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恢复建设标准-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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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送审稿)

2007 北京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湿地保护与恢复和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效益,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美化环境等方面具有其它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但在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湿地丧失和退化严重,严重影响了湿地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湿地周边地区大多人口稠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类对湿地利用强度不断增加,人为的不合理开发活动是导致湿地退化或丧失的主要原因。目前已颁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正在实施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和《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都将湿地保护与恢复分别列为优先行动计划和重点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自2002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启动了湖北洪湖、河北衡水湖、黑龙江安邦河湿地、宁夏银川湿地等湿地恢复示范工程。但由于湿地类型不同、规模不一、面临的威胁不同,湿地恢复工程的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宜地确定湿地恢复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统一湿地恢复工程项目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使湿地恢复工程更为科学、合理和实用,以满足全国湿地保护工程以及相关部门对湿地的恢复、评价和科学管理的需要,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组织编制了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在总结我国以往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国外先进的湿地恢复理念,编制完成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5章2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章湿地类型与规模,主要给出了不同湿地类型与规模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工程项目构成,主要给出了湿地恢复工程建设的项目构成;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布局,分别按类型和规模提出了湿地恢复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按类型和规模给出了湿地恢复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提出。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制订工作。

编写组

2007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湿地类型与规模 (3)

第三章工程项目构成 (5)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布局 (10)

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2)

附加说明 (19)

附件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审查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建设标准尺度。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的湿地恢复工程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部门管理的湿地恢复工程建设项目。在国际重要湿地、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或自然与文化遗产开展的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地方湿地保护法规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湿地恢复工程包括湿地的恢复与重建、湿地改进、湿地建造以及湿地的改建,是指通过生态技术或生态工程对退化或消失的湿地进行修复或重建,再现退化前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相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应在“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全面恢复和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可行性原则。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实施时应考虑湿地恢复环境的可行性和技术的可操作性。

(2)优先性和稀缺性原则。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应从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出发,具有针对性。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应优先考虑针对一些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种、种群或稀有群落的恢复。

(3)恢复湿地的生态完整性、自然结构和自然功能原则。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应恢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群落及其组成、结构、功能与自然生态过程。

(4)流域管理原则。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应考虑整个湿地区域和流域。应从流域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集水区或流域内影响工程项目区湿地生态系统的因子,统筹考虑湿地恢复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5)美学原则。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应考虑湿地的清洁性、独特性、愉悦性、景观协调性、可观赏性等方面。

(6)自我维持设计和自然恢复原则。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宜采用自然恢复的方法。

第七条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工程设施。同时,要与湿地区内的其它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如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等)相

结合,不得重复建设。同时,还要与农牧业、环保、水利等其他部门实施的各类建设工程相衔接。

第八条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现地综合调查、踏查的基础上,根据湿地恢复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湿地范围内原有工程设施状况等确定。

第九条湿地恢复工程项目的有关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满足与湿地恢复和保护目标一致的要求,力求低成本、高效益,对环境影响小,有利于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和保护。并在流域范围或省(市、区)范围内,尽量统一设施的风格,形成行业标志性形象。

第十条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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