地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在实行县域“医共体”的地方,探索“县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

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复函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复函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复函武汉市医疗保障局:你局《关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有关政策的请示》(武医保〔2022〕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程序《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28号)规定:对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范管理“两病”患者,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直接纳入保障范围,不需重复进行资格审核。

你局提出,“直接纳入保障范围”是指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还是“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鄂医保发〔2022〕28号中此条规定是指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范管理“两病”患者,如希望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还是需要按照门诊慢特病政策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申报,经审核达到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未达到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二、关于优化服务《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9号)规定: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1家作为其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

鄂医保发〔2022〕28号规定:依托基层卫生机构,拓宽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纳入定点,为“两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鄂医保发〔2022〕28号是鄂医保发〔2019〕69号的完善和补充,具体规定有不同的,以鄂医保发〔2022〕28号为准,对于参保患者选择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可放宽限制,不限于1家。

湖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湖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湖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解读武汉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1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

要求:1.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起付标准原则上在职职工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或前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退休人员不高于0.8%;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不低于50%,退休人员不低于60%。

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或前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退休人员为3.5%左右。

政策调整一、增加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将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门诊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报销: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按各市(州)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

3.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门诊共济政策改革,究竟改了哪些?如何就医、报销?本文以武汉市为例予以解读(各市、州与武汉政策有不一致的,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1. 封顶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2.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

500 4000 84% 68% 60%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工友 2023.0323维权 劳动法苑24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

2.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鄂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为推进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扩面征缴、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基金上解与拨付、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坚持维护公平。

市(州)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同等享受本地区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公平。

坚持责任分担。

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防止出现基金穿底,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下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

四、重点任务(一)统一政策制度。

市(州)统筹区域内,按险种分别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统一各险种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8•【字号】鄂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在汉部省属高校由武汉市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保障方式及待遇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中断缴费后续保的,按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立等待期。

四、资金筹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构建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构建
题。
Hale Waihona Puke [ 关键词】 门诊统筹 ; 城镇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 区卫 生服务 社 [ 中图分类号】 R 1 . 71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6 (00 0 — 6 一 3 04 63 21)3 19 O 4
自 20 0 7年 国务 院发 布< 于开展 城 简称< 关 意见 2 ) 意见 2 提 出要在 3 》 。《 》 年 本保障的迫切需要 , 一步完善基本 医疗 进 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 点 工作 的指 导 意 内, 将城 镇居 民基本 医疗 保险 的参 保率提 保险的保 障范 围、 资 、 付等 政策 和就 筹 支 见》 明确提 出 “ 有条件 的地 区可以逐步 试 高到 9 %以上。资助城乡低保 家庭成员 、 医 、 o 费用结算 、 务 经 办等管 理措 施 。 各 业 ” 行门诊医疗费用 统筹 ” 以来 , 国各 地 纷 五保户参 加城镇 居 民医保 。2 0 全 09年全 面 地区可以结合 自身 特点和现况 , 制定并 实 纷开始建立城 镇居 民基 本 医疗 保 险门诊 推开城镇居 民医保 制度 , 在校大学生 全 施 门诊统筹方 案。 将 统筹 的试 点探索 。至今我 国已有北京 、 上 部纳入城镇居 民医保 范围 ;00年 , 21 各级 2 1 保 障模 式 . 海、 青岛 、 杭州 、 德 、 顺 中山 、 圳 、 深 无锡 、 泰 财政对城 镇居 民医保 的补 助标 准提 高 到 < 于开展 城镇 居 民基本 医疗 保险 门 关 州、 秦皇岛 、 东营 、 淄博 、 泰安 、 武汉 、 江 、 每人每年 10元 , 镇 2 并适 当提高个人 缴费标 诊统筹 的指导 意见> 规定 “ 开展 门诊统 筹 青海等 十几 个城 市建 立 了城镇 居 民基本 准 ;0 1年 , 镇 居 民 医 保 基 本 实 现 市 应坚持立 足基 本保 障 , 21 城 从低 水平 起 步 , 逐 医疗保 险门诊统筹 。由于各地 的政策 、 经 ( ) 地 级统筹 。此外 , 医改 方案 还提 出 , 步减轻群众 门诊医疗费用 负担 ; 新 实行社会 济基础不 同, 所建立 的门诊 统筹也 有很大 在 20 2 1 年 的 3年时 间里 , 级政 共济 , 0 9— 0 1 各 通过 基金 统筹 调 剂使 用 , 高基 金 提 的区别 。有些 地 区建立 了大额 门诊 医疗 府预 计 投入 80 5 0亿元 用 于 建 立全 民 医 保障能力 ; 要 依 托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主 费用补助 的统筹 政策 ; 有些 地区实行 低补 保 、 确立基 本公 共卫 生 服务 均 等化 、 全 ( ) 健 站 等基层 医疗 卫 生机 构 , 便群 众 就 方 助水平 的门诊报 销政策 ; 有些地 区在建 基层医疗卫 生 服务 体系 、 立 医 院改革 、 医 , 也 公 降低 医 疗成 本 。 根 据 各地 的具 体 情 ” 立门诊统筹 与社 区首诊 相结 合 上进 行 了 确定基本药品 目录等 5项改革 【 。 2 】 积极的探索 等等 。本文 在描 述城 镇 居 民 况 , 以开展 大 额 门诊 医疗 费用 统筹 、 可 门 20 O 9年 7月 2 4日, 力资源和社会保 诊 小额补 贴或 介 于两 者之 间 的 中等水平 人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 施 办 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 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 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鄂人社发[2022]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 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 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极高危) ;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

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慢性病申请。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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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11〕7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慢性病门诊主要保障本地发病率高、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应纳入保障范围,并相应提高待遇水平。

省厅将制定慢性病病种及支付规定,各地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额度应不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

慢性病门诊可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按病种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治疗的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应适当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1〕89号)规定,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当地门诊统筹统一管理。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额度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确定和调整。

居民医保新增筹资在保证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和适当留有结余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门诊统筹,筹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5%。

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统一管理,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就医管理
门诊统筹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地按照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有利于发挥集团购买优势的原则确定。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确定,重点选择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

慢性病门诊可根据病种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当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可自主约定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患慢性病参保居民可另选择一家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

参保居民就医按规定支付个人应支付的医药费,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未经约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参保居民在非约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积极探索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参保患者约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其参保患者转诊审批和费用结算,并与转诊医疗机构衔接,做好双向转诊工作。

加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门诊统筹服务协议,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和义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定点准入退出标准、程序和办法。

五、付费方式
普通门诊一般实行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并按总额预付办法管理。

慢性病门诊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为主的复合式结算方式,也可按病种探索医疗机构竞价,实行定点、定额、包干的办法付费和管理。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费用风险分担机制,发挥规模团购优势,降低结算价格。

六、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网点,做到信息及时反馈,门诊状况实时监控,网络便捷方便结算。

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实现门诊就医一卡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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