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目录版)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提高捐赠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受赠人和捐赠受益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捐赠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捐赠和摊派。
第四条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二章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捐赠人有权了解受赠人的资质、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受益人的受益情况。
第六条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对使用不当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捐赠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赠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来源、数量、质量等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擅自撤销捐赠。
第三章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受赠人有权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合理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十条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资金和物品用于非公益事业,不得挪用、私分捐赠资金和物品。
第四章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受赠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受赠人应当对捐赠物品进行分类、登记、保管,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受赠人应当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捐赠人、受赠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捐款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公开募捐的透明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
本文将聚焦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常见实施措施。
一、制定背景公开募捐是为了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方式。
然而,由于公开募捐活动涉及的资源和资金较大,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就有可能出现捐款资金被侵占、募捐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保障募捐的公正、透明和可信度,各国纷纷制定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开募捐行为。
二、基本原则1. 透明度原则: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要求公开募捐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各项资金、捐款收支等信息应对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确保募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自律原则:公开募捐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募捐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各公益组织应建立自律机制,自觉履行责任,加强对募捐活动的自我调节和审核。
3. 监督原则: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开募捐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应扮演监督的角色,对募捐机构进行公正监督,维护公众利益。
三、常见实施措施1. 许可制度:公益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前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相关部门会对公益组织的资质、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公益组织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2. 资金监管: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公开募捐募得的捐款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募捐款项的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和滥用募捐资金的行为。
3. 信息公示: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公益组织及时公开募捐的进展情况,包括募捐的数量、金额等。
同时,还要公布募捐活动的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
4. 风险防范:公益组织应加强对募捐主体的背景审查,避免与不良主体合作,减少募捐风险。
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募捐活动中的潜在风险。
5. 多方参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鼓励多方参与公益事业,包括企业、个人等。
联合募捐管理制度最新
联合募捐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募捐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外募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基金会等开展的募捐活动。
第三条募捐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合理。
第四条所有参与募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募捐活动应当充分保护募捐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捐赠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条募捐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捐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第七条募捐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募捐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募捐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募捐收入、支出、结余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九条募捐机构应当建立募捐项目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募捐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募捐机构应当建立募捐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募捐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做好募捐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募捐机构应当加强对募捐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营造浓厚的公益氛围。
第十二条募捐机构应当建立捐赠者管理制度,定期向捐赠者反馈募捐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捐赠者提供捐赠证明。
第十三条募捐机构应当建立捐款缴纳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募捐项目的需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捐款核算。
第十四条募捐机构应当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五条募捐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募捐活动的主体第十六条募捐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遵守慈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募捐机构应当由有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具备承办募捐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202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企业募捐管理办法
企业募捐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确保公司募捐行为规范操作,加强对外募捐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与救助募捐活动,有效维护捐款人权利,督促受益对象发挥募捐的最大效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以公司名义倡议,发动公司员工,自发的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社会和公司内部员工的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个人财产的行为。
二、募捐的原则1、公司组织倡议募捐后,全体员工自发参加活动,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对募捐额度、数量不做要求。
2、公司综合部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募捐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募捐财产挪作他用。
3、募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募捐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1、综合部为经办部门、财务部为审计部门、监察部为监督部门、总经办为审批与决策部门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系。
2、组员分配(1)组长:董事长;(2)副组长:各分公司总经理;(3)成员:综合部、监察部和财务部负责人。
3、综合部在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捐赠方案;(2)根据公司总经办批准的捐赠方案,代表公司进行捐赠活动;(3)协同财务部做好公司捐赠台账。
4、财务部在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1)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会签;(2)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5、监察部负责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可以依公司规定进行调查,可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总经办负责对捐赠活动的指导与审核工作。
四、募捐捐赠的类型和对象1、公司综合部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组织募捐:(1)公益性捐募捐,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募捐,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重大疾病、生活特困救助捐赠。
募捐管理办法
募捐管理办法一、前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为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制定本募捐管理办法。
二、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通过向社会公众、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捐款、捐赠物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慈善事业、救助困难群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行为。
三、募捐的目的1. 支持慈善事业:募捐所筹集的资金和物资将用于支持慈善机构的运作和项目的实施,帮助有需要的人群改善生活条件。
2. 救助困难群体:通过募捐活动,提供帮助和救助给受灾、贫困、残疾等困难群体,缓解其生活困境。
3. 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募捐所得的资金将用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募捐的主体1. 慈善组织:具备法律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慈善基金会、慈善协会等。
2. 公益机构:具备法律资格的公益机构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
3. 其他组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组织,可以进行特定范围内的募捐活动。
五、募捐的程序1. 募捐申请:募捐主体应向所在地的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申请,包括募捐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2. 审核批准:慈善事务部门对募捐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募捐主体的合法性和募捐活动的合规性,批准后发放募捐许可证。
3. 募捐公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募捐公告,公示募捐的目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募捐活动:募捐主体按照募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捐款和捐赠物资。
5. 募捐报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向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报告,详细记录募捐所得的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募捐的管理1. 资金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资金安全、透明、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2. 物资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物资安全、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或救助困难群体。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筹集资金的途径,也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现象和事件的发生,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迫切需要完善。
为了保证募捐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国家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依法合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合规,具备完备的慈善组织政策、规章制度及其组织型态;2、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必须公开透明,包括募捐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募捐资金的收支情况,及其他有关募捐活动的信息;3、募捐资金的使用:慈善组织募捐的资金必须用于该慈善组织合法的慈善项目,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规定相关的基本义务和活动规则,包括成立慈善组织的条件、依法合规的义务、募捐时的志愿服务、依法收集、使用、保管、管理和披露募捐信息等。
2、慈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要求慈善组织首先完成慈善项目的相关申报手续,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该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证募捐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合理分配。
3、募捐资金的使用、保管和管理:要求慈善组织对募捐资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建立专项会计、健全财务制度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募捐资金进行保管和保密;同时要建立募捐活动的资金报告制度,及时公开募捐活动状态和募捐资金的使用情况。
4、公开透明和责任追究:要求慈善组织在公开性、透明度、重视志愿者等方面有所提高,提高慈善募捐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质量;同时,要对募捐活动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正、公正、公开。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通过加强对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监督和规范,有力地减少了慈善募捐行业的负面影响和不良行为,有效保障了捐助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捐助者至上、服务对象第一、自律自助”的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慈善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切实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慈善组织及接受慈善捐赠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金接收2.1 慈善组织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捐赠资金。
2.2 慈善组织在接收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用途、金额、捐赠时间等事项。
2.3 慈善组织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并在收到捐赠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金使用3.1 慈善捐赠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3.2 慈善组织应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3.3 慈善组织在使用捐赠资金时,应遵循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的原则。
3.4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防止滥用、挪用等行为。
四、资金监管4.1 慈善组织应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4.2 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慈善组织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3 慈善组织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法律责任5.1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捐赠资金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2 慈善组织未按规定使用捐赠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管理部门。
6.3 各级慈善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项目管理7.1 慈善组织应针对每个捐赠项目建立独立的项目管理档案,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
7.2 项目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预算执行、受益人筛选、资金拨付、项目效果评估等内容。
7.3 慈善组织应定期对项目进度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一、宗旨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保证募捐活动的公正、透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所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指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采取不特定的对象,大众化、全民性的方式,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募捐活动,向社会公众开展捐赠募集活动。
三、管理组织 1.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应当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工作。
2. 各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公开募捐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文件,规范公开募捐的管理流程。
3.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审查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情况,检查募捐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
四、募捐活动规范 1. 慈善组织应当设立独立的募捐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捐款项,凭正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或者证明文件,
并及时将募捐款项上交政府部门,依法办理社会捐赠手续,并及时公布募捐活动的实施情况。
2.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专项拨款用于慈善救助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慈善组织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募捐活动的公平、公正、诚信和透明,向捐赠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4. 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募捐款项,建立健全募捐款项使用及管理账目制度,定期向捐赠人公布募捐款项的使用情况。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3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了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地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我部制定了《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
第三条各级募委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
中募委留成比例为彩票面值的5%,独立组织销售的县级募委的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面值的20%。
各级募委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
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公开,按规定时限上缴。
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捐赠收入(含外汇)直接转为本级募委的社会福利资金,不参加分成和上缴。
第六条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国家专业银行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联合募捐管理制度
联合募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合募捐活动,促进募捐活动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募捐资金的合理、透明、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联合募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公益项目等。
第三条联合募捐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捐助、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用途合理”的原则,积极营造社会共识,促进爱心传递,增加公益资源,推动社会发展。
第二章募捐组织第四条开展联合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募捐。
第五条募捐组织应当报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明确募捐对象、范围、时限、用途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募捐组织应当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信誉度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联合募捐,确保捐款流向合法合规。
第七条募捐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的基本情况,捐款捐物的使用情况和成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募捐活动的开展和资金使用,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募捐活动第九条募捐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募捐或变相募捐。
第十条募捐组织应当明确募捐的对象和用途,不得挪用募捐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募捐资金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募捐组织应当尊重捐款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规定捐款数额,不得泄漏捐款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募捐组织应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开展募捐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募捐意识和参与度。
第四章捐款管理第十三条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捐款管理制度,规范捐款的收付、存储和使用,保障捐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募捐组织应当对捐款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存款银行和账户,及时办理捐赠收据和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募捐组织应当定期公布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募捐组织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对联合募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公布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和教育。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这部管理办法。
一、公开募捐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根据慈善目的,在公众场合通过媒体等形式宣传,向社会公众自愿募集慈善捐赠的行为。
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外募捐活动、社交媒体募捐、第三方募捐平台募捐以及企业、个人捐赠等。
二、公开募捐的主体和要求慈善组织是公开募捐的主体。
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要求严格,要在进行募捐活动前向批准主管部门提交审核申请,并按照规定发布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明确募捐的用途和范围,发布捐款管理及使用情况公示,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募捐信息备案制度,保留募捐信息、捐赠者名单、捐赠凭证等原始记录,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募捐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三、公开募捐的监督和处罚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慈善组织违规情况,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例如,对违法募捐行为应当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违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国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监督,确保募捐资金不被用于非慈善事业以及不当用途。
四、公开募捐的信息公示在公开募捐过程中,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其募捐活动的信息和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募捐平台等渠道上公开信息,包括募捐项目的名称、募捐方式、使用情况、捐赠者名单、捐款凭证、捐款情况等内容。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在使用募捐款项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捐款使用情况,内容包括捐款使用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是中国红十字会为规范和管理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而制定的政策文件。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募捐工作管理:
1. 定义了募捐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2. 规定了募捐项目的确定和准备工作;
3. 确定了募捐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募捐活动的机构、负责联系和接待捐赠方的机构等;
4. 规定了募捐活动的宣传和公告事项,包括宣传渠道、内容和方式;
5. 确定了募捐款项的使用管理,包括募捐款项的账户管理、报告和监督。
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
1. 规定了接受捐赠的原则和条件;
2. 规定了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程序,包括捐赠函件的送达、物资的验收和登记等;
3. 规定了接受捐赠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评估和决策等;
4. 确定了接受捐赠后的使用管理,包括捐赠款项和物资的管理、监督和报告;
5. 规定了接受捐赠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三、监督管理:
1. 建立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包括设立监督委员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监督、组织募捐项目的验收检查等;
2. 规定了监督的职责和程序,包括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监督工作的程序;
3. 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办法。
同时,《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还注重募捐和接受捐赠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对捐赠的款项和物资进行公开披露和信息公示。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对慈善组织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慈善法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坚持问题导向,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提出解决措施,强化依法依规募捐。
二、修订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并结合实践发展需要,对内容作了调整和细化。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办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二是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
《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例如,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了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等,推动慈善组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便募捐对象、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如何开展募捐及善款管理使用办法(精简篇)
关于如何开展募捐及善款管理使用办法关于如何开展募捐及善款管理使用办法中华(世界)阮姓宗亲联谊会临时筹备委员会暨《中华阮氏》编纂委员会已成立,为了尽快筹集经费,有利开展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世界)阮姓宗亲联谊会临时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通过讨论决定,并发出倡议书,在全球阮姓族内开展募捐活动。
其目的是为早日实现中华(世界)阮姓宗亲联谊会正式成立、《中华阮氏》一书早日出版发行。
现将拟订募捐办法,善款管理、善款使用有关办法列下:募捐办法一、凡我海内外阮氏每一位热心于宗族事务、关注阮氏文化事业发展的族人(包括单位、团体、有志于阮氏文化发展的异族有识之士),无论你在那个国家和地区的阮氏族人,都可积极参与我族募捐活动;二、由各省、市(外国、地区)以及互联网上阮氏各QQ群、阮氏宗网指定两名临筹委委员代表负责,大力开展本片区募捐宣传活动;三、临时筹备委员会设立募捐专用查询电话、咨询员,指定银行、帐户、户名,备齐发票收据、印章;四、单位或个人所捐资(物)以及募捐活动信息将在阮氏各种媒体上设立专栏及时公布。
五、国内单位或个人捐资直接汇入指定银行帐户。
国外(地区)单位或个人捐资由片区负责人统一接受登记后,由国内出纳办理外国汇存指定银行接收,然后再转入临筹委国内指定银行帐户;六、在族内开展各项义卖活动筹集善款;七、凡捐款(物):1.400元至800元者,赠《中华阮氏》书一本,其名载入《中华阮氏》慈善芳名录;2.1000元者,赠《中华阮氏》书一本,个人简历60个字载入《中华阮氏》慈善芳名录;3.2000元者,赠《中华阮氏》书一本,个人简历200个字及半身照片载入《中华阮氏》慈善芳名录;4.5000元者,赠《中华阮氏》书一本,个人事迹简传及全家福照片载入《中华阮氏》慈善芳名录;5.10000元以上者,赠《中华阮氏》书一本,个人事迹简传及全家福照片载入《中华阮氏》慈善芳名录;聘为中华(世界)阮姓宗亲联谊会荣誉顾问;6.捐1000元以上者,均邀请参加中华(世界)阮姓宗亲联谊会第一次全球代表大会暨《中华阮氏》出版发行首发仪式;八、本次募捐活动时间为:自本规则实施起至临时筹备工作结束止;九、以上办法由临时筹备委员会及《中华阮氏》编纂委员会募捐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善款管理一、临时筹备委员会指定阮廷兴、阮荣耀、阮善智、阮治平、阮维、阮寿雄六位委员为全程募捐、善款管理、善款使用监督小组,临时筹备委员会需要使用善款时,必须通报监督小组;二、临时筹备委员会指定阮荣斌主任、会计阮余庆(退休会计师)出纳阮红碧、监督员阮廷兴(广西望城港市政府办公务员)四人专门负责管理善款,帐户名设阮红碧,帐户密码由其四人各设两个密码数字拼合密码,只有同时在场各自输入密码,方可使用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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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捐行为规范操作,加强对外募捐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与救助募捐活动,有效维护捐款人权利,督促受益对象发挥募捐的最大效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公司以公司工会名义倡议,发动公司员工,自发的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个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章募捐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组织倡议募捐后,全体员工自发参加活动,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对募捐额度、数量不做要求。
第四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募捐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募捐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募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募捐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六条公司工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组织募捐:
(一)公益性捐募捐,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募捐,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重大疾病、生活特困救助捐赠。
(三)其他募捐,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募捐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募捐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衣物、书籍、生活用品等)。
捐赠人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危险、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捐赠。
第八条募捐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合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经核实确属重大疾病和生活特困的弱势群体和个人。
第五章募捐的程序和规定
第九条由工会委员会核实受赠方情况,受赠组织机构是否合法,体制机制是否完善,困难、灾害是否属实。
第十条由工会发出倡议并组织募捐活动。
募集活动的整个过程及募集款项清点、登记操作,应由工会、纪检监察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监督完成。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员工的捐赠,可由本人或各分工会向工会提出申请,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情况属实后,交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针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捐款行为,所募集款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针对个人的捐款行为,须有工会、纪检、审计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如实将募集到的捐款交到受赠人手中,并书写相关书面证明签名盖章。
第六章募捐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在募捐项目完成后,将捐款明细原件或原件的复印件、受捐赠对象的收到证明等有关支持情况的清单在公司厂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好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后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款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捐赠项目进行统计、存档,并在在公司职代会上公布上一年公司募捐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员工募捐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八条本办法自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