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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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回购法律风险

(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第一、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股权内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体现。一方面,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股东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出主体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投反对票必须有书面记载,如股东会会议记录;回购的前提可以概括为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应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等三种情形,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不能主张回购权;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否则,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异议股东

可以提起股权回购之诉,增加了股权回购的可能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份回购中,公司或是利用现金或还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这样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回缩,而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本的回缩(减资),使流通在外的股票减少,从而提高了每股盈余,降低其市盈率,导致股价上涨。

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本公司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条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如果不具备条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将会导致股份回购的无效。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在作出相关决议外,如为减资而收购或股东要求收购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股份,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对回购数量,法律不作强制性的规定,但

公司股东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必须考虑到现金流量和债务承担能力问题。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有一个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属于给予职工股份奖励原因的回

购,其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而且所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批露规范,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炒作,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一)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在优先购买权的取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同等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优先权的取得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下的含义包括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不能做狭隘的理解。如果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低于第三人,就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优先购买权丧失中的法律风险。优先购买权的丧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对不同取得方式的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不同的放弃条件和方式。

( 1 )明示放弃中的法律风险。在普通外部转让中,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明确表示,否则就有权继续主张优先购买权。( 2 )默示放弃中的法律风险。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时,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的,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

(一)转让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的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

(二)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引起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机构选择中的法律风险;评估程序中的法律风险;评估方法选择中的法律风险;资产和负债剥离中的法律风险。

(三)房地产手续变更中的法律风险。股权的转让,在发生合并的情况下,如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尤其在以划拨方

式取得使用权的条件下,还涉及到土地使用金的交纳问题。对此问题也应予以考虑,作出相关约定。

(四)转让方付清所有负债的法律风险。

五)忽视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

六)国企转让模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目前国企转让呈现五种基本模式:职工

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外商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层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外商和管理层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七)职工安置中的法律风险。这涉及到人力资源的整合、劳动关系的稳定等重要问题,应注意以下问题:人事档案交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保持劳动和人事关系的有效衔接;工资清欠处理中的法律风险,通常要求将转让方偿付未清偿工资作为股权交接的先决条件之一;退休人员福利保障延续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职工安置和退休人员福利保障问题的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审查中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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